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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谈天论地黎明的曙光1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721 次浏览 • 2018-10-16 16:09 • 来自相关话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提高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务实创新,坚持信息引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改革内容。 1.实现过程全覆盖。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能源一般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2.分类管理项目。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及建设规模划分为六类: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 3.精简审批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涉及中介事项,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对国家法律法规中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对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提请修改。 4.优化审批流程。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按照项目不同类型,实行分段审批、并联办理、交叉进行、告知承诺、容缺后补、以函代证、限时办结。 5.转变管理方式。对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边界进行明晰,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凡是能由部门内部或部门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再以审批或备案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申报提供,转变为部门内部工作,强化服务及事中事后监管。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形成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建成以“政务一网通”为基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从申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控制在90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获得施工许可证67个工作日、竣工验收13个工作日,总体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竣工验收控制在50个工作日内。到2019年,通过全面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放管服”改革和“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努力打造国际一流、全国最优的建设管理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优化审批阶段。 1.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明确各阶段实施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顺序、审批责任主体及审批时限等。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消防和人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按照“只少不多”的原则,将一般和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审批阶段;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简化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审批阶段;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直接批复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 2.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等事项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将用水计划指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许可等事项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将临时用地许可、占掘道路审批等事项纳入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程质量安全登记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将地名命名更名等事项纳入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 (五)分类细化流程。 1.对六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不同的审批阶段细化审批流程,制定审批流程图。审批流程图包括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全流程总审批时限以及各审批阶段、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水利、交通、能源工程应当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制定审批流程图。 2.构建小型项目快速审批机制。进一步采取减环节、压时限、优服务的改革措施。其中: (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对不涉及建筑面积变化的内部改造和原挖原换的市政管网项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现状改建、扩建的项目,直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同时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凭承诺书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施工许可阶段。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类项目(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除外)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取得消防审核备案手续后,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即可开工。500平方米以下工程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审核备案手续。 (3)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推进变电站、电力线路等电网工程项目以函代证、信用承诺、简化并行等联合审批机制落地。电网工程项目不再办理施工许可审批。160千瓦(kW)及以下低压工商业等所有外部电源工程,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许可、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等审批事项,只要明确破路方案、破绿方案、占路保护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即可施工。 (六)大力推广并联审批。 强化并联审批机制。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制定本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确保各阶段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投资立项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规划部门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阶段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三、精简审批环节 (七)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1.提前进行土地收储征转。制定全市统一的精简收储征转简化流程,明确事项、要件、权限、时限等内容。各区对项目可以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以及项目意向协议,提前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土地进行收储和征转,确保在项目招商签约前完成土地收储和征转手续。 2.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建设项目不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审批(含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 3.简化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对出让(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商业、住宅类建筑工程,以土地交易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审材料;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4.优化单独选址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城市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附属场站项目,取消单独选址前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手续,根据批复的专项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 5.全面规范规划主观审查。全面提升天津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并实行动态维护机制。建立主观审查负面清单,凡是建筑布局、外檐风格不在负面清单之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规划主观审查一律予以通过。 6.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项目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7.放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限制。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可以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8.简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条件。取消合同备案、建筑节能技术资料、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年度投资计划文件等要件。对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施工许可。 9.推行以函代证模式。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受理的函作为用地批准手续,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函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待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10.制定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豁免清单。全面梳理和列出现行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简化申请条件,减少前置要件。针对不同类别工程项目特性,制定审批豁免清单。细化豁免事项、流程及前后审批事项的衔接机制,以及豁免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豁免清单内的项目不再办理相关阶段许可手续。 (八)下放审批权限。 强化建设项目属地化管理。按照方便企业办事的原则,除轨道交通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线性工程外,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并核发施工许可证。监管部门要与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督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服务效能。 (九)合并审批事项。 1.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合并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登记,与施工许可一并进件,同时出证。 2.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合并办理,不再单独审批。最大限度整合申请材料,实现建设单位一次提交材料,规划审批部门同时审查,一次出证。 3.实行联合审图机制。将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施许可事项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加强图审机构的培训监管,实现一类机构、一次审查、结果互认。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 4.推行联合验收与专项验收双轨机制。建设项目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检测试验后,对于涉及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等验收事项的,建设单位可以向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申请联合验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消防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人防防护设施等人防要求、防雷装置开展联合勘验,完成联合验收。 5.推行土地规划“多测合一”。整合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测绘环节,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制定“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范、成果形式等标准,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做好机构信息核查和行业行为监管。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规范,明确服务时间,公开收费标准,实现“一次委托、一次测绘、成果共用”。 (十)转变管理方式。 1.制定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目录,明确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管理方式、内部征求意见的要求等内容。 2.优化规划征询机制。办理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时,取消涉及地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审查环节,由规划部门向地震、气象等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指标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审批部门征求人防、消防等部门意见,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3.推行园区“多评合一”。在市、区、乡镇三级工业、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由园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可以将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列入评估范围。将原来需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改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项目无需单独评估评审。相关部门应制定推动区域评估评审的实施细则,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开展转变为整体开展、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 (十一)调整审批时序。 1.落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 2.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并纳入审批流程实施统一管理。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服务指南及操作规程,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二)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各审批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告知承诺的审批流程、办理方式等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有关批文和证照。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三)构建“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建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目标,整合空间管理分区,基本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在一张图上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图。建立以“多规合一”“一张蓝图”为支撑、多部门协同参与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建设全市统一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十四)建设“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借鉴先进地区成熟经验做法,整合各部门现有审批管理系统,由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建设形成市、区两级统一,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丰富项目基础信息、办理过程信息、审批业务数据,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事项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全程锁控项目信息和办理过程,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控和各阶段时间节点控制,完善到期预警、超期警示、催办督办、过程纠偏、异常处理等功能,杜绝“体外循环”。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投资在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实时传送。 实行“一网通办”。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建立项目审批管理信息空间,实行网上咨询、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跟踪督办,推行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数据化、电子化,全面提升建设项目审批办理便利化水平。 (十五)强化“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在现有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的基础上,组织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市政配套部门进驻中心,整合窗口职能,提升服务能力,完善“单一窗口、综合受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实现两级中心统一受理、限时办结、到期预警、超时通报,切实提升项目审批服务效率。 (十六)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进一步强化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七)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审批服务协调机制,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审批服务部门和单位履行审批服务职能的督办,对项目审批服务实行全过程封闭式检查与考核。 根据试点方案改革措施,对照上位法梳理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上位法和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公共服务事项,提出取消、修改的调整意见,上报有关部门。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十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黑名单制度,制定联合奖惩措施,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告知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并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1.取消、调整项目审批中介环节。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要件一律取消。市审批办组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再梳理、再精简,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减少中介服务事项和要件的清单。进一步取消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中介服务事项或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最大程度地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中介环节调整至建设项目开工前同步完成。 2.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中介机构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文本格式内容“四规范”的要求,强化对中介机构提供项目审批要件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3.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依托“政务一网通”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加强纵横联动,实现中介服务提供的行政许可要件与行政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强化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将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审批要件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档案,并在行政许可服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建委、市审批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水务集团、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能源集团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牵头会同各部门会商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建立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协作配合;涉及重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报有权机关授权。 (二十二)建立考评机制。以企业和群众感受为标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考评机制和考评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鼓励企业参与改革,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2.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改革试点事项及改革意见清单 3.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4.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查看全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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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提高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务实创新,坚持信息引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改革内容。

1.实现过程全覆盖。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能源一般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2.分类管理项目。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及建设规模划分为六类: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

3.精简审批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涉及中介事项,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对国家法律法规中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对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提请修改。

4.优化审批流程。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按照项目不同类型,实行分段审批、并联办理、交叉进行、告知承诺、容缺后补、以函代证、限时办结。

5.转变管理方式。对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边界进行明晰,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凡是能由部门内部或部门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再以审批或备案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申报提供,转变为部门内部工作,强化服务及事中事后监管。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形成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建成以“政务一网通”为基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从申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控制在90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获得施工许可证67个工作日、竣工验收13个工作日,总体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竣工验收控制在50个工作日内。到2019年,通过全面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放管服”改革和“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努力打造国际一流、全国最优的建设管理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优化审批阶段。

1.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明确各阶段实施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顺序、审批责任主体及审批时限等。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消防和人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按照“只少不多”的原则,将一般和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审批阶段;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简化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审批阶段;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直接批复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

2.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等事项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将用水计划指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许可等事项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将临时用地许可、占掘道路审批等事项纳入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程质量安全登记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将地名命名更名等事项纳入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

(五)分类细化流程。

1.对六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不同的审批阶段细化审批流程,制定审批流程图。审批流程图包括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全流程总审批时限以及各审批阶段、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水利、交通、能源工程应当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制定审批流程图。

2.构建小型项目快速审批机制。进一步采取减环节、压时限、优服务的改革措施。其中:

(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对不涉及建筑面积变化的内部改造和原挖原换的市政管网项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现状改建、扩建的项目,直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同时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凭承诺书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施工许可阶段。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类项目(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除外)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取得消防审核备案手续后,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即可开工。500平方米以下工程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审核备案手续。

(3)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推进变电站、电力线路等电网工程项目以函代证、信用承诺、简化并行等联合审批机制落地。电网工程项目不再办理施工许可审批。160千瓦(kW)及以下低压工商业等所有外部电源工程,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许可、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等审批事项,只要明确破路方案、破绿方案、占路保护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即可施工。

(六)大力推广并联审批。

强化并联审批机制。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制定本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确保各阶段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投资立项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规划部门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阶段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三、精简审批环节

(七)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1.提前进行土地收储征转。制定全市统一的精简收储征转简化流程,明确事项、要件、权限、时限等内容。各区对项目可以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以及项目意向协议,提前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土地进行收储和征转,确保在项目招商签约前完成土地收储和征转手续。

2.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建设项目不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审批(含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

3.简化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对出让(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商业、住宅类建筑工程,以土地交易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审材料;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4.优化单独选址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城市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附属场站项目,取消单独选址前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手续,根据批复的专项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

5.全面规范规划主观审查。全面提升天津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并实行动态维护机制。建立主观审查负面清单,凡是建筑布局、外檐风格不在负面清单之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规划主观审查一律予以通过。

6.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项目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7.放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限制。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可以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8.简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条件。取消合同备案、建筑节能技术资料、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年度投资计划文件等要件。对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施工许可。

9.推行以函代证模式。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受理的函作为用地批准手续,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函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待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10.制定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豁免清单。全面梳理和列出现行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简化申请条件,减少前置要件。针对不同类别工程项目特性,制定审批豁免清单。细化豁免事项、流程及前后审批事项的衔接机制,以及豁免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豁免清单内的项目不再办理相关阶段许可手续。

(八)下放审批权限。

强化建设项目属地化管理。按照方便企业办事的原则,除轨道交通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线性工程外,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并核发施工许可证。监管部门要与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督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服务效能。

(九)合并审批事项。

1.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合并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登记,与施工许可一并进件,同时出证。

2.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合并办理,不再单独审批。最大限度整合申请材料,实现建设单位一次提交材料,规划审批部门同时审查,一次出证。

3.实行联合审图机制。将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施许可事项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加强图审机构的培训监管,实现一类机构、一次审查、结果互认。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

4.推行联合验收与专项验收双轨机制。建设项目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检测试验后,对于涉及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等验收事项的,建设单位可以向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申请联合验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消防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人防防护设施等人防要求、防雷装置开展联合勘验,完成联合验收。

5.推行土地规划“多测合一”。整合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测绘环节,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制定“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范、成果形式等标准,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做好机构信息核查和行业行为监管。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规范,明确服务时间,公开收费标准,实现“一次委托、一次测绘、成果共用”。

(十)转变管理方式。

1.制定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目录,明确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管理方式、内部征求意见的要求等内容。

2.优化规划征询机制。办理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时,取消涉及地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审查环节,由规划部门向地震、气象等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指标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审批部门征求人防、消防等部门意见,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3.推行园区“多评合一”。在市、区、乡镇三级工业、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由园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可以将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列入评估范围。将原来需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改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项目无需单独评估评审。相关部门应制定推动区域评估评审的实施细则,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开展转变为整体开展、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

(十一)调整审批时序。

1.落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

2.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并纳入审批流程实施统一管理。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服务指南及操作规程,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二)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各审批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告知承诺的审批流程、办理方式等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有关批文和证照。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三)构建“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建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目标,整合空间管理分区,基本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在一张图上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图。建立以“多规合一”“一张蓝图”为支撑、多部门协同参与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建设全市统一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十四)建设“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借鉴先进地区成熟经验做法,整合各部门现有审批管理系统,由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建设形成市、区两级统一,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丰富项目基础信息、办理过程信息、审批业务数据,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事项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全程锁控项目信息和办理过程,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控和各阶段时间节点控制,完善到期预警、超期警示、催办督办、过程纠偏、异常处理等功能,杜绝“体外循环”。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投资在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实时传送。

实行“一网通办”。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建立项目审批管理信息空间,实行网上咨询、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跟踪督办,推行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数据化、电子化,全面提升建设项目审批办理便利化水平。

(十五)强化“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在现有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的基础上,组织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市政配套部门进驻中心,整合窗口职能,提升服务能力,完善“单一窗口、综合受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实现两级中心统一受理、限时办结、到期预警、超时通报,切实提升项目审批服务效率。

(十六)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进一步强化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七)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审批服务协调机制,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审批服务部门和单位履行审批服务职能的督办,对项目审批服务实行全过程封闭式检查与考核。

根据试点方案改革措施,对照上位法梳理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上位法和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公共服务事项,提出取消、修改的调整意见,上报有关部门。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十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黑名单制度,制定联合奖惩措施,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告知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并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1.取消、调整项目审批中介环节。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要件一律取消。市审批办组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再梳理、再精简,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减少中介服务事项和要件的清单。进一步取消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中介服务事项或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最大程度地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中介环节调整至建设项目开工前同步完成。

2.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中介机构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文本格式内容“四规范”的要求,强化对中介机构提供项目审批要件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3.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依托“政务一网通”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加强纵横联动,实现中介服务提供的行政许可要件与行政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强化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将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审批要件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档案,并在行政许可服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建委、市审批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水务集团、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能源集团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牵头会同各部门会商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建立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协作配合;涉及重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报有权机关授权。

(二十二)建立考评机制。以企业和群众感受为标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考评机制和考评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鼓励企业参与改革,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2.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改革试点事项及改革意见清单

3.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4.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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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解读 |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如何助力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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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主要任务等,引发高度关注。 如何认识《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与以往的行动计划相比呈现出哪些创新和亮点?落实好《行动计划》应在哪些方面下功夫?就这些问题,本报记者第一时间专访了业内相关专家。 总体治理思路更加系统 《行动计划》的出台,意义和影响都十分重大。 近年来,我国大气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和提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治理效果明显,但环境形势仍然严峻,要走出“靠天吃饭”的阶段仍然任重道远。 6月20日,在《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政策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强调,《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具体行动,随着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必将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乃至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行动计划》将作为这3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的行动指南,明确各项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确保3年内在改善空气质量、补齐小康短板方面取得更大成效。其中所提出的重点领域和手段都是具体指向目前大气环境管理中的突出短板或主要挑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大气环境规划部副主任雷宇说。 《行动计划》与“大气十条”、《“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规定进行了充分衔接,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并在此基础上增强了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措施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表示,《行动计划》在总结“大气十条”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更加系统的总体治理思路,即“四个四”(突出四个重点、优化四大结构、强化四项支撑、实现四项明显),这决定了接下来的蓝天保卫战正在向纵深推进。 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包存宽认为,《行动计划》在名称上与“大气十条”做了一个递进和承接,表明接下来的行动由污染治理向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转变。包存宽说:“5年的治理说明蓝天是能够实现并且已经实现,但是目前还不稳定,让蓝天白云成为一种长期持续的状态,是我们未来的目标。” 结构性调整力度更大 《行动计划》“四个四”的总体思路作为总体框架,清晰地回答了未来3年蓝天保卫战应该怎么打的问题。“四个重点”明确了未来3年蓝天保卫战的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而四大结构性问题的调整触及到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根源性层面。 “‘大气十条’重拳出击了以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和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行动计划》加上了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这是调整力度加大的必由之路,也是全面改善空气质量的下一个突破点。”彭应登表示。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后,移动源的治理进入新阶段。随后,针对柴油货车治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陆续被提上日程,《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也尘埃落定。同时,货物运输结构调整、车船结构调整、油品质量升级也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当中。 “用地结构”在《行动计划》首次提出,看似是新名词,但其内涵并不陌生,包含沙尘污染、裸露矿山、秸秆焚烧以及农业源氨排放的治理。 雷宇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工业点源和移动源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化,各类扬尘、秸秆焚烧、农业氨等面源污染对PM2.5污染的贡献进一步凸显。今年4月以来,全国经历了3次大范围沙尘,明显多于去年同期。矿山尤其是露天矿山的粗放开发对生态环境会造成严重影响。秸秆露天焚烧是影响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东北地区夏秋季PM2.5浓度的重要因素。氨在大气中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进行化学反应,生成硫酸盐、硝酸盐和铵盐,使得PM2.5浓度升高,而养殖业和种植业是我国大气氨排放的主要排放源,排放量在全国排放总量中的占比在80%左右。 由此可见,《行动计划》将用地结构作为四大结构之一,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区域联防联控作为“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建立起的有效机制,在“四项支撑”中占据一席之地。值得一提的是,《行动计划》提出“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建立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纳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彭应登表示,从“协作”到“领导”的转变,体现了一个更高级别管理机制的形成,成为一根强有力的纽带,以有效加强地区各方面的协调合作。 责任落实体系更加具体 《行动计划》明确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可以看到,《行动计划》每一条措施末尾,都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让人眼前一亮。“通过明确具体措施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有助于各部门牢固树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识,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保工作责任体系,从而推动社会各界统一思想,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行动计划》各项要求和措施,最终打赢蓝天保卫战。”雷宇强调。 《行动计划》明确了要深入开展中央环保督察,提出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中央环保督察及其“回头看”的重要内容,并针对重点区域统筹安排专项督察,夯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 彭应登表示,接下来,中央环保督察的持续开展仍然是压实地方责任的重要措施,但仅有这把利剑还不够,还需要六大督察局和地方各级环保督查中心作为辅助和补充。此外,作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媒体在污染治理过程中承担了曝光和后续监督的作用,使得一系列重大污染案件得到社会关注,也为执法提供了线索。 包存宽认为,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特征明显,大到一个区域的整体污染,小到一家企业的无组织排放,不同尺度的污染问题对应到由哪一级政府负责应进一步明确,从而形成高效的响应机制。 包存宽说,目前的追责问责大多是在程序性层面,如何彻底扭转地方政府的观念,从源头激发他们对环境问题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自觉性意识,以发展经济的智慧去治理环境,才是督促地方政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之策。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米西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7/03/content_5303158.htm   查看全部
国务院日前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主要任务等,引发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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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与以往的行动计划相比呈现出哪些创新和亮点?落实好《行动计划》应在哪些方面下功夫?就这些问题,本报记者第一时间专访了业内相关专家。

总体治理思路更加系统

《行动计划》的出台,意义和影响都十分重大。

近年来,我国大气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和提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治理效果明显,但环境形势仍然严峻,要走出“靠天吃饭”的阶段仍然任重道远。

6月20日,在《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政策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强调,《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具体行动,随着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必将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乃至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行动计划》将作为这3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的行动指南,明确各项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确保3年内在改善空气质量、补齐小康短板方面取得更大成效。其中所提出的重点领域和手段都是具体指向目前大气环境管理中的突出短板或主要挑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大气环境规划部副主任雷宇说。

《行动计划》与“大气十条”、《“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规定进行了充分衔接,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并在此基础上增强了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措施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表示,《行动计划》在总结“大气十条”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更加系统的总体治理思路,即“四个四”(突出四个重点、优化四大结构、强化四项支撑、实现四项明显),这决定了接下来的蓝天保卫战正在向纵深推进。

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包存宽认为,《行动计划》在名称上与“大气十条”做了一个递进和承接,表明接下来的行动由污染治理向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转变。包存宽说:“5年的治理说明蓝天是能够实现并且已经实现,但是目前还不稳定,让蓝天白云成为一种长期持续的状态,是我们未来的目标。”

结构性调整力度更大

《行动计划》“四个四”的总体思路作为总体框架,清晰地回答了未来3年蓝天保卫战应该怎么打的问题。“四个重点”明确了未来3年蓝天保卫战的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而四大结构性问题的调整触及到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根源性层面。

“‘大气十条’重拳出击了以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和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行动计划》加上了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这是调整力度加大的必由之路,也是全面改善空气质量的下一个突破点。”彭应登表示。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后,移动源的治理进入新阶段。随后,针对柴油货车治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陆续被提上日程,《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也尘埃落定。同时,货物运输结构调整、车船结构调整、油品质量升级也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当中。

“用地结构”在《行动计划》首次提出,看似是新名词,但其内涵并不陌生,包含沙尘污染、裸露矿山、秸秆焚烧以及农业源氨排放的治理。

雷宇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工业点源和移动源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化,各类扬尘、秸秆焚烧、农业氨等面源污染对PM2.5污染的贡献进一步凸显。今年4月以来,全国经历了3次大范围沙尘,明显多于去年同期。矿山尤其是露天矿山的粗放开发对生态环境会造成严重影响。秸秆露天焚烧是影响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东北地区夏秋季PM2.5浓度的重要因素。氨在大气中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进行化学反应,生成硫酸盐、硝酸盐和铵盐,使得PM2.5浓度升高,而养殖业和种植业是我国大气氨排放的主要排放源,排放量在全国排放总量中的占比在80%左右。

由此可见,《行动计划》将用地结构作为四大结构之一,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区域联防联控作为“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建立起的有效机制,在“四项支撑”中占据一席之地。值得一提的是,《行动计划》提出“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建立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纳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彭应登表示,从“协作”到“领导”的转变,体现了一个更高级别管理机制的形成,成为一根强有力的纽带,以有效加强地区各方面的协调合作。

责任落实体系更加具体

《行动计划》明确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可以看到,《行动计划》每一条措施末尾,都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让人眼前一亮。“通过明确具体措施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有助于各部门牢固树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识,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保工作责任体系,从而推动社会各界统一思想,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行动计划》各项要求和措施,最终打赢蓝天保卫战。”雷宇强调。

《行动计划》明确了要深入开展中央环保督察,提出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中央环保督察及其“回头看”的重要内容,并针对重点区域统筹安排专项督察,夯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

彭应登表示,接下来,中央环保督察的持续开展仍然是压实地方责任的重要措施,但仅有这把利剑还不够,还需要六大督察局和地方各级环保督查中心作为辅助和补充。此外,作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媒体在污染治理过程中承担了曝光和后续监督的作用,使得一系列重大污染案件得到社会关注,也为执法提供了线索。

包存宽认为,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特征明显,大到一个区域的整体污染,小到一家企业的无组织排放,不同尺度的污染问题对应到由哪一级政府负责应进一步明确,从而形成高效的响应机制。

包存宽说,目前的追责问责大多是在程序性层面,如何彻底扭转地方政府的观念,从源头激发他们对环境问题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自觉性意识,以发展经济的智慧去治理环境,才是督促地方政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之策。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米西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7/03/content_5303158.htm  

重要通知!9月1日起,192类建设项目必须做环评!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项目管理轻舞飞扬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75 次浏览 • 2017-07-15 17:02 • 来自相关话题

重要通知!近日环保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从2017年9月1日起,192类建设项目必须要进行环评,并提高了建设项目环评的标准,要求地方要根据项目建设特征和所在地区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这是环境部对企业环评的最新要求,对建设项目单位影响很大,192个建设项目名录及环评最新标准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查看全部


重要通知!近日环保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从2017年9月1日起,192类建设项目必须要进行环评,并提高了建设项目环评的标准,要求地方要根据项目建设特征和所在地区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这是环境部对企业环评的最新要求,对建设项目单位影响很大,192个建设项目名录及环评最新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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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发布:部署149 项重点任务

谈天论地黎明的曙光1 发表了文章 • 1 个评论 • 938 次浏览 • 2017-01-15 11:40 • 来自相关话题

1月13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发布了《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该《规划》是《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 年)》 在“十三五”期间的阶段性目标,是未来五年推进能源技术革命的重要指南。 《规划》指出,按照当前世界能源前沿技术的发展方向以及我国能源发展需求,聚焦于清洁高效化石能源、新能源电力系统、安全先进核能、战略性能源技术以及能源基础材料五个重点研究任务,推动能源生产利用方式变革,为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围绕“十三五”期间我国能源产业发展重大需求,着眼推动能源技术革命,聚焦形成五个重大能源科技专题,每个技术领域按照应用推广一批、示范试验一批、集中攻关一批进行任务分类。 重点任务中指出将集中攻关类以 G 代表(共 70 项),示范试验类以 S 代 表(共 48 项),应用推广类以 T 代表(共 31 项),重点任务共计 149 项。 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 因字数限制,本文只做文件摘编   一、能源科技发展形势 随着新一轮工业革命兴起,应对气候变化日益成为全球共识,能源技术正在成为引领能源产业变革、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源动力。 (一)世界能源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 传统能源的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成为主要发展趋势。 在勘探开发领域,页岩油气和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成为油气产量的新增长点,复合开采成为整个石油开采的主要方向,深水油气勘探开发向海底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在加工利用领域,劣质原油提质技术、清洁燃油生产技术、煤基多联产技术、煤气化技术、煤制化学品正成为能源科技主攻方向。火力发电技术正朝着清洁、高效、节能、节水的方向发展,主要国家均在开展700℃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技术研发,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富氧燃烧技术正在快速发展。 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现代电网的融合是世界能源可持续转型的核心。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继续沿着高效率、低成本方向持续进步,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开始规模化示范;风力发电继续向大型化、智能化和高可靠性方向发展,远海和高空风能开发开始提上日程; 在战略层面,主要能源大国均制定政策措施加强技术创新, 积极部署发展清洁能源技术,着力通过提升能源产业结构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 纵观全球能源技术发展动态和主要能源大国推动能源科技创新的举措,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和启示: 一是能源科技创新进入高度活跃期,新兴能源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快对传统能源技术的替代,对世界能源格局和经济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是绿色低碳是能源科技创新的主要方向,重点集中在传统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能源互联网和大规模储能技术、先进能源装备及关键材料等领域。  三是世界主要国家均把能源技术视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突破口,制定各种政策措施抢占发展制高点,增强国家竞争力并保持领先地位。 (二)我国能源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大力推动能源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关键时期,通过不断创新发展思路,不断健全能源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夯实能源科技创新基础,集中力量突破重大关键技术瓶颈,以科技为先导,引领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的重大变革,按照应用推广一批、试验示范一批、集中攻关一批的发展路径推动能源技术革命,重点发展清洁高效化石能源技术、新能源电力系统技术、安全先进核能技术、战略性能源技术、能源基础材料技术等,是未来五年我国能源科技创新的重大使命。 二、发展目标 从 2016 年到 2020 年集中力量突破重大关键技术、关键材料和关键装备,实现能源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能源产业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初步形成。 在清洁高效化石能源技术领域,促进煤炭绿色高效开发,实现致密气、煤层气和稠重油资源的高效开发,推动页岩油气、致密油和海洋深水油气资源的有效开发。掌握低阶煤转化提质、煤制油、煤制气、油品升级等关键技术。进一步提高燃煤发电效率,提高燃煤机组弹性运行和灵活调节能力,攻克多污染物一体化脱除技术,整体能效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新能源电力系统技术领域,重点攻克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并网和大规模外送技术、大规模供需互动、多能源互补综合利用、分布式供能、智能配电网与微电网等技术,在机械储能、电化学储能、储热等储能技术上实现突破,提升电网关键装备和系统的技术水平;掌握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主的能源系统关键技术,开展海洋能、地热能利用试验示范工程建设,实现可再生能源大规模、低成本、高效率开发利用,支撑 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 15%的战略目标。 在安全先进核能技术领域,建成自主产权的先进三代压水堆示范工程,掌握大型先进压水堆、高温气冷堆、快堆、模块化小型堆关键技术,钍基熔盐堆研究取得突破,深入研发先进核燃料技术、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先进后处理技术,建立适合我国大型压水堆核电厂延寿论证的技术体系。 在战略性能源技术领域,掌握微型、小型燃气轮机设计、试验和制造技术,实现中型和重型燃气轮机的设计、试验和制造自主化;突破高能量密度特种清洁油品关键技术,建设煤制油、生物航空燃油等示范工程;超导输电、储能装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氢能、燃料电池成套技术产业化;可控核聚变、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利用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能源基础材料技术领域,研制出高温金属材料及核级材料,进一步提高光伏组件用高分子材料、储能用电极材料等技术参数,大幅降低成本,实现新型节能材料走向市场应用;掌握多种高效低成本催化材料生产技术。 在能源生产、输送、消费等各环节开展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通过技术升级和系统集成优化实现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单位能耗明显下降。 三、重点任务 本章节中,集中攻关类以 G 代表(共 70 项),示范试验类以 S 代 表(共 48 项),应用推广类以 T 代表(共 31 项),重点任务共计 149 项。(详情内容,请查看原文) (一)清洁高效化石能源技术 在化石能源深度勘探开发领域,进一步提高煤炭开发效率和油气资源采收率,加强致密气、致密油、稠油、页岩气、页岩油和煤层气等勘探及低成本高效开发,研发深水油气有效开发关键技术及装备,提升我国煤油气资源的自我供给和保障能力。 在燃料加工领域,掌握低阶煤提质工艺,研究适应性广的低阶煤热解分质转化技术,开发煤油共处理技术和分级液化技术;加强重劣质原油加工技术研发和应用,攻关清洁油品生产技术,适应油品升级的需要。 在清洁高效燃煤发电领域,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超超临界机组、大型 IGCC 机组、循环流化床机组设计制造技术,研发低能耗大规模 CO2捕集工艺与设备,开展多污染物一体化脱除技术和工艺的自主化研发,开展火电机组深度调峰技术研究。 (二)新能源电力系统技术在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研究 8MW-10MW 陆/海上风电机组关键技术,建立大型风电场群智能控制系统和运行管理体系;突破高效太阳能电池的产业化关键技术,发展新型太阳能电池技术, 持续提高光伏发电系统的能量转换效率、经济性和智能化水平; 完善大型太阳能热发电站高效集热和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可全天运行的 100MW 级电站商业化运行; 开展复杂条件下水电开发相关技术研究;开展海洋能、地热能利用关键技术及装置研发和示范工程建设。在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并网传输领域,重点突破大型可再生能源基地和大量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并网、特高压直流与柔性输电核心技术与装备等关键技术;进一步提升电网和互联网信息的相互融合,源网荷协同水平;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运用、新型电力设备制造及传统电力设备的智能升级等方面持续取得进展。立足于电力系统调峰和电能质量管理需要,推动压缩空气储 能、液流电池、钠硫电池、锂电池和飞轮储能等多种储能技术发展,在大容量储能等技术上实现突破。推进能源互联网建设,加 强智能配电与用电网络建设,促进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式发电项目在微网中的利用,开展能源互联系统运营交易技术研究。 (三)安全先进核电技术加快自主知识产权先进核电堆型的持续改进创新,推广应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三代压水堆,加快高温气冷堆、快堆、模块化小型堆的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和产业化,积极开展微型堆、钍基熔盐堆等新堆型研究。开展先进核燃料元件研发,推进乏燃料处 理技术,发展大型核燃料后处理厂自主技术,突破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技术、废物最小化技术、设备管道去污技术等。积极推进在役核电机组延寿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发展先进监/检测技术、 关键设备时限老化评估技术和缓解/修复技术等。 (四)战略性能源技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有针对性的发展一批关键战略储备技术,重点加强先进高效微小型燃气轮机、重型燃气轮机、特殊领域专用燃气轮机关键技术的开发;进一步研发高能量密度特种清洁油品的制造技术,发展煤直接液化、煤衍生油等制造清洁燃料和特种油品的成套技术,攻关生物质航空燃油技术; 开展海洋核动力平台示范工程建造;开展氢能利用及燃料电池发电技术研究,发展高效催化技术,研究高效低成本氢气储运技术, 推动高性能低成本燃料电池发电产业化;积极开展高温超导材料基础性研究,实现超导输电、超导储能和超导电力装备的突破; 持续推进可控核聚变、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利用技术的发展。 (五)能源基础材料技术结合 700℃燃煤发电和重型燃气轮机技术发展,开展高温金属材料的研究,掌握金属材料测试能力。开展高性能核电用传热材料、绝缘材料的研发及应用,开展针对核能环境服役的复合材料探索研究。开发钙钛矿类光电材料、光伏组件用高分子材料、 银电极材料和碲化镉薄膜材料,以适应高性能光伏电池发展的需要。开展新型高效储能材料研制,开展电池储能系统用聚合物薄膜材料、微纳米制电极材料的开发。发展完善各类催化剂材料。 以智能电网为导向开展先进电力电子器件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推广应用先进成熟技术 研究能源技术与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国家能源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 降低能源新技术进入市场的门槛,以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为重点,在油气开采及转化、清洁燃煤发电、新能源发电及并网、第三代核电等领域应用推广一批技术成熟、有市场需求、 经济合理的技术。 (二)依托示范工程,促进先进技术产业化 在煤炭深加工、清洁燃煤发电、储能、高效太阳能、海上风 电、能源互联网、先进反应堆型等重点领域率先推进一批采用自主化先进能源科技和装备的示范工程,鼓励先行先试,支持技术创新,探讨应用条件,提高装备国产化水平,探索新技术带来的 商业模式和价格机制问题。 (三)打造创新平台,培育前沿技术开发能力 在能源领域依托重点能源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开展协同创新,发挥各自优势,联合组建一批“产-学-研-用”一体的研 发基地作为联合创新平台,集中攻关一批前景广阔的技术,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四)加强国际交流,提升技术装备国际竞争力在能源技术领域推进国际合作,广泛开展双多边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优势国家和地区在先进核能、高效储能、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非常规油气开发、先进能源材料、碳捕集封存利用、燃气轮机等领域的合作,提高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技术水平。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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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发布了《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是《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 年)》 在“十三五”期间的阶段性目标,是未来五年推进能源技术革命的重要指南。

《规划》指出,按照当前世界能源前沿技术的发展方向以及我国能源发展需求,聚焦于清洁高效化石能源、新能源电力系统、安全先进核能、战略性能源技术以及能源基础材料五个重点研究任务,推动能源生产利用方式变革,为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围绕“十三五”期间我国能源产业发展重大需求,着眼推动能源技术革命,聚焦形成五个重大能源科技专题,每个技术领域按照应用推广一批、示范试验一批、集中攻关一批进行任务分类。 重点任务中指出将集中攻关类以 G 代表(共 70 项),示范试验类以 S 代 表(共 48 项),应用推广类以 T 代表(共 31 项),重点任务共计 149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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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
因字数限制,本文只做文件摘编
 
一、能源科技发展形势

随着新一轮工业革命兴起,应对气候变化日益成为全球共识,能源技术正在成为引领能源产业变革、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源动力。

(一)世界能源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

传统能源的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成为主要发展趋势。

在勘探开发领域,页岩油气和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成为油气产量的新增长点,复合开采成为整个石油开采的主要方向,深水油气勘探开发向海底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在加工利用领域,劣质原油提质技术、清洁燃油生产技术、煤基多联产技术、煤气化技术、煤制化学品正成为能源科技主攻方向。火力发电技术正朝着清洁、高效、节能、节水的方向发展,主要国家均在开展700℃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技术研发,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富氧燃烧技术正在快速发展。

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现代电网的融合是世界能源可持续转型的核心。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继续沿着高效率、低成本方向持续进步,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开始规模化示范;风力发电继续向大型化、智能化和高可靠性方向发展,远海和高空风能开发开始提上日程;

在战略层面,主要能源大国均制定政策措施加强技术创新, 积极部署发展清洁能源技术,着力通过提升能源产业结构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

纵观全球能源技术发展动态和主要能源大国推动能源科技创新的举措,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和启示:

一是能源科技创新进入高度活跃期,新兴能源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快对传统能源技术的替代,对世界能源格局和经济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是绿色低碳是能源科技创新的主要方向,重点集中在传统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能源互联网和大规模储能技术、先进能源装备及关键材料等领域。

 三是世界主要国家均把能源技术视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突破口,制定各种政策措施抢占发展制高点,增强国家竞争力并保持领先地位。

(二)我国能源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大力推动能源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关键时期,通过不断创新发展思路,不断健全能源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夯实能源科技创新基础,集中力量突破重大关键技术瓶颈,以科技为先导,引领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的重大变革,按照应用推广一批、试验示范一批、集中攻关一批的发展路径推动能源技术革命,重点发展清洁高效化石能源技术、新能源电力系统技术、安全先进核能技术、战略性能源技术、能源基础材料技术等,是未来五年我国能源科技创新的重大使命。

二、发展目标

从 2016 年到 2020 年集中力量突破重大关键技术、关键材料和关键装备,实现能源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能源产业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初步形成。

在清洁高效化石能源技术领域,促进煤炭绿色高效开发,实现致密气、煤层气和稠重油资源的高效开发,推动页岩油气、致密油和海洋深水油气资源的有效开发。掌握低阶煤转化提质、煤制油、煤制气、油品升级等关键技术。进一步提高燃煤发电效率,提高燃煤机组弹性运行和灵活调节能力,攻克多污染物一体化脱除技术,整体能效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新能源电力系统技术领域,重点攻克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并网和大规模外送技术、大规模供需互动、多能源互补综合利用、分布式供能、智能配电网与微电网等技术,在机械储能、电化学储能、储热等储能技术上实现突破,提升电网关键装备和系统的技术水平;掌握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主的能源系统关键技术,开展海洋能、地热能利用试验示范工程建设,实现可再生能源大规模、低成本、高效率开发利用,支撑 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 15%的战略目标。

在安全先进核能技术领域,建成自主产权的先进三代压水堆示范工程,掌握大型先进压水堆、高温气冷堆、快堆、模块化小型堆关键技术,钍基熔盐堆研究取得突破,深入研发先进核燃料技术、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先进后处理技术,建立适合我国大型压水堆核电厂延寿论证的技术体系。

在战略性能源技术领域,掌握微型、小型燃气轮机设计、试验和制造技术,实现中型和重型燃气轮机的设计、试验和制造自主化;突破高能量密度特种清洁油品关键技术,建设煤制油、生物航空燃油等示范工程;超导输电、储能装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氢能、燃料电池成套技术产业化;可控核聚变、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利用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能源基础材料技术领域,研制出高温金属材料及核级材料,进一步提高光伏组件用高分子材料、储能用电极材料等技术参数,大幅降低成本,实现新型节能材料走向市场应用;掌握多种高效低成本催化材料生产技术。

在能源生产、输送、消费等各环节开展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通过技术升级和系统集成优化实现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单位能耗明显下降。

三、重点任务

本章节中,集中攻关类以 G 代表(共 70 项),示范试验类以 S 代 表(共 48 项),应用推广类以 T 代表(共 31 项),重点任务共计 149 项。(详情内容,请查看原文)

(一)清洁高效化石能源技术

在化石能源深度勘探开发领域,进一步提高煤炭开发效率和油气资源采收率,加强致密气、致密油、稠油、页岩气、页岩油和煤层气等勘探及低成本高效开发,研发深水油气有效开发关键技术及装备,提升我国煤油气资源的自我供给和保障能力。

在燃料加工领域,掌握低阶煤提质工艺,研究适应性广的低阶煤热解分质转化技术,开发煤油共处理技术和分级液化技术;加强重劣质原油加工技术研发和应用,攻关清洁油品生产技术,适应油品升级的需要。

在清洁高效燃煤发电领域,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超超临界机组、大型 IGCC 机组、循环流化床机组设计制造技术,研发低能耗大规模 CO2捕集工艺与设备,开展多污染物一体化脱除技术和工艺的自主化研发,开展火电机组深度调峰技术研究。

(二)新能源电力系统技术在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研究 8MW-10MW 陆/海上风电机组关键技术,建立大型风电场群智能控制系统和运行管理体系;突破高效太阳能电池的产业化关键技术,发展新型太阳能电池技术, 持续提高光伏发电系统的能量转换效率、经济性和智能化水平;

完善大型太阳能热发电站高效集热和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可全天运行的 100MW 级电站商业化运行; 开展复杂条件下水电开发相关技术研究;开展海洋能、地热能利用关键技术及装置研发和示范工程建设。在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并网传输领域,重点突破大型可再生能源基地和大量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并网、特高压直流与柔性输电核心技术与装备等关键技术;进一步提升电网和互联网信息的相互融合,源网荷协同水平;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运用、新型电力设备制造及传统电力设备的智能升级等方面持续取得进展。立足于电力系统调峰和电能质量管理需要,推动压缩空气储 能、液流电池、钠硫电池、锂电池和飞轮储能等多种储能技术发展,在大容量储能等技术上实现突破。推进能源互联网建设,加 强智能配电与用电网络建设,促进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式发电项目在微网中的利用,开展能源互联系统运营交易技术研究。

(三)安全先进核电技术加快自主知识产权先进核电堆型的持续改进创新,推广应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三代压水堆,加快高温气冷堆、快堆、模块化小型堆的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和产业化,积极开展微型堆、钍基熔盐堆等新堆型研究。开展先进核燃料元件研发,推进乏燃料处 理技术,发展大型核燃料后处理厂自主技术,突破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技术、废物最小化技术、设备管道去污技术等。积极推进在役核电机组延寿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发展先进监/检测技术、 关键设备时限老化评估技术和缓解/修复技术等。

(四)战略性能源技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有针对性的发展一批关键战略储备技术,重点加强先进高效微小型燃气轮机、重型燃气轮机、特殊领域专用燃气轮机关键技术的开发;进一步研发高能量密度特种清洁油品的制造技术,发展煤直接液化、煤衍生油等制造清洁燃料和特种油品的成套技术,攻关生物质航空燃油技术; 开展海洋核动力平台示范工程建造;开展氢能利用及燃料电池发电技术研究,发展高效催化技术,研究高效低成本氢气储运技术, 推动高性能低成本燃料电池发电产业化;积极开展高温超导材料基础性研究,实现超导输电、超导储能和超导电力装备的突破; 持续推进可控核聚变、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利用技术的发展。

(五)能源基础材料技术结合 700℃燃煤发电和重型燃气轮机技术发展,开展高温金属材料的研究,掌握金属材料测试能力。开展高性能核电用传热材料、绝缘材料的研发及应用,开展针对核能环境服役的复合材料探索研究。开发钙钛矿类光电材料、光伏组件用高分子材料、 银电极材料和碲化镉薄膜材料,以适应高性能光伏电池发展的需要。开展新型高效储能材料研制,开展电池储能系统用聚合物薄膜材料、微纳米制电极材料的开发。发展完善各类催化剂材料。 以智能电网为导向开展先进电力电子器件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推广应用先进成熟技术

研究能源技术与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国家能源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

降低能源新技术进入市场的门槛,以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为重点,在油气开采及转化、清洁燃煤发电、新能源发电及并网、第三代核电等领域应用推广一批技术成熟、有市场需求、 经济合理的技术。

(二)依托示范工程,促进先进技术产业化

在煤炭深加工、清洁燃煤发电、储能、高效太阳能、海上风 电、能源互联网、先进反应堆型等重点领域率先推进一批采用自主化先进能源科技和装备的示范工程,鼓励先行先试,支持技术创新,探讨应用条件,提高装备国产化水平,探索新技术带来的 商业模式和价格机制问题。

(三)打造创新平台,培育前沿技术开发能力

在能源领域依托重点能源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开展协同创新,发挥各自优势,联合组建一批“产-学-研-用”一体的研 发基地作为联合创新平台,集中攻关一批前景广阔的技术,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四)加强国际交流,提升技术装备国际竞争力在能源技术领域推进国际合作,广泛开展双多边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优势国家和地区在先进核能、高效储能、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非常规油气开发、先进能源材料、碳捕集封存利用、燃气轮机等领域的合作,提高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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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王健林、潘石屹都对雾霾表态,董明珠一番话却让这三个男人汗颜

谈天论地黎明的曙光1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45 次浏览 • 2017-01-09 12:36 • 来自相关话题

雾霾席卷北方,穹顶之下,百态丛生。有人选择沉默,有人忧思逃往何处。对于这个问题,马云、王健林、潘石屹、董明珠都陆续表态。马云说,我们已没有选择;王健林说,这个问题真的不能小看。董明珠则霸气表示,愿投入所有积蓄,让中国雾霾减少一半。 2015年12月巴黎气候大会上,马云说,“上个星期,北京雾霾特别严重,这几年我有亲戚和朋友在经受癌症折。每当想到这些,我真希望自己真的是外星人,可以逃回我的星球。”“但是很可惜,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没有别的地方可去。这不仅仅是政治家讨论的问题,是所有人的责任。今天我们都已经没有选择”。 马云说,他的理想是,希望20年中国以后的天是蓝的,水是清的,我们的空气是可以呼吸的,最基本的幸福感,就是沐浴阳光。 “好空气是城市价值的核心要素,不要小看这个问题。”王健林说。“北京、上海这两个核心城市空气不太好。由于空气不好,城市的商业价值就在逐渐的流失。” 潘石屹曾围绕PM2.5发出过颇具影响力的吐槽,并受到诸多网友力挺。潘石屹曾说,在全球环境日益恶化的当下,关注雾霾比经济更重要,比发展房地产更重要。 不过,比起以上三位,董明珠的回应更为霸气。她说,愿投入所有积蓄,让中国雾霾减少一半。 在2016年12月15日的中国制造高峰论坛上,董明珠说,一定要做新能源汽车,让中国雾霾减少一半。董明珠说自己投资了银隆,不是因为格力收购不成功就妥协了,而是因为看好了这个技术给中国乃至于世界带来的环境保护。 董明珠还说:我们的生存、活着的价值已经不是为了挣钱,而是因为我们的存在能让世界改变。 查看全部
雾霾席卷北方,穹顶之下,百态丛生。有人选择沉默,有人忧思逃往何处。对于这个问题,马云、王健林、潘石屹、董明珠都陆续表态。马云说,我们已没有选择;王健林说,这个问题真的不能小看。董明珠则霸气表示,愿投入所有积蓄,让中国雾霾减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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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巴黎气候大会上,马云说,“上个星期,北京雾霾特别严重,这几年我有亲戚和朋友在经受癌症折。每当想到这些,我真希望自己真的是外星人,可以逃回我的星球。”“但是很可惜,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没有别的地方可去。这不仅仅是政治家讨论的问题,是所有人的责任。今天我们都已经没有选择”。

马云说,他的理想是,希望20年中国以后的天是蓝的,水是清的,我们的空气是可以呼吸的,最基本的幸福感,就是沐浴阳光。

“好空气是城市价值的核心要素,不要小看这个问题。”王健林说。“北京、上海这两个核心城市空气不太好。由于空气不好,城市的商业价值就在逐渐的流失。”


潘石屹曾围绕PM2.5发出过颇具影响力的吐槽,并受到诸多网友力挺。潘石屹曾说,在全球环境日益恶化的当下,关注雾霾比经济更重要,比发展房地产更重要。

不过,比起以上三位,董明珠的回应更为霸气。她说,愿投入所有积蓄,让中国雾霾减少一半。

在2016年12月15日的中国制造高峰论坛上,董明珠说,一定要做新能源汽车,让中国雾霾减少一半。董明珠说自己投资了银隆,不是因为格力收购不成功就妥协了,而是因为看好了这个技术给中国乃至于世界带来的环境保护。

董明珠还说:我们的生存、活着的价值已经不是为了挣钱,而是因为我们的存在能让世界改变。

化工污水COD的处理方法有哪几种?

环境工程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360 次浏览 • 2016-12-28 14:05 • 来自相关话题

化工污水是从每一种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废水,包括工艺废水、冷却水、废气洗涤水、设备及场池冲洗水等。 化工污水特点  有毒性和刺激性,化工污水中含有许多污染物,有些是有毒或有剧毒的物质,如氰、酚、砷、汞、镉和铅等;BOD和COD都较高,化工污水含有各种有机酸、醇、醛、酮、醚和环氧化物等;pH不稳定,化工生产排放的污水,时而呈强酸性,时而呈强碱性,pH不稳定;营养化物质较多,化工生产污水中有的含磷、氮量较高;废水温度较高,由于化学反应常在高温下进行,排出的废水水温较高;油污染较为普遍,石油化工污水中一般都含有油类;恢复比较困难,受化工有害物质污染的水域,即使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出,要恢复到水域原来状态,仍需要很长时间。 COD超标就是基于这些有机物质的含量超标,可以通过如下方法处理。 化工污水cod的处理方法 物理法:是利用物理作用来分离污水中的悬浮物或乳浊物,可去除废水中的COD。常见的有:格栅、筛滤、离心、澄清、过滤、隔油等方法。   化学法:是利用化学反应的作用来去除污水中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可去除废水中的COD。常见的有:中和、沉淀、氧化还原、催化氧化、光催化氧化、微电解、电解絮凝、焚烧等方法。   物理化学法:是利用物理化学作用来去除污水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可去除废水中的COD。常见的有:格栅、筛滤、离心、澄清、过滤、隔油等方法。   生物处理法:是利用微生物代谢作用,使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和无机微生物营养物转化为稳定、无害的物质。常见的有: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厌氧生物消化法、稳定塘与湿地处理等。 查看全部
化工污水是从每一种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废水,包括工艺废水、冷却水、废气洗涤水、设备及场池冲洗水等。
化工污水特点 
  1. 有毒性和刺激性,化工污水中含有许多污染物,有些是有毒或有剧毒的物质,如氰、酚、砷、汞、镉和铅等;
  2. BOD和COD都较高,化工污水含有各种有机酸、醇、醛、酮、醚和环氧化物等;
  3. pH不稳定,化工生产排放的污水,时而呈强酸性,时而呈强碱性,pH不稳定;
  4. 营养化物质较多,化工生产污水中有的含磷、氮量较高;
  5. 废水温度较高,由于化学反应常在高温下进行,排出的废水水温较高;
  6. 油污染较为普遍,石油化工污水中一般都含有油类;
  7. 恢复比较困难,受化工有害物质污染的水域,即使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出,要恢复到水域原来状态,仍需要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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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超标就是基于这些有机物质的含量超标,可以通过如下方法处理。
化工污水cod的处理方法
  • 物理法:是利用物理作用来分离污水中的悬浮物或乳浊物,可去除废水中的COD。
  • 常见的有:格栅、筛滤、离心、澄清、过滤、隔油等方法。

 
  • 化学法:是利用化学反应的作用来去除污水中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可去除废水中的COD。
  • 常见的有:中和、沉淀、氧化还原、催化氧化、光催化氧化、微电解、电解絮凝、焚烧等方法。

 
  • 物理化学法:是利用物理化学作用来去除污水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可去除废水中的COD。
  • 常见的有:格栅、筛滤、离心、澄清、过滤、隔油等方法。

 
  • 生物处理法:是利用微生物代谢作用,使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和无机微生物营养物转化为稳定、无害的物质。
  • 常见的有: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厌氧生物消化法、稳定塘与湿地处理等。

政策丨环评公众意见将单独报送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13 次浏览 • 2016-12-19 16:39 • 来自相关话题

2017年1月1日起,“公众参与”将不再出现在环评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中,而是由企业自行开展,并单独报送。日前,环保部发布新环评总纲,总纲明确,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 常现走过场、被参与等问题 环评被称为阻挡环境污染的第一道防线,而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关键的一道法定程序,然而目前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常常出现走过场、假问卷、“被”参与等问题。此外,在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又常常因为“邻避效应”,产生了一些非环保诉求而影响项目落地,比如垃圾焚烧厂、机场、城际铁路等。 在12月14日的全国环评工作会上,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表示,现在,项目环评背负太多,管理边界和责任边界模糊。公众参与定位不清,有的把公众参与简单地理解为征求公众同意不同意项目建设的程序,而未将其作为问计于民、提高和改善环评工作质量的过程。有的把环境问题和公众其他利益诉求混杂在一起,有的参与人群代表性不够。在方式上,有的介入时间晚,且仅是简单填表,无法全面反映公众意见。 正修订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据了解,公众参与从环评报告中剥离后,并不是取消公众参与,而是将公众参与篇章从环评中独立出来,与其平行。目前,环保部正在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进行修订。根据相关要求,今后,建设单位将作为环评公众参与的唯一责任主体,由其组织开展环评公众参与。 除了“分离公众参与”,此次总纲修订还删除了社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并简化了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评价要求等内容。总之,今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将明显“瘦身”。 为何将公众参与剥离? 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表示,环评是回答项目在生态环境层面是否可行的技术工作,是一道客观题。公众参与是回答项目周边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意愿的工作,是一道主观题。客观题容易判分,客观题和主观题放在一起就容易复杂化,不利判分。 彭应登表示,公众参与工作除了告知和征求意见外,往往更多的是和邻近居民的沟通、协商(包括事前和事后),过程较漫长。而将漫长的公参工作和短期的环评工作搅在一起,易模糊工作目标,影响环评审批效能。 是否会弱化公众参与? 彭应登表示,在现行法规下,因为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两家的主体责任不明确,环评公众参与造假被发现后,双方互相推诿,难以问责。今后将公众参与的主体责任明确由建设单位负责,单独编制说明,并一起作为申报材料递交环保部门审批,一旦出现造假等问题,追责时就可避免互相推诿的情况。 彭应登表示,公众参与分离后,环保部门在审批环评报告过程中,审批部门也会组织专家评审企业编制的公众参与意见,并对调查真伪、调查效果好坏,做判别和监督。 “公众参与从环评移出后,既可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又可明晰公众参与的责任主体,实际上强化了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所以公众参与是否会弱化的担心是不存在的。”彭应登表示。 查看全部
2017年1月1日起,“公众参与”将不再出现在环评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中,而是由企业自行开展,并单独报送。日前,环保部发布新环评总纲,总纲明确,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

常现走过场、被参与等问题

环评被称为阻挡环境污染的第一道防线,而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关键的一道法定程序,然而目前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常常出现走过场、假问卷、“被”参与等问题。此外,在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又常常因为“邻避效应”,产生了一些非环保诉求而影响项目落地,比如垃圾焚烧厂、机场、城际铁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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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月14日的全国环评工作会上,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表示,现在,项目环评背负太多,管理边界和责任边界模糊。公众参与定位不清,有的把公众参与简单地理解为征求公众同意不同意项目建设的程序,而未将其作为问计于民、提高和改善环评工作质量的过程。有的把环境问题和公众其他利益诉求混杂在一起,有的参与人群代表性不够。在方式上,有的介入时间晚,且仅是简单填表,无法全面反映公众意见。

正修订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据了解,公众参与从环评报告中剥离后,并不是取消公众参与,而是将公众参与篇章从环评中独立出来,与其平行。目前,环保部正在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进行修订。根据相关要求,今后,建设单位将作为环评公众参与的唯一责任主体,由其组织开展环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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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分离公众参与”,此次总纲修订还删除了社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并简化了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评价要求等内容。总之,今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将明显“瘦身”。

为何将公众参与剥离?

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表示,环评是回答项目在生态环境层面是否可行的技术工作,是一道客观题。公众参与是回答项目周边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意愿的工作,是一道主观题。客观题容易判分,客观题和主观题放在一起就容易复杂化,不利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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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应登表示,公众参与工作除了告知和征求意见外,往往更多的是和邻近居民的沟通、协商(包括事前和事后),过程较漫长。而将漫长的公参工作和短期的环评工作搅在一起,易模糊工作目标,影响环评审批效能。

是否会弱化公众参与?

彭应登表示,在现行法规下,因为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两家的主体责任不明确,环评公众参与造假被发现后,双方互相推诿,难以问责。今后将公众参与的主体责任明确由建设单位负责,单独编制说明,并一起作为申报材料递交环保部门审批,一旦出现造假等问题,追责时就可避免互相推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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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应登表示,公众参与分离后,环保部门在审批环评报告过程中,审批部门也会组织专家评审企业编制的公众参与意见,并对调查真伪、调查效果好坏,做判别和监督。

“公众参与从环评移出后,既可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又可明晰公众参与的责任主体,实际上强化了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所以公众参与是否会弱化的担心是不存在的。”彭应登表示。

要重视对危险废物的管理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12 次浏览 • 2016-12-13 16:15 • 来自相关话题

本应从内蒙古运往贵州的近80吨含汞危险废物——废氯化汞催化剂,不久前被非法转运、部分倾倒在河南。这起危险废物非法转运、部分非法倾倒的案件,并不是个案。事实上,近年来各地非法转移倾倒含重金属工业废水废渣等非法转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逐年增多,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刑法》、两高司法解释等均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做出了相关惩处规定。法律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这意味着危险废物不得擅自转移、加工、处置,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就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要追究刑责。 据专家研究估算,当前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1亿吨/年,而每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际的利用处置量仅为1500万吨左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仅占产生量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危险废物可能通过非法途径流失在环境中,也有很多被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接收、消纳。 我国化工、炼油等行业每年产生的数千万吨危废物,按法律规定须交予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处理,但处理成本每吨平均需5000元~6000元。一些企业不愿承受昂贵的处理成本,就以超低费用将危险废物私下转交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后者多通过违法方式处理,譬如偷排、非法倾倒。 另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目前国内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太少,一个省定点的只有几家,且普遍存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容量小、技术落后、人员素质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乏记录、无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问题。这也造成一些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贮存环节环境风险较大,有的企业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国家要求,存在危险废物混放、贮存场所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不到位、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等问题。 同时,危险废物处理的监管也存在一些问题。按照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处置,否则将按照违法行为处理,但具体操作时并没有那么容易。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周期长,需要经过储存和运输环节,且每一个环节均需人为参与,这就增加了监管难度。现实中,大多数地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的职责主要由环保部门承担,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尚未形成监管合力。当前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难点较多,主要原因是危险废物种类繁多,仅危险废物目录中明确规定的就有49类数百种。近年来,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增长速度快、涉及范围广;企业危险废物的管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规范化水平低;危险废物处置成本高,给非法倾倒、相互倒卖和私自处置危险废物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巨大的利益空间。 笔者建议,要引以为戒,依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形成综合执法的监管合力和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和无证经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第一,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监管和全过程监管,建立环保、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明确危险废物跨界转移审批管理中的分工和责任,从制度层面减少废物转移和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加强危险废物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废物相关知识,使公众了解危险废物的危害性。举办企业管理人员危险废物管理培训班,让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员了解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危害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其自觉遵纪守法。 第三,建议赋予相关职能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审核权,以及对危险废物的没收扣押权,对运输危险废物车辆的检查权等执法特殊职权。相关部门要把好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关,对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项目,重点审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利用情况和处置去向。在经营许可证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环评和项目实际综合利用能力进行发放,避免经营许可范围过宽。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采用先进工艺,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同时拓宽危险废物处置渠道,变危变废为宝,减少危险废物库存量。比如目前煤化工企业正在攻关将废水中的高浓杂盐资源化,就是一种积极的态度。 查看全部
本应从内蒙古运往贵州的近80吨含汞危险废物——废氯化汞催化剂,不久前被非法转运、部分倾倒在河南。这起危险废物非法转运、部分非法倾倒的案件,并不是个案。事实上,近年来各地非法转移倾倒含重金属工业废水废渣等非法转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逐年增多,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刑法》、两高司法解释等均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做出了相关惩处规定。法律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这意味着危险废物不得擅自转移、加工、处置,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就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要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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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家研究估算,当前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1亿吨/年,而每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际的利用处置量仅为1500万吨左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仅占产生量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危险废物可能通过非法途径流失在环境中,也有很多被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接收、消纳。

我国化工、炼油等行业每年产生的数千万吨危废物,按法律规定须交予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处理,但处理成本每吨平均需5000元~6000元。一些企业不愿承受昂贵的处理成本,就以超低费用将危险废物私下转交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后者多通过违法方式处理,譬如偷排、非法倾倒。

另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目前国内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太少,一个省定点的只有几家,且普遍存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容量小、技术落后、人员素质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乏记录、无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问题。这也造成一些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贮存环节环境风险较大,有的企业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国家要求,存在危险废物混放、贮存场所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不到位、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等问题。

同时,危险废物处理的监管也存在一些问题。按照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处置,否则将按照违法行为处理,但具体操作时并没有那么容易。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周期长,需要经过储存和运输环节,且每一个环节均需人为参与,这就增加了监管难度。现实中,大多数地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的职责主要由环保部门承担,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尚未形成监管合力。当前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难点较多,主要原因是危险废物种类繁多,仅危险废物目录中明确规定的就有49类数百种。近年来,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增长速度快、涉及范围广;企业危险废物的管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规范化水平低;危险废物处置成本高,给非法倾倒、相互倒卖和私自处置危险废物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巨大的利益空间。

笔者建议,要引以为戒,依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形成综合执法的监管合力和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和无证经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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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监管和全过程监管,建立环保、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明确危险废物跨界转移审批管理中的分工和责任,从制度层面减少废物转移和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加强危险废物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废物相关知识,使公众了解危险废物的危害性。举办企业管理人员危险废物管理培训班,让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员了解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危害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其自觉遵纪守法。

第三,建议赋予相关职能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审核权,以及对危险废物的没收扣押权,对运输危险废物车辆的检查权等执法特殊职权。相关部门要把好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关,对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项目,重点审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利用情况和处置去向。在经营许可证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环评和项目实际综合利用能力进行发放,避免经营许可范围过宽。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采用先进工艺,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同时拓宽危险废物处置渠道,变危变废为宝,减少危险废物库存量。比如目前煤化工企业正在攻关将废水中的高浓杂盐资源化,就是一种积极的态度。

煤化工废水掘金之道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28 次浏览 • 2016-12-08 16:53 • 来自相关话题

环评一直是煤化工项目上马的重要挑战之一。如果能在实现废水零排放的同时,提取出有用成分变废为宝,不仅是煤化工企业所期待的,也是从事煤化工废水处理企业正探索的。 过去:形成新的固废 煤化工含盐废水量大,主要盐分为氯化钠、硫酸钠和硝酸钠等,常规工艺无法处理。对于盐含量累积已经接近生态红线的煤化工产业集聚的黄河流域来说,这些盐分危害巨大,而对于工业用盐企业来说,这些盐分却是资源。 目前常用的废水处理方法有生物法、SBR工艺法和蒸发脱盐法等。其中,蒸发脱盐法具有技术成熟、处理废水范围广、速度快、节能等优点,发展前景较大。该方法通过加热使高盐废水中的部分水蒸发,为溶质析出创造条件。不过,如此析出的固体是包含多种盐类的混盐,纯度低,无法在工业上重新使用。煤化工企业通常将混盐直接废弃或交予危废处理机构以每吨3000-4000元的价格进行专业处理。 “随着环保要求越来越严,结晶出来的混盐如何合理处置成了关注焦点。如果不在工艺设计中进行资源化分盐处理,一旦形成危废,不仅再处理的成本比在溶液中直接处理要高很多,而且也没有丝毫利用价值。”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武总告诉记者。 现在:在废水中掘金 “我们公司借鉴芒硝碱、氯碱、真空制盐等行业工艺,并结合煤化工废水特点进行改造优化,取得了发明专利,对煤化工行业高盐废水中的氯化钠和硫酸钠进行了有效回收。回收产品满足工业级产品质量要求,可直接回收套用或出售,不但实现了高盐废水处理,而且变废为宝,提高了工厂收益。”武总向记者介绍道。 他们的工艺是将高盐废水送入一次蒸发结晶器蒸发浓缩,当剩余液固含量达到5%-30%后,停止蒸发,进行固液分离,得到硫酸钠晶体和一次母液;将一次母液进行低温析晶,并进行固液分离,得到包含十水硫酸钠和二水氯化钠的混盐、冷却母液;混盐重新送回高盐废水中溶解、进行循环回收,冷却母液进入二次蒸发结晶器进行二次蒸发浓缩,冷却母液中的氯化钠逐渐结晶析出;当剩余液固含量达到5%-30%后,停止蒸发,进行固液分离,得到氯化钠晶体和二次母液;氯化钠晶体直接采出,二次母液重新送回冷却析晶步骤进行循环回收。 这种反复循环的分盐处理方法,水可以实现全部回收;盐资源化率达到90%-95%,大约5%-10%的杂盐需要进行危废处置,没有其他污水排放。煤化工企业可以将得到的高纯度氯化钠出售给纯碱或氯碱企业,硫酸钠可以用于普通玻璃、燃料、造纸、无机盐等工业,真正实现了在废水中掘金。 查看全部
环评一直是煤化工项目上马的重要挑战之一。如果能在实现废水零排放的同时,提取出有用成分变废为宝,不仅是煤化工企业所期待的,也是从事煤化工废水处理企业正探索的。

过去:形成新的固废

煤化工含盐废水量大,主要盐分为氯化钠、硫酸钠和硝酸钠等,常规工艺无法处理。对于盐含量累积已经接近生态红线的煤化工产业集聚的黄河流域来说,这些盐分危害巨大,而对于工业用盐企业来说,这些盐分却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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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常用的废水处理方法有生物法、SBR工艺法和蒸发脱盐法等。其中,蒸发脱盐法具有技术成熟、处理废水范围广、速度快、节能等优点,发展前景较大。该方法通过加热使高盐废水中的部分水蒸发,为溶质析出创造条件。不过,如此析出的固体是包含多种盐类的混盐,纯度低,无法在工业上重新使用。煤化工企业通常将混盐直接废弃或交予危废处理机构以每吨3000-4000元的价格进行专业处理。

“随着环保要求越来越严,结晶出来的混盐如何合理处置成了关注焦点。如果不在工艺设计中进行资源化分盐处理,一旦形成危废,不仅再处理的成本比在溶液中直接处理要高很多,而且也没有丝毫利用价值。”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武总告诉记者。

现在:在废水中掘金

“我们公司借鉴芒硝碱、氯碱、真空制盐等行业工艺,并结合煤化工废水特点进行改造优化,取得了发明专利,对煤化工行业高盐废水中的氯化钠和硫酸钠进行了有效回收。回收产品满足工业级产品质量要求,可直接回收套用或出售,不但实现了高盐废水处理,而且变废为宝,提高了工厂收益。”武总向记者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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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工艺是将高盐废水送入一次蒸发结晶器蒸发浓缩,当剩余液固含量达到5%-30%后,停止蒸发,进行固液分离,得到硫酸钠晶体和一次母液;将一次母液进行低温析晶,并进行固液分离,得到包含十水硫酸钠和二水氯化钠的混盐、冷却母液;混盐重新送回高盐废水中溶解、进行循环回收,冷却母液进入二次蒸发结晶器进行二次蒸发浓缩,冷却母液中的氯化钠逐渐结晶析出;当剩余液固含量达到5%-30%后,停止蒸发,进行固液分离,得到氯化钠晶体和二次母液;氯化钠晶体直接采出,二次母液重新送回冷却析晶步骤进行循环回收。

这种反复循环的分盐处理方法,水可以实现全部回收;盐资源化率达到90%-95%,大约5%-10%的杂盐需要进行危废处置,没有其他污水排放。煤化工企业可以将得到的高纯度氯化钠出售给纯碱或氯碱企业,硫酸钠可以用于普通玻璃、燃料、造纸、无机盐等工业,真正实现了在废水中掘金。

掀起VOCs的“盖头“来千亿市场大门敞开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85 次浏览 • 2016-12-07 16:36 • 来自相关话题

目前,我国VOCs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一位。鉴于国内VOCs人为源排放量高于自然源,且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和人口密集地方,同时VOCs人为源污染排放成分复杂,不仅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还对人体健康有直接或潜在的危害,国内对人为源VOCs的监测和治理就显得迫在眉睫。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多项相关政策及法规助力VOCs治理。最新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更是首次将VOCs纳入监管范围。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制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将会对空气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处罚标准等,提出更为严苛的要求。 在地方层面,日前,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和福建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江西省成为全国第十六个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的省级地区(含直辖市),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各地VOCs治理政策、标准、方案的出台实施,将催生巨大的VOCs治理、监测(检测)和第三方服务市场。初步预计,近3年仅VOCs治理市场将达1800亿元。”专家表示。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高健表示,VOCs像过去的烟尘、氮氧化物一样,也应作为一个重要的物质来控制。针对全国VOCs污染的压力,环保部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VOCs监测治理方面的标准和方案,进行全国VOCs的治理。目前在VOCs监测方面,环保部监测司和大气司共同指导VOCs监测减排。 但在国家环境测试中心主任黄业茹看来,目前我国VOCs的监测技术水平还有待提高,特别在设备方面还有很多欠缺,尤其是国内低浓度标准气体只能依赖进口。“我们的校准没有标气(标准气体),这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没有这个物质,仪器就没有标准。” 由于VOCs的污染涉及到众多污染物种类和行业,目前我国尚未建立VOCs污染企业的源清单,对VOCs治理市场总容量难以进行准确的计算。总体来讲,VOCs的控制治理市场可以划分为源头减排、末端治理、VOCs监测(检测)和第三方服务等细分领域。 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处于起步阶段的VOCs市场,小企业多,水平参差不齐,且受到配套政策不完善、付费主体支付能力弱等问题的掣肘,仍需要政府、企业、第三方等进一步推动。权威机构称,由于目前我国VOCs治理与监测市场的技术储备与立法尚不健全,市场仍处于蓝海阶段。VOCs治理将成为“十三五”大气污染治理的一大重点。 2016-2021年大气污染治理行业深度分析及“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导报告分析,我国VOCs治理起步较晚,因此目前的VOCs治理成效并不明显。但随着政策在不断落地,治理力度在不断加强,未来对VOCs治理行业的需求必将越来越迫切。 查看全部
目前,我国VOCs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一位。鉴于国内VOCs人为源排放量高于自然源,且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和人口密集地方,同时VOCs人为源污染排放成分复杂,不仅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还对人体健康有直接或潜在的危害,国内对人为源VOCs的监测和治理就显得迫在眉睫。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多项相关政策及法规助力VOCs治理。最新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更是首次将VOCs纳入监管范围。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制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将会对空气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处罚标准等,提出更为严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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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层面,日前,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和福建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江西省成为全国第十六个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的省级地区(含直辖市),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各地VOCs治理政策、标准、方案的出台实施,将催生巨大的VOCs治理、监测(检测)和第三方服务市场。初步预计,近3年仅VOCs治理市场将达1800亿元。”专家表示。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高健表示,VOCs像过去的烟尘、氮氧化物一样,也应作为一个重要的物质来控制。针对全国VOCs污染的压力,环保部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VOCs监测治理方面的标准和方案,进行全国VOCs的治理。目前在VOCs监测方面,环保部监测司和大气司共同指导VOCs监测减排。

但在国家环境测试中心主任黄业茹看来,目前我国VOCs的监测技术水平还有待提高,特别在设备方面还有很多欠缺,尤其是国内低浓度标准气体只能依赖进口。“我们的校准没有标气(标准气体),这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没有这个物质,仪器就没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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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VOCs的污染涉及到众多污染物种类和行业,目前我国尚未建立VOCs污染企业的源清单,对VOCs治理市场总容量难以进行准确的计算。总体来讲,VOCs的控制治理市场可以划分为源头减排、末端治理、VOCs监测(检测)和第三方服务等细分领域。

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处于起步阶段的VOCs市场,小企业多,水平参差不齐,且受到配套政策不完善、付费主体支付能力弱等问题的掣肘,仍需要政府、企业、第三方等进一步推动。权威机构称,由于目前我国VOCs治理与监测市场的技术储备与立法尚不健全,市场仍处于蓝海阶段。VOCs治理将成为“十三五”大气污染治理的一大重点。

2016-2021年大气污染治理行业深度分析及“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导报告分析,我国VOCs治理起步较晚,因此目前的VOCs治理成效并不明显。但随着政策在不断落地,治理力度在不断加强,未来对VOCs治理行业的需求必将越来越迫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谈天论地黎明的曙光1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721 次浏览 • 2018-10-16 16:09 • 来自相关话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提高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务实创新,坚持信息引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改革内容。 1.实现过程全覆盖。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能源一般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2.分类管理项目。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及建设规模划分为六类: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 3.精简审批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涉及中介事项,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对国家法律法规中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对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提请修改。 4.优化审批流程。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按照项目不同类型,实行分段审批、并联办理、交叉进行、告知承诺、容缺后补、以函代证、限时办结。 5.转变管理方式。对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边界进行明晰,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凡是能由部门内部或部门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再以审批或备案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申报提供,转变为部门内部工作,强化服务及事中事后监管。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形成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建成以“政务一网通”为基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从申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控制在90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获得施工许可证67个工作日、竣工验收13个工作日,总体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竣工验收控制在50个工作日内。到2019年,通过全面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放管服”改革和“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努力打造国际一流、全国最优的建设管理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优化审批阶段。 1.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明确各阶段实施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顺序、审批责任主体及审批时限等。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消防和人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按照“只少不多”的原则,将一般和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审批阶段;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简化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审批阶段;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直接批复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 2.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等事项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将用水计划指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许可等事项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将临时用地许可、占掘道路审批等事项纳入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程质量安全登记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将地名命名更名等事项纳入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 (五)分类细化流程。 1.对六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不同的审批阶段细化审批流程,制定审批流程图。审批流程图包括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全流程总审批时限以及各审批阶段、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水利、交通、能源工程应当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制定审批流程图。 2.构建小型项目快速审批机制。进一步采取减环节、压时限、优服务的改革措施。其中: (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对不涉及建筑面积变化的内部改造和原挖原换的市政管网项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现状改建、扩建的项目,直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同时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凭承诺书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施工许可阶段。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类项目(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除外)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取得消防审核备案手续后,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即可开工。500平方米以下工程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审核备案手续。 (3)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推进变电站、电力线路等电网工程项目以函代证、信用承诺、简化并行等联合审批机制落地。电网工程项目不再办理施工许可审批。160千瓦(kW)及以下低压工商业等所有外部电源工程,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许可、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等审批事项,只要明确破路方案、破绿方案、占路保护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即可施工。 (六)大力推广并联审批。 强化并联审批机制。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制定本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确保各阶段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投资立项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规划部门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阶段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三、精简审批环节 (七)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1.提前进行土地收储征转。制定全市统一的精简收储征转简化流程,明确事项、要件、权限、时限等内容。各区对项目可以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以及项目意向协议,提前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土地进行收储和征转,确保在项目招商签约前完成土地收储和征转手续。 2.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建设项目不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审批(含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 3.简化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对出让(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商业、住宅类建筑工程,以土地交易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审材料;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4.优化单独选址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城市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附属场站项目,取消单独选址前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手续,根据批复的专项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 5.全面规范规划主观审查。全面提升天津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并实行动态维护机制。建立主观审查负面清单,凡是建筑布局、外檐风格不在负面清单之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规划主观审查一律予以通过。 6.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项目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7.放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限制。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可以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8.简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条件。取消合同备案、建筑节能技术资料、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年度投资计划文件等要件。对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施工许可。 9.推行以函代证模式。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受理的函作为用地批准手续,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函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待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10.制定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豁免清单。全面梳理和列出现行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简化申请条件,减少前置要件。针对不同类别工程项目特性,制定审批豁免清单。细化豁免事项、流程及前后审批事项的衔接机制,以及豁免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豁免清单内的项目不再办理相关阶段许可手续。 (八)下放审批权限。 强化建设项目属地化管理。按照方便企业办事的原则,除轨道交通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线性工程外,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并核发施工许可证。监管部门要与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督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服务效能。 (九)合并审批事项。 1.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合并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登记,与施工许可一并进件,同时出证。 2.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合并办理,不再单独审批。最大限度整合申请材料,实现建设单位一次提交材料,规划审批部门同时审查,一次出证。 3.实行联合审图机制。将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施许可事项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加强图审机构的培训监管,实现一类机构、一次审查、结果互认。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 4.推行联合验收与专项验收双轨机制。建设项目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检测试验后,对于涉及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等验收事项的,建设单位可以向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申请联合验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消防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人防防护设施等人防要求、防雷装置开展联合勘验,完成联合验收。 5.推行土地规划“多测合一”。整合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测绘环节,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制定“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范、成果形式等标准,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做好机构信息核查和行业行为监管。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规范,明确服务时间,公开收费标准,实现“一次委托、一次测绘、成果共用”。 (十)转变管理方式。 1.制定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目录,明确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管理方式、内部征求意见的要求等内容。 2.优化规划征询机制。办理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时,取消涉及地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审查环节,由规划部门向地震、气象等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指标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审批部门征求人防、消防等部门意见,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3.推行园区“多评合一”。在市、区、乡镇三级工业、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由园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可以将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列入评估范围。将原来需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改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项目无需单独评估评审。相关部门应制定推动区域评估评审的实施细则,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开展转变为整体开展、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 (十一)调整审批时序。 1.落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 2.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并纳入审批流程实施统一管理。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服务指南及操作规程,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二)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各审批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告知承诺的审批流程、办理方式等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有关批文和证照。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三)构建“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建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目标,整合空间管理分区,基本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在一张图上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图。建立以“多规合一”“一张蓝图”为支撑、多部门协同参与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建设全市统一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十四)建设“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借鉴先进地区成熟经验做法,整合各部门现有审批管理系统,由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建设形成市、区两级统一,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丰富项目基础信息、办理过程信息、审批业务数据,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事项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全程锁控项目信息和办理过程,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控和各阶段时间节点控制,完善到期预警、超期警示、催办督办、过程纠偏、异常处理等功能,杜绝“体外循环”。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投资在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实时传送。 实行“一网通办”。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建立项目审批管理信息空间,实行网上咨询、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跟踪督办,推行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数据化、电子化,全面提升建设项目审批办理便利化水平。 (十五)强化“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在现有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的基础上,组织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市政配套部门进驻中心,整合窗口职能,提升服务能力,完善“单一窗口、综合受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实现两级中心统一受理、限时办结、到期预警、超时通报,切实提升项目审批服务效率。 (十六)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进一步强化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七)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审批服务协调机制,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审批服务部门和单位履行审批服务职能的督办,对项目审批服务实行全过程封闭式检查与考核。 根据试点方案改革措施,对照上位法梳理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上位法和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公共服务事项,提出取消、修改的调整意见,上报有关部门。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十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黑名单制度,制定联合奖惩措施,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告知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并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1.取消、调整项目审批中介环节。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要件一律取消。市审批办组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再梳理、再精简,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减少中介服务事项和要件的清单。进一步取消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中介服务事项或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最大程度地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中介环节调整至建设项目开工前同步完成。 2.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中介机构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文本格式内容“四规范”的要求,强化对中介机构提供项目审批要件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3.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依托“政务一网通”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加强纵横联动,实现中介服务提供的行政许可要件与行政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强化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将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审批要件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档案,并在行政许可服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建委、市审批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水务集团、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能源集团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牵头会同各部门会商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建立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协作配合;涉及重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报有权机关授权。 (二十二)建立考评机制。以企业和群众感受为标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考评机制和考评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鼓励企业参与改革,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2.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改革试点事项及改革意见清单 3.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4.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查看全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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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提高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务实创新,坚持信息引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改革内容。

1.实现过程全覆盖。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能源一般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2.分类管理项目。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及建设规模划分为六类: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

3.精简审批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涉及中介事项,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对国家法律法规中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对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提请修改。

4.优化审批流程。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按照项目不同类型,实行分段审批、并联办理、交叉进行、告知承诺、容缺后补、以函代证、限时办结。

5.转变管理方式。对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边界进行明晰,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凡是能由部门内部或部门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再以审批或备案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申报提供,转变为部门内部工作,强化服务及事中事后监管。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形成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建成以“政务一网通”为基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从申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控制在90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获得施工许可证67个工作日、竣工验收13个工作日,总体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竣工验收控制在50个工作日内。到2019年,通过全面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放管服”改革和“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努力打造国际一流、全国最优的建设管理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优化审批阶段。

1.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明确各阶段实施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顺序、审批责任主体及审批时限等。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消防和人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按照“只少不多”的原则,将一般和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审批阶段;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简化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审批阶段;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直接批复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

2.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等事项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将用水计划指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许可等事项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将临时用地许可、占掘道路审批等事项纳入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程质量安全登记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将地名命名更名等事项纳入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

(五)分类细化流程。

1.对六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不同的审批阶段细化审批流程,制定审批流程图。审批流程图包括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全流程总审批时限以及各审批阶段、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水利、交通、能源工程应当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制定审批流程图。

2.构建小型项目快速审批机制。进一步采取减环节、压时限、优服务的改革措施。其中:

(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对不涉及建筑面积变化的内部改造和原挖原换的市政管网项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现状改建、扩建的项目,直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同时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凭承诺书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施工许可阶段。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类项目(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除外)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取得消防审核备案手续后,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即可开工。500平方米以下工程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审核备案手续。

(3)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推进变电站、电力线路等电网工程项目以函代证、信用承诺、简化并行等联合审批机制落地。电网工程项目不再办理施工许可审批。160千瓦(kW)及以下低压工商业等所有外部电源工程,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许可、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等审批事项,只要明确破路方案、破绿方案、占路保护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即可施工。

(六)大力推广并联审批。

强化并联审批机制。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制定本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确保各阶段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投资立项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规划部门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阶段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三、精简审批环节

(七)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1.提前进行土地收储征转。制定全市统一的精简收储征转简化流程,明确事项、要件、权限、时限等内容。各区对项目可以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以及项目意向协议,提前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土地进行收储和征转,确保在项目招商签约前完成土地收储和征转手续。

2.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建设项目不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审批(含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

3.简化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对出让(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商业、住宅类建筑工程,以土地交易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审材料;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4.优化单独选址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城市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附属场站项目,取消单独选址前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手续,根据批复的专项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

5.全面规范规划主观审查。全面提升天津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并实行动态维护机制。建立主观审查负面清单,凡是建筑布局、外檐风格不在负面清单之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规划主观审查一律予以通过。

6.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项目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7.放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限制。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可以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8.简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条件。取消合同备案、建筑节能技术资料、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年度投资计划文件等要件。对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施工许可。

9.推行以函代证模式。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受理的函作为用地批准手续,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函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待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10.制定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豁免清单。全面梳理和列出现行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简化申请条件,减少前置要件。针对不同类别工程项目特性,制定审批豁免清单。细化豁免事项、流程及前后审批事项的衔接机制,以及豁免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豁免清单内的项目不再办理相关阶段许可手续。

(八)下放审批权限。

强化建设项目属地化管理。按照方便企业办事的原则,除轨道交通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线性工程外,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并核发施工许可证。监管部门要与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督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服务效能。

(九)合并审批事项。

1.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合并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登记,与施工许可一并进件,同时出证。

2.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合并办理,不再单独审批。最大限度整合申请材料,实现建设单位一次提交材料,规划审批部门同时审查,一次出证。

3.实行联合审图机制。将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施许可事项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加强图审机构的培训监管,实现一类机构、一次审查、结果互认。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

4.推行联合验收与专项验收双轨机制。建设项目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检测试验后,对于涉及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等验收事项的,建设单位可以向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申请联合验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消防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人防防护设施等人防要求、防雷装置开展联合勘验,完成联合验收。

5.推行土地规划“多测合一”。整合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测绘环节,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制定“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范、成果形式等标准,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做好机构信息核查和行业行为监管。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规范,明确服务时间,公开收费标准,实现“一次委托、一次测绘、成果共用”。

(十)转变管理方式。

1.制定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目录,明确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管理方式、内部征求意见的要求等内容。

2.优化规划征询机制。办理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时,取消涉及地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审查环节,由规划部门向地震、气象等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指标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审批部门征求人防、消防等部门意见,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3.推行园区“多评合一”。在市、区、乡镇三级工业、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由园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可以将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列入评估范围。将原来需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改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项目无需单独评估评审。相关部门应制定推动区域评估评审的实施细则,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开展转变为整体开展、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

(十一)调整审批时序。

1.落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

2.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并纳入审批流程实施统一管理。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服务指南及操作规程,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二)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各审批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告知承诺的审批流程、办理方式等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有关批文和证照。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三)构建“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建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目标,整合空间管理分区,基本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在一张图上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图。建立以“多规合一”“一张蓝图”为支撑、多部门协同参与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建设全市统一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十四)建设“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借鉴先进地区成熟经验做法,整合各部门现有审批管理系统,由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建设形成市、区两级统一,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丰富项目基础信息、办理过程信息、审批业务数据,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事项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全程锁控项目信息和办理过程,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控和各阶段时间节点控制,完善到期预警、超期警示、催办督办、过程纠偏、异常处理等功能,杜绝“体外循环”。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投资在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实时传送。

实行“一网通办”。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建立项目审批管理信息空间,实行网上咨询、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跟踪督办,推行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数据化、电子化,全面提升建设项目审批办理便利化水平。

(十五)强化“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在现有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的基础上,组织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市政配套部门进驻中心,整合窗口职能,提升服务能力,完善“单一窗口、综合受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实现两级中心统一受理、限时办结、到期预警、超时通报,切实提升项目审批服务效率。

(十六)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进一步强化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七)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审批服务协调机制,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审批服务部门和单位履行审批服务职能的督办,对项目审批服务实行全过程封闭式检查与考核。

根据试点方案改革措施,对照上位法梳理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上位法和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公共服务事项,提出取消、修改的调整意见,上报有关部门。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十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黑名单制度,制定联合奖惩措施,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告知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并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1.取消、调整项目审批中介环节。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要件一律取消。市审批办组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再梳理、再精简,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减少中介服务事项和要件的清单。进一步取消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中介服务事项或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最大程度地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中介环节调整至建设项目开工前同步完成。

2.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中介机构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文本格式内容“四规范”的要求,强化对中介机构提供项目审批要件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3.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依托“政务一网通”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加强纵横联动,实现中介服务提供的行政许可要件与行政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强化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将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审批要件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档案,并在行政许可服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建委、市审批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水务集团、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能源集团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牵头会同各部门会商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建立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协作配合;涉及重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报有权机关授权。

(二十二)建立考评机制。以企业和群众感受为标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考评机制和考评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鼓励企业参与改革,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2.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改革试点事项及改革意见清单

3.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4.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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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解读 |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如何助力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成为常态

默认分类zc12123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022 次浏览 • 2018-07-04 15:34 • 来自相关话题

国务院日前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主要任务等,引发高度关注。 如何认识《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与以往的行动计划相比呈现出哪些创新和亮点?落实好《行动计划》应在哪些方面下功夫?就这些问题,本报记者第一时间专访了业内相关专家。 总体治理思路更加系统 《行动计划》的出台,意义和影响都十分重大。 近年来,我国大气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和提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治理效果明显,但环境形势仍然严峻,要走出“靠天吃饭”的阶段仍然任重道远。 6月20日,在《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政策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强调,《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具体行动,随着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必将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乃至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行动计划》将作为这3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的行动指南,明确各项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确保3年内在改善空气质量、补齐小康短板方面取得更大成效。其中所提出的重点领域和手段都是具体指向目前大气环境管理中的突出短板或主要挑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大气环境规划部副主任雷宇说。 《行动计划》与“大气十条”、《“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规定进行了充分衔接,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并在此基础上增强了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措施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表示,《行动计划》在总结“大气十条”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更加系统的总体治理思路,即“四个四”(突出四个重点、优化四大结构、强化四项支撑、实现四项明显),这决定了接下来的蓝天保卫战正在向纵深推进。 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包存宽认为,《行动计划》在名称上与“大气十条”做了一个递进和承接,表明接下来的行动由污染治理向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转变。包存宽说:“5年的治理说明蓝天是能够实现并且已经实现,但是目前还不稳定,让蓝天白云成为一种长期持续的状态,是我们未来的目标。” 结构性调整力度更大 《行动计划》“四个四”的总体思路作为总体框架,清晰地回答了未来3年蓝天保卫战应该怎么打的问题。“四个重点”明确了未来3年蓝天保卫战的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而四大结构性问题的调整触及到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根源性层面。 “‘大气十条’重拳出击了以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和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行动计划》加上了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这是调整力度加大的必由之路,也是全面改善空气质量的下一个突破点。”彭应登表示。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后,移动源的治理进入新阶段。随后,针对柴油货车治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陆续被提上日程,《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也尘埃落定。同时,货物运输结构调整、车船结构调整、油品质量升级也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当中。 “用地结构”在《行动计划》首次提出,看似是新名词,但其内涵并不陌生,包含沙尘污染、裸露矿山、秸秆焚烧以及农业源氨排放的治理。 雷宇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工业点源和移动源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化,各类扬尘、秸秆焚烧、农业氨等面源污染对PM2.5污染的贡献进一步凸显。今年4月以来,全国经历了3次大范围沙尘,明显多于去年同期。矿山尤其是露天矿山的粗放开发对生态环境会造成严重影响。秸秆露天焚烧是影响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东北地区夏秋季PM2.5浓度的重要因素。氨在大气中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进行化学反应,生成硫酸盐、硝酸盐和铵盐,使得PM2.5浓度升高,而养殖业和种植业是我国大气氨排放的主要排放源,排放量在全国排放总量中的占比在80%左右。 由此可见,《行动计划》将用地结构作为四大结构之一,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区域联防联控作为“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建立起的有效机制,在“四项支撑”中占据一席之地。值得一提的是,《行动计划》提出“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建立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纳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彭应登表示,从“协作”到“领导”的转变,体现了一个更高级别管理机制的形成,成为一根强有力的纽带,以有效加强地区各方面的协调合作。 责任落实体系更加具体 《行动计划》明确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可以看到,《行动计划》每一条措施末尾,都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让人眼前一亮。“通过明确具体措施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有助于各部门牢固树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识,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保工作责任体系,从而推动社会各界统一思想,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行动计划》各项要求和措施,最终打赢蓝天保卫战。”雷宇强调。 《行动计划》明确了要深入开展中央环保督察,提出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中央环保督察及其“回头看”的重要内容,并针对重点区域统筹安排专项督察,夯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 彭应登表示,接下来,中央环保督察的持续开展仍然是压实地方责任的重要措施,但仅有这把利剑还不够,还需要六大督察局和地方各级环保督查中心作为辅助和补充。此外,作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媒体在污染治理过程中承担了曝光和后续监督的作用,使得一系列重大污染案件得到社会关注,也为执法提供了线索。 包存宽认为,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特征明显,大到一个区域的整体污染,小到一家企业的无组织排放,不同尺度的污染问题对应到由哪一级政府负责应进一步明确,从而形成高效的响应机制。 包存宽说,目前的追责问责大多是在程序性层面,如何彻底扭转地方政府的观念,从源头激发他们对环境问题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自觉性意识,以发展经济的智慧去治理环境,才是督促地方政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之策。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米西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7/03/content_5303158.htm   查看全部
国务院日前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主要任务等,引发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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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与以往的行动计划相比呈现出哪些创新和亮点?落实好《行动计划》应在哪些方面下功夫?就这些问题,本报记者第一时间专访了业内相关专家。

总体治理思路更加系统

《行动计划》的出台,意义和影响都十分重大。

近年来,我国大气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和提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治理效果明显,但环境形势仍然严峻,要走出“靠天吃饭”的阶段仍然任重道远。

6月20日,在《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政策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强调,《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具体行动,随着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必将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乃至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行动计划》将作为这3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的行动指南,明确各项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确保3年内在改善空气质量、补齐小康短板方面取得更大成效。其中所提出的重点领域和手段都是具体指向目前大气环境管理中的突出短板或主要挑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大气环境规划部副主任雷宇说。

《行动计划》与“大气十条”、《“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规定进行了充分衔接,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并在此基础上增强了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措施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表示,《行动计划》在总结“大气十条”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更加系统的总体治理思路,即“四个四”(突出四个重点、优化四大结构、强化四项支撑、实现四项明显),这决定了接下来的蓝天保卫战正在向纵深推进。

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包存宽认为,《行动计划》在名称上与“大气十条”做了一个递进和承接,表明接下来的行动由污染治理向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转变。包存宽说:“5年的治理说明蓝天是能够实现并且已经实现,但是目前还不稳定,让蓝天白云成为一种长期持续的状态,是我们未来的目标。”

结构性调整力度更大

《行动计划》“四个四”的总体思路作为总体框架,清晰地回答了未来3年蓝天保卫战应该怎么打的问题。“四个重点”明确了未来3年蓝天保卫战的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而四大结构性问题的调整触及到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根源性层面。

“‘大气十条’重拳出击了以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和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行动计划》加上了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这是调整力度加大的必由之路,也是全面改善空气质量的下一个突破点。”彭应登表示。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后,移动源的治理进入新阶段。随后,针对柴油货车治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陆续被提上日程,《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也尘埃落定。同时,货物运输结构调整、车船结构调整、油品质量升级也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当中。

“用地结构”在《行动计划》首次提出,看似是新名词,但其内涵并不陌生,包含沙尘污染、裸露矿山、秸秆焚烧以及农业源氨排放的治理。

雷宇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工业点源和移动源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化,各类扬尘、秸秆焚烧、农业氨等面源污染对PM2.5污染的贡献进一步凸显。今年4月以来,全国经历了3次大范围沙尘,明显多于去年同期。矿山尤其是露天矿山的粗放开发对生态环境会造成严重影响。秸秆露天焚烧是影响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东北地区夏秋季PM2.5浓度的重要因素。氨在大气中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进行化学反应,生成硫酸盐、硝酸盐和铵盐,使得PM2.5浓度升高,而养殖业和种植业是我国大气氨排放的主要排放源,排放量在全国排放总量中的占比在80%左右。

由此可见,《行动计划》将用地结构作为四大结构之一,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区域联防联控作为“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建立起的有效机制,在“四项支撑”中占据一席之地。值得一提的是,《行动计划》提出“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建立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纳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彭应登表示,从“协作”到“领导”的转变,体现了一个更高级别管理机制的形成,成为一根强有力的纽带,以有效加强地区各方面的协调合作。

责任落实体系更加具体

《行动计划》明确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可以看到,《行动计划》每一条措施末尾,都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让人眼前一亮。“通过明确具体措施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有助于各部门牢固树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识,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保工作责任体系,从而推动社会各界统一思想,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行动计划》各项要求和措施,最终打赢蓝天保卫战。”雷宇强调。

《行动计划》明确了要深入开展中央环保督察,提出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中央环保督察及其“回头看”的重要内容,并针对重点区域统筹安排专项督察,夯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

彭应登表示,接下来,中央环保督察的持续开展仍然是压实地方责任的重要措施,但仅有这把利剑还不够,还需要六大督察局和地方各级环保督查中心作为辅助和补充。此外,作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媒体在污染治理过程中承担了曝光和后续监督的作用,使得一系列重大污染案件得到社会关注,也为执法提供了线索。

包存宽认为,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特征明显,大到一个区域的整体污染,小到一家企业的无组织排放,不同尺度的污染问题对应到由哪一级政府负责应进一步明确,从而形成高效的响应机制。

包存宽说,目前的追责问责大多是在程序性层面,如何彻底扭转地方政府的观念,从源头激发他们对环境问题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自觉性意识,以发展经济的智慧去治理环境,才是督促地方政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之策。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米西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7/03/content_5303158.htm  

重要通知!9月1日起,192类建设项目必须做环评!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项目管理轻舞飞扬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75 次浏览 • 2017-07-15 17:02 • 来自相关话题

重要通知!近日环保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从2017年9月1日起,192类建设项目必须要进行环评,并提高了建设项目环评的标准,要求地方要根据项目建设特征和所在地区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这是环境部对企业环评的最新要求,对建设项目单位影响很大,192个建设项目名录及环评最新标准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查看全部


重要通知!近日环保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从2017年9月1日起,192类建设项目必须要进行环评,并提高了建设项目环评的标准,要求地方要根据项目建设特征和所在地区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这是环境部对企业环评的最新要求,对建设项目单位影响很大,192个建设项目名录及环评最新标准如下:


环保部44号令.png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发布:部署149 项重点任务

谈天论地黎明的曙光1 发表了文章 • 1 个评论 • 938 次浏览 • 2017-01-15 11:40 • 来自相关话题

1月13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发布了《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该《规划》是《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 年)》 在“十三五”期间的阶段性目标,是未来五年推进能源技术革命的重要指南。 《规划》指出,按照当前世界能源前沿技术的发展方向以及我国能源发展需求,聚焦于清洁高效化石能源、新能源电力系统、安全先进核能、战略性能源技术以及能源基础材料五个重点研究任务,推动能源生产利用方式变革,为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围绕“十三五”期间我国能源产业发展重大需求,着眼推动能源技术革命,聚焦形成五个重大能源科技专题,每个技术领域按照应用推广一批、示范试验一批、集中攻关一批进行任务分类。 重点任务中指出将集中攻关类以 G 代表(共 70 项),示范试验类以 S 代 表(共 48 项),应用推广类以 T 代表(共 31 项),重点任务共计 149 项。 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 因字数限制,本文只做文件摘编   一、能源科技发展形势 随着新一轮工业革命兴起,应对气候变化日益成为全球共识,能源技术正在成为引领能源产业变革、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源动力。 (一)世界能源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 传统能源的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成为主要发展趋势。 在勘探开发领域,页岩油气和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成为油气产量的新增长点,复合开采成为整个石油开采的主要方向,深水油气勘探开发向海底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在加工利用领域,劣质原油提质技术、清洁燃油生产技术、煤基多联产技术、煤气化技术、煤制化学品正成为能源科技主攻方向。火力发电技术正朝着清洁、高效、节能、节水的方向发展,主要国家均在开展700℃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技术研发,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富氧燃烧技术正在快速发展。 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现代电网的融合是世界能源可持续转型的核心。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继续沿着高效率、低成本方向持续进步,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开始规模化示范;风力发电继续向大型化、智能化和高可靠性方向发展,远海和高空风能开发开始提上日程; 在战略层面,主要能源大国均制定政策措施加强技术创新, 积极部署发展清洁能源技术,着力通过提升能源产业结构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 纵观全球能源技术发展动态和主要能源大国推动能源科技创新的举措,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和启示: 一是能源科技创新进入高度活跃期,新兴能源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快对传统能源技术的替代,对世界能源格局和经济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是绿色低碳是能源科技创新的主要方向,重点集中在传统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能源互联网和大规模储能技术、先进能源装备及关键材料等领域。  三是世界主要国家均把能源技术视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突破口,制定各种政策措施抢占发展制高点,增强国家竞争力并保持领先地位。 (二)我国能源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大力推动能源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关键时期,通过不断创新发展思路,不断健全能源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夯实能源科技创新基础,集中力量突破重大关键技术瓶颈,以科技为先导,引领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的重大变革,按照应用推广一批、试验示范一批、集中攻关一批的发展路径推动能源技术革命,重点发展清洁高效化石能源技术、新能源电力系统技术、安全先进核能技术、战略性能源技术、能源基础材料技术等,是未来五年我国能源科技创新的重大使命。 二、发展目标 从 2016 年到 2020 年集中力量突破重大关键技术、关键材料和关键装备,实现能源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能源产业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初步形成。 在清洁高效化石能源技术领域,促进煤炭绿色高效开发,实现致密气、煤层气和稠重油资源的高效开发,推动页岩油气、致密油和海洋深水油气资源的有效开发。掌握低阶煤转化提质、煤制油、煤制气、油品升级等关键技术。进一步提高燃煤发电效率,提高燃煤机组弹性运行和灵活调节能力,攻克多污染物一体化脱除技术,整体能效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新能源电力系统技术领域,重点攻克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并网和大规模外送技术、大规模供需互动、多能源互补综合利用、分布式供能、智能配电网与微电网等技术,在机械储能、电化学储能、储热等储能技术上实现突破,提升电网关键装备和系统的技术水平;掌握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主的能源系统关键技术,开展海洋能、地热能利用试验示范工程建设,实现可再生能源大规模、低成本、高效率开发利用,支撑 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 15%的战略目标。 在安全先进核能技术领域,建成自主产权的先进三代压水堆示范工程,掌握大型先进压水堆、高温气冷堆、快堆、模块化小型堆关键技术,钍基熔盐堆研究取得突破,深入研发先进核燃料技术、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先进后处理技术,建立适合我国大型压水堆核电厂延寿论证的技术体系。 在战略性能源技术领域,掌握微型、小型燃气轮机设计、试验和制造技术,实现中型和重型燃气轮机的设计、试验和制造自主化;突破高能量密度特种清洁油品关键技术,建设煤制油、生物航空燃油等示范工程;超导输电、储能装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氢能、燃料电池成套技术产业化;可控核聚变、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利用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能源基础材料技术领域,研制出高温金属材料及核级材料,进一步提高光伏组件用高分子材料、储能用电极材料等技术参数,大幅降低成本,实现新型节能材料走向市场应用;掌握多种高效低成本催化材料生产技术。 在能源生产、输送、消费等各环节开展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通过技术升级和系统集成优化实现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单位能耗明显下降。 三、重点任务 本章节中,集中攻关类以 G 代表(共 70 项),示范试验类以 S 代 表(共 48 项),应用推广类以 T 代表(共 31 项),重点任务共计 149 项。(详情内容,请查看原文) (一)清洁高效化石能源技术 在化石能源深度勘探开发领域,进一步提高煤炭开发效率和油气资源采收率,加强致密气、致密油、稠油、页岩气、页岩油和煤层气等勘探及低成本高效开发,研发深水油气有效开发关键技术及装备,提升我国煤油气资源的自我供给和保障能力。 在燃料加工领域,掌握低阶煤提质工艺,研究适应性广的低阶煤热解分质转化技术,开发煤油共处理技术和分级液化技术;加强重劣质原油加工技术研发和应用,攻关清洁油品生产技术,适应油品升级的需要。 在清洁高效燃煤发电领域,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超超临界机组、大型 IGCC 机组、循环流化床机组设计制造技术,研发低能耗大规模 CO2捕集工艺与设备,开展多污染物一体化脱除技术和工艺的自主化研发,开展火电机组深度调峰技术研究。 (二)新能源电力系统技术在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研究 8MW-10MW 陆/海上风电机组关键技术,建立大型风电场群智能控制系统和运行管理体系;突破高效太阳能电池的产业化关键技术,发展新型太阳能电池技术, 持续提高光伏发电系统的能量转换效率、经济性和智能化水平; 完善大型太阳能热发电站高效集热和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可全天运行的 100MW 级电站商业化运行; 开展复杂条件下水电开发相关技术研究;开展海洋能、地热能利用关键技术及装置研发和示范工程建设。在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并网传输领域,重点突破大型可再生能源基地和大量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并网、特高压直流与柔性输电核心技术与装备等关键技术;进一步提升电网和互联网信息的相互融合,源网荷协同水平;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运用、新型电力设备制造及传统电力设备的智能升级等方面持续取得进展。立足于电力系统调峰和电能质量管理需要,推动压缩空气储 能、液流电池、钠硫电池、锂电池和飞轮储能等多种储能技术发展,在大容量储能等技术上实现突破。推进能源互联网建设,加 强智能配电与用电网络建设,促进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式发电项目在微网中的利用,开展能源互联系统运营交易技术研究。 (三)安全先进核电技术加快自主知识产权先进核电堆型的持续改进创新,推广应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三代压水堆,加快高温气冷堆、快堆、模块化小型堆的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和产业化,积极开展微型堆、钍基熔盐堆等新堆型研究。开展先进核燃料元件研发,推进乏燃料处 理技术,发展大型核燃料后处理厂自主技术,突破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技术、废物最小化技术、设备管道去污技术等。积极推进在役核电机组延寿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发展先进监/检测技术、 关键设备时限老化评估技术和缓解/修复技术等。 (四)战略性能源技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有针对性的发展一批关键战略储备技术,重点加强先进高效微小型燃气轮机、重型燃气轮机、特殊领域专用燃气轮机关键技术的开发;进一步研发高能量密度特种清洁油品的制造技术,发展煤直接液化、煤衍生油等制造清洁燃料和特种油品的成套技术,攻关生物质航空燃油技术; 开展海洋核动力平台示范工程建造;开展氢能利用及燃料电池发电技术研究,发展高效催化技术,研究高效低成本氢气储运技术, 推动高性能低成本燃料电池发电产业化;积极开展高温超导材料基础性研究,实现超导输电、超导储能和超导电力装备的突破; 持续推进可控核聚变、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利用技术的发展。 (五)能源基础材料技术结合 700℃燃煤发电和重型燃气轮机技术发展,开展高温金属材料的研究,掌握金属材料测试能力。开展高性能核电用传热材料、绝缘材料的研发及应用,开展针对核能环境服役的复合材料探索研究。开发钙钛矿类光电材料、光伏组件用高分子材料、 银电极材料和碲化镉薄膜材料,以适应高性能光伏电池发展的需要。开展新型高效储能材料研制,开展电池储能系统用聚合物薄膜材料、微纳米制电极材料的开发。发展完善各类催化剂材料。 以智能电网为导向开展先进电力电子器件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推广应用先进成熟技术 研究能源技术与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国家能源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 降低能源新技术进入市场的门槛,以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为重点,在油气开采及转化、清洁燃煤发电、新能源发电及并网、第三代核电等领域应用推广一批技术成熟、有市场需求、 经济合理的技术。 (二)依托示范工程,促进先进技术产业化 在煤炭深加工、清洁燃煤发电、储能、高效太阳能、海上风 电、能源互联网、先进反应堆型等重点领域率先推进一批采用自主化先进能源科技和装备的示范工程,鼓励先行先试,支持技术创新,探讨应用条件,提高装备国产化水平,探索新技术带来的 商业模式和价格机制问题。 (三)打造创新平台,培育前沿技术开发能力 在能源领域依托重点能源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开展协同创新,发挥各自优势,联合组建一批“产-学-研-用”一体的研 发基地作为联合创新平台,集中攻关一批前景广阔的技术,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四)加强国际交流,提升技术装备国际竞争力在能源技术领域推进国际合作,广泛开展双多边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优势国家和地区在先进核能、高效储能、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非常规油气开发、先进能源材料、碳捕集封存利用、燃气轮机等领域的合作,提高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技术水平。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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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发布了《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是《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 年)》 在“十三五”期间的阶段性目标,是未来五年推进能源技术革命的重要指南。

《规划》指出,按照当前世界能源前沿技术的发展方向以及我国能源发展需求,聚焦于清洁高效化石能源、新能源电力系统、安全先进核能、战略性能源技术以及能源基础材料五个重点研究任务,推动能源生产利用方式变革,为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围绕“十三五”期间我国能源产业发展重大需求,着眼推动能源技术革命,聚焦形成五个重大能源科技专题,每个技术领域按照应用推广一批、示范试验一批、集中攻关一批进行任务分类。 重点任务中指出将集中攻关类以 G 代表(共 70 项),示范试验类以 S 代 表(共 48 项),应用推广类以 T 代表(共 31 项),重点任务共计 149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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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
因字数限制,本文只做文件摘编
 
一、能源科技发展形势

随着新一轮工业革命兴起,应对气候变化日益成为全球共识,能源技术正在成为引领能源产业变革、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源动力。

(一)世界能源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

传统能源的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成为主要发展趋势。

在勘探开发领域,页岩油气和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成为油气产量的新增长点,复合开采成为整个石油开采的主要方向,深水油气勘探开发向海底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在加工利用领域,劣质原油提质技术、清洁燃油生产技术、煤基多联产技术、煤气化技术、煤制化学品正成为能源科技主攻方向。火力发电技术正朝着清洁、高效、节能、节水的方向发展,主要国家均在开展700℃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技术研发,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富氧燃烧技术正在快速发展。

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现代电网的融合是世界能源可持续转型的核心。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继续沿着高效率、低成本方向持续进步,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开始规模化示范;风力发电继续向大型化、智能化和高可靠性方向发展,远海和高空风能开发开始提上日程;

在战略层面,主要能源大国均制定政策措施加强技术创新, 积极部署发展清洁能源技术,着力通过提升能源产业结构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

纵观全球能源技术发展动态和主要能源大国推动能源科技创新的举措,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和启示:

一是能源科技创新进入高度活跃期,新兴能源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快对传统能源技术的替代,对世界能源格局和经济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是绿色低碳是能源科技创新的主要方向,重点集中在传统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能源互联网和大规模储能技术、先进能源装备及关键材料等领域。

 三是世界主要国家均把能源技术视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突破口,制定各种政策措施抢占发展制高点,增强国家竞争力并保持领先地位。

(二)我国能源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大力推动能源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关键时期,通过不断创新发展思路,不断健全能源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夯实能源科技创新基础,集中力量突破重大关键技术瓶颈,以科技为先导,引领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的重大变革,按照应用推广一批、试验示范一批、集中攻关一批的发展路径推动能源技术革命,重点发展清洁高效化石能源技术、新能源电力系统技术、安全先进核能技术、战略性能源技术、能源基础材料技术等,是未来五年我国能源科技创新的重大使命。

二、发展目标

从 2016 年到 2020 年集中力量突破重大关键技术、关键材料和关键装备,实现能源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能源产业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初步形成。

在清洁高效化石能源技术领域,促进煤炭绿色高效开发,实现致密气、煤层气和稠重油资源的高效开发,推动页岩油气、致密油和海洋深水油气资源的有效开发。掌握低阶煤转化提质、煤制油、煤制气、油品升级等关键技术。进一步提高燃煤发电效率,提高燃煤机组弹性运行和灵活调节能力,攻克多污染物一体化脱除技术,整体能效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新能源电力系统技术领域,重点攻克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并网和大规模外送技术、大规模供需互动、多能源互补综合利用、分布式供能、智能配电网与微电网等技术,在机械储能、电化学储能、储热等储能技术上实现突破,提升电网关键装备和系统的技术水平;掌握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主的能源系统关键技术,开展海洋能、地热能利用试验示范工程建设,实现可再生能源大规模、低成本、高效率开发利用,支撑 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 15%的战略目标。

在安全先进核能技术领域,建成自主产权的先进三代压水堆示范工程,掌握大型先进压水堆、高温气冷堆、快堆、模块化小型堆关键技术,钍基熔盐堆研究取得突破,深入研发先进核燃料技术、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先进后处理技术,建立适合我国大型压水堆核电厂延寿论证的技术体系。

在战略性能源技术领域,掌握微型、小型燃气轮机设计、试验和制造技术,实现中型和重型燃气轮机的设计、试验和制造自主化;突破高能量密度特种清洁油品关键技术,建设煤制油、生物航空燃油等示范工程;超导输电、储能装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氢能、燃料电池成套技术产业化;可控核聚变、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利用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能源基础材料技术领域,研制出高温金属材料及核级材料,进一步提高光伏组件用高分子材料、储能用电极材料等技术参数,大幅降低成本,实现新型节能材料走向市场应用;掌握多种高效低成本催化材料生产技术。

在能源生产、输送、消费等各环节开展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通过技术升级和系统集成优化实现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单位能耗明显下降。

三、重点任务

本章节中,集中攻关类以 G 代表(共 70 项),示范试验类以 S 代 表(共 48 项),应用推广类以 T 代表(共 31 项),重点任务共计 149 项。(详情内容,请查看原文)

(一)清洁高效化石能源技术

在化石能源深度勘探开发领域,进一步提高煤炭开发效率和油气资源采收率,加强致密气、致密油、稠油、页岩气、页岩油和煤层气等勘探及低成本高效开发,研发深水油气有效开发关键技术及装备,提升我国煤油气资源的自我供给和保障能力。

在燃料加工领域,掌握低阶煤提质工艺,研究适应性广的低阶煤热解分质转化技术,开发煤油共处理技术和分级液化技术;加强重劣质原油加工技术研发和应用,攻关清洁油品生产技术,适应油品升级的需要。

在清洁高效燃煤发电领域,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超超临界机组、大型 IGCC 机组、循环流化床机组设计制造技术,研发低能耗大规模 CO2捕集工艺与设备,开展多污染物一体化脱除技术和工艺的自主化研发,开展火电机组深度调峰技术研究。

(二)新能源电力系统技术在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研究 8MW-10MW 陆/海上风电机组关键技术,建立大型风电场群智能控制系统和运行管理体系;突破高效太阳能电池的产业化关键技术,发展新型太阳能电池技术, 持续提高光伏发电系统的能量转换效率、经济性和智能化水平;

完善大型太阳能热发电站高效集热和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可全天运行的 100MW 级电站商业化运行; 开展复杂条件下水电开发相关技术研究;开展海洋能、地热能利用关键技术及装置研发和示范工程建设。在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并网传输领域,重点突破大型可再生能源基地和大量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并网、特高压直流与柔性输电核心技术与装备等关键技术;进一步提升电网和互联网信息的相互融合,源网荷协同水平;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运用、新型电力设备制造及传统电力设备的智能升级等方面持续取得进展。立足于电力系统调峰和电能质量管理需要,推动压缩空气储 能、液流电池、钠硫电池、锂电池和飞轮储能等多种储能技术发展,在大容量储能等技术上实现突破。推进能源互联网建设,加 强智能配电与用电网络建设,促进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式发电项目在微网中的利用,开展能源互联系统运营交易技术研究。

(三)安全先进核电技术加快自主知识产权先进核电堆型的持续改进创新,推广应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三代压水堆,加快高温气冷堆、快堆、模块化小型堆的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和产业化,积极开展微型堆、钍基熔盐堆等新堆型研究。开展先进核燃料元件研发,推进乏燃料处 理技术,发展大型核燃料后处理厂自主技术,突破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技术、废物最小化技术、设备管道去污技术等。积极推进在役核电机组延寿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发展先进监/检测技术、 关键设备时限老化评估技术和缓解/修复技术等。

(四)战略性能源技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有针对性的发展一批关键战略储备技术,重点加强先进高效微小型燃气轮机、重型燃气轮机、特殊领域专用燃气轮机关键技术的开发;进一步研发高能量密度特种清洁油品的制造技术,发展煤直接液化、煤衍生油等制造清洁燃料和特种油品的成套技术,攻关生物质航空燃油技术; 开展海洋核动力平台示范工程建造;开展氢能利用及燃料电池发电技术研究,发展高效催化技术,研究高效低成本氢气储运技术, 推动高性能低成本燃料电池发电产业化;积极开展高温超导材料基础性研究,实现超导输电、超导储能和超导电力装备的突破; 持续推进可控核聚变、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利用技术的发展。

(五)能源基础材料技术结合 700℃燃煤发电和重型燃气轮机技术发展,开展高温金属材料的研究,掌握金属材料测试能力。开展高性能核电用传热材料、绝缘材料的研发及应用,开展针对核能环境服役的复合材料探索研究。开发钙钛矿类光电材料、光伏组件用高分子材料、 银电极材料和碲化镉薄膜材料,以适应高性能光伏电池发展的需要。开展新型高效储能材料研制,开展电池储能系统用聚合物薄膜材料、微纳米制电极材料的开发。发展完善各类催化剂材料。 以智能电网为导向开展先进电力电子器件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推广应用先进成熟技术

研究能源技术与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国家能源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

降低能源新技术进入市场的门槛,以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为重点,在油气开采及转化、清洁燃煤发电、新能源发电及并网、第三代核电等领域应用推广一批技术成熟、有市场需求、 经济合理的技术。

(二)依托示范工程,促进先进技术产业化

在煤炭深加工、清洁燃煤发电、储能、高效太阳能、海上风 电、能源互联网、先进反应堆型等重点领域率先推进一批采用自主化先进能源科技和装备的示范工程,鼓励先行先试,支持技术创新,探讨应用条件,提高装备国产化水平,探索新技术带来的 商业模式和价格机制问题。

(三)打造创新平台,培育前沿技术开发能力

在能源领域依托重点能源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开展协同创新,发挥各自优势,联合组建一批“产-学-研-用”一体的研 发基地作为联合创新平台,集中攻关一批前景广阔的技术,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四)加强国际交流,提升技术装备国际竞争力在能源技术领域推进国际合作,广泛开展双多边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优势国家和地区在先进核能、高效储能、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非常规油气开发、先进能源材料、碳捕集封存利用、燃气轮机等领域的合作,提高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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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王健林、潘石屹都对雾霾表态,董明珠一番话却让这三个男人汗颜

谈天论地黎明的曙光1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45 次浏览 • 2017-01-09 12:36 • 来自相关话题

雾霾席卷北方,穹顶之下,百态丛生。有人选择沉默,有人忧思逃往何处。对于这个问题,马云、王健林、潘石屹、董明珠都陆续表态。马云说,我们已没有选择;王健林说,这个问题真的不能小看。董明珠则霸气表示,愿投入所有积蓄,让中国雾霾减少一半。 2015年12月巴黎气候大会上,马云说,“上个星期,北京雾霾特别严重,这几年我有亲戚和朋友在经受癌症折。每当想到这些,我真希望自己真的是外星人,可以逃回我的星球。”“但是很可惜,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没有别的地方可去。这不仅仅是政治家讨论的问题,是所有人的责任。今天我们都已经没有选择”。 马云说,他的理想是,希望20年中国以后的天是蓝的,水是清的,我们的空气是可以呼吸的,最基本的幸福感,就是沐浴阳光。 “好空气是城市价值的核心要素,不要小看这个问题。”王健林说。“北京、上海这两个核心城市空气不太好。由于空气不好,城市的商业价值就在逐渐的流失。” 潘石屹曾围绕PM2.5发出过颇具影响力的吐槽,并受到诸多网友力挺。潘石屹曾说,在全球环境日益恶化的当下,关注雾霾比经济更重要,比发展房地产更重要。 不过,比起以上三位,董明珠的回应更为霸气。她说,愿投入所有积蓄,让中国雾霾减少一半。 在2016年12月15日的中国制造高峰论坛上,董明珠说,一定要做新能源汽车,让中国雾霾减少一半。董明珠说自己投资了银隆,不是因为格力收购不成功就妥协了,而是因为看好了这个技术给中国乃至于世界带来的环境保护。 董明珠还说:我们的生存、活着的价值已经不是为了挣钱,而是因为我们的存在能让世界改变。 查看全部
雾霾席卷北方,穹顶之下,百态丛生。有人选择沉默,有人忧思逃往何处。对于这个问题,马云、王健林、潘石屹、董明珠都陆续表态。马云说,我们已没有选择;王健林说,这个问题真的不能小看。董明珠则霸气表示,愿投入所有积蓄,让中国雾霾减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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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巴黎气候大会上,马云说,“上个星期,北京雾霾特别严重,这几年我有亲戚和朋友在经受癌症折。每当想到这些,我真希望自己真的是外星人,可以逃回我的星球。”“但是很可惜,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没有别的地方可去。这不仅仅是政治家讨论的问题,是所有人的责任。今天我们都已经没有选择”。

马云说,他的理想是,希望20年中国以后的天是蓝的,水是清的,我们的空气是可以呼吸的,最基本的幸福感,就是沐浴阳光。

“好空气是城市价值的核心要素,不要小看这个问题。”王健林说。“北京、上海这两个核心城市空气不太好。由于空气不好,城市的商业价值就在逐渐的流失。”


潘石屹曾围绕PM2.5发出过颇具影响力的吐槽,并受到诸多网友力挺。潘石屹曾说,在全球环境日益恶化的当下,关注雾霾比经济更重要,比发展房地产更重要。

不过,比起以上三位,董明珠的回应更为霸气。她说,愿投入所有积蓄,让中国雾霾减少一半。

在2016年12月15日的中国制造高峰论坛上,董明珠说,一定要做新能源汽车,让中国雾霾减少一半。董明珠说自己投资了银隆,不是因为格力收购不成功就妥协了,而是因为看好了这个技术给中国乃至于世界带来的环境保护。

董明珠还说:我们的生存、活着的价值已经不是为了挣钱,而是因为我们的存在能让世界改变。

化工污水COD的处理方法有哪几种?

环境工程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360 次浏览 • 2016-12-28 14:05 • 来自相关话题

化工污水是从每一种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废水,包括工艺废水、冷却水、废气洗涤水、设备及场池冲洗水等。 化工污水特点  有毒性和刺激性,化工污水中含有许多污染物,有些是有毒或有剧毒的物质,如氰、酚、砷、汞、镉和铅等;BOD和COD都较高,化工污水含有各种有机酸、醇、醛、酮、醚和环氧化物等;pH不稳定,化工生产排放的污水,时而呈强酸性,时而呈强碱性,pH不稳定;营养化物质较多,化工生产污水中有的含磷、氮量较高;废水温度较高,由于化学反应常在高温下进行,排出的废水水温较高;油污染较为普遍,石油化工污水中一般都含有油类;恢复比较困难,受化工有害物质污染的水域,即使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出,要恢复到水域原来状态,仍需要很长时间。 COD超标就是基于这些有机物质的含量超标,可以通过如下方法处理。 化工污水cod的处理方法 物理法:是利用物理作用来分离污水中的悬浮物或乳浊物,可去除废水中的COD。常见的有:格栅、筛滤、离心、澄清、过滤、隔油等方法。   化学法:是利用化学反应的作用来去除污水中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可去除废水中的COD。常见的有:中和、沉淀、氧化还原、催化氧化、光催化氧化、微电解、电解絮凝、焚烧等方法。   物理化学法:是利用物理化学作用来去除污水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可去除废水中的COD。常见的有:格栅、筛滤、离心、澄清、过滤、隔油等方法。   生物处理法:是利用微生物代谢作用,使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和无机微生物营养物转化为稳定、无害的物质。常见的有: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厌氧生物消化法、稳定塘与湿地处理等。 查看全部
化工污水是从每一种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废水,包括工艺废水、冷却水、废气洗涤水、设备及场池冲洗水等。
化工污水特点 
  1. 有毒性和刺激性,化工污水中含有许多污染物,有些是有毒或有剧毒的物质,如氰、酚、砷、汞、镉和铅等;
  2. BOD和COD都较高,化工污水含有各种有机酸、醇、醛、酮、醚和环氧化物等;
  3. pH不稳定,化工生产排放的污水,时而呈强酸性,时而呈强碱性,pH不稳定;
  4. 营养化物质较多,化工生产污水中有的含磷、氮量较高;
  5. 废水温度较高,由于化学反应常在高温下进行,排出的废水水温较高;
  6. 油污染较为普遍,石油化工污水中一般都含有油类;
  7. 恢复比较困难,受化工有害物质污染的水域,即使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出,要恢复到水域原来状态,仍需要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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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超标就是基于这些有机物质的含量超标,可以通过如下方法处理。
化工污水cod的处理方法
  • 物理法:是利用物理作用来分离污水中的悬浮物或乳浊物,可去除废水中的COD。
  • 常见的有:格栅、筛滤、离心、澄清、过滤、隔油等方法。

 
  • 化学法:是利用化学反应的作用来去除污水中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可去除废水中的COD。
  • 常见的有:中和、沉淀、氧化还原、催化氧化、光催化氧化、微电解、电解絮凝、焚烧等方法。

 
  • 物理化学法:是利用物理化学作用来去除污水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可去除废水中的COD。
  • 常见的有:格栅、筛滤、离心、澄清、过滤、隔油等方法。

 
  • 生物处理法:是利用微生物代谢作用,使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和无机微生物营养物转化为稳定、无害的物质。
  • 常见的有: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厌氧生物消化法、稳定塘与湿地处理等。

政策丨环评公众意见将单独报送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13 次浏览 • 2016-12-19 16:39 • 来自相关话题

2017年1月1日起,“公众参与”将不再出现在环评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中,而是由企业自行开展,并单独报送。日前,环保部发布新环评总纲,总纲明确,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 常现走过场、被参与等问题 环评被称为阻挡环境污染的第一道防线,而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关键的一道法定程序,然而目前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常常出现走过场、假问卷、“被”参与等问题。此外,在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又常常因为“邻避效应”,产生了一些非环保诉求而影响项目落地,比如垃圾焚烧厂、机场、城际铁路等。 在12月14日的全国环评工作会上,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表示,现在,项目环评背负太多,管理边界和责任边界模糊。公众参与定位不清,有的把公众参与简单地理解为征求公众同意不同意项目建设的程序,而未将其作为问计于民、提高和改善环评工作质量的过程。有的把环境问题和公众其他利益诉求混杂在一起,有的参与人群代表性不够。在方式上,有的介入时间晚,且仅是简单填表,无法全面反映公众意见。 正修订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据了解,公众参与从环评报告中剥离后,并不是取消公众参与,而是将公众参与篇章从环评中独立出来,与其平行。目前,环保部正在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进行修订。根据相关要求,今后,建设单位将作为环评公众参与的唯一责任主体,由其组织开展环评公众参与。 除了“分离公众参与”,此次总纲修订还删除了社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并简化了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评价要求等内容。总之,今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将明显“瘦身”。 为何将公众参与剥离? 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表示,环评是回答项目在生态环境层面是否可行的技术工作,是一道客观题。公众参与是回答项目周边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意愿的工作,是一道主观题。客观题容易判分,客观题和主观题放在一起就容易复杂化,不利判分。 彭应登表示,公众参与工作除了告知和征求意见外,往往更多的是和邻近居民的沟通、协商(包括事前和事后),过程较漫长。而将漫长的公参工作和短期的环评工作搅在一起,易模糊工作目标,影响环评审批效能。 是否会弱化公众参与? 彭应登表示,在现行法规下,因为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两家的主体责任不明确,环评公众参与造假被发现后,双方互相推诿,难以问责。今后将公众参与的主体责任明确由建设单位负责,单独编制说明,并一起作为申报材料递交环保部门审批,一旦出现造假等问题,追责时就可避免互相推诿的情况。 彭应登表示,公众参与分离后,环保部门在审批环评报告过程中,审批部门也会组织专家评审企业编制的公众参与意见,并对调查真伪、调查效果好坏,做判别和监督。 “公众参与从环评移出后,既可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又可明晰公众参与的责任主体,实际上强化了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所以公众参与是否会弱化的担心是不存在的。”彭应登表示。 查看全部
2017年1月1日起,“公众参与”将不再出现在环评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中,而是由企业自行开展,并单独报送。日前,环保部发布新环评总纲,总纲明确,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

常现走过场、被参与等问题

环评被称为阻挡环境污染的第一道防线,而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关键的一道法定程序,然而目前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常常出现走过场、假问卷、“被”参与等问题。此外,在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又常常因为“邻避效应”,产生了一些非环保诉求而影响项目落地,比如垃圾焚烧厂、机场、城际铁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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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月14日的全国环评工作会上,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表示,现在,项目环评背负太多,管理边界和责任边界模糊。公众参与定位不清,有的把公众参与简单地理解为征求公众同意不同意项目建设的程序,而未将其作为问计于民、提高和改善环评工作质量的过程。有的把环境问题和公众其他利益诉求混杂在一起,有的参与人群代表性不够。在方式上,有的介入时间晚,且仅是简单填表,无法全面反映公众意见。

正修订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据了解,公众参与从环评报告中剥离后,并不是取消公众参与,而是将公众参与篇章从环评中独立出来,与其平行。目前,环保部正在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进行修订。根据相关要求,今后,建设单位将作为环评公众参与的唯一责任主体,由其组织开展环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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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分离公众参与”,此次总纲修订还删除了社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并简化了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评价要求等内容。总之,今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将明显“瘦身”。

为何将公众参与剥离?

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表示,环评是回答项目在生态环境层面是否可行的技术工作,是一道客观题。公众参与是回答项目周边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意愿的工作,是一道主观题。客观题容易判分,客观题和主观题放在一起就容易复杂化,不利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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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应登表示,公众参与工作除了告知和征求意见外,往往更多的是和邻近居民的沟通、协商(包括事前和事后),过程较漫长。而将漫长的公参工作和短期的环评工作搅在一起,易模糊工作目标,影响环评审批效能。

是否会弱化公众参与?

彭应登表示,在现行法规下,因为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两家的主体责任不明确,环评公众参与造假被发现后,双方互相推诿,难以问责。今后将公众参与的主体责任明确由建设单位负责,单独编制说明,并一起作为申报材料递交环保部门审批,一旦出现造假等问题,追责时就可避免互相推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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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应登表示,公众参与分离后,环保部门在审批环评报告过程中,审批部门也会组织专家评审企业编制的公众参与意见,并对调查真伪、调查效果好坏,做判别和监督。

“公众参与从环评移出后,既可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又可明晰公众参与的责任主体,实际上强化了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所以公众参与是否会弱化的担心是不存在的。”彭应登表示。

要重视对危险废物的管理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12 次浏览 • 2016-12-13 16:15 • 来自相关话题

本应从内蒙古运往贵州的近80吨含汞危险废物——废氯化汞催化剂,不久前被非法转运、部分倾倒在河南。这起危险废物非法转运、部分非法倾倒的案件,并不是个案。事实上,近年来各地非法转移倾倒含重金属工业废水废渣等非法转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逐年增多,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刑法》、两高司法解释等均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做出了相关惩处规定。法律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这意味着危险废物不得擅自转移、加工、处置,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就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要追究刑责。 据专家研究估算,当前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1亿吨/年,而每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际的利用处置量仅为1500万吨左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仅占产生量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危险废物可能通过非法途径流失在环境中,也有很多被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接收、消纳。 我国化工、炼油等行业每年产生的数千万吨危废物,按法律规定须交予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处理,但处理成本每吨平均需5000元~6000元。一些企业不愿承受昂贵的处理成本,就以超低费用将危险废物私下转交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后者多通过违法方式处理,譬如偷排、非法倾倒。 另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目前国内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太少,一个省定点的只有几家,且普遍存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容量小、技术落后、人员素质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乏记录、无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问题。这也造成一些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贮存环节环境风险较大,有的企业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国家要求,存在危险废物混放、贮存场所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不到位、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等问题。 同时,危险废物处理的监管也存在一些问题。按照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处置,否则将按照违法行为处理,但具体操作时并没有那么容易。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周期长,需要经过储存和运输环节,且每一个环节均需人为参与,这就增加了监管难度。现实中,大多数地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的职责主要由环保部门承担,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尚未形成监管合力。当前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难点较多,主要原因是危险废物种类繁多,仅危险废物目录中明确规定的就有49类数百种。近年来,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增长速度快、涉及范围广;企业危险废物的管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规范化水平低;危险废物处置成本高,给非法倾倒、相互倒卖和私自处置危险废物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巨大的利益空间。 笔者建议,要引以为戒,依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形成综合执法的监管合力和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和无证经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第一,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监管和全过程监管,建立环保、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明确危险废物跨界转移审批管理中的分工和责任,从制度层面减少废物转移和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加强危险废物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废物相关知识,使公众了解危险废物的危害性。举办企业管理人员危险废物管理培训班,让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员了解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危害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其自觉遵纪守法。 第三,建议赋予相关职能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审核权,以及对危险废物的没收扣押权,对运输危险废物车辆的检查权等执法特殊职权。相关部门要把好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关,对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项目,重点审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利用情况和处置去向。在经营许可证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环评和项目实际综合利用能力进行发放,避免经营许可范围过宽。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采用先进工艺,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同时拓宽危险废物处置渠道,变危变废为宝,减少危险废物库存量。比如目前煤化工企业正在攻关将废水中的高浓杂盐资源化,就是一种积极的态度。 查看全部
本应从内蒙古运往贵州的近80吨含汞危险废物——废氯化汞催化剂,不久前被非法转运、部分倾倒在河南。这起危险废物非法转运、部分非法倾倒的案件,并不是个案。事实上,近年来各地非法转移倾倒含重金属工业废水废渣等非法转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逐年增多,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刑法》、两高司法解释等均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做出了相关惩处规定。法律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这意味着危险废物不得擅自转移、加工、处置,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就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要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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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家研究估算,当前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1亿吨/年,而每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际的利用处置量仅为1500万吨左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仅占产生量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危险废物可能通过非法途径流失在环境中,也有很多被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接收、消纳。

我国化工、炼油等行业每年产生的数千万吨危废物,按法律规定须交予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处理,但处理成本每吨平均需5000元~6000元。一些企业不愿承受昂贵的处理成本,就以超低费用将危险废物私下转交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后者多通过违法方式处理,譬如偷排、非法倾倒。

另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目前国内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太少,一个省定点的只有几家,且普遍存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容量小、技术落后、人员素质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乏记录、无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问题。这也造成一些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贮存环节环境风险较大,有的企业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国家要求,存在危险废物混放、贮存场所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不到位、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等问题。

同时,危险废物处理的监管也存在一些问题。按照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处置,否则将按照违法行为处理,但具体操作时并没有那么容易。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周期长,需要经过储存和运输环节,且每一个环节均需人为参与,这就增加了监管难度。现实中,大多数地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的职责主要由环保部门承担,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尚未形成监管合力。当前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难点较多,主要原因是危险废物种类繁多,仅危险废物目录中明确规定的就有49类数百种。近年来,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增长速度快、涉及范围广;企业危险废物的管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规范化水平低;危险废物处置成本高,给非法倾倒、相互倒卖和私自处置危险废物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巨大的利益空间。

笔者建议,要引以为戒,依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形成综合执法的监管合力和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和无证经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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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监管和全过程监管,建立环保、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明确危险废物跨界转移审批管理中的分工和责任,从制度层面减少废物转移和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加强危险废物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废物相关知识,使公众了解危险废物的危害性。举办企业管理人员危险废物管理培训班,让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员了解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危害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其自觉遵纪守法。

第三,建议赋予相关职能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审核权,以及对危险废物的没收扣押权,对运输危险废物车辆的检查权等执法特殊职权。相关部门要把好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关,对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项目,重点审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利用情况和处置去向。在经营许可证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环评和项目实际综合利用能力进行发放,避免经营许可范围过宽。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采用先进工艺,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同时拓宽危险废物处置渠道,变危变废为宝,减少危险废物库存量。比如目前煤化工企业正在攻关将废水中的高浓杂盐资源化,就是一种积极的态度。

煤化工废水掘金之道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28 次浏览 • 2016-12-08 16:53 • 来自相关话题

环评一直是煤化工项目上马的重要挑战之一。如果能在实现废水零排放的同时,提取出有用成分变废为宝,不仅是煤化工企业所期待的,也是从事煤化工废水处理企业正探索的。 过去:形成新的固废 煤化工含盐废水量大,主要盐分为氯化钠、硫酸钠和硝酸钠等,常规工艺无法处理。对于盐含量累积已经接近生态红线的煤化工产业集聚的黄河流域来说,这些盐分危害巨大,而对于工业用盐企业来说,这些盐分却是资源。 目前常用的废水处理方法有生物法、SBR工艺法和蒸发脱盐法等。其中,蒸发脱盐法具有技术成熟、处理废水范围广、速度快、节能等优点,发展前景较大。该方法通过加热使高盐废水中的部分水蒸发,为溶质析出创造条件。不过,如此析出的固体是包含多种盐类的混盐,纯度低,无法在工业上重新使用。煤化工企业通常将混盐直接废弃或交予危废处理机构以每吨3000-4000元的价格进行专业处理。 “随着环保要求越来越严,结晶出来的混盐如何合理处置成了关注焦点。如果不在工艺设计中进行资源化分盐处理,一旦形成危废,不仅再处理的成本比在溶液中直接处理要高很多,而且也没有丝毫利用价值。”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武总告诉记者。 现在:在废水中掘金 “我们公司借鉴芒硝碱、氯碱、真空制盐等行业工艺,并结合煤化工废水特点进行改造优化,取得了发明专利,对煤化工行业高盐废水中的氯化钠和硫酸钠进行了有效回收。回收产品满足工业级产品质量要求,可直接回收套用或出售,不但实现了高盐废水处理,而且变废为宝,提高了工厂收益。”武总向记者介绍道。 他们的工艺是将高盐废水送入一次蒸发结晶器蒸发浓缩,当剩余液固含量达到5%-30%后,停止蒸发,进行固液分离,得到硫酸钠晶体和一次母液;将一次母液进行低温析晶,并进行固液分离,得到包含十水硫酸钠和二水氯化钠的混盐、冷却母液;混盐重新送回高盐废水中溶解、进行循环回收,冷却母液进入二次蒸发结晶器进行二次蒸发浓缩,冷却母液中的氯化钠逐渐结晶析出;当剩余液固含量达到5%-30%后,停止蒸发,进行固液分离,得到氯化钠晶体和二次母液;氯化钠晶体直接采出,二次母液重新送回冷却析晶步骤进行循环回收。 这种反复循环的分盐处理方法,水可以实现全部回收;盐资源化率达到90%-95%,大约5%-10%的杂盐需要进行危废处置,没有其他污水排放。煤化工企业可以将得到的高纯度氯化钠出售给纯碱或氯碱企业,硫酸钠可以用于普通玻璃、燃料、造纸、无机盐等工业,真正实现了在废水中掘金。 查看全部
环评一直是煤化工项目上马的重要挑战之一。如果能在实现废水零排放的同时,提取出有用成分变废为宝,不仅是煤化工企业所期待的,也是从事煤化工废水处理企业正探索的。

过去:形成新的固废

煤化工含盐废水量大,主要盐分为氯化钠、硫酸钠和硝酸钠等,常规工艺无法处理。对于盐含量累积已经接近生态红线的煤化工产业集聚的黄河流域来说,这些盐分危害巨大,而对于工业用盐企业来说,这些盐分却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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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常用的废水处理方法有生物法、SBR工艺法和蒸发脱盐法等。其中,蒸发脱盐法具有技术成熟、处理废水范围广、速度快、节能等优点,发展前景较大。该方法通过加热使高盐废水中的部分水蒸发,为溶质析出创造条件。不过,如此析出的固体是包含多种盐类的混盐,纯度低,无法在工业上重新使用。煤化工企业通常将混盐直接废弃或交予危废处理机构以每吨3000-4000元的价格进行专业处理。

“随着环保要求越来越严,结晶出来的混盐如何合理处置成了关注焦点。如果不在工艺设计中进行资源化分盐处理,一旦形成危废,不仅再处理的成本比在溶液中直接处理要高很多,而且也没有丝毫利用价值。”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武总告诉记者。

现在:在废水中掘金

“我们公司借鉴芒硝碱、氯碱、真空制盐等行业工艺,并结合煤化工废水特点进行改造优化,取得了发明专利,对煤化工行业高盐废水中的氯化钠和硫酸钠进行了有效回收。回收产品满足工业级产品质量要求,可直接回收套用或出售,不但实现了高盐废水处理,而且变废为宝,提高了工厂收益。”武总向记者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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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工艺是将高盐废水送入一次蒸发结晶器蒸发浓缩,当剩余液固含量达到5%-30%后,停止蒸发,进行固液分离,得到硫酸钠晶体和一次母液;将一次母液进行低温析晶,并进行固液分离,得到包含十水硫酸钠和二水氯化钠的混盐、冷却母液;混盐重新送回高盐废水中溶解、进行循环回收,冷却母液进入二次蒸发结晶器进行二次蒸发浓缩,冷却母液中的氯化钠逐渐结晶析出;当剩余液固含量达到5%-30%后,停止蒸发,进行固液分离,得到氯化钠晶体和二次母液;氯化钠晶体直接采出,二次母液重新送回冷却析晶步骤进行循环回收。

这种反复循环的分盐处理方法,水可以实现全部回收;盐资源化率达到90%-95%,大约5%-10%的杂盐需要进行危废处置,没有其他污水排放。煤化工企业可以将得到的高纯度氯化钠出售给纯碱或氯碱企业,硫酸钠可以用于普通玻璃、燃料、造纸、无机盐等工业,真正实现了在废水中掘金。

掀起VOCs的“盖头“来千亿市场大门敞开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85 次浏览 • 2016-12-07 16:36 • 来自相关话题

目前,我国VOCs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一位。鉴于国内VOCs人为源排放量高于自然源,且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和人口密集地方,同时VOCs人为源污染排放成分复杂,不仅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还对人体健康有直接或潜在的危害,国内对人为源VOCs的监测和治理就显得迫在眉睫。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多项相关政策及法规助力VOCs治理。最新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更是首次将VOCs纳入监管范围。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制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将会对空气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处罚标准等,提出更为严苛的要求。 在地方层面,日前,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和福建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江西省成为全国第十六个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的省级地区(含直辖市),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各地VOCs治理政策、标准、方案的出台实施,将催生巨大的VOCs治理、监测(检测)和第三方服务市场。初步预计,近3年仅VOCs治理市场将达1800亿元。”专家表示。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高健表示,VOCs像过去的烟尘、氮氧化物一样,也应作为一个重要的物质来控制。针对全国VOCs污染的压力,环保部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VOCs监测治理方面的标准和方案,进行全国VOCs的治理。目前在VOCs监测方面,环保部监测司和大气司共同指导VOCs监测减排。 但在国家环境测试中心主任黄业茹看来,目前我国VOCs的监测技术水平还有待提高,特别在设备方面还有很多欠缺,尤其是国内低浓度标准气体只能依赖进口。“我们的校准没有标气(标准气体),这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没有这个物质,仪器就没有标准。” 由于VOCs的污染涉及到众多污染物种类和行业,目前我国尚未建立VOCs污染企业的源清单,对VOCs治理市场总容量难以进行准确的计算。总体来讲,VOCs的控制治理市场可以划分为源头减排、末端治理、VOCs监测(检测)和第三方服务等细分领域。 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处于起步阶段的VOCs市场,小企业多,水平参差不齐,且受到配套政策不完善、付费主体支付能力弱等问题的掣肘,仍需要政府、企业、第三方等进一步推动。权威机构称,由于目前我国VOCs治理与监测市场的技术储备与立法尚不健全,市场仍处于蓝海阶段。VOCs治理将成为“十三五”大气污染治理的一大重点。 2016-2021年大气污染治理行业深度分析及“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导报告分析,我国VOCs治理起步较晚,因此目前的VOCs治理成效并不明显。但随着政策在不断落地,治理力度在不断加强,未来对VOCs治理行业的需求必将越来越迫切。 查看全部
目前,我国VOCs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一位。鉴于国内VOCs人为源排放量高于自然源,且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和人口密集地方,同时VOCs人为源污染排放成分复杂,不仅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还对人体健康有直接或潜在的危害,国内对人为源VOCs的监测和治理就显得迫在眉睫。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多项相关政策及法规助力VOCs治理。最新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更是首次将VOCs纳入监管范围。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制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将会对空气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处罚标准等,提出更为严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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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层面,日前,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和福建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江西省成为全国第十六个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的省级地区(含直辖市),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各地VOCs治理政策、标准、方案的出台实施,将催生巨大的VOCs治理、监测(检测)和第三方服务市场。初步预计,近3年仅VOCs治理市场将达1800亿元。”专家表示。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高健表示,VOCs像过去的烟尘、氮氧化物一样,也应作为一个重要的物质来控制。针对全国VOCs污染的压力,环保部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VOCs监测治理方面的标准和方案,进行全国VOCs的治理。目前在VOCs监测方面,环保部监测司和大气司共同指导VOCs监测减排。

但在国家环境测试中心主任黄业茹看来,目前我国VOCs的监测技术水平还有待提高,特别在设备方面还有很多欠缺,尤其是国内低浓度标准气体只能依赖进口。“我们的校准没有标气(标准气体),这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没有这个物质,仪器就没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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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VOCs的污染涉及到众多污染物种类和行业,目前我国尚未建立VOCs污染企业的源清单,对VOCs治理市场总容量难以进行准确的计算。总体来讲,VOCs的控制治理市场可以划分为源头减排、末端治理、VOCs监测(检测)和第三方服务等细分领域。

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处于起步阶段的VOCs市场,小企业多,水平参差不齐,且受到配套政策不完善、付费主体支付能力弱等问题的掣肘,仍需要政府、企业、第三方等进一步推动。权威机构称,由于目前我国VOCs治理与监测市场的技术储备与立法尚不健全,市场仍处于蓝海阶段。VOCs治理将成为“十三五”大气污染治理的一大重点。

2016-2021年大气污染治理行业深度分析及“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导报告分析,我国VOCs治理起步较晚,因此目前的VOCs治理成效并不明显。但随着政策在不断落地,治理力度在不断加强,未来对VOCs治理行业的需求必将越来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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