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话梅糖工程服务众包平台!

管道工程包含什么设计

回复

管道工程11112 回复了问题 • 1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1491 次浏览 • 2020-07-20 18:55 • 来自相关话题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最新名单,全国仅79家!

谈天论地zc12123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7662 次浏览 • 2020-07-07 12:15 • 来自相关话题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证书等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Class of Certificate: Engineering Design Integrated Qualification Class-A)是我国工程设计资质等级最高、涵盖业务领域最广、条件要求最严的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可以承担电力、化工石化医药、核工业、铁道、公路、民航、市政、建筑等全部21个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以及工程总承包业务、项目管理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并可承揽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施工专业承包)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业务。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是指涵盖的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煤炭行业、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电力行业、冶金行业、军工行业、机械行业、商物粮行业、核工业行业、电子通信广电行业、轻纺行业、建材行业、铁道行业、公路行业、水运行业、民航行业、市政行业、农林行业、水利行业、海洋行业、建筑行业。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相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3)近3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近5年内2次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或近5年内2次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 (4)具有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 技术条件 (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合理。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00人,且注册专业不少于5个,5个专业的注册人员总数不低于40人。 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5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项。 (4)近10年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金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 (5)近10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5项以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且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有完善的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通过ISO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3)具有与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 数据来源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data ... me%3D 1、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周军 上海市 2、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钮新强 湖北省-武汉市 3、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裴宏伟 北京市-市辖区 4、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 周成平 河南省-洛阳市 5、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刘为群 天津市 6、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张毅 天津市-市辖区 7、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冯树荣 湖南省-长沙市 8、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顾晋 上海市 9、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许一君 浙江省-宁波市 10、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忠胜 湖北省-武汉市 11、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杨卫东 江苏省-南京市 12、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韩国瑞 北京市 13、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邢佩旭 北京市-市辖区 14、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徐鹏飞 北京市 15、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凌汉东 上海市 16、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陈新军 湖北省-武汉市 17、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杨晖 上海市 18、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蒋再秋 湖北省-武汉市 19、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黎明红 吉林省-长春市 20、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孟庆利 河南省-郑州市 21、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李缠乐 山西省-太原市 22、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郝群岩 四川省-成都市 23、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廖元庆 陕西省-西安市 24、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刘志刚 北京市 25、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汤友富 北京市 26、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赵振元 四川省-成都市 27、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李寿兵 北京市 28、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毓 北京市 29、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郭伟华 浙江省-杭州市 30、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张定元 北京市-市辖区 31、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陆志方 北京市 32、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刘海军 北京市 33、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袁学民 天津市 34、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王炯 上海市-市辖区 35、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农兴中 广东省-广州市 36、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项明武 湖北省-武汉市 37、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敏 四川省-成都市 38、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大鹏 江苏省-南京市 39、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高康 上海市 40、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黄志秋 广东省-广州市 41、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金良 河南省-郑州市 42、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王新革 北京市 43、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王雷鸣 山东省-济南市 44、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潘继录 贵州省-贵阳市 45、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马向东 北京市-市辖区 46、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肖学文 重庆市 47、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徐潜 北京市 48、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姜春林 天津市 49、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王海 陕西省-西安市 50、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胡明 陕西省-西安市 51、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田野 江苏省-南京市 52、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孙丽丽 北京市 53、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春生 浙江省-杭州市 54、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柴信众 天津市 55、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伟仪 广东省-广州市 56、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又幸 浙江省-杭州市 57、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李铁军 黑龙江省-大庆市 58、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史春海 甘肃省-兰州市 59、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吴明先 陕西省-西安市 60、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郝荣国 北京市 61、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廉大为 北京市 62、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吴德荣 上海市 63、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刘为民 陕西省-西安市 64、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黄河 四川省-成都市 65、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李杨 北京市-市辖区 66、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冯峻林 云南省-昆明市 67、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吴光美 安徽省-合肥市 68、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刘小虎 北京市-市辖区 69、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吴爱清 湖北省-武汉市 70、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金月昶 辽宁省-大连市 71、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刘桂生 北京市-市辖区 72、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杨书平 湖北省-武汉市 73、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丁跃达 天津市 74、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裴岷山 北京市 75、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程腊春 湖北省-武汉市 76、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贾志杰 河南省-郑州市 77、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刘一横 四川省-成都市 78、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 谢崇亮 山东省-青岛市 79、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桑广世 河北省-廊坊市   查看全部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证书等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Class of Certificate: Engineering Design Integrated Qualification Class-A)是我国工程设计资质等级最高、涵盖业务领域最广、条件要求最严的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可以承担电力、化工石化医药、核工业、铁道、公路、民航、市政、建筑等全部21个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以及工程总承包业务、项目管理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并可承揽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施工专业承包)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业务。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是指涵盖的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煤炭行业、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电力行业、冶金行业、军工行业、机械行业、商物粮行业、核工业行业、电子通信广电行业、轻纺行业、建材行业、铁道行业、公路行业、水运行业、民航行业、市政行业、农林行业、水利行业、海洋行业、建筑行业。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相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3)近3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近5年内2次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或近5年内2次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
(4)具有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
技术条件
(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合理。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00人,且注册专业不少于5个,5个专业的注册人员总数不低于40人。
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5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项。
(4)近10年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金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
(5)近10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5项以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且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有完善的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通过ISO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3)具有与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

数据来源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data ... me%3D
1、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周军
上海市
2、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钮新强
湖北省-武汉市
3、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裴宏伟
北京市-市辖区
4、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
周成平
河南省-洛阳市
5、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刘为群
天津市
6、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张毅
天津市-市辖区
7、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冯树荣
湖南省-长沙市
8、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顾晋
上海市
9、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许一君
浙江省-宁波市
10、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忠胜
湖北省-武汉市
11、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杨卫东
江苏省-南京市
12、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韩国瑞
北京市
13、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邢佩旭
北京市-市辖区
14、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徐鹏飞
北京市
15、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凌汉东
上海市
16、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陈新军
湖北省-武汉市
17、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杨晖
上海市
18、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蒋再秋
湖北省-武汉市
19、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黎明红
吉林省-长春市
20、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孟庆利
河南省-郑州市
21、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李缠乐
山西省-太原市
22、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郝群岩
四川省-成都市
23、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廖元庆
陕西省-西安市
24、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刘志刚
北京市
25、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汤友富
北京市
26、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赵振元
四川省-成都市
27、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李寿兵
北京市
28、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毓
北京市
29、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郭伟华
浙江省-杭州市
30、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张定元
北京市-市辖区
31、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陆志方
北京市
32、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刘海军
北京市
33、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袁学民
天津市
34、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王炯
上海市-市辖区
35、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农兴中
广东省-广州市
36、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项明武
湖北省-武汉市
37、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敏
四川省-成都市
38、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大鹏
江苏省-南京市
39、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高康
上海市
40、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黄志秋
广东省-广州市
41、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金良
河南省-郑州市
42、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王新革
北京市
43、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王雷鸣
山东省-济南市
44、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潘继录
贵州省-贵阳市
45、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马向东
北京市-市辖区
46、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肖学文
重庆市
47、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徐潜
北京市
48、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姜春林
天津市
49、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王海
陕西省-西安市
50、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胡明
陕西省-西安市
51、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田野
江苏省-南京市
52、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孙丽丽
北京市
53、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春生
浙江省-杭州市
54、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柴信众
天津市
55、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伟仪
广东省-广州市
56、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又幸
浙江省-杭州市
57、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李铁军
黑龙江省-大庆市
58、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史春海
甘肃省-兰州市
59、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吴明先
陕西省-西安市
60、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郝荣国
北京市
61、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廉大为
北京市
62、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吴德荣
上海市
63、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刘为民
陕西省-西安市
64、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黄河
四川省-成都市
65、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李杨
北京市-市辖区
66、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冯峻林
云南省-昆明市
67、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吴光美
安徽省-合肥市
68、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刘小虎
北京市-市辖区
69、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吴爱清
湖北省-武汉市
70、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金月昶
辽宁省-大连市
71、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刘桂生
北京市-市辖区
72、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杨书平
湖北省-武汉市
73、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丁跃达
天津市
74、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裴岷山
北京市
75、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程腊春
湖北省-武汉市
76、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贾志杰
河南省-郑州市
77、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刘一横
四川省-成都市
78、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
谢崇亮
山东省-青岛市
79、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桑广世
河北省-廊坊市
 

工程设计人来话梅糖众包平台摆摊吧!

默认分类zc12123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174 次浏览 • 2020-06-05 11:51 • 来自相关话题

响应号召快来摆摊
响应号召快来摆摊
摆摊.png

操作蛙式打夯机应注意哪些事项?

默认分类1111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2 个回复 • 1469 次浏览 • 2020-06-01 14:54 • 来自相关话题

话梅糖真的很好用

回复

需求快讯匿名用户 发起了问题 • 1 人关注 • 0 个回复 • 916 次浏览 • 2020-05-29 09:17 • 来自相关话题

重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发布!6月1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zc12123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063 次浏览 • 2020-04-04 22:27 • 来自相关话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话梅糖工程设计常用标准规范查询系统 查看全部
WX20200404-222459111.png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话梅糖工程设计常用标准规范查询系统

口罩标准规范全文阅读GB/T 32610、GB 19083、YY/T 0969、YY 0469、GB 2626

谈天论地zc12123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186 次浏览 • 2020-04-01 17:08 • 来自相关话题

GB/T 32610-2016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https://www.huameitang.com/index.php?do=standarddetail&id=454   GB 19083-2010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https://www.huameitang.com/index.php?do=standarddetail&id=455 YY/T 0969-2013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https://www.huameitang.com/index.php?do=standarddetail&id=456 YY 0469-2011    医用外科口罩 https://www.huameitang.com/index.php?do=standarddetail&id=457 GB 2626-2006    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即将作废) https://www.huameitang.com/index.php?do=standarddetail&id=458   GB 2626-2019    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https://www.huameitang.com/index.php?do=standarddetail&id=459   查看全部
GB/T 32610-2016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https://www.huameitang.com/index.php?do=standarddetail&id=454  

GB 19083-2010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https://www.huameitang.com/index.php?do=standarddetail&id=455

YY/T 0969-2013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https://www.huameitang.com/index.php?do=standarddetail&id=456

YY 0469-2011    医用外科口罩
https://www.huameitang.com/index.php?do=standarddetail&id=457

GB 2626-2006    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即将作废)
https://www.huameitang.com/index.php?do=standarddetail&id=458  

GB 2626-2019    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https://www.huameitang.com/index.php?do=standarddetail&id=459
IMG_4302.JPG

 

人社部发布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

默认分类话梅糖官方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949 次浏览 • 2020-03-31 11:53 • 来自相关话题

近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获悉,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公布,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 具体详情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安全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三、教师资格下半年考试,执业兽医资格,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等具体考试日期由相关部门另行通知。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含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各次考试地点不同,具体安排以相关行业协会考试公告为准。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按照国务院要求实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考生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信息,诚信参考。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抄送:有关部门考试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市考试考务管理机构   附件:     查看全部
近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获悉,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公布,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


具体详情如下:
123.jp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安全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三、教师资格下半年考试,执业兽医资格,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等具体考试日期由相关部门另行通知。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含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各次考试地点不同,具体安排以相关行业协会考试公告为准。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按照国务院要求实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考生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信息,诚信参考。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抄送:有关部门考试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市考试考务管理机构
 
附件:

微信图片_20200331115101.jpg

 
 

专家解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默认分类septhui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183 次浏览 • 2020-03-27 14:39 • 来自相关话题

 经过此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于2019年12月23日联合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解决国内各地关于工程总承包的政策性规定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亦将对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实践的规范化、促进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四章二十八个条款规定了房建和市政项目工程总承包主要涉及的发承包与项目实施的相关内容,笔者不揣简陋,对其中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供各有关企业与从业人员参考。  “总包负总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解读】 本条是为落实“总包负总责”的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而《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就是落实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总包负总责”的制度。结合上位法的规定和实践中工程总承包所体现的问题,《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还通过第16、22、23、24等条款进一步从造价、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落实该制度。    总承包方式适用的项目类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解读】 该条规定并未限定必须或原则上应采用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在第二次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则明确规定“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在最终公布的《管理办法》删除了相关内容。可见在总承包方式适用上,《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赋予了建设单位更大自主选择权。这一规定也是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关于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的规定相适应的。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在于,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据自己的技术、经验、管理等优势,在满足建设单位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合理降低成本从而获取超额利润。但从另一方面看,工程总承包模式由于其复杂性、专业性同样也会带来更多的风险和挑战。如发承包双方缺乏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理解以及风险防控能力,往往会导致合同最终陷入僵局而无法履行甚至需要支付巨额违约金的艰难境地。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和条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解读】 本条规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和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从住建部及各地的政策文件来看,通常在项目立项可研批复阶段、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批后均可允许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如《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鉴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殊性,业主在发包时尤其是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未批复时,业主对项目的要求、规模、标准、功能等尚未清晰确定,且在各地均推广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均对该种情况下固定总价的风险范围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因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双方容易就合同履行的价款调整或风险分配产生争议。 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区分了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所谓企业投资项目,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分情况采取核准制和备案制。在此基础上,《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发包阶段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和投资自主权,未过于约束。所谓政府投资项目,即《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审批制,因为涉及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关系国家利益,所以对财政投资项目采取严格的立项制度,要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前期文件进行审批。因此,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总承包项目发包的方式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解读】 与施工总承包相同,建设单位选定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方式也包括招标和直接发包两种,是否必须选用招标方式,需要根据2018年6月开始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另外,由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可能同时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故本条第2款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六)投标文件格式;(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 工程履约担保,即保证担保人为工程承包人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工程承包人在工程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担保人负责代为履约或赔偿。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为维护工程总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总承包人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即担保人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如建设单位没有按照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则由担保人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国家为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而建立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履约担保之间,存在一种对等、对立关系,即建设单位通过履约担保,对承包人的合同履约形成制约作用的同时,工程款支付担保也要求其承担相应对等的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义务。在工程款支付担保机制作用的补充下,承包人长期处于项目资金紧张的情形得以缓解,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对合同的履约,降低承包人的合同履约风险。    双资质、联合体制度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双资质”制度,对于变革我国工程设计和施工相分离的传统做法及由此造成的种种弊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工程总承包不是简单的设计+采购+施工,而是三者同为一个利益体。只有利益的高度统一,才能形成内部集成、统一管理,才能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 为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本次《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则从资质互认角度进行了明确支持(见第12条规定),通过打开资质申请入口,旨在引入更多具备设计、施工能力的企业进入工程总承包领域,以政策支持推动市场发展。 同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鼓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因此对于不同时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企业,将不得不采用联合体承包模式。但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单一责任主体有利于明确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责任,如果采用设计、施工联合体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利益冲突导致推诿扯皮,会严重阻碍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有效实施。对于工程总承包人而言,单一责任主体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优势和项目管理优势,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相信《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后将会迎来一波资质申请的热潮,但由于企业申请资质需要一段必要的时间,在双资质企业有限的情况下,本条规定是否将会导致建设单位倾向于选择平行发包模式,进而不利于工程总承包的推行,这仍须通过实践来检验。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限制条件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解读】 本条是为区分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的回避原则。 由于工程前期咨询单位自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就已介入工程项目,掌握大量基础资料,并且对发包人需求、当前方案的优劣、项目风险、项目可得利润等重要信息都具有其他投标单位所不具有的信息优势。因此,如允许前期咨询单位进行工程投标,则其中标概率将明显高于一般投标人,有违背招投标活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之虞。另外,如允许前期咨询单位投标将伴随标的额虚高的道德风险,可能会发生前期咨询单位为得到更多的后期承包利益,通过不适宜的工程方案制定或其他手段,抬高工程总造价,籍此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前期咨询服务企业能否在该项目后期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投标的问题上,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和投资自主权,未过于约束。但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的是预算资金,代表的是国家、社会利益,虚高造价将会对国家、社会利益造成损害。但在招标人公开前期咨询服务成果的特定条件下可以投标作为例外,因为如果公开了前期文件,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有投标人又处于同一起跑线,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就可以得到保证;而且即使前期咨询单位虚增造价,在其他投标单位掌握足够信息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技术分析与市场竞争,使虚高的造价回到正常水平。故《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开前期文件的前提下,允许前期咨询单位参与工程总承包活动。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风险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解读】 实践中,在订立合同时,发包人往往以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够合理预见为基准,将建材价格涨跌、施工自然环境等风险分配给承包人,以控制投资成本控制、弥补发包人专业技能方面的弱势、提高工程对风险的抵抗能力,由此形成了一种由承包人风险包干的行业惯例。《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通过大量调研,充分认识到了市场主体对发承包之间风险分配问题的关切,并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予以了引导和考虑。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发承包人的风险承担约定原则上不应突破《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限制 从风险承担的原则来看,风险的分配应当基于总承包人在缔约时对工程项目了解的基础之上,总承包人对工程项目了解的可能性越高,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越大;反之,承包人就不应该分配过多的风险责任。 承包人获得信息的切实性明显依赖于编制投标书的允许时间,以及现场的可进性等因素;承包人被认为已在实际可行范围内所获的必要信息的范围,明显依赖于在规定的投标期限内获取该信息所需要的费用和时间。即由于投标时间短和费用限制,承包人难以甚至不可能对发包人提供的全部数据进行深度核实。可见,承包人在缔约之前对工程难以进行足够的了解。因此,如果工程总承包人对工程项目在缔约时缺乏足够的了解,不能全方位评价工程成本及不可预见因素,将项目履约风险过多地分配给工程总承包人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合同的稳定履行。 2.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关于风险分配的规定并不强制适用,当事人可在合同中就具体风险分担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负担可以通过合同作出约定,基于《合同法》公平原则,即发包人应当支付足够的风险对价。有鉴于此,我们建议总承包人在投标、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审慎考量关于风险负担约定条款的合理性。 3. 建议地下工程不宜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 地质情况复杂难以事先预测,地下工程的工程量通常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尤其是发包时未完成完整的地质勘察成果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为避免招投标双方日后对工程量产生争议,我们建议对于地下工程不宜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正如2017版FIDIC银皮书在其序言中明确银皮书不适用的情况之一即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深建市场〔2016〕16号)第四条在建议EPC工程总承包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的同时,亦认为地下工程不纳入总价包干范围,而是采用模拟工程量的单价合同按实计量更为妥当。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价格形式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解读】 1999版FIDIC银皮书在其“序言”中指出了编制银皮书的原因:由于近几年有许多项目是靠私人资金融资的,贷款人要求雇主的项目成本有更大的确定性,因此建设市场需要一种固定最终价格、经常还有固定竣工日期的合同格式。雇主对此类交钥匙项目,往往愿意支付更多、有时相当多的费用高,只要能确保商定的最终价格不被超过。亦即,雇主采用银皮书的一大动因即是为了取得最终价格的更大确定性,因而,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是其应有之义。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进一步明确为“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同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计价依据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规则,仅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这也给予了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权。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采用的分包方式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解读】 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人的选定依然存在招标和直接分包两种方式,即一般情形下,工程总承包人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由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暂估价所对应的工程、材料和服务等,在确定工程总承包单位时并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故该部分内容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的,工程总承包人在进行分包时仍然需要采用招标方式选定分包人。    禁止低于成本价中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解读】 《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低于成本价中标,这亦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相适应。法律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避免不正当竞争,保证项目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应当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并相应认定合同无效。如何理解本条中的“成本”,是行业市场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招标投标法》与《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均未明确。理解为企业的个别成本更为妥当,只要总承包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能够以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即可按质保量地完成承包的建设工程即可。    禁止垫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解读】 1. 禁止垫资建设 本条关于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规定,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类似,该条例第22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多地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经济控制指标作出相关规定,如浙江省《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关于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均作出类似规定,发包人可以依据经审批同意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以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要求为标的,开展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工作。 结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条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的准确性、重要性不言而喻,依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工程概算可能为发包人引用为招标控制价,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的要求亦可能多次引用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是招标阶段发包人提供给投标人报价参考的资料,更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然而,在仅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的情况下,实际工程量尚难以确定。且在各地均推广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均对该种情况下固定总价的风险范围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这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就合同履行的价款调整或风险分配产生争议。实践中,不乏有投标人中标后在实际履行合同时才发现实际工程造价远超中标价。对此,我们建议各投标人在审慎报价的同时,应认真复核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等招标文件,就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投标人答疑,避免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因实际工程量变更超出预期产生纠纷。 查看全部
 经过此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于2019年12月23日联合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解决国内各地关于工程总承包的政策性规定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亦将对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实践的规范化、促进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四章二十八个条款规定了房建和市政项目工程总承包主要涉及的发承包与项目实施的相关内容,笔者不揣简陋,对其中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供各有关企业与从业人员参考。
d439b6003af33a87e91c324288b0183e5243b562.jpeg


 “总包负总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解读】 本条是为落实“总包负总责”的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而《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就是落实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总包负总责”的制度。结合上位法的规定和实践中工程总承包所体现的问题,《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还通过第16、22、23、24等条款进一步从造价、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落实该制度。 
 
总承包方式适用的项目类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解读】 该条规定并未限定必须或原则上应采用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在第二次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则明确规定“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在最终公布的《管理办法》删除了相关内容。可见在总承包方式适用上,《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赋予了建设单位更大自主选择权。这一规定也是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关于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的规定相适应的。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在于,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据自己的技术、经验、管理等优势,在满足建设单位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合理降低成本从而获取超额利润。但从另一方面看,工程总承包模式由于其复杂性、专业性同样也会带来更多的风险和挑战。如发承包双方缺乏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理解以及风险防控能力,往往会导致合同最终陷入僵局而无法履行甚至需要支付巨额违约金的艰难境地。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和条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解读】 本条规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和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从住建部及各地的政策文件来看,通常在项目立项可研批复阶段、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批后均可允许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如《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鉴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殊性,业主在发包时尤其是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未批复时,业主对项目的要求、规模、标准、功能等尚未清晰确定,且在各地均推广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均对该种情况下固定总价的风险范围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因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双方容易就合同履行的价款调整或风险分配产生争议。 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区分了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所谓企业投资项目,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分情况采取核准制和备案制。在此基础上,《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发包阶段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和投资自主权,未过于约束。所谓政府投资项目,即《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审批制,因为涉及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关系国家利益,所以对财政投资项目采取严格的立项制度,要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前期文件进行审批。因此,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总承包项目发包的方式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解读】 与施工总承包相同,建设单位选定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方式也包括招标和直接发包两种,是否必须选用招标方式,需要根据2018年6月开始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另外,由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可能同时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故本条第2款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六)投标文件格式;(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 工程履约担保,即保证担保人为工程承包人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工程承包人在工程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担保人负责代为履约或赔偿。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为维护工程总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总承包人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即担保人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如建设单位没有按照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则由担保人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国家为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而建立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履约担保之间,存在一种对等、对立关系,即建设单位通过履约担保,对承包人的合同履约形成制约作用的同时,工程款支付担保也要求其承担相应对等的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义务。在工程款支付担保机制作用的补充下,承包人长期处于项目资金紧张的情形得以缓解,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对合同的履约,降低承包人的合同履约风险。 
 
双资质、联合体制度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双资质”制度,对于变革我国工程设计和施工相分离的传统做法及由此造成的种种弊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工程总承包不是简单的设计+采购+施工,而是三者同为一个利益体。只有利益的高度统一,才能形成内部集成、统一管理,才能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 为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本次《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则从资质互认角度进行了明确支持(见第12条规定),通过打开资质申请入口,旨在引入更多具备设计、施工能力的企业进入工程总承包领域,以政策支持推动市场发展。 同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鼓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因此对于不同时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企业,将不得不采用联合体承包模式。但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单一责任主体有利于明确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责任,如果采用设计、施工联合体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利益冲突导致推诿扯皮,会严重阻碍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有效实施。对于工程总承包人而言,单一责任主体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优势和项目管理优势,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相信《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后将会迎来一波资质申请的热潮,但由于企业申请资质需要一段必要的时间,在双资质企业有限的情况下,本条规定是否将会导致建设单位倾向于选择平行发包模式,进而不利于工程总承包的推行,这仍须通过实践来检验。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限制条件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解读】 本条是为区分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的回避原则。 由于工程前期咨询单位自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就已介入工程项目,掌握大量基础资料,并且对发包人需求、当前方案的优劣、项目风险、项目可得利润等重要信息都具有其他投标单位所不具有的信息优势。因此,如允许前期咨询单位进行工程投标,则其中标概率将明显高于一般投标人,有违背招投标活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之虞。另外,如允许前期咨询单位投标将伴随标的额虚高的道德风险,可能会发生前期咨询单位为得到更多的后期承包利益,通过不适宜的工程方案制定或其他手段,抬高工程总造价,籍此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前期咨询服务企业能否在该项目后期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投标的问题上,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和投资自主权,未过于约束。但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的是预算资金,代表的是国家、社会利益,虚高造价将会对国家、社会利益造成损害。但在招标人公开前期咨询服务成果的特定条件下可以投标作为例外,因为如果公开了前期文件,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有投标人又处于同一起跑线,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就可以得到保证;而且即使前期咨询单位虚增造价,在其他投标单位掌握足够信息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技术分析与市场竞争,使虚高的造价回到正常水平。故《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开前期文件的前提下,允许前期咨询单位参与工程总承包活动。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风险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解读】 实践中,在订立合同时,发包人往往以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够合理预见为基准,将建材价格涨跌、施工自然环境等风险分配给承包人,以控制投资成本控制、弥补发包人专业技能方面的弱势、提高工程对风险的抵抗能力,由此形成了一种由承包人风险包干的行业惯例。《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通过大量调研,充分认识到了市场主体对发承包之间风险分配问题的关切,并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予以了引导和考虑。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发承包人的风险承担约定原则上不应突破《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限制 从风险承担的原则来看,风险的分配应当基于总承包人在缔约时对工程项目了解的基础之上,总承包人对工程项目了解的可能性越高,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越大;反之,承包人就不应该分配过多的风险责任。 承包人获得信息的切实性明显依赖于编制投标书的允许时间,以及现场的可进性等因素;承包人被认为已在实际可行范围内所获的必要信息的范围,明显依赖于在规定的投标期限内获取该信息所需要的费用和时间。即由于投标时间短和费用限制,承包人难以甚至不可能对发包人提供的全部数据进行深度核实。可见,承包人在缔约之前对工程难以进行足够的了解。因此,如果工程总承包人对工程项目在缔约时缺乏足够的了解,不能全方位评价工程成本及不可预见因素,将项目履约风险过多地分配给工程总承包人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合同的稳定履行。 2.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关于风险分配的规定并不强制适用,当事人可在合同中就具体风险分担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负担可以通过合同作出约定,基于《合同法》公平原则,即发包人应当支付足够的风险对价。有鉴于此,我们建议总承包人在投标、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审慎考量关于风险负担约定条款的合理性。 3. 建议地下工程不宜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 地质情况复杂难以事先预测,地下工程的工程量通常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尤其是发包时未完成完整的地质勘察成果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为避免招投标双方日后对工程量产生争议,我们建议对于地下工程不宜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正如2017版FIDIC银皮书在其序言中明确银皮书不适用的情况之一即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深建市场〔2016〕16号)第四条在建议EPC工程总承包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的同时,亦认为地下工程不纳入总价包干范围,而是采用模拟工程量的单价合同按实计量更为妥当。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价格形式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解读】 1999版FIDIC银皮书在其“序言”中指出了编制银皮书的原因:由于近几年有许多项目是靠私人资金融资的,贷款人要求雇主的项目成本有更大的确定性,因此建设市场需要一种固定最终价格、经常还有固定竣工日期的合同格式。雇主对此类交钥匙项目,往往愿意支付更多、有时相当多的费用高,只要能确保商定的最终价格不被超过。亦即,雇主采用银皮书的一大动因即是为了取得最终价格的更大确定性,因而,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是其应有之义。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进一步明确为“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同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计价依据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规则,仅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这也给予了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权。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采用的分包方式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解读】 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人的选定依然存在招标和直接分包两种方式,即一般情形下,工程总承包人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由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暂估价所对应的工程、材料和服务等,在确定工程总承包单位时并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故该部分内容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的,工程总承包人在进行分包时仍然需要采用招标方式选定分包人。 
 
禁止低于成本价中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解读】 《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低于成本价中标,这亦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相适应。法律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避免不正当竞争,保证项目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应当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并相应认定合同无效。如何理解本条中的“成本”,是行业市场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招标投标法》与《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均未明确。理解为企业的个别成本更为妥当,只要总承包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能够以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即可按质保量地完成承包的建设工程即可。 
 
禁止垫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解读】 1. 禁止垫资建设 本条关于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规定,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类似,该条例第22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多地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经济控制指标作出相关规定,如浙江省《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关于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均作出类似规定,发包人可以依据经审批同意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以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要求为标的,开展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工作。 结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条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的准确性、重要性不言而喻,依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工程概算可能为发包人引用为招标控制价,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的要求亦可能多次引用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是招标阶段发包人提供给投标人报价参考的资料,更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然而,在仅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的情况下,实际工程量尚难以确定。且在各地均推广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均对该种情况下固定总价的风险范围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这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就合同履行的价款调整或风险分配产生争议。实践中,不乏有投标人中标后在实际履行合同时才发现实际工程造价远超中标价。对此,我们建议各投标人在审慎报价的同时,应认真复核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等招标文件,就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投标人答疑,避免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因实际工程量变更超出预期产生纠纷。

总投资额37万亿元!2020年各省重点项目清单

谈天论地话梅糖官方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358 次浏览 • 2020-03-27 13:52 • 来自相关话题

​近日,随着不少省份陆续发布了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后,新一轮的项目建设热潮也随之开启。 01 总投资额约37万亿元 截至发稿日,已经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内蒙古、广西、宁夏3个自治区,福建、广东、贵州、河南、河北、黑龙江、湖南、江苏、江西、山西、山东、陕西、四川、云南14个省发布了2020年重点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有些省份只公布了重点项目个数及名称,其项目总投资、2020年计划投资额未公布;有些省份或是只公布了总投资,或是只公布了2020年计划投资额。 总的来说,按照目前公开发布的数据,全国31个省区市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中:22个省总项目数量约1.43万项,15个省项目总投资额约37万亿元,16个省2020年计划投资额6.57万亿元。具体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02 基建投资是主基调 细看已披露具体投资计划的地区重大项目清单,可以发现:基建投资是各地投资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地区基建计划投资额甚至占到了总投资额的50%+。 以重庆为例,2020年将推进924个重大建设项目,总投资约2.7万亿元,年度计划完成投资约3400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最大,共包括交通、市政、水利、生态环保、能源、通信等项目367个,计划投资约1.45万亿元,占总投资额的比重为53%。 四川虽然还未发布官方项目清单,但总投资约4.4万亿元的700项重点项目中,基础设施项目就有266个,总投资约2.28万亿元,占了总量的一半。 云南则专门推出聚焦于基础设施领域的“双十”重大工程,总投资额约3.6万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占比过半,总投资约2万亿元。 另外,从1、2月份经济数据看,叠加疫情冲击,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以基建稳投资进而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将会更加凸显。相比消费拉动,基建投资作用机制更直接、政策见效更快。其次,我国中西部地区、新农村等短板领域,基建投资还有较大增长空间。 03 三省份紧急扩容疫情相关项目 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多地公布的重大项目投资清单中,与疫情相关的项目投资紧急扩容。疫情目前已基本控制住了,但扩大内需的任务还是很艰巨。 比如,江苏省安排了10个民生项目,年度计划投资958亿元,特别是为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新增安排了南京市第二医院(省传染病医院)扩建等公共卫生项目;广东省将针对此次疫情暴露出的公共卫生、环保、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短板,抓紧谋划储备一批新的项目,补充纳入今年的重点项目计划统一管理。 不止是经济大省,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的西部省份,也加大了公共卫生事业投入力度。据悉,针对疫情应对中暴露出的短板和不足,甘肃省发改委在较短时间内集中研究谋划了医疗卫生、应急管理、物资储备、冷链物流等领域补短板项目将近100个。 04 万亿投资钱从哪里来? 从已披露的信息看,不少地方的项目投资额较往年有所上浮。与2019年相比,重庆2020年重大建设项目个数、总投资均提高30%以上,特别是新开工项目个数、总投资分别提高近70%和40%。江苏年度计划投资5410亿元,比上年增加80亿元。 地方政府获取项目资金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财政拨付;二是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目前大概占到45-50%的比重。其中后者主要包括一般债、专项债,平台债、平台贷,PPP等。 但现在财政收入和基金收入下降,地方政府财力本就吃紧,预计财政资金空间有限。所以,接下来就看融资渠道的空间有多大。日前,财政部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财政部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的投资。 据悉,为多渠道筹措资金,北京市明文规定,以民间投资为主的社会投资项目投资占比不低于70%。山西省则联合国开行山西分行建立了战疫情稳投资补短板专项,确保项目能贷应贷尽贷。 查看全部
​近日,随着不少省份陆续发布了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后,新一轮的项目建设热潮也随之开启。

01
总投资额约37万亿元
截至发稿日,已经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内蒙古、广西、宁夏3个自治区,福建、广东、贵州、河南、河北、黑龙江、湖南、江苏、江西、山西、山东、陕西、四川、云南14个省发布了2020年重点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有些省份只公布了重点项目个数及名称,其项目总投资、2020年计划投资额未公布;有些省份或是只公布了总投资,或是只公布了2020年计划投资额。
总的来说,按照目前公开发布的数据,全国31个省区市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中:22个省总项目数量约1.43万项,15个省项目总投资额约37万亿元,16个省2020年计划投资额6.57万亿元。具体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微信图片_20200327135047.jpg

02
基建投资是主基调
细看已披露具体投资计划的地区重大项目清单,可以发现:基建投资是各地投资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地区基建计划投资额甚至占到了总投资额的50%+。
以重庆为例,2020年将推进924个重大建设项目,总投资约2.7万亿元,年度计划完成投资约3400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最大,共包括交通、市政、水利、生态环保、能源、通信等项目367个,计划投资约1.45万亿元,占总投资额的比重为53%。
四川虽然还未发布官方项目清单,但总投资约4.4万亿元的700项重点项目中,基础设施项目就有266个,总投资约2.28万亿元,占了总量的一半。
云南则专门推出聚焦于基础设施领域的“双十”重大工程,总投资额约3.6万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占比过半,总投资约2万亿元。
另外,从1、2月份经济数据看,叠加疫情冲击,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以基建稳投资进而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将会更加凸显。相比消费拉动,基建投资作用机制更直接、政策见效更快。其次,我国中西部地区、新农村等短板领域,基建投资还有较大增长空间。
03
三省份紧急扩容疫情相关项目
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多地公布的重大项目投资清单中,与疫情相关的项目投资紧急扩容。疫情目前已基本控制住了,但扩大内需的任务还是很艰巨。
比如,江苏省安排了10个民生项目,年度计划投资958亿元,特别是为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新增安排了南京市第二医院(省传染病医院)扩建等公共卫生项目;广东省将针对此次疫情暴露出的公共卫生、环保、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短板,抓紧谋划储备一批新的项目,补充纳入今年的重点项目计划统一管理。
不止是经济大省,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的西部省份,也加大了公共卫生事业投入力度。据悉,针对疫情应对中暴露出的短板和不足,甘肃省发改委在较短时间内集中研究谋划了医疗卫生、应急管理、物资储备、冷链物流等领域补短板项目将近100个。
04
万亿投资钱从哪里来?
从已披露的信息看,不少地方的项目投资额较往年有所上浮。与2019年相比,重庆2020年重大建设项目个数、总投资均提高30%以上,特别是新开工项目个数、总投资分别提高近70%和40%。江苏年度计划投资5410亿元,比上年增加80亿元。
地方政府获取项目资金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财政拨付;二是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目前大概占到45-50%的比重。其中后者主要包括一般债、专项债,平台债、平台贷,PPP等。
但现在财政收入和基金收入下降,地方政府财力本就吃紧,预计财政资金空间有限。所以,接下来就看融资渠道的空间有多大。日前,财政部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财政部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的投资。
据悉,为多渠道筹措资金,北京市明文规定,以民间投资为主的社会投资项目投资占比不低于70%。山西省则联合国开行山西分行建立了战疫情稳投资补短板专项,确保项目能贷应贷尽贷。
天津话梅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津ICP备1500725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