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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视对危险废物的管理

本应从内蒙古运往贵州的近80吨含汞危险废物——废氯化汞催化剂,不久前被非法转运、部分倾倒在河南。这起危险废物非法转运、部分非法倾倒的案件,并不是个案。事实上,近年来各地非法转移倾倒含重金属工业废水废渣等非法转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逐年增多,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刑法》、两高司法解释等均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做出了相关惩处规定。法律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这意味着危险废物不得擅自转移、加工、处置,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就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要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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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家研究估算,当前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1亿吨/年,而每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际的利用处置量仅为1500万吨左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仅占产生量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危险废物可能通过非法途径流失在环境中,也有很多被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接收、消纳。

我国化工、炼油等行业每年产生的数千万吨危废物,按法律规定须交予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处理,但处理成本每吨平均需5000元~6000元。一些企业不愿承受昂贵的处理成本,就以超低费用将危险废物私下转交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后者多通过违法方式处理,譬如偷排、非法倾倒。

另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目前国内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太少,一个省定点的只有几家,且普遍存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容量小、技术落后、人员素质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乏记录、无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问题。这也造成一些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贮存环节环境风险较大,有的企业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国家要求,存在危险废物混放、贮存场所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不到位、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等问题。

同时,危险废物处理的监管也存在一些问题。按照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处置,否则将按照违法行为处理,但具体操作时并没有那么容易。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周期长,需要经过储存和运输环节,且每一个环节均需人为参与,这就增加了监管难度。现实中,大多数地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的职责主要由环保部门承担,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尚未形成监管合力。当前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难点较多,主要原因是危险废物种类繁多,仅危险废物目录中明确规定的就有49类数百种。近年来,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增长速度快、涉及范围广;企业危险废物的管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规范化水平低;危险废物处置成本高,给非法倾倒、相互倒卖和私自处置危险废物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巨大的利益空间。

笔者建议,要引以为戒,依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形成综合执法的监管合力和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和无证经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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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监管和全过程监管,建立环保、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明确危险废物跨界转移审批管理中的分工和责任,从制度层面减少废物转移和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加强危险废物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废物相关知识,使公众了解危险废物的危害性。举办企业管理人员危险废物管理培训班,让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员了解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危害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其自觉遵纪守法。

第三,建议赋予相关职能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审核权,以及对危险废物的没收扣押权,对运输危险废物车辆的检查权等执法特殊职权。相关部门要把好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关,对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项目,重点审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利用情况和处置去向。在经营许可证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环评和项目实际综合利用能力进行发放,避免经营许可范围过宽。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采用先进工艺,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同时拓宽危险废物处置渠道,变危变废为宝,减少危险废物库存量。比如目前煤化工企业正在攻关将废水中的高浓杂盐资源化,就是一种积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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