工程项目部岗位职责大全,项目经理必备!
项目管理 • 轻舞飞扬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729 次浏览 • 2022-12-12 16:25
来源:建筑管理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方针、 政策、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维护企业形象和职工的权益, 确保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全面完成。
2、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全面工作, 对项目管理内的各分项工程的工作进度、 质量、 安全和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3、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和技术方案, 制定安全生产和质量保证措施, 并组织实施。
4、根据公司年(季) 度施工生产计划, 组织编制季(月) 度施工计划, 包括劳动力、 材料构件和机械设备的使用计划, 在实施中随时调配。
5、科学组织和管理进入项目工地的人、 财、 物资, 协调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组建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 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各类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 权限和各类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7、搞好与各业务部门的关系, 积极迎接上级的各职能部门对本项目工程的各类检查。
项目副经理岗位职责
1 、负责项目生产的进度管理、 质量管理、 文明施工管理、 安全管理等现场各项管理工作。
2、 做好施工“五准备” 工作, 包括落实合同工期、 质量目标等各项生产目标;临时设施现场准备, 组织劳动力进场, 组织机械设备就位运转, 协调材料购置进场。
3、 落实合同工期, 编制生产进度总控制网络计划, 并据此编制月计划、 周计划, 下发落实到生产各部门;负责计划的执行、 实施与考核。
4、 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工作, 落实质量计划与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5、 对现场文明施工负全责, 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文明施工考评制度、 定期检查制度等;并负责文明施工各项工作的落实、 执行。
6、 领导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安全生产例会,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教育活动。
7、 制订生产例会制度, 协调材料、 机械、 劳动力等各项生产要素的配置, 落实各部门的工作安排、 工程进度计划及各项工作目标。
8、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的生产工作。组织控制、检查分包单位的工期、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等各项生产指标,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
9、负责现场人、材料、机械等各项生产要素的配置及协调。
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1 、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与项目经理部各部门、社会各级相关部门及有关组织的技术、质量相关工作。
2、遵守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制度等。
3、建立健全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明确项目技术质量人员岗位责任制。
4、组织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和论证工作并实施管理。
5、负责本项目测量、实验、计量、工程资料以及技术标准的编制、技术培训工作等。
6、组织对施工样板、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作,参加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7、负责项目质量目标的确定和实施过程的监控。
8、领导项目部技术部门进行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质量员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有关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参加施工项目的预检、 隐检、验收和样板工序质量检验等。
2、深入项目各班组,随时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确保将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认真督促检查原材料质量情况,查看有关质保书,发现不合格原材料立即停止使用,检查混凝土试块制作、保养情况;协助物资部门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需要试验的物资,督促材料人员和试验员按时取样送检,把好原材料质量关。
4、把好工序质量关,实施工程质量预控,严格执行“三检制”,用工序质量来保证分项工程质量。
5、组织制定项目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创优目标计划,并监督实施。
6、督促项目分包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分包项目质量人员进行管理。
7、组织项目质量例会,分析质量形势,提出质量改进意见,并监督实施。
8、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按规定实施停工和处罚。
9、参加施工项目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验证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安全员岗位职责
1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做好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掌握安全防护标准,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并负责贯彻实施。
3、 配合安全领导小组开展旬(周) 例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好记录,督促整改和实施奖惩。
4、 每天进行项目安全巡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记;对违反安全条例和有关安全法规的行为,经劝说无效,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5、督促项目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对分包项目安全人员进行管理。作好特殊作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督促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持证上岗,不违章作业。
6、按时上报项目各类统计报表,按上级有关要求收集、整理各项安全管理资料。
7、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按规定实施停工和处罚。
8、参加施工项目安全问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验证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9、参与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施工宣传、 教育工作,做好安全标志牌挂放等。
财务岗位职责
1 、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力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必须建立领导审批制度,保证一切资金在《会计法》 允许的范围内使用。
2、物资采购及加工订货款项的支付,必须按照双方签定的经济合同和质量、工期、进度要求的相关条款执行。
3、对分包付款财务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比例,任何分包和个人不得超比例付款。
4、根据会计制度,定期汇总会计凭证,并与科目明细账核对相符。认真审核收支原始凭证,账务处理符合制度规定,账目清楚,数字准确,结算及时。
5、各项付款时手续必须齐全,财务主管要严格把关,对手续不全或超比例的分包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6、按时、按要求记账收款,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专款专用。
7、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凭证的稽核,保证财务结算的正确、及时和真实,为领导提供可靠的经营管理资料。
8、及时认真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工作,督导所负责岗位的工作情况,并对工作完成的效果负直接的责任。
预算员岗位职责
1 、熟练掌握关于工程预结算的各项规定,灵活运用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起草合同文件, 参加合同编制及签订工作, 处理合同纠纷、 索赔等事宜。
2、负责项目合同、洽商及管理工作,保存和管理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等合同及合同交底,变更签证等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资料、记录等。
3、及时办理或及时把合同变更情况通知给原合同持有人和使用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必要的签证手续。
4、负责编制工程预决算,及时向上级和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本工程预算成本情况。
5、参加图纸会审和对内、外的有关合同预、决算方面的会议,及时按修改设计、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等文件调整预、决算。
6、收集整理项目施工中各方面的经济资料,以利于工程决算,并做好项目成本分析。
7、与生产、技术、材料部门做好业务交圈,控制生产成本。
材料员岗位职责
1 、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按月(周) 编制物资采购和租赁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及时供应施工用的材料、机具、附件等,采购材料采取“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算成本” 三比一算的方法,优质优价,货比三家,努力降低工程成本。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物资政策的法令、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物资系统的经营活动不发生任何违规、违章行为。
3、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项目部物资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物资从计划到采购、加工订货, 到现场消耗、回收利用的各个环节均处于受控状态。
4、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施工平面图的要求,严格材料码放的位置,安全合理堆放,防止料具堆放倒塌,造成人身伤害。
5、对危险品(易燃、 易爆、 有毒) 材料的储存、发放,应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采购运输有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交底。
6、及时组织工程所需物资的合同洽谈、评审、签订工作。认真审核各种物资的采购计划和资金计划,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
7、负责做好材料的进退场计量、验收,做好材料报表,及时汇总上报。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严防周转材料损伤短缺,严格执行周转材料制度及管理责任书。
施工员岗位职责
1、协助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图纸会审并参与设计交底。
2、协助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并实施管理。
3、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核施工方案,做好对分包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
4、办理设计变更或技术洽商, 充分利用多媒体影象资料,收集工程中的差、错、漏项及不可预见因素引起工程变更的有关资料。
5、熟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对质量、进度进行全面控制,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按规范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报,请示项目总工程师处理。
6、研究解决本项目施工中遇到的施工难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则,解决技术问题,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使用。
7、组织、指导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填写工程日记和各种施工记录,负责工程质检资料、验收资料、施工图表、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并进行检查和监督。
8、负责所管项目,向施工队提供测量资料、设计图纸并进行交桩和技术标准、关键工艺、 注意事项等交底;监督放样,校核平面位置及标高;监督操作工艺,组织中间抽检及分部、分项的承包人验收;对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督促施工员作好记录等。
后勤岗位职责
1 、根据项目部领导安排,做好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项目经理做好本项目相关的企业文化宣传、各级主管部门会议、各级领导视察等活动的礼仪接待等工作。
2、购买各部门工作需要的办公用品、办公用具,并做好物品采购、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做好项目经理部内部员工的考勤与考评工作。
4、组织项目经理部各部门人员开展系统业务学习,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并组织学习,创建学习型组织的工作。
5、做备用金使用情况帐目表。
6、管理项目食堂,掌握食堂日常支出情况,做好食堂现金使用情况表,控制食堂成本。
资料员岗位职责
1、主动向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收集应存档资料进行入档。
2、资料入档后,有关人员确需临时借用的,必须进行详细登记(用途、内容、张数或页码) 。
3、所有(包括临时)入档后的资料,必须符合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并随时达到迎接检查的标准。
4、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资料管理水平。
试验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范,掌握常用材料的性能和基本成分。
2、努力学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个人的业务能力,熟练地掌握各项试验业务和标准要求。
3、接到送料试样后,要分清产地、品种、标号、数量,记录清楚。做完试验后,填写试验报告单必须做到数据可靠,结论明确,不得涂改。要按工号建立各类台账。
4、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进行现场的原料、半成品的取样、送检工作, 及时索取试验报告并将试验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并及时交资料员。
5、做好砂石含水率、混凝土坍落度、砂浆稠度等试验的现场测定,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
6、做好试块的取样、养护、送检等工作。索取试验报告,并及时向有关人员通报试验结果并及时交资料员。
7、配合有关管理人员对原材料的采购、保管、标识、检验及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8、认真整理有关的试验资料,做到及时、准确、不遗漏。
9 、根据项目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推广计划的要求做好有关的试验工作, 以推动科技进步。
10、现场使用的原料均应先按规定取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保安岗位职责
1、应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值班期间严禁喝酒、脱岗和睡觉。
2、值班人员保持值班室内整洁、卫生,不得在值班室内煮饭、烧菜和存放私人物品等。
3、加强夜间警卫,不准非值班人员在值班室小息。
4、负责大门口至马路沿(或围墙外 5 米范围内)的路面卫生,即时处理或向上级领导报告突发治安案件。
5、严禁一切社会上的闲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收废品或推销商品者进入工地和现场办公区,外来人员(有业务关系的)进场必须进行登记。
6、做好交接班,必须同时交接值班记录本。 查看全部
来源:建筑管理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方针、 政策、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维护企业形象和职工的权益, 确保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全面完成。
2、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全面工作, 对项目管理内的各分项工程的工作进度、 质量、 安全和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3、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和技术方案, 制定安全生产和质量保证措施, 并组织实施。
4、根据公司年(季) 度施工生产计划, 组织编制季(月) 度施工计划, 包括劳动力、 材料构件和机械设备的使用计划, 在实施中随时调配。
5、科学组织和管理进入项目工地的人、 财、 物资, 协调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组建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 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各类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 权限和各类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7、搞好与各业务部门的关系, 积极迎接上级的各职能部门对本项目工程的各类检查。
项目副经理岗位职责
1 、负责项目生产的进度管理、 质量管理、 文明施工管理、 安全管理等现场各项管理工作。
2、 做好施工“五准备” 工作, 包括落实合同工期、 质量目标等各项生产目标;临时设施现场准备, 组织劳动力进场, 组织机械设备就位运转, 协调材料购置进场。
3、 落实合同工期, 编制生产进度总控制网络计划, 并据此编制月计划、 周计划, 下发落实到生产各部门;负责计划的执行、 实施与考核。
4、 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工作, 落实质量计划与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5、 对现场文明施工负全责, 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文明施工考评制度、 定期检查制度等;并负责文明施工各项工作的落实、 执行。
6、 领导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安全生产例会,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教育活动。
7、 制订生产例会制度, 协调材料、 机械、 劳动力等各项生产要素的配置, 落实各部门的工作安排、 工程进度计划及各项工作目标。
8、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的生产工作。组织控制、检查分包单位的工期、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等各项生产指标,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
9、负责现场人、材料、机械等各项生产要素的配置及协调。
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1 、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与项目经理部各部门、社会各级相关部门及有关组织的技术、质量相关工作。
2、遵守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制度等。
3、建立健全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明确项目技术质量人员岗位责任制。
4、组织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和论证工作并实施管理。
5、负责本项目测量、实验、计量、工程资料以及技术标准的编制、技术培训工作等。
6、组织对施工样板、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作,参加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7、负责项目质量目标的确定和实施过程的监控。
8、领导项目部技术部门进行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质量员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有关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参加施工项目的预检、 隐检、验收和样板工序质量检验等。
2、深入项目各班组,随时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确保将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认真督促检查原材料质量情况,查看有关质保书,发现不合格原材料立即停止使用,检查混凝土试块制作、保养情况;协助物资部门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需要试验的物资,督促材料人员和试验员按时取样送检,把好原材料质量关。
4、把好工序质量关,实施工程质量预控,严格执行“三检制”,用工序质量来保证分项工程质量。
5、组织制定项目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创优目标计划,并监督实施。
6、督促项目分包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分包项目质量人员进行管理。
7、组织项目质量例会,分析质量形势,提出质量改进意见,并监督实施。
8、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按规定实施停工和处罚。
9、参加施工项目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验证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安全员岗位职责
1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做好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掌握安全防护标准,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并负责贯彻实施。
3、 配合安全领导小组开展旬(周) 例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好记录,督促整改和实施奖惩。
4、 每天进行项目安全巡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记;对违反安全条例和有关安全法规的行为,经劝说无效,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5、督促项目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对分包项目安全人员进行管理。作好特殊作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督促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持证上岗,不违章作业。
6、按时上报项目各类统计报表,按上级有关要求收集、整理各项安全管理资料。
7、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按规定实施停工和处罚。
8、参加施工项目安全问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验证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9、参与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施工宣传、 教育工作,做好安全标志牌挂放等。
财务岗位职责
1 、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力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必须建立领导审批制度,保证一切资金在《会计法》 允许的范围内使用。
2、物资采购及加工订货款项的支付,必须按照双方签定的经济合同和质量、工期、进度要求的相关条款执行。
3、对分包付款财务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比例,任何分包和个人不得超比例付款。
4、根据会计制度,定期汇总会计凭证,并与科目明细账核对相符。认真审核收支原始凭证,账务处理符合制度规定,账目清楚,数字准确,结算及时。
5、各项付款时手续必须齐全,财务主管要严格把关,对手续不全或超比例的分包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6、按时、按要求记账收款,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专款专用。
7、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凭证的稽核,保证财务结算的正确、及时和真实,为领导提供可靠的经营管理资料。
8、及时认真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工作,督导所负责岗位的工作情况,并对工作完成的效果负直接的责任。
预算员岗位职责
1 、熟练掌握关于工程预结算的各项规定,灵活运用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起草合同文件, 参加合同编制及签订工作, 处理合同纠纷、 索赔等事宜。
2、负责项目合同、洽商及管理工作,保存和管理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等合同及合同交底,变更签证等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资料、记录等。
3、及时办理或及时把合同变更情况通知给原合同持有人和使用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必要的签证手续。
4、负责编制工程预决算,及时向上级和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本工程预算成本情况。
5、参加图纸会审和对内、外的有关合同预、决算方面的会议,及时按修改设计、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等文件调整预、决算。
6、收集整理项目施工中各方面的经济资料,以利于工程决算,并做好项目成本分析。
7、与生产、技术、材料部门做好业务交圈,控制生产成本。
材料员岗位职责
1 、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按月(周) 编制物资采购和租赁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及时供应施工用的材料、机具、附件等,采购材料采取“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算成本” 三比一算的方法,优质优价,货比三家,努力降低工程成本。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物资政策的法令、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物资系统的经营活动不发生任何违规、违章行为。
3、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项目部物资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物资从计划到采购、加工订货, 到现场消耗、回收利用的各个环节均处于受控状态。
4、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施工平面图的要求,严格材料码放的位置,安全合理堆放,防止料具堆放倒塌,造成人身伤害。
5、对危险品(易燃、 易爆、 有毒) 材料的储存、发放,应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采购运输有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交底。
6、及时组织工程所需物资的合同洽谈、评审、签订工作。认真审核各种物资的采购计划和资金计划,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
7、负责做好材料的进退场计量、验收,做好材料报表,及时汇总上报。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严防周转材料损伤短缺,严格执行周转材料制度及管理责任书。
施工员岗位职责
1、协助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图纸会审并参与设计交底。
2、协助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并实施管理。
3、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核施工方案,做好对分包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
4、办理设计变更或技术洽商, 充分利用多媒体影象资料,收集工程中的差、错、漏项及不可预见因素引起工程变更的有关资料。
5、熟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对质量、进度进行全面控制,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按规范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报,请示项目总工程师处理。
6、研究解决本项目施工中遇到的施工难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则,解决技术问题,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使用。
7、组织、指导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填写工程日记和各种施工记录,负责工程质检资料、验收资料、施工图表、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并进行检查和监督。
8、负责所管项目,向施工队提供测量资料、设计图纸并进行交桩和技术标准、关键工艺、 注意事项等交底;监督放样,校核平面位置及标高;监督操作工艺,组织中间抽检及分部、分项的承包人验收;对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督促施工员作好记录等。
后勤岗位职责
1 、根据项目部领导安排,做好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项目经理做好本项目相关的企业文化宣传、各级主管部门会议、各级领导视察等活动的礼仪接待等工作。
2、购买各部门工作需要的办公用品、办公用具,并做好物品采购、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做好项目经理部内部员工的考勤与考评工作。
4、组织项目经理部各部门人员开展系统业务学习,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并组织学习,创建学习型组织的工作。
5、做备用金使用情况帐目表。
6、管理项目食堂,掌握食堂日常支出情况,做好食堂现金使用情况表,控制食堂成本。
资料员岗位职责
1、主动向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收集应存档资料进行入档。
2、资料入档后,有关人员确需临时借用的,必须进行详细登记(用途、内容、张数或页码) 。
3、所有(包括临时)入档后的资料,必须符合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并随时达到迎接检查的标准。
4、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资料管理水平。
试验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范,掌握常用材料的性能和基本成分。
2、努力学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个人的业务能力,熟练地掌握各项试验业务和标准要求。
3、接到送料试样后,要分清产地、品种、标号、数量,记录清楚。做完试验后,填写试验报告单必须做到数据可靠,结论明确,不得涂改。要按工号建立各类台账。
4、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进行现场的原料、半成品的取样、送检工作, 及时索取试验报告并将试验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并及时交资料员。
5、做好砂石含水率、混凝土坍落度、砂浆稠度等试验的现场测定,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
6、做好试块的取样、养护、送检等工作。索取试验报告,并及时向有关人员通报试验结果并及时交资料员。
7、配合有关管理人员对原材料的采购、保管、标识、检验及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8、认真整理有关的试验资料,做到及时、准确、不遗漏。
9 、根据项目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推广计划的要求做好有关的试验工作, 以推动科技进步。
10、现场使用的原料均应先按规定取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保安岗位职责
1、应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值班期间严禁喝酒、脱岗和睡觉。
2、值班人员保持值班室内整洁、卫生,不得在值班室内煮饭、烧菜和存放私人物品等。
3、加强夜间警卫,不准非值班人员在值班室小息。
4、负责大门口至马路沿(或围墙外 5 米范围内)的路面卫生,即时处理或向上级领导报告突发治安案件。
5、严禁一切社会上的闲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收废品或推销商品者进入工地和现场办公区,外来人员(有业务关系的)进场必须进行登记。
6、做好交接班,必须同时交接值班记录本。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方针、 政策、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维护企业形象和职工的权益, 确保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全面完成。
2、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全面工作, 对项目管理内的各分项工程的工作进度、 质量、 安全和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3、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和技术方案, 制定安全生产和质量保证措施, 并组织实施。
4、根据公司年(季) 度施工生产计划, 组织编制季(月) 度施工计划, 包括劳动力、 材料构件和机械设备的使用计划, 在实施中随时调配。
5、科学组织和管理进入项目工地的人、 财、 物资, 协调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组建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 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各类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 权限和各类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7、搞好与各业务部门的关系, 积极迎接上级的各职能部门对本项目工程的各类检查。
项目副经理岗位职责
1 、负责项目生产的进度管理、 质量管理、 文明施工管理、 安全管理等现场各项管理工作。
2、 做好施工“五准备” 工作, 包括落实合同工期、 质量目标等各项生产目标;临时设施现场准备, 组织劳动力进场, 组织机械设备就位运转, 协调材料购置进场。
3、 落实合同工期, 编制生产进度总控制网络计划, 并据此编制月计划、 周计划, 下发落实到生产各部门;负责计划的执行、 实施与考核。
4、 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工作, 落实质量计划与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5、 对现场文明施工负全责, 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文明施工考评制度、 定期检查制度等;并负责文明施工各项工作的落实、 执行。
6、 领导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安全生产例会,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教育活动。
7、 制订生产例会制度, 协调材料、 机械、 劳动力等各项生产要素的配置, 落实各部门的工作安排、 工程进度计划及各项工作目标。
8、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的生产工作。组织控制、检查分包单位的工期、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等各项生产指标,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
9、负责现场人、材料、机械等各项生产要素的配置及协调。
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1 、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与项目经理部各部门、社会各级相关部门及有关组织的技术、质量相关工作。
2、遵守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制度等。
3、建立健全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明确项目技术质量人员岗位责任制。
4、组织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和论证工作并实施管理。
5、负责本项目测量、实验、计量、工程资料以及技术标准的编制、技术培训工作等。
6、组织对施工样板、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作,参加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7、负责项目质量目标的确定和实施过程的监控。
8、领导项目部技术部门进行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质量员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有关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参加施工项目的预检、 隐检、验收和样板工序质量检验等。
2、深入项目各班组,随时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确保将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认真督促检查原材料质量情况,查看有关质保书,发现不合格原材料立即停止使用,检查混凝土试块制作、保养情况;协助物资部门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需要试验的物资,督促材料人员和试验员按时取样送检,把好原材料质量关。
4、把好工序质量关,实施工程质量预控,严格执行“三检制”,用工序质量来保证分项工程质量。
5、组织制定项目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创优目标计划,并监督实施。
6、督促项目分包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分包项目质量人员进行管理。
7、组织项目质量例会,分析质量形势,提出质量改进意见,并监督实施。
8、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按规定实施停工和处罚。
9、参加施工项目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验证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安全员岗位职责
1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做好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掌握安全防护标准,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并负责贯彻实施。
3、 配合安全领导小组开展旬(周) 例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好记录,督促整改和实施奖惩。
4、 每天进行项目安全巡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记;对违反安全条例和有关安全法规的行为,经劝说无效,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5、督促项目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对分包项目安全人员进行管理。作好特殊作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督促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持证上岗,不违章作业。
6、按时上报项目各类统计报表,按上级有关要求收集、整理各项安全管理资料。
7、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按规定实施停工和处罚。
8、参加施工项目安全问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验证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9、参与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施工宣传、 教育工作,做好安全标志牌挂放等。
财务岗位职责
1 、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力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必须建立领导审批制度,保证一切资金在《会计法》 允许的范围内使用。
2、物资采购及加工订货款项的支付,必须按照双方签定的经济合同和质量、工期、进度要求的相关条款执行。
3、对分包付款财务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比例,任何分包和个人不得超比例付款。
4、根据会计制度,定期汇总会计凭证,并与科目明细账核对相符。认真审核收支原始凭证,账务处理符合制度规定,账目清楚,数字准确,结算及时。
5、各项付款时手续必须齐全,财务主管要严格把关,对手续不全或超比例的分包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6、按时、按要求记账收款,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专款专用。
7、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凭证的稽核,保证财务结算的正确、及时和真实,为领导提供可靠的经营管理资料。
8、及时认真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工作,督导所负责岗位的工作情况,并对工作完成的效果负直接的责任。
预算员岗位职责
1 、熟练掌握关于工程预结算的各项规定,灵活运用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起草合同文件, 参加合同编制及签订工作, 处理合同纠纷、 索赔等事宜。
2、负责项目合同、洽商及管理工作,保存和管理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等合同及合同交底,变更签证等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资料、记录等。
3、及时办理或及时把合同变更情况通知给原合同持有人和使用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必要的签证手续。
4、负责编制工程预决算,及时向上级和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本工程预算成本情况。
5、参加图纸会审和对内、外的有关合同预、决算方面的会议,及时按修改设计、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等文件调整预、决算。
6、收集整理项目施工中各方面的经济资料,以利于工程决算,并做好项目成本分析。
7、与生产、技术、材料部门做好业务交圈,控制生产成本。
材料员岗位职责
1 、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按月(周) 编制物资采购和租赁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及时供应施工用的材料、机具、附件等,采购材料采取“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算成本” 三比一算的方法,优质优价,货比三家,努力降低工程成本。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物资政策的法令、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物资系统的经营活动不发生任何违规、违章行为。
3、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项目部物资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物资从计划到采购、加工订货, 到现场消耗、回收利用的各个环节均处于受控状态。
4、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施工平面图的要求,严格材料码放的位置,安全合理堆放,防止料具堆放倒塌,造成人身伤害。
5、对危险品(易燃、 易爆、 有毒) 材料的储存、发放,应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采购运输有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交底。
6、及时组织工程所需物资的合同洽谈、评审、签订工作。认真审核各种物资的采购计划和资金计划,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
7、负责做好材料的进退场计量、验收,做好材料报表,及时汇总上报。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严防周转材料损伤短缺,严格执行周转材料制度及管理责任书。
施工员岗位职责
1、协助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图纸会审并参与设计交底。
2、协助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并实施管理。
3、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核施工方案,做好对分包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
4、办理设计变更或技术洽商, 充分利用多媒体影象资料,收集工程中的差、错、漏项及不可预见因素引起工程变更的有关资料。
5、熟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对质量、进度进行全面控制,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按规范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报,请示项目总工程师处理。
6、研究解决本项目施工中遇到的施工难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则,解决技术问题,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使用。
7、组织、指导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填写工程日记和各种施工记录,负责工程质检资料、验收资料、施工图表、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并进行检查和监督。
8、负责所管项目,向施工队提供测量资料、设计图纸并进行交桩和技术标准、关键工艺、 注意事项等交底;监督放样,校核平面位置及标高;监督操作工艺,组织中间抽检及分部、分项的承包人验收;对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督促施工员作好记录等。
后勤岗位职责
1 、根据项目部领导安排,做好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项目经理做好本项目相关的企业文化宣传、各级主管部门会议、各级领导视察等活动的礼仪接待等工作。
2、购买各部门工作需要的办公用品、办公用具,并做好物品采购、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做好项目经理部内部员工的考勤与考评工作。
4、组织项目经理部各部门人员开展系统业务学习,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并组织学习,创建学习型组织的工作。
5、做备用金使用情况帐目表。
6、管理项目食堂,掌握食堂日常支出情况,做好食堂现金使用情况表,控制食堂成本。
资料员岗位职责
1、主动向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收集应存档资料进行入档。
2、资料入档后,有关人员确需临时借用的,必须进行详细登记(用途、内容、张数或页码) 。
3、所有(包括临时)入档后的资料,必须符合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并随时达到迎接检查的标准。
4、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资料管理水平。
试验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范,掌握常用材料的性能和基本成分。
2、努力学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个人的业务能力,熟练地掌握各项试验业务和标准要求。
3、接到送料试样后,要分清产地、品种、标号、数量,记录清楚。做完试验后,填写试验报告单必须做到数据可靠,结论明确,不得涂改。要按工号建立各类台账。
4、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进行现场的原料、半成品的取样、送检工作, 及时索取试验报告并将试验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并及时交资料员。
5、做好砂石含水率、混凝土坍落度、砂浆稠度等试验的现场测定,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
6、做好试块的取样、养护、送检等工作。索取试验报告,并及时向有关人员通报试验结果并及时交资料员。
7、配合有关管理人员对原材料的采购、保管、标识、检验及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8、认真整理有关的试验资料,做到及时、准确、不遗漏。
9 、根据项目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推广计划的要求做好有关的试验工作, 以推动科技进步。
10、现场使用的原料均应先按规定取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保安岗位职责
1、应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值班期间严禁喝酒、脱岗和睡觉。
2、值班人员保持值班室内整洁、卫生,不得在值班室内煮饭、烧菜和存放私人物品等。
3、加强夜间警卫,不准非值班人员在值班室小息。
4、负责大门口至马路沿(或围墙外 5 米范围内)的路面卫生,即时处理或向上级领导报告突发治安案件。
5、严禁一切社会上的闲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收废品或推销商品者进入工地和现场办公区,外来人员(有业务关系的)进场必须进行登记。
6、做好交接班,必须同时交接值班记录本。
住建部新政:不再强制建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项目管理 • zc12123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045 次浏览 • 2022-08-27 20:55
源自丨住建部官网、何博士说税、建筑管理
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我们一起来看看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方式的变化。何博士注:根据目前中国建筑业的基本情况,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我一直认为95%甚至更高比例的农民工与其“名义上的雇主”(劳务公司或建筑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道理非常简单,它的“实际雇主”另有其人,因此不宜强制要求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易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这样做,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嫌疑,也让众多建筑企业头顶时刻高悬农民工社保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相信这几年听过我课的建筑企业对我的这个观点记忆犹新。
然而,现实的情况却不容乐观,行政法规层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规范性文件层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均明确要求建筑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操作层面,基层劳动监察部门更是把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检查的重点。
令人高兴的是,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将建市〔2019〕18号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凡是涉及到农民工劳动合同的条款,一律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且在修订后的第八条,旗帜鲜明的提出,“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对这种实事求是的作风,值得点赞!修改前后对比(蓝字为新增部分):编者注:本次修改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附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修改后的文件全文[图片]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根据建市〔2022〕5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查看全部
源自丨住建部官网、何博士说税、建筑管理
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我们一起来看看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方式的变化。何博士注:根据目前中国建筑业的基本情况,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我一直认为95%甚至更高比例的农民工与其“名义上的雇主”(劳务公司或建筑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道理非常简单,它的“实际雇主”另有其人,因此不宜强制要求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易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这样做,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嫌疑,也让众多建筑企业头顶时刻高悬农民工社保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相信这几年听过我课的建筑企业对我的这个观点记忆犹新。
然而,现实的情况却不容乐观,行政法规层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规范性文件层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均明确要求建筑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操作层面,基层劳动监察部门更是把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检查的重点。
令人高兴的是,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将建市〔2019〕18号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凡是涉及到农民工劳动合同的条款,一律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且在修订后的第八条,旗帜鲜明的提出,“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对这种实事求是的作风,值得点赞!修改前后对比(蓝字为新增部分):编者注:本次修改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附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修改后的文件全文[图片]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根据建市〔2022〕5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我们一起来看看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方式的变化。何博士注:根据目前中国建筑业的基本情况,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我一直认为95%甚至更高比例的农民工与其“名义上的雇主”(劳务公司或建筑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道理非常简单,它的“实际雇主”另有其人,因此不宜强制要求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易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这样做,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嫌疑,也让众多建筑企业头顶时刻高悬农民工社保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相信这几年听过我课的建筑企业对我的这个观点记忆犹新。
然而,现实的情况却不容乐观,行政法规层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规范性文件层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均明确要求建筑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操作层面,基层劳动监察部门更是把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检查的重点。
令人高兴的是,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将建市〔2019〕18号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凡是涉及到农民工劳动合同的条款,一律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且在修订后的第八条,旗帜鲜明的提出,“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对这种实事求是的作风,值得点赞!修改前后对比(蓝字为新增部分):编者注:本次修改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附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修改后的文件全文[图片]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根据建市〔2022〕5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标、行标、地标、团标、企标:一文说清标准分类!
默认分类 • zc12123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064 次浏览 • 2022-06-28 21:48
我国的标准很多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那么,这五类标准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就带大家梳理一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定义:
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两种。强制性标准为必须执行,以GB为开头,是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推荐性标准为推荐执行,以GB/T开头,是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安标准的补充,以GB/Z为开头。
2、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在全国范围的某一行业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应自行废止。目前,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了67个行业的标准代号。比如,建设工程行业建设标准,以JGJ开头。
3、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代号为“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如江苏省的代码为“32”,则江苏省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号为DB 32/T。
4、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是指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社会团体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补充现有标准空白。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5、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自行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在企业内部执行。企业标准一般以“Q"标准的开头。 查看全部
我国的标准很多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那么,这五类标准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就带大家梳理一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定义:
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两种。强制性标准为必须执行,以GB为开头,是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推荐性标准为推荐执行,以GB/T开头,是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安标准的补充,以GB/Z为开头。
2、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在全国范围的某一行业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应自行废止。目前,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了67个行业的标准代号。比如,建设工程行业建设标准,以JGJ开头。
3、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代号为“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如江苏省的代码为“32”,则江苏省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号为DB 32/T。
4、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是指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社会团体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补充现有标准空白。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5、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自行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在企业内部执行。企业标准一般以“Q"标准的开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定义:
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两种。强制性标准为必须执行,以GB为开头,是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推荐性标准为推荐执行,以GB/T开头,是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安标准的补充,以GB/Z为开头。
2、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在全国范围的某一行业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应自行废止。目前,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了67个行业的标准代号。比如,建设工程行业建设标准,以JGJ开头。
3、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代号为“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如江苏省的代码为“32”,则江苏省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号为DB 32/T。
4、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是指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社会团体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补充现有标准空白。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5、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自行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在企业内部执行。企业标准一般以“Q"标准的开头。
2022报个到,祝大家2022虎年大吉啊
默认分类 • harrize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859 次浏览 • 2022-02-23 15:21
2022报个到,祝大家2022虎年大吉啊
2022报个到,祝大家2022虎年大吉啊
ASTM、 ANSI 、ASME 和API
谈天论地 • 轻舞飞扬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592 次浏览 • 2022-01-11 13:15
ASTM: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ANSI: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 (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API:美国石油协会(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各自简介
ASTM: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ASTM)前身是国际材料试验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esting Materials, IATM)。19世纪80年代,为解决采购商与供货商在购销工业材料过程中产生的意见和分歧,有人提出建立技术委员会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组织各方面的代表参加技术座谈会,讨论解决有关材料规范、试验程序等方面的争议问题。IATM首次会议于1882年在欧洲召开,会上组成了工作委员会。
ANSI: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ANSI)成立于1918年。当时,美国的许多企业和专业技术团体,已开始了标准化工作,但因彼此间没有协调,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数百个科技学会、协会组织和团体,均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标准化机构,并制订统一的通用标准。
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 (ASME)(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成立于1880年。现今已成为一家拥有全球超过125,000会员的国际性非盈利教育和技术组织。由于工程领域各学科间交叉性不断增长,ASME出版物也相应提供了跨学科前沿科技的资讯。涵盖的学科内容包括:基础工程、制造、系统设计等方面。
API:API是美国石油协会(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的英文缩写。API建于1919年,是美国第一家国家级的商业协会,也是全世界范围内最早、最成功的制定标准的商会之一。
各自职责
ASTM主要从事有关材料、产品、系统和服务等特性与性能标准的制定工作,并传播相关知识。ASTM标准制定由技术委员会负责,并由标准工作组起草。ASTM标准虽然是非官方学术团体制定的标准.目前,ASTM标准分为15类(Section),分卷(Volume)出版,标准分类及分卷如下:
分类:
(1)钢铁产品
(2)有色金属
(3)金属材料试验方法及分析程序
(4)建设材料
(5)石油产品、润滑剂及矿物燃料
(6)油漆、相关涂料和芳香族化合物
(7)纺织品及材料
(8)塑料
(9)橡胶
(10)电气绝缘体和电子产品
(11)水和环境技术
(12)核能,太阳能
(13)医疗设备和服务
(14)仪器仪表及一般试验方法(15)通用工业产品、特殊化学制品和消耗材料
ANSI: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系非赢利性质的民间标准化团体。但它实际上已成为国家标准化中心;各界标准化活动都围绕着它进行。通过它,使政府有关系统和民间系统相互配合,起到了联邦政府和民间标准化系统之间的桥梁作用。它协调并指导全国标准化活动,给标准制订、研究和使用单位以帮助,提供国内外标准化情报。它又起着行政管理机关的作用。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本身很少制订标准。其ANSI标准的编制,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由有关单位负责草拟,邀请专家或专业团体投票,将结果报ANSI设立的标准评审会审议批准。此方法称之为投票调查法。
2、由ANSI的技术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组织的委员会的代表拟订标准草案,全体委员投票表决,最后由标准评审会审核批准。此方法称之为委员会法。3 、从各专业学会、协会团体制订的标准中,将其较成熟的,而且对于全国普遍具有重要意义者,经ANSI各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提升为国家标准(ANSI)并冠以ANSI标准代号及分类号,但同时保留原专业标准代号。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的标准,绝大多数来自各专业标准。另一方面,各专业学会、协会团体也可依据已有的国家标准制订某些产品标准。当然,也可不按国家标准来制订自己的协会标准。ANSI的标准是自愿采用的。美国认为,强制性标准可能限制生产率的提高。但被法律引用和政府部门制订的标准,一般属强制性标准。
ASME:主要从事发展机械工程及其有关领域的科学技术,鼓励基础研究,促进学术交流,发展与其他工程学、协会的合作,开展标准化活动,制定机械规范和标准。自成立以来,ASME领导了机械标准的发展,从最初的螺纹标准开始到现在已发展了超过600多个标准。1911年成立了锅炉机械指令委员会,在1914到1915年颁布了机械指令,以后该指令又与各个州及加拿大的法律相结合。ASME 已成为主要在技术、教育及调查领域内世界性的工程学机构。
API:是ANSI认可的标准制定机构,其标准制定遵循ANSI的协调和制定程序准则,API还与ASTM联合制定和出版标准,API标准应用广泛,不仅在国内被企业采用和被美国联邦和州法律法规以及运输部、国防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美国海关、环境保护署、美国地质勘查局等政府机构引用,而且也在世界范围内被ISO、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和100多个国家标准所引用。API:标准应用广泛,不仅在国内被企业采用和被美国联邦和州法律法规以及运输部、国防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美国海关、环境保护署、美国地质勘查局等政府机构引用,而且也在世界范围内被ISO、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和100多个国家标准所引用。
区别和联系
这四个标准相互补充,相互借鉴,如ASME在材料方面采用的标准均来自ASTM,在阀门方面的标准多借鉴API,而管件方面的标准则来自ANSI。区别在于所处的行业侧重点不同,所以采纳的标准不同。API,ASTM,ASME均是ANSI的组成成员。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的标准,绝大多数来自各专业标准。另一方面,各专业学会、协会团体也可依据已有的国家标准制订某些产品标准。当然,也可不按国家标准来制订自己的协会标准。
ASME不做具体工作,实验和制定工作几乎都由ANSI和ASTM完成,ASME只认可其中规范为自己所用,所以经常看到重复的标准号,实际是一样的内容。 查看全部
ASTM: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ANSI: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 (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API:美国石油协会(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各自简介
ASTM: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ASTM)前身是国际材料试验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esting Materials, IATM)。19世纪80年代,为解决采购商与供货商在购销工业材料过程中产生的意见和分歧,有人提出建立技术委员会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组织各方面的代表参加技术座谈会,讨论解决有关材料规范、试验程序等方面的争议问题。IATM首次会议于1882年在欧洲召开,会上组成了工作委员会。
ANSI: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ANSI)成立于1918年。当时,美国的许多企业和专业技术团体,已开始了标准化工作,但因彼此间没有协调,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数百个科技学会、协会组织和团体,均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标准化机构,并制订统一的通用标准。
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 (ASME)(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成立于1880年。现今已成为一家拥有全球超过125,000会员的国际性非盈利教育和技术组织。由于工程领域各学科间交叉性不断增长,ASME出版物也相应提供了跨学科前沿科技的资讯。涵盖的学科内容包括:基础工程、制造、系统设计等方面。
API:API是美国石油协会(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的英文缩写。API建于1919年,是美国第一家国家级的商业协会,也是全世界范围内最早、最成功的制定标准的商会之一。
各自职责
ASTM主要从事有关材料、产品、系统和服务等特性与性能标准的制定工作,并传播相关知识。ASTM标准制定由技术委员会负责,并由标准工作组起草。ASTM标准虽然是非官方学术团体制定的标准.目前,ASTM标准分为15类(Section),分卷(Volume)出版,标准分类及分卷如下:
分类:
(1)钢铁产品
(2)有色金属
(3)金属材料试验方法及分析程序
(4)建设材料
(5)石油产品、润滑剂及矿物燃料
(6)油漆、相关涂料和芳香族化合物
(7)纺织品及材料
(8)塑料
(9)橡胶
(10)电气绝缘体和电子产品
(11)水和环境技术
(12)核能,太阳能
(13)医疗设备和服务
(14)仪器仪表及一般试验方法(15)通用工业产品、特殊化学制品和消耗材料
ANSI: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系非赢利性质的民间标准化团体。但它实际上已成为国家标准化中心;各界标准化活动都围绕着它进行。通过它,使政府有关系统和民间系统相互配合,起到了联邦政府和民间标准化系统之间的桥梁作用。它协调并指导全国标准化活动,给标准制订、研究和使用单位以帮助,提供国内外标准化情报。它又起着行政管理机关的作用。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本身很少制订标准。其ANSI标准的编制,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由有关单位负责草拟,邀请专家或专业团体投票,将结果报ANSI设立的标准评审会审议批准。此方法称之为投票调查法。
2、由ANSI的技术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组织的委员会的代表拟订标准草案,全体委员投票表决,最后由标准评审会审核批准。此方法称之为委员会法。3 、从各专业学会、协会团体制订的标准中,将其较成熟的,而且对于全国普遍具有重要意义者,经ANSI各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提升为国家标准(ANSI)并冠以ANSI标准代号及分类号,但同时保留原专业标准代号。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的标准,绝大多数来自各专业标准。另一方面,各专业学会、协会团体也可依据已有的国家标准制订某些产品标准。当然,也可不按国家标准来制订自己的协会标准。ANSI的标准是自愿采用的。美国认为,强制性标准可能限制生产率的提高。但被法律引用和政府部门制订的标准,一般属强制性标准。
ASME:主要从事发展机械工程及其有关领域的科学技术,鼓励基础研究,促进学术交流,发展与其他工程学、协会的合作,开展标准化活动,制定机械规范和标准。自成立以来,ASME领导了机械标准的发展,从最初的螺纹标准开始到现在已发展了超过600多个标准。1911年成立了锅炉机械指令委员会,在1914到1915年颁布了机械指令,以后该指令又与各个州及加拿大的法律相结合。ASME 已成为主要在技术、教育及调查领域内世界性的工程学机构。
API:是ANSI认可的标准制定机构,其标准制定遵循ANSI的协调和制定程序准则,API还与ASTM联合制定和出版标准,API标准应用广泛,不仅在国内被企业采用和被美国联邦和州法律法规以及运输部、国防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美国海关、环境保护署、美国地质勘查局等政府机构引用,而且也在世界范围内被ISO、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和100多个国家标准所引用。API:标准应用广泛,不仅在国内被企业采用和被美国联邦和州法律法规以及运输部、国防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美国海关、环境保护署、美国地质勘查局等政府机构引用,而且也在世界范围内被ISO、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和100多个国家标准所引用。
区别和联系
这四个标准相互补充,相互借鉴,如ASME在材料方面采用的标准均来自ASTM,在阀门方面的标准多借鉴API,而管件方面的标准则来自ANSI。区别在于所处的行业侧重点不同,所以采纳的标准不同。API,ASTM,ASME均是ANSI的组成成员。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的标准,绝大多数来自各专业标准。另一方面,各专业学会、协会团体也可依据已有的国家标准制订某些产品标准。当然,也可不按国家标准来制订自己的协会标准。
ASME不做具体工作,实验和制定工作几乎都由ANSI和ASTM完成,ASME只认可其中规范为自己所用,所以经常看到重复的标准号,实际是一样的内容。
ANSI: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 (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API:美国石油协会(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各自简介
ASTM: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ASTM)前身是国际材料试验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esting Materials, IATM)。19世纪80年代,为解决采购商与供货商在购销工业材料过程中产生的意见和分歧,有人提出建立技术委员会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组织各方面的代表参加技术座谈会,讨论解决有关材料规范、试验程序等方面的争议问题。IATM首次会议于1882年在欧洲召开,会上组成了工作委员会。
ANSI: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ANSI)成立于1918年。当时,美国的许多企业和专业技术团体,已开始了标准化工作,但因彼此间没有协调,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数百个科技学会、协会组织和团体,均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标准化机构,并制订统一的通用标准。
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 (ASME)(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成立于1880年。现今已成为一家拥有全球超过125,000会员的国际性非盈利教育和技术组织。由于工程领域各学科间交叉性不断增长,ASME出版物也相应提供了跨学科前沿科技的资讯。涵盖的学科内容包括:基础工程、制造、系统设计等方面。
API:API是美国石油协会(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的英文缩写。API建于1919年,是美国第一家国家级的商业协会,也是全世界范围内最早、最成功的制定标准的商会之一。
各自职责
ASTM主要从事有关材料、产品、系统和服务等特性与性能标准的制定工作,并传播相关知识。ASTM标准制定由技术委员会负责,并由标准工作组起草。ASTM标准虽然是非官方学术团体制定的标准.目前,ASTM标准分为15类(Section),分卷(Volume)出版,标准分类及分卷如下:
分类:
(1)钢铁产品
(2)有色金属
(3)金属材料试验方法及分析程序
(4)建设材料
(5)石油产品、润滑剂及矿物燃料
(6)油漆、相关涂料和芳香族化合物
(7)纺织品及材料
(8)塑料
(9)橡胶
(10)电气绝缘体和电子产品
(11)水和环境技术
(12)核能,太阳能
(13)医疗设备和服务
(14)仪器仪表及一般试验方法(15)通用工业产品、特殊化学制品和消耗材料
ANSI: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系非赢利性质的民间标准化团体。但它实际上已成为国家标准化中心;各界标准化活动都围绕着它进行。通过它,使政府有关系统和民间系统相互配合,起到了联邦政府和民间标准化系统之间的桥梁作用。它协调并指导全国标准化活动,给标准制订、研究和使用单位以帮助,提供国内外标准化情报。它又起着行政管理机关的作用。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本身很少制订标准。其ANSI标准的编制,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由有关单位负责草拟,邀请专家或专业团体投票,将结果报ANSI设立的标准评审会审议批准。此方法称之为投票调查法。
2、由ANSI的技术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组织的委员会的代表拟订标准草案,全体委员投票表决,最后由标准评审会审核批准。此方法称之为委员会法。3 、从各专业学会、协会团体制订的标准中,将其较成熟的,而且对于全国普遍具有重要意义者,经ANSI各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提升为国家标准(ANSI)并冠以ANSI标准代号及分类号,但同时保留原专业标准代号。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的标准,绝大多数来自各专业标准。另一方面,各专业学会、协会团体也可依据已有的国家标准制订某些产品标准。当然,也可不按国家标准来制订自己的协会标准。ANSI的标准是自愿采用的。美国认为,强制性标准可能限制生产率的提高。但被法律引用和政府部门制订的标准,一般属强制性标准。
ASME:主要从事发展机械工程及其有关领域的科学技术,鼓励基础研究,促进学术交流,发展与其他工程学、协会的合作,开展标准化活动,制定机械规范和标准。自成立以来,ASME领导了机械标准的发展,从最初的螺纹标准开始到现在已发展了超过600多个标准。1911年成立了锅炉机械指令委员会,在1914到1915年颁布了机械指令,以后该指令又与各个州及加拿大的法律相结合。ASME 已成为主要在技术、教育及调查领域内世界性的工程学机构。
API:是ANSI认可的标准制定机构,其标准制定遵循ANSI的协调和制定程序准则,API还与ASTM联合制定和出版标准,API标准应用广泛,不仅在国内被企业采用和被美国联邦和州法律法规以及运输部、国防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美国海关、环境保护署、美国地质勘查局等政府机构引用,而且也在世界范围内被ISO、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和100多个国家标准所引用。API:标准应用广泛,不仅在国内被企业采用和被美国联邦和州法律法规以及运输部、国防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美国海关、环境保护署、美国地质勘查局等政府机构引用,而且也在世界范围内被ISO、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和100多个国家标准所引用。
区别和联系
这四个标准相互补充,相互借鉴,如ASME在材料方面采用的标准均来自ASTM,在阀门方面的标准多借鉴API,而管件方面的标准则来自ANSI。区别在于所处的行业侧重点不同,所以采纳的标准不同。API,ASTM,ASME均是ANSI的组成成员。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的标准,绝大多数来自各专业标准。另一方面,各专业学会、协会团体也可依据已有的国家标准制订某些产品标准。当然,也可不按国家标准来制订自己的协会标准。
ASME不做具体工作,实验和制定工作几乎都由ANSI和ASTM完成,ASME只认可其中规范为自己所用,所以经常看到重复的标准号,实际是一样的内容。
设计院EPC项目商业模式体系重构与对策
项目管理 • zc12123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002 次浏览 • 2021-12-14 17:25
当前设计院业务定位主要有三种:一是以发展工程总承包(EPC)能力为核心向工程公司转型;二是以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为核心向工程咨询公司转型;三是从单一设计业务向多元拓展。通过对2019年国内19家勘察设计上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结构进行分析,其分布如图1所示。图1表明,相对于另外两种模式,选择EPC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比例更高。尤其在新时代下,工程总承包(EPC)作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催化剂”,已成为众多设计院转型的重要选择。
图1 19家上市设计企业主营业务结构
相对于国外,国内设计院发展EPC业务较晚,工程施工和项目管理经验积累不足,导致设计院EPC业务发展质量并不高。据某上市公司财务披露数据,EPC收入的毛利率仅为5.46%,比设计业务毛利率低25.27个百分点。因此,如何打破设计院EPC项目“高收入低盈利甚至无盈利”的现象,成为设计院向工程公司转型必须破解的关键问题。企业竞争是商业模式的竞争,它决定着企业和项目的盈利能力。虽然已有部分文献试图破解这一现象,但鲜有从商业模式角度去寻找解决方案。本文希望通过重构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及其相关研究,为设计院EPC项目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途径。— 1 —
设计院EPC项目商业模式现状与变革
▌1. 国内设计院EPC项目商业模式现状
EPC项目涵盖设计、采购和施工三个方面,需要更强的专业能力和项目整体管理水平。
在国际上,“总承包+分包”是国际上EPC项目主流做法。在国内,设计院在承揽EPC项目之后,也主要通过“总承包+分包”的方式实施项目。由于国内设计院尚未建立完善的分包商、供应商战略合作体系,往往存在“管了管不住”、“不管又不行”的分包囧象。同时,由于目前设计院EPC项目价值链较短,“分包差价收益”成为设计院EPC项目主要利润来源。这不但不能发挥EPC建设模式在设计、采购、施工中的协同增值优势,而且也难以发挥设计在EPC项目中的龙头作用,还会面临分包商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和费用索赔等风险。它也往往成为设计院EPC项目利润贡献度低甚至亏本的主要原因。理论与实践表明,一个好的商业模式应具有定位要准、市场要大、扩展要快、壁垒要高、风险要低五大特征,显然传统的EPC“总承包+分包”商业模式难以形成企业的竞争壁垒和支撑企业快速发展的能力需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组织内外环境的不断变化,设计院在EPC项目经营管理中应不断创新商业模式以保持竞争优势和盈利能力。
▌2.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变革要求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应使企业保持EPC业务核心竞争力且能获得持续利润率的体系;需要体现设计、施工、咨询、供应商、分包商等项目参与方在EPC业务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项目参与方的潜在利益和相应收益的来源和方式。也就是,设计院EPC项目新的商业模式应体现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计院在EPC产业链、价值链中的定位和地位。二是设计院作为总承包方与其它项目参与方的互动关系。三是设计院ECP项目收入来源及形式,利益在产业链和价值链中的分配方式。
同时,通过SSCI收录的14篇文献中对商业模式定义的词频分析,顾客、利润、赚钱、战略、竞争力是排列前五的高频关键词,并结合埃森哲公司商业模式的观点,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应具有以下四个特质:一是具有持续的赢利能力。二是能为EPC项目业主提供独特的价值和增值服务。三是具有一套完整的且难以被竞争对手模仿的资源和项目管理服务流程。四是将设计院和EPC项目内、外部项目参与方(者)都纳入到商业模式管理范围。因此,重构后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与传统“总承包+分包”经营方式相比,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2 —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设计
▌1. EPC新商业模式设计原则
商业模式不仅依赖于企业的技术,也存在行业差别和企业个体差异,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商业模式。尽管如此,但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在重构过程中应遵循一般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业主价值最大化原则
在满足业主对EPC项目功能和质量验收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持续增值服务实现EPC项目投资更低、工期更短、业主价值最大化。
(2)持续赢利原则
既要确保设计院当前EPC项目能获得较勘察、设计等既有业务更高的利润、回报外,还要确保今后及未来较长时间内EPC业务能获得可观的收益。
(3)资源整合原则
既要实现EPC项目设计、采购和施工阶段的协同;又要实现企业内部勘测、设计、工程管理、商务等部门之间协同;还要实现分包商、供应商、咨询商等外部合同伙伴的协同以及系统内、外资源间高效运行。
(4)创新原则
既要有别于传统的EPC“总承包+分包”经营方式;又要体现设计院发展EPC业务的特色;还要不断延长业务价值链,持续增强EPC业务的增值和盈利能力;同时,把商业模式优化放在EPC业务能力发展全过程,保持EPC项目新商业模式长期生命力。
(5)融资有效性原则
既要考虑金融机构、联合体对EPC业务融资、投资支持;又要获得分包商、供应商等外部合作伙伴对延期付款的支持,以便解决EPC项目对资本要求压力大的实际情况。
(6)风险控制原则
既要考虑EPC项目技术难度、建设周期、业主特点等因素对商务报价风险影响的大小;又要考虑项目实施期间人、材、机等资源要素的涨价影响;还要避免项目在结算中业主反索赔、分包商索赔的风险。
上述六条主要原则将有利于确保重构后的设计院EPC项目商业模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框架
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需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Who(业主),应理解项目业主对EPC项目功能和价值的要求,并反馈给设计、采购和施工相关价值创造部门。二是What(产品、服务),应通过EPC项目实施能够营造出体现业主要求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反映企业自身价值的增值服务。三是How(怎么做),即企业产品和服务需要依赖的资源和服务能力。四是Howmuch(造价),即EPC项目造价、成本以及企业从产品、服务提供中获得的利润和价值。通过2W2H的回答,便可构建如图2模式所示的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框架。图2中更加清晰地表明,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反映了EPC项目经营管理的本质是价值创造、增值服务与价值(利润)获取方式。
图2 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框架
▌3.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构成要素
将EPC项目特征与Osterwalder九要素商业模式画布相结合,构建了如图3所示的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九要素画布。
图3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九要素画布[图片]
— 3 —
设计院EPC项目
新商业模式要素定义与描述
根据图3中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九要素画布,需要识别并明确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九个元素的具体内容,并构建如图4所示的EPC项目新商业模式要素模型,具体如图4。
图4 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要素模型
▌1. 客户细分
客户是指具有某些共性特征(企业可针对这些共性创造价值)的消费群体。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客户是指具有工程EPC项目发包资格和付款能力的当事人或继承人。
▌2. 客户关系
即企业主动与消费群体建立的联系。在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客户关系管理以实现工程EPC项目承揽为目标,通过协调、整合项目实施过程各阶段、各环节与客户接触点,创造差异化美好的服务和质量体验,以期在设计院和客户之间形成良好而稳定的关系。
▌3. 渠道通路
即企业接触客户与客户沟通并传递自身价值主张的各种途径。在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渠道通路是指以工程EPC项目招投标为中心,各种标前、标中、标后与客户互动的活动和行为。
▌4. 价值主张
即为迎合细分客户群体的需求创造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在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价值主张则是围绕工程EPC项目某细分业主对象对项目功能和质量要求,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提供、移交工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应的服务(增值服务)。
▌5. 关键业务
即企业提供产品(服务)以及价值主张所必须实施的核心业务。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可根据关键业务的特点划分为三类:一是体现EPC建设模式特征的业务,即在可研或初步设计之后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二是体现设计院发展EPC优势的业务,即设计引领全过程设计优化和价值工程(增值)。三是体现“总承包+分包”经营特色的业务,即出色的项目管理能力。也可从关键业务目标划分,即工程建筑物和构建物的建造,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综合最优解决方案和总承包项目管理。
▌6. 核心能力(资源)
即实现价值主张,提供产品服务、接触市场、与客户建立关系并帮助企业获取利润的关键能力或资源。从资源类型上,可划分为实物资源、知识资源、人力资源、金融资源;从资源所有权上,可划分为企业自身的资源和合作伙伴的资源。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设计院的核心能力(资源)更侧重于优秀的设计团队、优秀的项目管理团队和优秀的合作伙伴。
▌7. 重要伙伴
即企业与外部组织所形成的合作关系网络以及商业联盟。包括非竞争性的战略联盟、竞合性的战略合作、合资(融资)关系和采供关系。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设计院的重要伙伴包括项目专项设计分包、施工单位、供应商、劳务、投资(金融)、检测机构、咨询单位等等。
▌8. 成本结构
即企业实现价值主张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所占的比重。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项目费用包括管理费、设计费、采办服务费、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联动投料试车费、临时动迁费、培训费、工程管理费以及税金。也可根据项目费用发生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企业自身生产成本和外包成本。
▌9. 收入来源
即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获得的收入。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收入来源则指合同价格和合同结算价格。也可从EPC项目盈利能力角度将其归为赢利点,包括EPC项目的平均利润率(项目合理利润)、设计优化节约成本、工程索赔增加利润、业主方奖励、优化资源配置和投入节约成本、低于市场平均供应价和分包价节约成本、企业管理节约成本、节约风险费以及政府补贴和优惠等。— 4 —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重构对策建议
▌1. 构建与EPC新商业模式相匹配的价值链
根据迈克尔·波特对价值链增值活动的分类,将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价值创造划分为辅助增值活动和基本增值活动;按照迈克尔·波特的价值链模型,应以项目承接、设计、采购、施工、交付维护为核心,构建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价值链,见图5。
图5 设计院EPC商业模式中的价值链
▌2. 大力发展两大核心能力
通过图2和图4分析表明,支撑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核心在于关键业务和核心能力(资源),因此,应结合设计院自身优势围绕关键业务培育两大核心能力。一是发展与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相适应的设计能力。重在体现三个“转变”,包括:从向设计阶段负责向全过程设计管理转变,树立设计、采购、施工融合意识;从传统设计业务体系的薪酬激励向EPC效益(绩效)赋薪转变,树立全过程成本意识;从传统设计“绘图”向制定产品(服务)标准转变,树立标准化意识。二是发展与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相适应的项目管理能力。重在体现四个“建立”,包括:建立矩阵式的EPC项目组织模式,有效整合设计院内部资源;建立EPC项目目标管理模式,统一所有管理人员的工作方法;建立目标跟踪与风险预警机制,强化进度、成本和风险管理;建立项目整体系统管理体系,推进整体节奏管理、整体实施阶段管理、整体范围管理、整体项目干系人管理。通过两种能力培养,有利于发挥设计引领EPC的龙头作用,有利于提升项目整体管理水平,以期实现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的价值主张。
▌3. 建立与新商业模式相适应的分包战略合作伙伴
图2和图4表明,支撑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一个重要要素是伙伴,这与EPC“总承包+分包”的经营特点以及设计院发展EPC业务的核心资源要素定位相互吻合。因此,应围绕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和价值链,加强合作伙伴关系管理。主要体现四个“不仅、还”,包括:一是不仅应从规模、技术、财务和报价方面评价供应商、分包商,还应重视其价值观、企业责任等企业文化考查。二是不仅与供应商、分包商进行项目合同合作交流互动,还应推进双方联合开发与业务协同;三是不仅要约定责权清晰的总分包合同界面,还应建立管理和技术、工艺标准,向合作方输出质量文化;四是不仅对供应商、分包商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动态评价和退出机制,还应推进从商业采购、分包合作向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升级。通过与供应商和分包商发展具有共同理念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才能为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提供坚强有力的外部资源支撑。
参考文献
[1]Zott,C,Amit,R.Thefitbetweenproductmarketstrategyandbusinessmodel:Implicationsforfirmperformance[J].StrategicManagementJournal,2008(1):1-26.
[2]张蕾,崔阳.欧美业主EPC项目管理特点和对策分析[J].国际经济合作,2013(9):64-68.
[3]孔海东,张培,刘兵.商业模式创新与价值共创:一个整合分析框架[J].管理现代化,2019(2):26-29.
[4]吴玥,杜梦丹.商业模式创新:研究综述与展望[J].商业经济研究,2019(4):101-104.
[5]Osterwalder,A.Thebusinessmodelontology:Apropositionindesignscienceapproach[D].UniversitedeLausanne,2003.
[6]黎传熙,祁明德.现代价值链下“新零售”商业模式的重构——基于“盒马鲜生”的九要素画布[J].企业经济,2020(4):46-57.
[7]张腾,徐建军,叶成恒,等.EPC模式下的水电工程环境管理探索与实践[J].人民长江,2020(S2):155-157.
[8]丁琦,王要武,徐鹏举.建筑企业价值链核心增值能力评价[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0(3):466-471.
来源|《建筑经济》
[图片]
本文来源于《建筑经济》杂志,作者翟博文、兰光裕、张思远、乐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查看全部
当前设计院业务定位主要有三种:一是以发展工程总承包(EPC)能力为核心向工程公司转型;二是以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为核心向工程咨询公司转型;三是从单一设计业务向多元拓展。通过对2019年国内19家勘察设计上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结构进行分析,其分布如图1所示。图1表明,相对于另外两种模式,选择EPC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比例更高。尤其在新时代下,工程总承包(EPC)作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催化剂”,已成为众多设计院转型的重要选择。
图1 19家上市设计企业主营业务结构
相对于国外,国内设计院发展EPC业务较晚,工程施工和项目管理经验积累不足,导致设计院EPC业务发展质量并不高。据某上市公司财务披露数据,EPC收入的毛利率仅为5.46%,比设计业务毛利率低25.27个百分点。因此,如何打破设计院EPC项目“高收入低盈利甚至无盈利”的现象,成为设计院向工程公司转型必须破解的关键问题。企业竞争是商业模式的竞争,它决定着企业和项目的盈利能力。虽然已有部分文献试图破解这一现象,但鲜有从商业模式角度去寻找解决方案。本文希望通过重构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及其相关研究,为设计院EPC项目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途径。— 1 —
设计院EPC项目商业模式现状与变革
▌1. 国内设计院EPC项目商业模式现状
EPC项目涵盖设计、采购和施工三个方面,需要更强的专业能力和项目整体管理水平。
在国际上,“总承包+分包”是国际上EPC项目主流做法。在国内,设计院在承揽EPC项目之后,也主要通过“总承包+分包”的方式实施项目。由于国内设计院尚未建立完善的分包商、供应商战略合作体系,往往存在“管了管不住”、“不管又不行”的分包囧象。同时,由于目前设计院EPC项目价值链较短,“分包差价收益”成为设计院EPC项目主要利润来源。这不但不能发挥EPC建设模式在设计、采购、施工中的协同增值优势,而且也难以发挥设计在EPC项目中的龙头作用,还会面临分包商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和费用索赔等风险。它也往往成为设计院EPC项目利润贡献度低甚至亏本的主要原因。理论与实践表明,一个好的商业模式应具有定位要准、市场要大、扩展要快、壁垒要高、风险要低五大特征,显然传统的EPC“总承包+分包”商业模式难以形成企业的竞争壁垒和支撑企业快速发展的能力需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组织内外环境的不断变化,设计院在EPC项目经营管理中应不断创新商业模式以保持竞争优势和盈利能力。
▌2.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变革要求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应使企业保持EPC业务核心竞争力且能获得持续利润率的体系;需要体现设计、施工、咨询、供应商、分包商等项目参与方在EPC业务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项目参与方的潜在利益和相应收益的来源和方式。也就是,设计院EPC项目新的商业模式应体现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计院在EPC产业链、价值链中的定位和地位。二是设计院作为总承包方与其它项目参与方的互动关系。三是设计院ECP项目收入来源及形式,利益在产业链和价值链中的分配方式。
同时,通过SSCI收录的14篇文献中对商业模式定义的词频分析,顾客、利润、赚钱、战略、竞争力是排列前五的高频关键词,并结合埃森哲公司商业模式的观点,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应具有以下四个特质:一是具有持续的赢利能力。二是能为EPC项目业主提供独特的价值和增值服务。三是具有一套完整的且难以被竞争对手模仿的资源和项目管理服务流程。四是将设计院和EPC项目内、外部项目参与方(者)都纳入到商业模式管理范围。因此,重构后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与传统“总承包+分包”经营方式相比,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2 —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设计
▌1. EPC新商业模式设计原则
商业模式不仅依赖于企业的技术,也存在行业差别和企业个体差异,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商业模式。尽管如此,但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在重构过程中应遵循一般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业主价值最大化原则
在满足业主对EPC项目功能和质量验收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持续增值服务实现EPC项目投资更低、工期更短、业主价值最大化。
(2)持续赢利原则
既要确保设计院当前EPC项目能获得较勘察、设计等既有业务更高的利润、回报外,还要确保今后及未来较长时间内EPC业务能获得可观的收益。
(3)资源整合原则
既要实现EPC项目设计、采购和施工阶段的协同;又要实现企业内部勘测、设计、工程管理、商务等部门之间协同;还要实现分包商、供应商、咨询商等外部合同伙伴的协同以及系统内、外资源间高效运行。
(4)创新原则
既要有别于传统的EPC“总承包+分包”经营方式;又要体现设计院发展EPC业务的特色;还要不断延长业务价值链,持续增强EPC业务的增值和盈利能力;同时,把商业模式优化放在EPC业务能力发展全过程,保持EPC项目新商业模式长期生命力。
(5)融资有效性原则
既要考虑金融机构、联合体对EPC业务融资、投资支持;又要获得分包商、供应商等外部合作伙伴对延期付款的支持,以便解决EPC项目对资本要求压力大的实际情况。
(6)风险控制原则
既要考虑EPC项目技术难度、建设周期、业主特点等因素对商务报价风险影响的大小;又要考虑项目实施期间人、材、机等资源要素的涨价影响;还要避免项目在结算中业主反索赔、分包商索赔的风险。
上述六条主要原则将有利于确保重构后的设计院EPC项目商业模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框架
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需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Who(业主),应理解项目业主对EPC项目功能和价值的要求,并反馈给设计、采购和施工相关价值创造部门。二是What(产品、服务),应通过EPC项目实施能够营造出体现业主要求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反映企业自身价值的增值服务。三是How(怎么做),即企业产品和服务需要依赖的资源和服务能力。四是Howmuch(造价),即EPC项目造价、成本以及企业从产品、服务提供中获得的利润和价值。通过2W2H的回答,便可构建如图2模式所示的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框架。图2中更加清晰地表明,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反映了EPC项目经营管理的本质是价值创造、增值服务与价值(利润)获取方式。
图2 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框架
▌3.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构成要素
将EPC项目特征与Osterwalder九要素商业模式画布相结合,构建了如图3所示的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九要素画布。
图3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九要素画布[图片]
— 3 —
设计院EPC项目
新商业模式要素定义与描述
根据图3中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九要素画布,需要识别并明确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九个元素的具体内容,并构建如图4所示的EPC项目新商业模式要素模型,具体如图4。
图4 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要素模型
▌1. 客户细分
客户是指具有某些共性特征(企业可针对这些共性创造价值)的消费群体。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客户是指具有工程EPC项目发包资格和付款能力的当事人或继承人。
▌2. 客户关系
即企业主动与消费群体建立的联系。在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客户关系管理以实现工程EPC项目承揽为目标,通过协调、整合项目实施过程各阶段、各环节与客户接触点,创造差异化美好的服务和质量体验,以期在设计院和客户之间形成良好而稳定的关系。
▌3. 渠道通路
即企业接触客户与客户沟通并传递自身价值主张的各种途径。在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渠道通路是指以工程EPC项目招投标为中心,各种标前、标中、标后与客户互动的活动和行为。
▌4. 价值主张
即为迎合细分客户群体的需求创造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在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价值主张则是围绕工程EPC项目某细分业主对象对项目功能和质量要求,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提供、移交工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应的服务(增值服务)。
▌5. 关键业务
即企业提供产品(服务)以及价值主张所必须实施的核心业务。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可根据关键业务的特点划分为三类:一是体现EPC建设模式特征的业务,即在可研或初步设计之后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二是体现设计院发展EPC优势的业务,即设计引领全过程设计优化和价值工程(增值)。三是体现“总承包+分包”经营特色的业务,即出色的项目管理能力。也可从关键业务目标划分,即工程建筑物和构建物的建造,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综合最优解决方案和总承包项目管理。
▌6. 核心能力(资源)
即实现价值主张,提供产品服务、接触市场、与客户建立关系并帮助企业获取利润的关键能力或资源。从资源类型上,可划分为实物资源、知识资源、人力资源、金融资源;从资源所有权上,可划分为企业自身的资源和合作伙伴的资源。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设计院的核心能力(资源)更侧重于优秀的设计团队、优秀的项目管理团队和优秀的合作伙伴。
▌7. 重要伙伴
即企业与外部组织所形成的合作关系网络以及商业联盟。包括非竞争性的战略联盟、竞合性的战略合作、合资(融资)关系和采供关系。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设计院的重要伙伴包括项目专项设计分包、施工单位、供应商、劳务、投资(金融)、检测机构、咨询单位等等。
▌8. 成本结构
即企业实现价值主张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所占的比重。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项目费用包括管理费、设计费、采办服务费、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联动投料试车费、临时动迁费、培训费、工程管理费以及税金。也可根据项目费用发生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企业自身生产成本和外包成本。
▌9. 收入来源
即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获得的收入。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收入来源则指合同价格和合同结算价格。也可从EPC项目盈利能力角度将其归为赢利点,包括EPC项目的平均利润率(项目合理利润)、设计优化节约成本、工程索赔增加利润、业主方奖励、优化资源配置和投入节约成本、低于市场平均供应价和分包价节约成本、企业管理节约成本、节约风险费以及政府补贴和优惠等。— 4 —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重构对策建议
▌1. 构建与EPC新商业模式相匹配的价值链
根据迈克尔·波特对价值链增值活动的分类,将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价值创造划分为辅助增值活动和基本增值活动;按照迈克尔·波特的价值链模型,应以项目承接、设计、采购、施工、交付维护为核心,构建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价值链,见图5。
图5 设计院EPC商业模式中的价值链
▌2. 大力发展两大核心能力
通过图2和图4分析表明,支撑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核心在于关键业务和核心能力(资源),因此,应结合设计院自身优势围绕关键业务培育两大核心能力。一是发展与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相适应的设计能力。重在体现三个“转变”,包括:从向设计阶段负责向全过程设计管理转变,树立设计、采购、施工融合意识;从传统设计业务体系的薪酬激励向EPC效益(绩效)赋薪转变,树立全过程成本意识;从传统设计“绘图”向制定产品(服务)标准转变,树立标准化意识。二是发展与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相适应的项目管理能力。重在体现四个“建立”,包括:建立矩阵式的EPC项目组织模式,有效整合设计院内部资源;建立EPC项目目标管理模式,统一所有管理人员的工作方法;建立目标跟踪与风险预警机制,强化进度、成本和风险管理;建立项目整体系统管理体系,推进整体节奏管理、整体实施阶段管理、整体范围管理、整体项目干系人管理。通过两种能力培养,有利于发挥设计引领EPC的龙头作用,有利于提升项目整体管理水平,以期实现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的价值主张。
▌3. 建立与新商业模式相适应的分包战略合作伙伴
图2和图4表明,支撑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一个重要要素是伙伴,这与EPC“总承包+分包”的经营特点以及设计院发展EPC业务的核心资源要素定位相互吻合。因此,应围绕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和价值链,加强合作伙伴关系管理。主要体现四个“不仅、还”,包括:一是不仅应从规模、技术、财务和报价方面评价供应商、分包商,还应重视其价值观、企业责任等企业文化考查。二是不仅与供应商、分包商进行项目合同合作交流互动,还应推进双方联合开发与业务协同;三是不仅要约定责权清晰的总分包合同界面,还应建立管理和技术、工艺标准,向合作方输出质量文化;四是不仅对供应商、分包商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动态评价和退出机制,还应推进从商业采购、分包合作向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升级。通过与供应商和分包商发展具有共同理念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才能为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提供坚强有力的外部资源支撑。
参考文献
[1]Zott,C,Amit,R.Thefitbetweenproductmarketstrategyandbusinessmodel:Implicationsforfirmperformance[J].StrategicManagementJournal,2008(1):1-26.
[2]张蕾,崔阳.欧美业主EPC项目管理特点和对策分析[J].国际经济合作,2013(9):64-68.
[3]孔海东,张培,刘兵.商业模式创新与价值共创:一个整合分析框架[J].管理现代化,2019(2):26-29.
[4]吴玥,杜梦丹.商业模式创新:研究综述与展望[J].商业经济研究,2019(4):101-104.
[5]Osterwalder,A.Thebusinessmodelontology:Apropositionindesignscienceapproach[D].UniversitedeLausanne,2003.
[6]黎传熙,祁明德.现代价值链下“新零售”商业模式的重构——基于“盒马鲜生”的九要素画布[J].企业经济,2020(4):46-57.
[7]张腾,徐建军,叶成恒,等.EPC模式下的水电工程环境管理探索与实践[J].人民长江,2020(S2):155-157.
[8]丁琦,王要武,徐鹏举.建筑企业价值链核心增值能力评价[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0(3):466-471.
来源|《建筑经济》
[图片]
本文来源于《建筑经济》杂志,作者翟博文、兰光裕、张思远、乐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图1 19家上市设计企业主营业务结构
相对于国外,国内设计院发展EPC业务较晚,工程施工和项目管理经验积累不足,导致设计院EPC业务发展质量并不高。据某上市公司财务披露数据,EPC收入的毛利率仅为5.46%,比设计业务毛利率低25.27个百分点。因此,如何打破设计院EPC项目“高收入低盈利甚至无盈利”的现象,成为设计院向工程公司转型必须破解的关键问题。企业竞争是商业模式的竞争,它决定着企业和项目的盈利能力。虽然已有部分文献试图破解这一现象,但鲜有从商业模式角度去寻找解决方案。本文希望通过重构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及其相关研究,为设计院EPC项目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途径。— 1 —
设计院EPC项目商业模式现状与变革
▌1. 国内设计院EPC项目商业模式现状
EPC项目涵盖设计、采购和施工三个方面,需要更强的专业能力和项目整体管理水平。
在国际上,“总承包+分包”是国际上EPC项目主流做法。在国内,设计院在承揽EPC项目之后,也主要通过“总承包+分包”的方式实施项目。由于国内设计院尚未建立完善的分包商、供应商战略合作体系,往往存在“管了管不住”、“不管又不行”的分包囧象。同时,由于目前设计院EPC项目价值链较短,“分包差价收益”成为设计院EPC项目主要利润来源。这不但不能发挥EPC建设模式在设计、采购、施工中的协同增值优势,而且也难以发挥设计在EPC项目中的龙头作用,还会面临分包商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和费用索赔等风险。它也往往成为设计院EPC项目利润贡献度低甚至亏本的主要原因。理论与实践表明,一个好的商业模式应具有定位要准、市场要大、扩展要快、壁垒要高、风险要低五大特征,显然传统的EPC“总承包+分包”商业模式难以形成企业的竞争壁垒和支撑企业快速发展的能力需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组织内外环境的不断变化,设计院在EPC项目经营管理中应不断创新商业模式以保持竞争优势和盈利能力。
▌2.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变革要求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应使企业保持EPC业务核心竞争力且能获得持续利润率的体系;需要体现设计、施工、咨询、供应商、分包商等项目参与方在EPC业务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项目参与方的潜在利益和相应收益的来源和方式。也就是,设计院EPC项目新的商业模式应体现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计院在EPC产业链、价值链中的定位和地位。二是设计院作为总承包方与其它项目参与方的互动关系。三是设计院ECP项目收入来源及形式,利益在产业链和价值链中的分配方式。
同时,通过SSCI收录的14篇文献中对商业模式定义的词频分析,顾客、利润、赚钱、战略、竞争力是排列前五的高频关键词,并结合埃森哲公司商业模式的观点,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应具有以下四个特质:一是具有持续的赢利能力。二是能为EPC项目业主提供独特的价值和增值服务。三是具有一套完整的且难以被竞争对手模仿的资源和项目管理服务流程。四是将设计院和EPC项目内、外部项目参与方(者)都纳入到商业模式管理范围。因此,重构后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与传统“总承包+分包”经营方式相比,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2 —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设计
▌1. EPC新商业模式设计原则
商业模式不仅依赖于企业的技术,也存在行业差别和企业个体差异,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商业模式。尽管如此,但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在重构过程中应遵循一般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业主价值最大化原则
在满足业主对EPC项目功能和质量验收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持续增值服务实现EPC项目投资更低、工期更短、业主价值最大化。
(2)持续赢利原则
既要确保设计院当前EPC项目能获得较勘察、设计等既有业务更高的利润、回报外,还要确保今后及未来较长时间内EPC业务能获得可观的收益。
(3)资源整合原则
既要实现EPC项目设计、采购和施工阶段的协同;又要实现企业内部勘测、设计、工程管理、商务等部门之间协同;还要实现分包商、供应商、咨询商等外部合同伙伴的协同以及系统内、外资源间高效运行。
(4)创新原则
既要有别于传统的EPC“总承包+分包”经营方式;又要体现设计院发展EPC业务的特色;还要不断延长业务价值链,持续增强EPC业务的增值和盈利能力;同时,把商业模式优化放在EPC业务能力发展全过程,保持EPC项目新商业模式长期生命力。
(5)融资有效性原则
既要考虑金融机构、联合体对EPC业务融资、投资支持;又要获得分包商、供应商等外部合作伙伴对延期付款的支持,以便解决EPC项目对资本要求压力大的实际情况。
(6)风险控制原则
既要考虑EPC项目技术难度、建设周期、业主特点等因素对商务报价风险影响的大小;又要考虑项目实施期间人、材、机等资源要素的涨价影响;还要避免项目在结算中业主反索赔、分包商索赔的风险。
上述六条主要原则将有利于确保重构后的设计院EPC项目商业模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框架
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需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Who(业主),应理解项目业主对EPC项目功能和价值的要求,并反馈给设计、采购和施工相关价值创造部门。二是What(产品、服务),应通过EPC项目实施能够营造出体现业主要求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反映企业自身价值的增值服务。三是How(怎么做),即企业产品和服务需要依赖的资源和服务能力。四是Howmuch(造价),即EPC项目造价、成本以及企业从产品、服务提供中获得的利润和价值。通过2W2H的回答,便可构建如图2模式所示的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框架。图2中更加清晰地表明,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反映了EPC项目经营管理的本质是价值创造、增值服务与价值(利润)获取方式。
图2 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框架
▌3.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构成要素
将EPC项目特征与Osterwalder九要素商业模式画布相结合,构建了如图3所示的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九要素画布。
图3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九要素画布[图片]
— 3 —
设计院EPC项目
新商业模式要素定义与描述
根据图3中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九要素画布,需要识别并明确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九个元素的具体内容,并构建如图4所示的EPC项目新商业模式要素模型,具体如图4。
图4 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要素模型
▌1. 客户细分
客户是指具有某些共性特征(企业可针对这些共性创造价值)的消费群体。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客户是指具有工程EPC项目发包资格和付款能力的当事人或继承人。
▌2. 客户关系
即企业主动与消费群体建立的联系。在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客户关系管理以实现工程EPC项目承揽为目标,通过协调、整合项目实施过程各阶段、各环节与客户接触点,创造差异化美好的服务和质量体验,以期在设计院和客户之间形成良好而稳定的关系。
▌3. 渠道通路
即企业接触客户与客户沟通并传递自身价值主张的各种途径。在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渠道通路是指以工程EPC项目招投标为中心,各种标前、标中、标后与客户互动的活动和行为。
▌4. 价值主张
即为迎合细分客户群体的需求创造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在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价值主张则是围绕工程EPC项目某细分业主对象对项目功能和质量要求,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提供、移交工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应的服务(增值服务)。
▌5. 关键业务
即企业提供产品(服务)以及价值主张所必须实施的核心业务。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可根据关键业务的特点划分为三类:一是体现EPC建设模式特征的业务,即在可研或初步设计之后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二是体现设计院发展EPC优势的业务,即设计引领全过程设计优化和价值工程(增值)。三是体现“总承包+分包”经营特色的业务,即出色的项目管理能力。也可从关键业务目标划分,即工程建筑物和构建物的建造,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综合最优解决方案和总承包项目管理。
▌6. 核心能力(资源)
即实现价值主张,提供产品服务、接触市场、与客户建立关系并帮助企业获取利润的关键能力或资源。从资源类型上,可划分为实物资源、知识资源、人力资源、金融资源;从资源所有权上,可划分为企业自身的资源和合作伙伴的资源。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设计院的核心能力(资源)更侧重于优秀的设计团队、优秀的项目管理团队和优秀的合作伙伴。
▌7. 重要伙伴
即企业与外部组织所形成的合作关系网络以及商业联盟。包括非竞争性的战略联盟、竞合性的战略合作、合资(融资)关系和采供关系。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设计院的重要伙伴包括项目专项设计分包、施工单位、供应商、劳务、投资(金融)、检测机构、咨询单位等等。
▌8. 成本结构
即企业实现价值主张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所占的比重。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项目费用包括管理费、设计费、采办服务费、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联动投料试车费、临时动迁费、培训费、工程管理费以及税金。也可根据项目费用发生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企业自身生产成本和外包成本。
▌9. 收入来源
即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获得的收入。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收入来源则指合同价格和合同结算价格。也可从EPC项目盈利能力角度将其归为赢利点,包括EPC项目的平均利润率(项目合理利润)、设计优化节约成本、工程索赔增加利润、业主方奖励、优化资源配置和投入节约成本、低于市场平均供应价和分包价节约成本、企业管理节约成本、节约风险费以及政府补贴和优惠等。— 4 —
EPC项目新商业模式重构对策建议
▌1. 构建与EPC新商业模式相匹配的价值链
根据迈克尔·波特对价值链增值活动的分类,将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价值创造划分为辅助增值活动和基本增值活动;按照迈克尔·波特的价值链模型,应以项目承接、设计、采购、施工、交付维护为核心,构建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价值链,见图5。
图5 设计院EPC商业模式中的价值链
▌2. 大力发展两大核心能力
通过图2和图4分析表明,支撑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核心在于关键业务和核心能力(资源),因此,应结合设计院自身优势围绕关键业务培育两大核心能力。一是发展与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相适应的设计能力。重在体现三个“转变”,包括:从向设计阶段负责向全过程设计管理转变,树立设计、采购、施工融合意识;从传统设计业务体系的薪酬激励向EPC效益(绩效)赋薪转变,树立全过程成本意识;从传统设计“绘图”向制定产品(服务)标准转变,树立标准化意识。二是发展与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相适应的项目管理能力。重在体现四个“建立”,包括:建立矩阵式的EPC项目组织模式,有效整合设计院内部资源;建立EPC项目目标管理模式,统一所有管理人员的工作方法;建立目标跟踪与风险预警机制,强化进度、成本和风险管理;建立项目整体系统管理体系,推进整体节奏管理、整体实施阶段管理、整体范围管理、整体项目干系人管理。通过两种能力培养,有利于发挥设计引领EPC的龙头作用,有利于提升项目整体管理水平,以期实现EPC项目新商业模式中的价值主张。
▌3. 建立与新商业模式相适应的分包战略合作伙伴
图2和图4表明,支撑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的一个重要要素是伙伴,这与EPC“总承包+分包”的经营特点以及设计院发展EPC业务的核心资源要素定位相互吻合。因此,应围绕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和价值链,加强合作伙伴关系管理。主要体现四个“不仅、还”,包括:一是不仅应从规模、技术、财务和报价方面评价供应商、分包商,还应重视其价值观、企业责任等企业文化考查。二是不仅与供应商、分包商进行项目合同合作交流互动,还应推进双方联合开发与业务协同;三是不仅要约定责权清晰的总分包合同界面,还应建立管理和技术、工艺标准,向合作方输出质量文化;四是不仅对供应商、分包商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动态评价和退出机制,还应推进从商业采购、分包合作向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升级。通过与供应商和分包商发展具有共同理念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才能为设计院EPC项目新商业模式提供坚强有力的外部资源支撑。
参考文献
[1]Zott,C,Amit,R.Thefitbetweenproductmarketstrategyandbusinessmodel:Implicationsforfirmperformance[J].StrategicManagementJournal,2008(1):1-26.
[2]张蕾,崔阳.欧美业主EPC项目管理特点和对策分析[J].国际经济合作,2013(9):64-68.
[3]孔海东,张培,刘兵.商业模式创新与价值共创:一个整合分析框架[J].管理现代化,2019(2):26-29.
[4]吴玥,杜梦丹.商业模式创新:研究综述与展望[J].商业经济研究,2019(4):101-104.
[5]Osterwalder,A.Thebusinessmodelontology:Apropositionindesignscienceapproach[D].UniversitedeLausanne,2003.
[6]黎传熙,祁明德.现代价值链下“新零售”商业模式的重构——基于“盒马鲜生”的九要素画布[J].企业经济,2020(4):46-57.
[7]张腾,徐建军,叶成恒,等.EPC模式下的水电工程环境管理探索与实践[J].人民长江,2020(S2):155-157.
[8]丁琦,王要武,徐鹏举.建筑企业价值链核心增值能力评价[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0(3):466-471.
来源|《建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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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建筑经济》杂志,作者翟博文、兰光裕、张思远、乐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重磅!碳达峰碳中和最顶层工作意见出台!
谈天论地 • 轻舞飞扬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582 次浏览 • 2021-11-06 21:00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具体如下:
强化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引领。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强化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各级规划的支撑保障。
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布局。持续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强化绿色低碳发展导向和任务要求。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出台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
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实行项目缓批限批、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
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深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提升数据中心、新型通信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
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控煤电装机规模,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
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建设综合立体交通网,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持续降低运输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推广智能交通,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推动加氢站建设,促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加快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体系。
积极引导低碳出行。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
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建设城市生态和通风廊道,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合理规划城镇建筑面积发展目标,严格管控高能耗公共建筑建设。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健全建筑拆除管理制度,杜绝大拆大建。加快推进绿色社区建设。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县城和农村绿色低碳发展。
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持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逐步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农房。
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大幅提高建筑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普及率。
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持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
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绿色转型。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大力推动南南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深化与各国在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提升统计监测能力。健全电力、钢铁、建筑等行业领域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实测水平。
完善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严控煤电、钢铁、电解铝、水泥、石化等高碳项目投资,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运输装备和组织方式、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国有企业要加大绿色低碳投资,积极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应用。
《意见》原文如下: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二)工作原则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原则。
——全国统筹。全国一盘棋,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制度优势,实行党政同责,压实各方责任。根据各地实际分类施策,鼓励主动作为、率先达峰。
——节约优先。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实行全面节约战略,持续降低单位产出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从源头和入口形成有效的碳排放控制阀门。
——双轮驱动。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构建新型举国体制,强化科技和制度创新,加快绿色低碳科技革命。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内外畅通。立足国情实际,统筹国内国际能源资源,推广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和经验。统筹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对外斗争与合作,不断增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坚决维护我国发展权益。
——防范风险。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有效应对绿色低碳转型可能伴随的经济、金融、社会风险,防止过度反应,确保安全降碳。
主要目标
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4.1%,森林蓄积量达到180亿立方米,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
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大幅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190亿立方米,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实现稳中有降。
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境界。
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三)强化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引领。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强化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各级规划的支撑保障。加强各级各类规划间衔接协调,确保各地区各领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主要目标、发展方向、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协调一致。
(四)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布局。持续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强化绿色低碳发展导向和任务要求。
(五)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不断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凝聚全社会共识,加快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
深度调整产业结构
(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业固碳增效。制定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节能降碳为导向,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回头看”,巩固去产能成果。加快推进工业领域低碳工艺革新和数字化转型。开展碳达峰试点园区建设。加快商贸流通、信息服务等绿色转型,提升服务业低碳发展水平。
(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出台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提升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准入标准。加强产能过剩分析预警和窗口指导。
(八)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
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
(九)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坚持节能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严格控制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做好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的衔接,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实行项目缓批限批、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强化节能监察和执法,加强能耗及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目标分析预警,严格责任落实和评价考核。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
(十)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持续深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提升数据中心、新型通信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和目标责任。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打造能效“领跑者”。
(十一)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石油消费“十五五”时期进入峰值平台期。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控煤电装机规模,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和平稳过渡。
(十二)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优先推动风能、太阳能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开发水能。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合理利用生物质能。加快推进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统筹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调控能力。
(十三)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快培育发展配售电环节独立市场主体,完善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衔接机制,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推进电网体制改革,明确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新增电力装机发展机制。完善电力等能源品种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从有利于节能的角度深化电价改革,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推进煤炭、油气等市场化改革,加快完善能源统一市场。
加快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十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建设综合立体交通网,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持续降低运输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优化客运组织,引导客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绿色物流,整合运输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十五)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推广智能交通,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推动加氢站建设,促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加快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体系。提高燃油车船能效标准,健全交通运输装备能效标识制度,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车船。
(十六)积极引导低碳出行。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
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
(十七)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建设城市生态和通风廊道,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合理规划城镇建筑面积发展目标,严格管控高能耗公共建筑建设。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健全建筑拆除管理制度,杜绝大拆大建。加快推进绿色社区建设。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县城和农村绿色低碳发展。
(十八)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持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逐步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农房。
(十九)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大幅提高建筑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普及率。在北方城镇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加快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核电余热供暖,因地制宜推进热泵、燃气、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供暖。
加强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
(二十)强化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制定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编制碳中和技术发展路线图。采用“揭榜挂帅”机制,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和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攻关。加强气候变化成因及影响、生态系统碳汇等基础理论和方法研究。推进高效率太阳能电池、可再生能源制氢、可控核聚变、零碳工业流程再造等低碳前沿技术攻关。培育一批节能降碳和新能源技术产品研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碳达峰、碳中和人才体系,鼓励高等学校增设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学科专业。
(二十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深入研究支撑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友好并网的智能电网技术。加强电化学、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技术攻关、示范和产业化应用。加强氢能生产、储存、应用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和规模化应用。推广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推动气凝胶等新型材料研发应用。推进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应用。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持续巩固提升碳汇能力
(二十二)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稳定现有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固碳作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二十三)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持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强化湿地保护。整体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升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提升生态农业碳汇。积极推动岩溶碳汇开发利用。
提高对外开放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二十四)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持续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完善出口政策,严格管理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积极扩大绿色低碳产品、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进口。
(二十五)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绿色转型。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大力推动南南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深化与各国在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我国新能源等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走出去,让绿色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底色。
(二十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坚持我国发展中国家定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维护我国发展权益。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发布我国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合作,统筹国内外工作,主动参与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
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
(二十七)健全法律法规。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协调。研究制定碳中和专项法律,抓紧修订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八)完善标准计量体系。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加快完善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报告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核算体系。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加强标准国际衔接。
(二十九)提升统计监测能力。健全电力、钢铁、建筑等行业领域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实测水平。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
完善政策机制
(三十)完善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严控煤电、钢铁、电解铝、水泥、石化等高碳项目投资,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运输装备和组织方式、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国有企业要加大绿色低碳投资,积极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应用。
(三十一)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有序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设立碳减排货币政策工具,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扩大绿色债券规模。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三十二)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的支持力度。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研究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价格机制。完善差别化电价、分时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严禁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行业实施电价优惠。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按供热量收费。加快形成具有合理约束力的碳价机制。
(三十三)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完善配额分配管理。将碳汇交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企业、金融机构等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加强电力交易、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统筹衔接。发展市场化节能方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综合服务。
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中央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统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组织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先行示范,探索有效模式和有益经验。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重要内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三十五)强化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组织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加强碳中和工作谋划,定期调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取向一致、步骤力度衔接。
(三十六)压实地方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落实举措,自觉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作出贡献。
(三十七)严格监督考核。各地区要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加强指标约束。强化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有关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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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具体如下:
强化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引领。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强化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各级规划的支撑保障。
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布局。持续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强化绿色低碳发展导向和任务要求。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出台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
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实行项目缓批限批、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
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深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提升数据中心、新型通信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
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控煤电装机规模,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
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建设综合立体交通网,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持续降低运输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推广智能交通,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推动加氢站建设,促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加快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体系。
积极引导低碳出行。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
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建设城市生态和通风廊道,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合理规划城镇建筑面积发展目标,严格管控高能耗公共建筑建设。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健全建筑拆除管理制度,杜绝大拆大建。加快推进绿色社区建设。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县城和农村绿色低碳发展。
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持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逐步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农房。
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大幅提高建筑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普及率。
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持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
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绿色转型。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大力推动南南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深化与各国在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提升统计监测能力。健全电力、钢铁、建筑等行业领域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实测水平。
完善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严控煤电、钢铁、电解铝、水泥、石化等高碳项目投资,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运输装备和组织方式、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国有企业要加大绿色低碳投资,积极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应用。
《意见》原文如下: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二)工作原则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原则。
——全国统筹。全国一盘棋,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制度优势,实行党政同责,压实各方责任。根据各地实际分类施策,鼓励主动作为、率先达峰。
——节约优先。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实行全面节约战略,持续降低单位产出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从源头和入口形成有效的碳排放控制阀门。
——双轮驱动。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构建新型举国体制,强化科技和制度创新,加快绿色低碳科技革命。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内外畅通。立足国情实际,统筹国内国际能源资源,推广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和经验。统筹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对外斗争与合作,不断增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坚决维护我国发展权益。
——防范风险。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有效应对绿色低碳转型可能伴随的经济、金融、社会风险,防止过度反应,确保安全降碳。
主要目标
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4.1%,森林蓄积量达到180亿立方米,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
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大幅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190亿立方米,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实现稳中有降。
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境界。
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三)强化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引领。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强化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各级规划的支撑保障。加强各级各类规划间衔接协调,确保各地区各领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主要目标、发展方向、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协调一致。
(四)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布局。持续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强化绿色低碳发展导向和任务要求。
(五)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不断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凝聚全社会共识,加快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
深度调整产业结构
(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业固碳增效。制定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节能降碳为导向,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回头看”,巩固去产能成果。加快推进工业领域低碳工艺革新和数字化转型。开展碳达峰试点园区建设。加快商贸流通、信息服务等绿色转型,提升服务业低碳发展水平。
(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出台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提升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准入标准。加强产能过剩分析预警和窗口指导。
(八)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
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
(九)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坚持节能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严格控制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做好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的衔接,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实行项目缓批限批、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强化节能监察和执法,加强能耗及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目标分析预警,严格责任落实和评价考核。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
(十)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持续深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提升数据中心、新型通信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和目标责任。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打造能效“领跑者”。
(十一)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石油消费“十五五”时期进入峰值平台期。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控煤电装机规模,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和平稳过渡。
(十二)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优先推动风能、太阳能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开发水能。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合理利用生物质能。加快推进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统筹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调控能力。
(十三)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快培育发展配售电环节独立市场主体,完善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衔接机制,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推进电网体制改革,明确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新增电力装机发展机制。完善电力等能源品种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从有利于节能的角度深化电价改革,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推进煤炭、油气等市场化改革,加快完善能源统一市场。
加快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十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建设综合立体交通网,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持续降低运输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优化客运组织,引导客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绿色物流,整合运输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十五)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推广智能交通,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推动加氢站建设,促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加快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体系。提高燃油车船能效标准,健全交通运输装备能效标识制度,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车船。
(十六)积极引导低碳出行。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
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
(十七)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建设城市生态和通风廊道,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合理规划城镇建筑面积发展目标,严格管控高能耗公共建筑建设。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健全建筑拆除管理制度,杜绝大拆大建。加快推进绿色社区建设。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县城和农村绿色低碳发展。
(十八)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持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逐步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农房。
(十九)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大幅提高建筑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普及率。在北方城镇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加快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核电余热供暖,因地制宜推进热泵、燃气、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供暖。
加强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
(二十)强化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制定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编制碳中和技术发展路线图。采用“揭榜挂帅”机制,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和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攻关。加强气候变化成因及影响、生态系统碳汇等基础理论和方法研究。推进高效率太阳能电池、可再生能源制氢、可控核聚变、零碳工业流程再造等低碳前沿技术攻关。培育一批节能降碳和新能源技术产品研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碳达峰、碳中和人才体系,鼓励高等学校增设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学科专业。
(二十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深入研究支撑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友好并网的智能电网技术。加强电化学、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技术攻关、示范和产业化应用。加强氢能生产、储存、应用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和规模化应用。推广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推动气凝胶等新型材料研发应用。推进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应用。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持续巩固提升碳汇能力
(二十二)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稳定现有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固碳作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二十三)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持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强化湿地保护。整体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升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提升生态农业碳汇。积极推动岩溶碳汇开发利用。
提高对外开放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二十四)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持续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完善出口政策,严格管理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积极扩大绿色低碳产品、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进口。
(二十五)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绿色转型。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大力推动南南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深化与各国在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我国新能源等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走出去,让绿色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底色。
(二十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坚持我国发展中国家定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维护我国发展权益。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发布我国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合作,统筹国内外工作,主动参与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
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
(二十七)健全法律法规。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协调。研究制定碳中和专项法律,抓紧修订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八)完善标准计量体系。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加快完善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报告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核算体系。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加强标准国际衔接。
(二十九)提升统计监测能力。健全电力、钢铁、建筑等行业领域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实测水平。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
完善政策机制
(三十)完善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严控煤电、钢铁、电解铝、水泥、石化等高碳项目投资,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运输装备和组织方式、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国有企业要加大绿色低碳投资,积极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应用。
(三十一)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有序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设立碳减排货币政策工具,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扩大绿色债券规模。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三十二)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的支持力度。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研究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价格机制。完善差别化电价、分时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严禁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行业实施电价优惠。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按供热量收费。加快形成具有合理约束力的碳价机制。
(三十三)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完善配额分配管理。将碳汇交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企业、金融机构等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加强电力交易、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统筹衔接。发展市场化节能方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综合服务。
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中央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统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组织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先行示范,探索有效模式和有益经验。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重要内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三十五)强化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组织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加强碳中和工作谋划,定期调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取向一致、步骤力度衔接。
(三十六)压实地方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落实举措,自觉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作出贡献。
(三十七)严格监督考核。各地区要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加强指标约束。强化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有关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本文转载自建筑时报
强化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引领。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强化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各级规划的支撑保障。
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布局。持续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强化绿色低碳发展导向和任务要求。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出台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
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实行项目缓批限批、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
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深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提升数据中心、新型通信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
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控煤电装机规模,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
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建设综合立体交通网,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持续降低运输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推广智能交通,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推动加氢站建设,促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加快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体系。
积极引导低碳出行。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
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建设城市生态和通风廊道,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合理规划城镇建筑面积发展目标,严格管控高能耗公共建筑建设。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健全建筑拆除管理制度,杜绝大拆大建。加快推进绿色社区建设。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县城和农村绿色低碳发展。
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持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逐步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农房。
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大幅提高建筑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普及率。
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持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
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绿色转型。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大力推动南南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深化与各国在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提升统计监测能力。健全电力、钢铁、建筑等行业领域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实测水平。
完善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严控煤电、钢铁、电解铝、水泥、石化等高碳项目投资,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运输装备和组织方式、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国有企业要加大绿色低碳投资,积极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应用。
《意见》原文如下: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二)工作原则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原则。
——全国统筹。全国一盘棋,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制度优势,实行党政同责,压实各方责任。根据各地实际分类施策,鼓励主动作为、率先达峰。
——节约优先。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实行全面节约战略,持续降低单位产出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从源头和入口形成有效的碳排放控制阀门。
——双轮驱动。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构建新型举国体制,强化科技和制度创新,加快绿色低碳科技革命。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内外畅通。立足国情实际,统筹国内国际能源资源,推广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和经验。统筹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对外斗争与合作,不断增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坚决维护我国发展权益。
——防范风险。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有效应对绿色低碳转型可能伴随的经济、金融、社会风险,防止过度反应,确保安全降碳。
主要目标
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4.1%,森林蓄积量达到180亿立方米,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
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大幅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190亿立方米,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实现稳中有降。
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境界。
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三)强化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引领。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强化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各级规划的支撑保障。加强各级各类规划间衔接协调,确保各地区各领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主要目标、发展方向、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协调一致。
(四)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布局。持续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强化绿色低碳发展导向和任务要求。
(五)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不断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凝聚全社会共识,加快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
深度调整产业结构
(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业固碳增效。制定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节能降碳为导向,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回头看”,巩固去产能成果。加快推进工业领域低碳工艺革新和数字化转型。开展碳达峰试点园区建设。加快商贸流通、信息服务等绿色转型,提升服务业低碳发展水平。
(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出台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提升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准入标准。加强产能过剩分析预警和窗口指导。
(八)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
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
(九)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坚持节能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严格控制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做好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的衔接,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实行项目缓批限批、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强化节能监察和执法,加强能耗及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目标分析预警,严格责任落实和评价考核。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
(十)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持续深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提升数据中心、新型通信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和目标责任。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打造能效“领跑者”。
(十一)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石油消费“十五五”时期进入峰值平台期。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控煤电装机规模,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和平稳过渡。
(十二)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优先推动风能、太阳能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开发水能。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合理利用生物质能。加快推进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统筹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调控能力。
(十三)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快培育发展配售电环节独立市场主体,完善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衔接机制,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推进电网体制改革,明确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新增电力装机发展机制。完善电力等能源品种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从有利于节能的角度深化电价改革,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推进煤炭、油气等市场化改革,加快完善能源统一市场。
加快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十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建设综合立体交通网,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持续降低运输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优化客运组织,引导客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绿色物流,整合运输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十五)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推广智能交通,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推动加氢站建设,促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加快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体系。提高燃油车船能效标准,健全交通运输装备能效标识制度,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车船。
(十六)积极引导低碳出行。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
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
(十七)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建设城市生态和通风廊道,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合理规划城镇建筑面积发展目标,严格管控高能耗公共建筑建设。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健全建筑拆除管理制度,杜绝大拆大建。加快推进绿色社区建设。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县城和农村绿色低碳发展。
(十八)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持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逐步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农房。
(十九)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大幅提高建筑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普及率。在北方城镇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加快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核电余热供暖,因地制宜推进热泵、燃气、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供暖。
加强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
(二十)强化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制定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编制碳中和技术发展路线图。采用“揭榜挂帅”机制,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和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攻关。加强气候变化成因及影响、生态系统碳汇等基础理论和方法研究。推进高效率太阳能电池、可再生能源制氢、可控核聚变、零碳工业流程再造等低碳前沿技术攻关。培育一批节能降碳和新能源技术产品研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碳达峰、碳中和人才体系,鼓励高等学校增设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学科专业。
(二十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深入研究支撑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友好并网的智能电网技术。加强电化学、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技术攻关、示范和产业化应用。加强氢能生产、储存、应用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和规模化应用。推广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推动气凝胶等新型材料研发应用。推进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应用。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持续巩固提升碳汇能力
(二十二)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稳定现有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固碳作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二十三)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持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强化湿地保护。整体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升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提升生态农业碳汇。积极推动岩溶碳汇开发利用。
提高对外开放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二十四)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持续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完善出口政策,严格管理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积极扩大绿色低碳产品、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进口。
(二十五)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绿色转型。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大力推动南南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深化与各国在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我国新能源等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走出去,让绿色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底色。
(二十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坚持我国发展中国家定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维护我国发展权益。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发布我国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合作,统筹国内外工作,主动参与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
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
(二十七)健全法律法规。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协调。研究制定碳中和专项法律,抓紧修订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八)完善标准计量体系。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加快完善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报告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核算体系。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加强标准国际衔接。
(二十九)提升统计监测能力。健全电力、钢铁、建筑等行业领域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实测水平。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
完善政策机制
(三十)完善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严控煤电、钢铁、电解铝、水泥、石化等高碳项目投资,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运输装备和组织方式、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国有企业要加大绿色低碳投资,积极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应用。
(三十一)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有序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设立碳减排货币政策工具,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扩大绿色债券规模。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三十二)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的支持力度。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研究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价格机制。完善差别化电价、分时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严禁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行业实施电价优惠。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按供热量收费。加快形成具有合理约束力的碳价机制。
(三十三)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完善配额分配管理。将碳汇交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企业、金融机构等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加强电力交易、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统筹衔接。发展市场化节能方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综合服务。
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中央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统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组织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先行示范,探索有效模式和有益经验。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重要内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三十五)强化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组织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加强碳中和工作谋划,定期调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取向一致、步骤力度衔接。
(三十六)压实地方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落实举措,自觉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作出贡献。
(三十七)严格监督考核。各地区要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加强指标约束。强化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有关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本文转载自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