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话梅糖工程服务众包平台!

程门立雪,教师节快乐!

谈天论地zc12123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222 次浏览 • 2020-09-10 13:58 • 来自相关话题

程门立雪,汉语成语,拼音是chéng mén lì xuě,旧指学生恭敬受教,现指尊敬师长;比喻求学心切和对有学问长者的尊敬。出自《宋史·杨时传》。 有关“程门立雪”的最早史料,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二程语录·侯子雅言》:“游、杨初见伊川,伊川瞑目而坐,二人侍立,既觉,顾谓曰:‘贤辈尚在此乎?日既晚,且休矣。’及出门,门外之雪深一尺”。一个是《宋史》中的《杨时传》:杨时和游酢“一日见颐,颐偶瞑坐,时与游酢侍立不去,颐既觉,则门外雪深一尺矣”。 有一次,杨时和游酢来拜见他们的老师程颐,但是当他们在窗户外边看见他们的老师在屋子里边坐着睡着了的时候,不忍心打扰他们的老师,就站在门外边,耐心无悔地等着他们的老师醒过来,天上下起了大雪,而且越下越大,杨时和游酢没有走,而是在雪中站立着,等程颐醒来的时候,门外的雪已经有一尺深了,这件事因此作为尊重老师的典范成为学界的佳话。   查看全部
程门立雪,汉语成语,拼音是chéng mén lì xuě,旧指学生恭敬受教,现指尊敬师长;比喻求学心切和对有学问长者的尊敬。出自《宋史·杨时传》。
教师节快乐1.jpg

有关“程门立雪”的最早史料,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二程语录·侯子雅言》:“游、杨初见伊川,伊川瞑目而坐,二人侍立,既觉,顾谓曰:‘贤辈尚在此乎?日既晚,且休矣。’及出门,门外之雪深一尺”。一个是《宋史》中的《杨时传》:杨时和游酢“一日见颐,颐偶瞑坐,时与游酢侍立不去,颐既觉,则门外雪深一尺矣”。
有一次,杨时和游酢来拜见他们的老师程颐,但是当他们在窗户外边看见他们的老师在屋子里边坐着睡着了的时候,不忍心打扰他们的老师,就站在门外边,耐心无悔地等着他们的老师醒过来,天上下起了大雪,而且越下越大,杨时和游酢没有走,而是在雪中站立着,等程颐醒来的时候,门外的雪已经有一尺深了,这件事因此作为尊重老师的典范成为学界的佳话。
 

23414

回复

网站公告匿名用户 发起了问题 • 1 人关注 • 0 个回复 • 1278 次浏览 • 2020-09-02 10:53 • 来自相关话题

工程设计的一些标准是什么?

回复

默认分类匿名用户 发起了问题 • 1 人关注 • 0 个回复 • 1271 次浏览 • 2020-09-01 21:50 • 来自相关话题

2020年上半年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来啦!

默认分类zc12123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443 次浏览 • 2020-08-09 10:21 • 来自相关话题

日前,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2020年上半年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统计显示,各项经济指标“涨跌互现”,其中,建筑业企业数量和劳动生产率分别同比增长10.76%、4.78%;完成竣工产值和房屋竣工面积分别同比下降7.84%、12.57%。江苏省建筑业依然领跑全国各地,总产值达到12428.68亿元,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12.33%。 数据显示,全国建筑业企业(指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不含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下同): 成总产值100840.12亿元,同比下降0.76%; 完成竣工产值38027.75亿元,同比下降7.84%; 签订合同总额390875.38亿元,同比增长7.39%; 其中新签合同额125992.08亿元,同比增长4.73%; 房屋施工面积112.06亿平方米,同比增长4.24%; 房屋竣工面积12.45亿平方米,同比下降12.57%。 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有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企业数102712个,同比增长10. 76%; 从业人数4120. 90万人,同比下降4.38%; 劳动生产率为232019元/人,同比增长4.78%。 综上情况分析,建筑业增加值经初步核算: 我国国内生产总值456614亿元,同比下降1.6%; 建筑业实现增加值28535亿元,同比下降1.9%; 增速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速0.3个百分点。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6.25%。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业总产值,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281603亿元,同比下降3.1%,其中: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同比下降3.8%; 上半年,建筑业总产值100840.12亿元; 比上年同期下降0.76%。 截至今年6月底,建筑业从业人数、企业数量和劳动生产率: 建筑业从业人数4120.90万人,比上年同期减少188.93万人,下降4.38%; 建筑业企业单位数102712个,比上年同期增加9979个,增长10.76%;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6642个,比上年同期增加152个,占建筑业企业总数的6.47%; 今年上半年,按建筑业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为232019元/人,比上年同期增长4.78%。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 营业额4259.9亿元,同比下降10.6%(折合605.8亿美元,同比下降13.8%); 新签合同额7538.2亿元,同比增长5.0%(折合1072亿美元,同比增长1.2%); 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59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2289份,新签合同额4240.2亿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6.3%,同比下降1.7%(折合603亿美元,同比下降5.2%);完成营业额2501.2亿元,占同期总额的58.7%,同比下降4.4%(折合355.7亿美元,同比下降7.8%)。 该报告还统计分析了2020年上半年各地区建筑业基本情况,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江苏依然领跑全国各地区建筑业,建筑业总产值继续超过1万亿元,达到12428.68亿元,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12. 33%。 除江苏外,总产值超过4000亿元的还有浙江、广东、四川、湖北、山东、福建、北京、河南和湖南共9个地区,上述10省市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65.87%。 从各地区建筑业总产值增长情况看,有19个地区的建筑业总产值较上年同期有不同幅度的增长。 其中,西藏、新疆的增幅排在前两位,分别达到了50.41%和24.54%。有12个地区出现负增长,其中,湖北出现了21.40%的负增长。 此外,今年上半年,按建筑业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有28个地区保持增长,3个地区有所降低。劳动生产率排序前三位的地区是北京、湖北和上海,分别为357198元/人、331313元/人和327184元/人。劳动生产率增幅超过10%的有西藏、青海、新疆、宁夏、甘肃、广西、山东、辽宁和内蒙古9个地区。 查看全部
日前,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2020年上半年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统计显示,各项经济指标“涨跌互现”,其中,建筑业企业数量和劳动生产率分别同比增长10.76%、4.78%;完成竣工产值和房屋竣工面积分别同比下降7.84%、12.57%。江苏省建筑业依然领跑全国各地,总产值达到12428.68亿元,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12.33%。


数据显示,全国建筑业企业(指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不含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下同):

成总产值100840.12亿元,同比下降0.76%;

完成竣工产值38027.75亿元,同比下降7.84%;

签订合同总额390875.38亿元,同比增长7.39%;

其中新签合同额125992.08亿元,同比增长4.73%;

房屋施工面积112.06亿平方米,同比增长4.24%;

房屋竣工面积12.45亿平方米,同比下降12.57%。


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有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企业数102712个,同比增长10. 76%;

从业人数4120. 90万人,同比下降4.38%;

劳动生产率为232019元/人,同比增长4.78%。


综上情况分析,建筑业增加值经初步核算:

我国国内生产总值456614亿元,同比下降1.6%;

建筑业实现增加值28535亿元,同比下降1.9%;

增速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速0.3个百分点。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6.25%。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业总产值,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281603亿元,同比下降3.1%,其中: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同比下降3.8%;

上半年,建筑业总产值100840.12亿元;

比上年同期下降0.76%。


截至今年6月底,建筑业从业人数、企业数量和劳动生产率:

建筑业从业人数4120.90万人,比上年同期减少188.93万人,下降4.38%;

建筑业企业单位数102712个,比上年同期增加9979个,增长10.76%;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6642个,比上年同期增加152个,占建筑业企业总数的6.47%;

今年上半年,按建筑业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为232019元/人,比上年同期增长4.78%。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

营业额4259.9亿元,同比下降10.6%(折合605.8亿美元,同比下降13.8%);

新签合同额7538.2亿元,同比增长5.0%(折合1072亿美元,同比增长1.2%);

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59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2289份,新签合同额4240.2亿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6.3%,同比下降1.7%(折合603亿美元,同比下降5.2%);完成营业额2501.2亿元,占同期总额的58.7%,同比下降4.4%(折合355.7亿美元,同比下降7.8%)。


该报告还统计分析了2020年上半年各地区建筑业基本情况,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江苏依然领跑全国各地区建筑业,建筑业总产值继续超过1万亿元,达到12428.68亿元,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12. 33%。


除江苏外,总产值超过4000亿元的还有浙江、广东、四川、湖北、山东、福建、北京、河南和湖南共9个地区,上述10省市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65.87%。


从各地区建筑业总产值增长情况看,有19个地区的建筑业总产值较上年同期有不同幅度的增长。

其中,西藏、新疆的增幅排在前两位,分别达到了50.41%和24.54%。有12个地区出现负增长,其中,湖北出现了21.40%的负增长。

此外,今年上半年,按建筑业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有28个地区保持增长,3个地区有所降低。劳动生产率排序前三位的地区是北京、湖北和上海,分别为357198元/人、331313元/人和327184元/人。劳动生产率增幅超过10%的有西藏、青海、新疆、宁夏、甘肃、广西、山东、辽宁和内蒙古9个地区。

管道工程包含什么设计

回复

管道工程11112 回复了问题 • 1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1460 次浏览 • 2020-07-20 18:55 • 来自相关话题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最新名单,全国仅79家!

谈天论地zc12123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6932 次浏览 • 2020-07-07 12:15 • 来自相关话题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证书等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Class of Certificate: Engineering Design Integrated Qualification Class-A)是我国工程设计资质等级最高、涵盖业务领域最广、条件要求最严的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可以承担电力、化工石化医药、核工业、铁道、公路、民航、市政、建筑等全部21个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以及工程总承包业务、项目管理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并可承揽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施工专业承包)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业务。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是指涵盖的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煤炭行业、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电力行业、冶金行业、军工行业、机械行业、商物粮行业、核工业行业、电子通信广电行业、轻纺行业、建材行业、铁道行业、公路行业、水运行业、民航行业、市政行业、农林行业、水利行业、海洋行业、建筑行业。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相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3)近3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近5年内2次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或近5年内2次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 (4)具有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 技术条件 (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合理。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00人,且注册专业不少于5个,5个专业的注册人员总数不低于40人。 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5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项。 (4)近10年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金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 (5)近10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5项以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且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有完善的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通过ISO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3)具有与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 数据来源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data ... me%3D 1、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周军 上海市 2、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钮新强 湖北省-武汉市 3、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裴宏伟 北京市-市辖区 4、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 周成平 河南省-洛阳市 5、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刘为群 天津市 6、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张毅 天津市-市辖区 7、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冯树荣 湖南省-长沙市 8、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顾晋 上海市 9、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许一君 浙江省-宁波市 10、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忠胜 湖北省-武汉市 11、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杨卫东 江苏省-南京市 12、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韩国瑞 北京市 13、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邢佩旭 北京市-市辖区 14、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徐鹏飞 北京市 15、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凌汉东 上海市 16、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陈新军 湖北省-武汉市 17、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杨晖 上海市 18、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蒋再秋 湖北省-武汉市 19、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黎明红 吉林省-长春市 20、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孟庆利 河南省-郑州市 21、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李缠乐 山西省-太原市 22、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郝群岩 四川省-成都市 23、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廖元庆 陕西省-西安市 24、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刘志刚 北京市 25、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汤友富 北京市 26、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赵振元 四川省-成都市 27、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李寿兵 北京市 28、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毓 北京市 29、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郭伟华 浙江省-杭州市 30、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张定元 北京市-市辖区 31、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陆志方 北京市 32、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刘海军 北京市 33、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袁学民 天津市 34、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王炯 上海市-市辖区 35、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农兴中 广东省-广州市 36、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项明武 湖北省-武汉市 37、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敏 四川省-成都市 38、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大鹏 江苏省-南京市 39、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高康 上海市 40、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黄志秋 广东省-广州市 41、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金良 河南省-郑州市 42、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王新革 北京市 43、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王雷鸣 山东省-济南市 44、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潘继录 贵州省-贵阳市 45、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马向东 北京市-市辖区 46、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肖学文 重庆市 47、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徐潜 北京市 48、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姜春林 天津市 49、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王海 陕西省-西安市 50、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胡明 陕西省-西安市 51、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田野 江苏省-南京市 52、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孙丽丽 北京市 53、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春生 浙江省-杭州市 54、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柴信众 天津市 55、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伟仪 广东省-广州市 56、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又幸 浙江省-杭州市 57、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李铁军 黑龙江省-大庆市 58、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史春海 甘肃省-兰州市 59、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吴明先 陕西省-西安市 60、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郝荣国 北京市 61、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廉大为 北京市 62、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吴德荣 上海市 63、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刘为民 陕西省-西安市 64、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黄河 四川省-成都市 65、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李杨 北京市-市辖区 66、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冯峻林 云南省-昆明市 67、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吴光美 安徽省-合肥市 68、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刘小虎 北京市-市辖区 69、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吴爱清 湖北省-武汉市 70、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金月昶 辽宁省-大连市 71、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刘桂生 北京市-市辖区 72、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杨书平 湖北省-武汉市 73、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丁跃达 天津市 74、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裴岷山 北京市 75、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程腊春 湖北省-武汉市 76、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贾志杰 河南省-郑州市 77、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刘一横 四川省-成都市 78、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 谢崇亮 山东省-青岛市 79、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桑广世 河北省-廊坊市   查看全部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证书等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Class of Certificate: Engineering Design Integrated Qualification Class-A)是我国工程设计资质等级最高、涵盖业务领域最广、条件要求最严的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可以承担电力、化工石化医药、核工业、铁道、公路、民航、市政、建筑等全部21个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以及工程总承包业务、项目管理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并可承揽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施工专业承包)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业务。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是指涵盖的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煤炭行业、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电力行业、冶金行业、军工行业、机械行业、商物粮行业、核工业行业、电子通信广电行业、轻纺行业、建材行业、铁道行业、公路行业、水运行业、民航行业、市政行业、农林行业、水利行业、海洋行业、建筑行业。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相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3)近3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近5年内2次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或近5年内2次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
(4)具有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
技术条件
(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合理。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00人,且注册专业不少于5个,5个专业的注册人员总数不低于40人。
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5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项。
(4)近10年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金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
(5)近10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5项以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且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有完善的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通过ISO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3)具有与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

数据来源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data ... me%3D
1、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周军
上海市
2、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钮新强
湖北省-武汉市
3、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裴宏伟
北京市-市辖区
4、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
周成平
河南省-洛阳市
5、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刘为群
天津市
6、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张毅
天津市-市辖区
7、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冯树荣
湖南省-长沙市
8、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顾晋
上海市
9、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许一君
浙江省-宁波市
10、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忠胜
湖北省-武汉市
11、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杨卫东
江苏省-南京市
12、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韩国瑞
北京市
13、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邢佩旭
北京市-市辖区
14、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徐鹏飞
北京市
15、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凌汉东
上海市
16、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陈新军
湖北省-武汉市
17、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杨晖
上海市
18、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蒋再秋
湖北省-武汉市
19、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黎明红
吉林省-长春市
20、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孟庆利
河南省-郑州市
21、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李缠乐
山西省-太原市
22、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郝群岩
四川省-成都市
23、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廖元庆
陕西省-西安市
24、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刘志刚
北京市
25、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汤友富
北京市
26、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赵振元
四川省-成都市
27、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李寿兵
北京市
28、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毓
北京市
29、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郭伟华
浙江省-杭州市
30、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张定元
北京市-市辖区
31、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陆志方
北京市
32、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刘海军
北京市
33、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袁学民
天津市
34、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王炯
上海市-市辖区
35、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农兴中
广东省-广州市
36、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项明武
湖北省-武汉市
37、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敏
四川省-成都市
38、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大鹏
江苏省-南京市
39、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高康
上海市
40、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黄志秋
广东省-广州市
41、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金良
河南省-郑州市
42、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王新革
北京市
43、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王雷鸣
山东省-济南市
44、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潘继录
贵州省-贵阳市
45、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马向东
北京市-市辖区
46、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肖学文
重庆市
47、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徐潜
北京市
48、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姜春林
天津市
49、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王海
陕西省-西安市
50、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胡明
陕西省-西安市
51、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田野
江苏省-南京市
52、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孙丽丽
北京市
53、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春生
浙江省-杭州市
54、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柴信众
天津市
55、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伟仪
广东省-广州市
56、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又幸
浙江省-杭州市
57、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李铁军
黑龙江省-大庆市
58、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史春海
甘肃省-兰州市
59、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吴明先
陕西省-西安市
60、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郝荣国
北京市
61、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廉大为
北京市
62、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吴德荣
上海市
63、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刘为民
陕西省-西安市
64、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黄河
四川省-成都市
65、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李杨
北京市-市辖区
66、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冯峻林
云南省-昆明市
67、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吴光美
安徽省-合肥市
68、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刘小虎
北京市-市辖区
69、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吴爱清
湖北省-武汉市
70、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金月昶
辽宁省-大连市
71、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刘桂生
北京市-市辖区
72、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杨书平
湖北省-武汉市
73、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丁跃达
天津市
74、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裴岷山
北京市
75、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程腊春
湖北省-武汉市
76、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贾志杰
河南省-郑州市
77、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刘一横
四川省-成都市
78、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
谢崇亮
山东省-青岛市
79、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桑广世
河北省-廊坊市
 

工程设计人来话梅糖众包平台摆摊吧!

默认分类zc12123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158 次浏览 • 2020-06-05 11:51 • 来自相关话题

响应号召快来摆摊
响应号召快来摆摊
摆摊.png

操作蛙式打夯机应注意哪些事项?

默认分类1111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2 个回复 • 1460 次浏览 • 2020-06-01 14:54 • 来自相关话题

话梅糖真的很好用

回复

需求快讯匿名用户 发起了问题 • 1 人关注 • 0 个回复 • 883 次浏览 • 2020-05-29 09:17 • 来自相关话题

重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发布!6月1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zc12123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061 次浏览 • 2020-04-04 22:27 • 来自相关话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话梅糖工程设计常用标准规范查询系统 查看全部
WX20200404-222459111.png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话梅糖工程设计常用标准规范查询系统
天津话梅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津ICP备1500725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