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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国务院一口气修改废止39部法规:取消招标师执业资格,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质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773 次浏览 • 2017-03-23 17:19 • 来自相关话题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22部行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目。 2、在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3、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 4、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方面,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的7个条款,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5、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小编对与工程建设相关事项进行了整理,并将修改或删去部分一一附后,便于对比阅读。具体如下: 一、《城市绿化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五、《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第十条   ...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八、《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并经考试合格”。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删去第二章。 (第二章 工程资质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十一、《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查看全部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22部行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目。

2、在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3、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

4、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方面,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的7个条款,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5、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小编对与工程建设相关事项进行了整理,并将修改或删去部分一一附后,便于对比阅读。具体如下:

一、《城市绿化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五、《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第十条   ...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八、《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并经考试合格”。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删去第二章。

(第二章 工程资质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十一、《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两会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回应“中国制造”热点问题

项目管理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06 次浏览 • 2017-03-16 16:22 • 来自相关话题

产业政策是否背离市场,面对外资是否一视同仁,中国品牌如何唱响世界……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副部长辛国斌和总工程师张峰就热点话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中国制造2025》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中国欧盟商会日前发布报告,认为《中国制造2025》相关产业政策背离市场导向。苗圩回应称,报告中一些观点存在误读。 “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是制定《中国制造2025》及相关政策的出发点。”苗圩说,“在文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 他介绍,为发展本国制造业,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也都制定类似文件。 苗圩说,目前发达国家在一些技术和产品方面对中国实行限制出口,“逆全球化”思潮和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有所抬头,中国政府反对这种做法。“制定实施《中国制造2025》的根本目的是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满足国内市场对各种装备和工业产品的需求。” 对外资企业无歧视性政策 是否向外资企业设限?苗圩再次重申,《中国制造2025》及其相关政策措施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对外资企业没有任何歧视性政策。 他表示,以新能源汽车为例,准入条件要求企业必须掌握新能源汽车全套的开发技术和制造技术。这个要求并非针对外资企业,更不是强制要求外资企业转让技术给中国,是面向所有企业,初衷是防止有些企业利用政府补贴钻政策空子,买来总成件拼装一批汽车、赚一把钱就走人。 苗圩说,中国一直强调在推进《中国制造2025》中加强国际合作,并鼓励外资企业顺应中国经济发展趋势,更多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助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机器人产业将提高准入门槛 机器人产业是否存在重复建设?辛国斌表示,当前机器人产业存在高端产业低端化和低端产品产能过剩的风险,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科学理性发展。 他透露,目前,我国已建成和在建的机器人产业园区超过40个,机器人企业数量超过800家。但在自主品牌方面,工业机器人大多还是一些中低端产品,存在高端产业低端化和低端产品产能过剩风险。 为防止行业无序扩张,规范行业发展,工信部将加强规划引领,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建立有利于研发、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并加快完善检测认证平台建设。 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能否提前? 苗圩说,工信部正在加紧和三家运营商做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加快进度,克服各种困难,在确保相关准备工作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力争提前完成这个目标。 他透露,目前三家企业正在抓紧准备。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多个系统的改造调试,进行业务调测验证,以及调整现有计费套餐等。“不能搞乱了,更不能搞错,要把好事办好。” 四招推动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如何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苗圩亮出四大举措,对症三大突出问题。 “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但融资难问题仍然突出。”苗圩说,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仍持慎重态度、担保体系滞后使小微企业获得贷款可能性较低、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弱达不到融资门槛。 苗圩说,工信部将会同人民银行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三年专项行动;配合财政部研究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全国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普及教育行动,帮助小微企业提高获得贷款能力。 打造更多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 国人大量“海淘”境外高端产品怎么看?苗圩直言,这反映出我国一些行业产能过剩,但中高端供给不足。 苗圩说,今年要组织行业协会发布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加快国际标准化转化,全面提高奶粉、药品、马桶盖、电饭煲等产品的质量,努力满足消费者对高端产品的消费需求。 要进一步提升供给能力,营造良好环境,打造更多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 此外,要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支持消费品走向市场、走向国际,增加品牌产品的出口。 查看全部

产业政策是否背离市场,面对外资是否一视同仁,中国品牌如何唱响世界……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副部长辛国斌和总工程师张峰就热点话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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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2025》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中国欧盟商会日前发布报告,认为《中国制造2025》相关产业政策背离市场导向。苗圩回应称,报告中一些观点存在误读。

“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是制定《中国制造2025》及相关政策的出发点。”苗圩说,“在文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

他介绍,为发展本国制造业,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也都制定类似文件。

苗圩说,目前发达国家在一些技术和产品方面对中国实行限制出口,“逆全球化”思潮和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有所抬头,中国政府反对这种做法。“制定实施《中国制造2025》的根本目的是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满足国内市场对各种装备和工业产品的需求。”

对外资企业无歧视性政策

是否向外资企业设限?苗圩再次重申,《中国制造2025》及其相关政策措施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对外资企业没有任何歧视性政策。

他表示,以新能源汽车为例,准入条件要求企业必须掌握新能源汽车全套的开发技术和制造技术。这个要求并非针对外资企业,更不是强制要求外资企业转让技术给中国,是面向所有企业,初衷是防止有些企业利用政府补贴钻政策空子,买来总成件拼装一批汽车、赚一把钱就走人。

苗圩说,中国一直强调在推进《中国制造2025》中加强国际合作,并鼓励外资企业顺应中国经济发展趋势,更多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助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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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产业将提高准入门槛

机器人产业是否存在重复建设?辛国斌表示,当前机器人产业存在高端产业低端化和低端产品产能过剩的风险,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科学理性发展。

他透露,目前,我国已建成和在建的机器人产业园区超过40个,机器人企业数量超过800家。但在自主品牌方面,工业机器人大多还是一些中低端产品,存在高端产业低端化和低端产品产能过剩风险。

为防止行业无序扩张,规范行业发展,工信部将加强规划引领,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建立有利于研发、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并加快完善检测认证平台建设。

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能否提前?

苗圩说,工信部正在加紧和三家运营商做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加快进度,克服各种困难,在确保相关准备工作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力争提前完成这个目标。

他透露,目前三家企业正在抓紧准备。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多个系统的改造调试,进行业务调测验证,以及调整现有计费套餐等。“不能搞乱了,更不能搞错,要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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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推动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如何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苗圩亮出四大举措,对症三大突出问题。

“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但融资难问题仍然突出。”苗圩说,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仍持慎重态度、担保体系滞后使小微企业获得贷款可能性较低、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弱达不到融资门槛。

苗圩说,工信部将会同人民银行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三年专项行动;配合财政部研究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全国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普及教育行动,帮助小微企业提高获得贷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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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更多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

国人大量“海淘”境外高端产品怎么看?苗圩直言,这反映出我国一些行业产能过剩,但中高端供给不足。

苗圩说,今年要组织行业协会发布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加快国际标准化转化,全面提高奶粉、药品、马桶盖、电饭煲等产品的质量,努力满足消费者对高端产品的消费需求。 要进一步提升供给能力,营造良好环境,打造更多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

此外,要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支持消费品走向市场、走向国际,增加品牌产品的出口。

政策丨国土部回应70年住宅产权到期续期:请大家放心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05 次浏览 • 2017-03-15 16:46 • 来自相关话题

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中回应的社会热点问题。对于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问题,姜大明回应称,有恒产者有恒心,对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正在深入研究调查,并将积极提出相关法律安排建议。“请大家放心,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姜大明表示,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姜大明称,去年底,为落实上述《意见》,妥善解决在续期法律安排作出前,少数地方遇到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部同住建部提出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处理办法。一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二是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这一办法公布后,得到了社会积极评价和普遍欢迎。 对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姜大明指出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将积极提出相关法律安排建议。“请大家放心,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与此同时,姜大明也回应了建立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土地供应基础性制度问题。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 对此,姜大明回应称:首先,明确住宅用地本质属性,保障居民住有所居。根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我们提出“住宅用地是保障住有所居的,不能拿来炒作囤积”,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遏制炒作土地的投机行为。 其次,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因城因地分类施策。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坚持去库存与防过热并重,对不同地方“分类指导、因城施策”,对重点城市“一城一策、靶向治理”,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 第三,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加快形成长效机制。一是保证总量,优化结构。“十三五”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完全可以满足发展需要。关键是要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提高住宅用地比例,以市场配置满足多层次住房用地需求,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二是规划引导,稳定预期。落实人地挂钩政策,城市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住宅用地中期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形成居民和企业的良好预期。三是完善制度,防范风险。总结各地土地市场调控经验,改进和完善“招拍挂”制度,保持城市地价总体平稳,严密防范房地产风险。 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和土地管理法修改问题,姜大明表示,按照立法与改革同步原则,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经批准后,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查看全部
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中回应的社会热点问题。对于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问题,姜大明回应称,有恒产者有恒心,对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正在深入研究调查,并将积极提出相关法律安排建议。“请大家放心,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姜大明表示,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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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大明称,去年底,为落实上述《意见》,妥善解决在续期法律安排作出前,少数地方遇到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部同住建部提出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处理办法。一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二是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这一办法公布后,得到了社会积极评价和普遍欢迎。

对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姜大明指出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将积极提出相关法律安排建议。“请大家放心,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与此同时,姜大明也回应了建立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土地供应基础性制度问题。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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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姜大明回应称:首先,明确住宅用地本质属性,保障居民住有所居。根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我们提出“住宅用地是保障住有所居的,不能拿来炒作囤积”,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遏制炒作土地的投机行为。

其次,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因城因地分类施策。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坚持去库存与防过热并重,对不同地方“分类指导、因城施策”,对重点城市“一城一策、靶向治理”,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

第三,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加快形成长效机制。一是保证总量,优化结构。“十三五”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完全可以满足发展需要。关键是要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提高住宅用地比例,以市场配置满足多层次住房用地需求,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二是规划引导,稳定预期。落实人地挂钩政策,城市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住宅用地中期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形成居民和企业的良好预期。三是完善制度,防范风险。总结各地土地市场调控经验,改进和完善“招拍挂”制度,保持城市地价总体平稳,严密防范房地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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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和土地管理法修改问题,姜大明表示,按照立法与改革同步原则,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经批准后,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月1日事务所新资质政策实施,设计个体做好准备了吗?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08 次浏览 • 2017-03-14 16:44 • 来自相关话题

一、事务所政策对个体是好还是坏? 个人觉得,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的,对于准备在行业内深耕的从业人员而言,肯定是一件好事。 比如朝露现在做设计管理,除了在这行继续耕耘之外,也只会开滴滴谋生;那么现在多了一条路给我选:想想如果和朋友弄个小事务所,利用积累的经验和圈子,再搞搞设计,心头也很美。 这种设想现在变成可以触碰的现实了。以低门槛准入,感觉自己有本事又不愿被大院束缚和剥削的人,有了自己的舞台,个体的积极性会被大大的调动起来:想想同样一个工程,按照原来产值算,到手多少钱,到现在自己做,会翻几倍。就凭收入一点,都足够让人打了鸡血。 二、设计个体必要的准备工作 最基本的积累,如技术经验、证书,比着要求先达标吧:“10年工作经验、境内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这个只能静心修炼,不必多说。 另外一个基本要点,注意用你的个人能力和信誉,赢得你的伙伴和战友的信任。说直白点,跟着建筑师混可能是大概率事件,那么,总得让他们放心你的技术和为人吧。 同时还有许多事情值得去了解学习。比如,朝露如果打算去找人合伙做设计,我自己肯定不会一心走自己挂章挂工程的硬派技术路线,但会考虑把这个小摊摊的其他同样重要的方面弄好:与创业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财务及其他行政需求,更重要的要研究和搞定如何快速利用资源积累优质的工程业绩,并找到渠道打造口碑和树立品牌。 再充分的准备都不为过。 三、设计人个体的思想准备 我们需要尽快进一步转换思维。 重视技术,但技术不是目的,只是达成目的的手段之一;目的只有一个,提供满足使用需求的设计产品。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对于同时期的竞争对手,任天堂的游戏主机机能,在技术上总是落后一节,但这并不妨碍她总是制作出众多精品游戏,赢取了更广泛的成功。 同样,在我们实际接触的大量工程中,往往不需要太高精尖的结构设计技术,但这并不是说结构设计师就没有更多进取的地方,我们在配合建筑打造作品过程中,以产品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这有太多地方可以打磨: 1、在约定的合理设计周期内,提供高质量的结构设计成果。 结构图纸的基本质量,大家都很清楚:基本的错漏碰缺,如楼梯碰头,坡道碰头,和建筑图对不上之类的,老是出现这类问题,真的会让你的事务所抬不起头来。 再说下结构相关的更高要求。个人理解是,高度的满足建筑对于空间、功能的使用需求。最理想的效果就是让结构消失:建筑不需要通过结构来表达意图的时候,一定要确保用户在使用工程中察觉不到结构的存在。 2、更为精确的结构成本过程控制服务。 理想的状态,就是在事务所设计方案、初设、到施工图成果的全过程,提供精准的结构成本数据,并实现动态把控。 这个事情同样适用于其他专业,但对于结构而言有其特殊性。那就是,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和安全耐久的前提下,结构成本哪怕每多投入一块钱,对业主而言都是浪费。 以前看过道桥的结构图,细化到所有的钢筋统计,当时觉得不可思议。但现在的市场需求看,设计事务所提供设计服务,不能准确告知业主这个楼会花多少钱,才是最不可思议的。 服务意识和产品思维必须提到重中之重,如果还不树立这些意识和思维,就执着于和建筑项目经理或甲方斗智斗勇,磕磕碰碰,那连舞会的入场券都拿不到。 四、个体如何脱引而出 事务所的人员和资源都有限,不可能做到大院那样样样业务都能接;同时全面开花的话,往往无法做到精专,没有稀缺性,没有说服力。 为了快速利用资源积累优质的工程业绩,打造口碑和树立品牌,个人想法,是在某一个细分领域深耕。 比如,专攻医院设计或学校或厂房; 比如,未来是老龄化社会,把重点发到养老建筑的设计; 比如,专攻某一类型和某一档次的住宅; 比如,专攻某一类的商业建筑设计;等等。 大家会觉得,不同类型的建筑,更多体现在建筑、机电、装修、景观等专业,对结构而言,结构形式不都是相通的么? 我想说的是,结构形式确实相通,但基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当要追求品质,追求精细化设计的时候,会有很多细节体现设计者的水平和用心。 专注一个领域,把极致的精细化注入产品设计,这才是区别于别人的地方。 同时建议结构工程师一定要跳出单一专业思维,避免把自己限定。 如之前文章所说,对某个功能建筑的使用体验的好或坏,站在使用者的角度去体会,我们可以对整个的建筑设计提意见,做评判:比如做学校工程,那么就从学生和老师的使用角度去看,去体会,去收集意见等等。 至于这其中涉及的其他专业问题,个人觉得更不是问题了:在细分领域,涉及的对应技术规范也就那么几本了,嚼碎了啃下来呗。 最后关于建筑呈现的审美,个人目前觉得这个太玄乎了,每个人的看法都不一样,最后都是业主领导说了算;当然,个人也承认美学和审美能力的存在,既然存在,那么这个东西就能培养和习得,结构工程师一开始可以不懂,但我们学习能力很强,不就得了。 最后,永远记得,结构要超越这个专业本身:按照原来的方式,一味防守,已经很难守住;跳出包围,主动进攻,我们会有射门得分的机会。 查看全部
一、事务所政策对个体是好还是坏?

个人觉得,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的,对于准备在行业内深耕的从业人员而言,肯定是一件好事。

比如朝露现在做设计管理,除了在这行继续耕耘之外,也只会开滴滴谋生;那么现在多了一条路给我选:想想如果和朋友弄个小事务所,利用积累的经验和圈子,再搞搞设计,心头也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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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设想现在变成可以触碰的现实了。以低门槛准入,感觉自己有本事又不愿被大院束缚和剥削的人,有了自己的舞台,个体的积极性会被大大的调动起来:想想同样一个工程,按照原来产值算,到手多少钱,到现在自己做,会翻几倍。就凭收入一点,都足够让人打了鸡血。

二、设计个体必要的准备工作

最基本的积累,如技术经验、证书,比着要求先达标吧:“10年工作经验、境内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这个只能静心修炼,不必多说。

另外一个基本要点,注意用你的个人能力和信誉,赢得你的伙伴和战友的信任。说直白点,跟着建筑师混可能是大概率事件,那么,总得让他们放心你的技术和为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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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有许多事情值得去了解学习。比如,朝露如果打算去找人合伙做设计,我自己肯定不会一心走自己挂章挂工程的硬派技术路线,但会考虑把这个小摊摊的其他同样重要的方面弄好:与创业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财务及其他行政需求,更重要的要研究和搞定如何快速利用资源积累优质的工程业绩,并找到渠道打造口碑和树立品牌。

再充分的准备都不为过。

三、设计人个体的思想准备

我们需要尽快进一步转换思维。

重视技术,但技术不是目的,只是达成目的的手段之一;目的只有一个,提供满足使用需求的设计产品。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对于同时期的竞争对手,任天堂的游戏主机机能,在技术上总是落后一节,但这并不妨碍她总是制作出众多精品游戏,赢取了更广泛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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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我们实际接触的大量工程中,往往不需要太高精尖的结构设计技术,但这并不是说结构设计师就没有更多进取的地方,我们在配合建筑打造作品过程中,以产品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这有太多地方可以打磨:

1、在约定的合理设计周期内,提供高质量的结构设计成果。

结构图纸的基本质量,大家都很清楚:基本的错漏碰缺,如楼梯碰头,坡道碰头,和建筑图对不上之类的,老是出现这类问题,真的会让你的事务所抬不起头来。

再说下结构相关的更高要求。个人理解是,高度的满足建筑对于空间、功能的使用需求。最理想的效果就是让结构消失:建筑不需要通过结构来表达意图的时候,一定要确保用户在使用工程中察觉不到结构的存在。

2、更为精确的结构成本过程控制服务。

理想的状态,就是在事务所设计方案、初设、到施工图成果的全过程,提供精准的结构成本数据,并实现动态把控。

这个事情同样适用于其他专业,但对于结构而言有其特殊性。那就是,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和安全耐久的前提下,结构成本哪怕每多投入一块钱,对业主而言都是浪费。

以前看过道桥的结构图,细化到所有的钢筋统计,当时觉得不可思议。但现在的市场需求看,设计事务所提供设计服务,不能准确告知业主这个楼会花多少钱,才是最不可思议的。

服务意识和产品思维必须提到重中之重,如果还不树立这些意识和思维,就执着于和建筑项目经理或甲方斗智斗勇,磕磕碰碰,那连舞会的入场券都拿不到。

四、个体如何脱引而出

事务所的人员和资源都有限,不可能做到大院那样样样业务都能接;同时全面开花的话,往往无法做到精专,没有稀缺性,没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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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快速利用资源积累优质的工程业绩,打造口碑和树立品牌,个人想法,是在某一个细分领域深耕。

比如,专攻医院设计或学校或厂房;

比如,未来是老龄化社会,把重点发到养老建筑的设计;

比如,专攻某一类型和某一档次的住宅;

比如,专攻某一类的商业建筑设计;等等。

大家会觉得,不同类型的建筑,更多体现在建筑、机电、装修、景观等专业,对结构而言,结构形式不都是相通的么?

我想说的是,结构形式确实相通,但基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当要追求品质,追求精细化设计的时候,会有很多细节体现设计者的水平和用心。

专注一个领域,把极致的精细化注入产品设计,这才是区别于别人的地方。

同时建议结构工程师一定要跳出单一专业思维,避免把自己限定。

如之前文章所说,对某个功能建筑的使用体验的好或坏,站在使用者的角度去体会,我们可以对整个的建筑设计提意见,做评判:比如做学校工程,那么就从学生和老师的使用角度去看,去体会,去收集意见等等。

至于这其中涉及的其他专业问题,个人觉得更不是问题了:在细分领域,涉及的对应技术规范也就那么几本了,嚼碎了啃下来呗。

最后关于建筑呈现的审美,个人目前觉得这个太玄乎了,每个人的看法都不一样,最后都是业主领导说了算;当然,个人也承认美学和审美能力的存在,既然存在,那么这个东西就能培养和习得,结构工程师一开始可以不懂,但我们学习能力很强,不就得了。

最后,永远记得,结构要超越这个专业本身:按照原来的方式,一味防守,已经很难守住;跳出包围,主动进攻,我们会有射门得分的机会。

化工丨政协委员:别让长江经济带成化工带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97 次浏览 • 2017-03-09 16:41 • 来自相关话题

长江的生态现状倒逼我们必须立即关停严重污染化工企业,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迅速淘汰落后企业,减少排污总量,否则再过若干年,长江流域的污染将会严重威胁到未来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开幕当天,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南京分院院长周健民告诉记者,绝不能让长江经济带变成长江化工带。 目前,长江经济带以21%的土地承载着全国30%的石化产业,仅从重化工业产量看,长江沿岸就占到全国46%左右,集聚了全国43%的废水。 周健民说,化工产业的特点决定了企业优先在沿江选址。同时,化工产业上下游产业链长,对地方经济的拉动和就业水平的提高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对GDP的崇拜下,各地不约而同将化工产业作为地方支柱产业之一大力发展。 以江苏为例,经济总量占长江经济带约30%。从本世纪初,江苏率先启动了沿江发展战略,重化工业由此被鼓励发展,迄今仍是该省的龙头产业,拥有全世界100多家知名的化工企业。 《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出台后,虽然化工产业在长江沿岸被限制发展,各地生态环保意识加强,但已建成的化工企业的破坏作用仍然非常巨大。据统计,各类化工企业向长江排放的有毒污染物达300多种,每年的污水排放量300多亿吨。江苏沿江8市的废水排放量占该省总量的74%,长江江苏段水质已降为三类。 “长江流域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是水污染势头不能有效遏制的根本原因。”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教授刘志彪认为。 刘志彪说,由于长江流域缺乏能统一管理、监督水资源保护规划实施的权威机构和相应法规,因而无法在流域内统一实施水资源规划和保护管理,导致污染从上游向下游转移,非法排污加剧,甚至是“以邻为壑”现象时有发生,水污染势头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我建议尽快制定《长江保护法》,用法律手段保护长江。”周健民说,应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升为国家层面的安全问题,保障长江生命线安全。 但在立法之前,委员们认为当务之急应从政府规划层面统筹管理。 首先,对沿江化工产业进行跨行政区域的规划整合,坚决减少企业和园区数量。对现有的化工企业重新进行综合性评估和审核,从鼓励类、限制类和搬迁类三个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鼓励类的支持其发展,督促其提高环保水准;对于限制类的要严格落实限制发展的要求;对于搬迁类的制定搬迁计划。 其次,进一步提高入园门槛和排放标准,倒逼化工企业重视环境保护。从产业规划、环保总量控制要求、专家预评审、环评论证等各个方面进一步提高企业入园门槛,坚决将工艺落后、产品附加值不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拒之门外。提高排放标准,从保护长江的角度制定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督促企业增加环保投入、改进环保设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过去,沿江各地政府往往会从保护各自的产业、税收、企业、群众就业的角度出发,不容易做到优先保护长江、保护生态环境。”周健民说,所以要改进考核方式,引导地方政府将生态环境摆到首要位置,再按照老路走下去必然是“山穷水尽”。 查看全部
长江的生态现状倒逼我们必须立即关停严重污染化工企业,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迅速淘汰落后企业,减少排污总量,否则再过若干年,长江流域的污染将会严重威胁到未来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开幕当天,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南京分院院长周健民告诉记者,绝不能让长江经济带变成长江化工带。

目前,长江经济带以21%的土地承载着全国30%的石化产业,仅从重化工业产量看,长江沿岸就占到全国46%左右,集聚了全国43%的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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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民说,化工产业的特点决定了企业优先在沿江选址。同时,化工产业上下游产业链长,对地方经济的拉动和就业水平的提高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对GDP的崇拜下,各地不约而同将化工产业作为地方支柱产业之一大力发展。

以江苏为例,经济总量占长江经济带约30%。从本世纪初,江苏率先启动了沿江发展战略,重化工业由此被鼓励发展,迄今仍是该省的龙头产业,拥有全世界100多家知名的化工企业。

《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出台后,虽然化工产业在长江沿岸被限制发展,各地生态环保意识加强,但已建成的化工企业的破坏作用仍然非常巨大。据统计,各类化工企业向长江排放的有毒污染物达300多种,每年的污水排放量300多亿吨。江苏沿江8市的废水排放量占该省总量的74%,长江江苏段水质已降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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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是水污染势头不能有效遏制的根本原因。”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教授刘志彪认为。

刘志彪说,由于长江流域缺乏能统一管理、监督水资源保护规划实施的权威机构和相应法规,因而无法在流域内统一实施水资源规划和保护管理,导致污染从上游向下游转移,非法排污加剧,甚至是“以邻为壑”现象时有发生,水污染势头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我建议尽快制定《长江保护法》,用法律手段保护长江。”周健民说,应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升为国家层面的安全问题,保障长江生命线安全。

但在立法之前,委员们认为当务之急应从政府规划层面统筹管理。

首先,对沿江化工产业进行跨行政区域的规划整合,坚决减少企业和园区数量。对现有的化工企业重新进行综合性评估和审核,从鼓励类、限制类和搬迁类三个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鼓励类的支持其发展,督促其提高环保水准;对于限制类的要严格落实限制发展的要求;对于搬迁类的制定搬迁计划。

其次,进一步提高入园门槛和排放标准,倒逼化工企业重视环境保护。从产业规划、环保总量控制要求、专家预评审、环评论证等各个方面进一步提高企业入园门槛,坚决将工艺落后、产品附加值不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拒之门外。提高排放标准,从保护长江的角度制定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督促企业增加环保投入、改进环保设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过去,沿江各地政府往往会从保护各自的产业、税收、企业、群众就业的角度出发,不容易做到优先保护长江、保护生态环境。”周健民说,所以要改进考核方式,引导地方政府将生态环境摆到首要位置,再按照老路走下去必然是“山穷水尽”。

时事丨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将“复活”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77 次浏览 • 2017-03-08 16:05 • 来自相关话题

在去年年底《住建部关于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注册建筑师考试及注册相关问题做出了安排。注册建筑师不明不白地取消,又不明不白地恢复,这自“打脸”的事究竟什么原因?人社部近期又要求“回头看”,那注册建筑师和城市规划师算在其中不?有不少人来向记者咨询。 这里先来看看重点督查的几个文件中涉及建筑业相关的有哪些,以便大家在工作中发现有违规现象可以举报。 〔2014〕27号:取消房地产经纪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水利部) 〔2014〕50号: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认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2015〕11号:取消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地面供暖工程项目经理、建筑防水工程项目经理、古建园林工程项目经理、装饰(住宅)监理(师)、装饰项目经理、装饰材料管理师、装饰资料管理师、装饰施工管理师、装饰质量管理师、建筑装饰设计师(含室内陈设、家具与厨卫、幕墙设计)建筑表现制作师、民族(古)建筑维护师、民族(古)建筑修缮师、中国古建营造师、民族建筑设计师、室内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职业资格、建筑业企业法务总监(法务经理)、法务助理、房地产置业法律顾问(咨询师)、全国电气智能应用水平考试 〔2016〕5号: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发改委) 〔2016〕35号:物业管理师 〔2016〕6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水利部) 就注册建筑师、城市规划师“复活”一事,记者向人社部电话求证,相关人员回答是在国务院发文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准入资格认定之后,住建部多次反映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的重要性,在向国务院汇报经同意后决定保留一注的准入类资格。 电话中说,在国务院一批批取消的名单之外,根据李克强总理的要求也在同时推出“正面清单”,清单之外一律取消。2016年12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93项。其中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在列,注册建筑师实施部门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城市规划师的实施部门为住建部、人社部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在列的由住建部负主责的行业准入类资格包括监理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建造师、造价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共设备工程师,还包括环保、石油天然气、冶金、采矿、机械等几个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等共20项。 采访中人社部相关人员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公示之后尚未正式公布,但基本以此名单为准,将实施动态管理,会根据情况变化作微调。据此,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复活”,被列入了今年的考试计划。 查看全部
在去年年底《住建部关于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注册建筑师考试及注册相关问题做出了安排。注册建筑师不明不白地取消,又不明不白地恢复,这自“打脸”的事究竟什么原因?人社部近期又要求“回头看”,那注册建筑师和城市规划师算在其中不?有不少人来向记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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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先来看看重点督查的几个文件中涉及建筑业相关的有哪些,以便大家在工作中发现有违规现象可以举报。

〔2014〕27号:取消房地产经纪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水利部)

〔2014〕50号: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认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2015〕11号:取消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地面供暖工程项目经理、建筑防水工程项目经理、古建园林工程项目经理、装饰(住宅)监理(师)、装饰项目经理、装饰材料管理师、装饰资料管理师、装饰施工管理师、装饰质量管理师、建筑装饰设计师(含室内陈设、家具与厨卫、幕墙设计)建筑表现制作师、民族(古)建筑维护师、民族(古)建筑修缮师、中国古建营造师、民族建筑设计师、室内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职业资格、建筑业企业法务总监(法务经理)、法务助理、房地产置业法律顾问(咨询师)、全国电气智能应用水平考试

〔2016〕5号: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发改委)

〔2016〕35号:物业管理师

〔2016〕6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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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注册建筑师、城市规划师“复活”一事,记者向人社部电话求证,相关人员回答是在国务院发文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准入资格认定之后,住建部多次反映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的重要性,在向国务院汇报经同意后决定保留一注的准入类资格。

电话中说,在国务院一批批取消的名单之外,根据李克强总理的要求也在同时推出“正面清单”,清单之外一律取消。2016年12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93项。其中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在列,注册建筑师实施部门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城市规划师的实施部门为住建部、人社部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在列的由住建部负主责的行业准入类资格包括监理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建造师、造价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共设备工程师,还包括环保、石油天然气、冶金、采矿、机械等几个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等共20项。

采访中人社部相关人员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公示之后尚未正式公布,但基本以此名单为准,将实施动态管理,会根据情况变化作微调。据此,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复活”,被列入了今年的考试计划。

时事丨李克强:鼓励科研院所、高校设立专业化众创空间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68 次浏览 • 2017-03-07 16:25 • 来自相关话题

3月5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李克强介绍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时表示,今年将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创”是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的有效方式,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的现实渠道,要不断引向深入。新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鼓励大企业和科研院所、高校设立专业化众创空间,加强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支持,打造面向大众的“双创”全程服务体系,使各类主体各展其长、线上线下良性互动,使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竞相迸发。 今年还将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广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健全优胜劣汰质量竞争机制。质量之魂,存于匠心。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恪尽职业操守,崇尚精益求精,培育众多“中国工匠”,打造更多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查看全部
3月5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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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介绍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时表示,今年将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创”是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的有效方式,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的现实渠道,要不断引向深入。新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鼓励大企业和科研院所、高校设立专业化众创空间,加强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支持,打造面向大众的“双创”全程服务体系,使各类主体各展其长、线上线下良性互动,使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竞相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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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还将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广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健全优胜劣汰质量竞争机制。质量之魂,存于匠心。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恪尽职业操守,崇尚精益求精,培育众多“中国工匠”,打造更多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政策丨今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将控制在44亿吨标准煤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06 次浏览 • 2017-02-27 16:47 • 来自相关话题

根据国家能源局近日对外发布的《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17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将控制在44亿吨标准煤左右。 指导意见提出,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将提高到14.3%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8%左右,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全国能源生产总量36.7亿吨标准煤左右。 据悉,今年我国将着力推进能源结构调整、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能源系统补短板、能源消费模式创新、能源惠民利民等能源重大工程。能源工作重点任务是化解防范产能过剩、推进非化石能源规模化发展、推进化石能源清洁开发利用、补强能源系统短板、加强生产建设安全管理、推进能源技术装备升级、加强能源行业管理、拓展能源国际合作和着力提高能源民生福祉。 据介绍,2017年将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冬季供暖、光伏扶贫等问题,加大政策支持和供应保障力度,加强重点用能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清洁便利的能源消费新模式,促进能源发展更好惠及社会民生。 查看全部
根据国家能源局近日对外发布的《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17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将控制在44亿吨标准煤左右。

指导意见提出,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将提高到14.3%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8%左右,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全国能源生产总量36.7亿吨标准煤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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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今年我国将着力推进能源结构调整、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能源系统补短板、能源消费模式创新、能源惠民利民等能源重大工程。能源工作重点任务是化解防范产能过剩、推进非化石能源规模化发展、推进化石能源清洁开发利用、补强能源系统短板、加强生产建设安全管理、推进能源技术装备升级、加强能源行业管理、拓展能源国际合作和着力提高能源民生福祉。

据介绍,2017年将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冬季供暖、光伏扶贫等问题,加大政策支持和供应保障力度,加强重点用能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清洁便利的能源消费新模式,促进能源发展更好惠及社会民生。

政策文件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24 次浏览 • 2017-02-27 12:11 • 来自相关话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 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基础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等原因,农村基础设施总体上仍比较薄弱,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目标,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完善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提高建设和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 农民受益、民主决策。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决策民主化,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实施差别化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新格局,健全投入长效机制 (四)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 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中央支持、省级统筹、县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对农村道路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为主,积极引导农民投入。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对贫困地区和重点区域给予补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五)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相应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统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地方政府以规划为依据,整合不同渠道下达但建设内容相近的资金,形成合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六)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 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和市场化融资,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支持农村道路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支持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探索发行县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合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农村供电、电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特许或委托经营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基础设施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捆绑,实行一体化开发和建设,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七)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 支持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地方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优先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八)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发挥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投放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挥农业银行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支持收益较好、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建立并规范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提高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农业银行等负责) (十)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切实发挥输配电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电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支持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十一)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援建。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捐助平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物。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负责) 三、完善建设管护机制,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十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 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三)加快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四)理顺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 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鼓励实施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与农村污水“分户、联户、村组”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模式,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垃圾“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集中处置与“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或村)就地处理”分散处置相结合的模式,推广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建立统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相关资源统筹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牵头负责) (十五)积极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电力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赋予投资主体新增配电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通过公私合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运营。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六)鼓励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向民间资本开放。 创新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模式,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东中部发达地区农村宽带接入市场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工作,逐步深化试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农村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七)改进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 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四、健全定价机制,激发投资动力和活力 (十八)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 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对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通过加强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负责) (十九)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 鼓励先行先试,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建立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完善输配电价机制。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严格成本审核和监管,完善分类定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好“两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政策,研究建立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提速降费。 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建设,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公平竞争。指导和推动基础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切实提高农村宽带上网等业务的性价比,为农村贫困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为发展“互联网+”提供有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强化规划引导作用。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衔接协调各类规划,推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统筹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规模较大的中心镇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 (二十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推动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创造条件。加快修订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对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四制”要求。(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等负责) (二十四)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本辖区内国有林区、林场、垦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定期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查看全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
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基础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等原因,农村基础设施总体上仍比较薄弱,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目标,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完善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提高建设和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
农民受益、民主决策。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决策民主化,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实施差别化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新格局,健全投入长效机制

(四)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
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中央支持、省级统筹、县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对农村道路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为主,积极引导农民投入。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对贫困地区和重点区域给予补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五)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相应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统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地方政府以规划为依据,整合不同渠道下达但建设内容相近的资金,形成合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六)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
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和市场化融资,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支持农村道路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支持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探索发行县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合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农村供电、电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特许或委托经营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基础设施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捆绑,实行一体化开发和建设,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七)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
支持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地方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优先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八)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发挥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投放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挥农业银行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支持收益较好、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建立并规范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提高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农业银行等负责)

(十)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切实发挥输配电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电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支持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十一)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援建。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捐助平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物。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负责)

三、完善建设管护机制,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十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
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三)加快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四)理顺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
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鼓励实施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与农村污水“分户、联户、村组”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模式,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垃圾“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集中处置与“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或村)就地处理”分散处置相结合的模式,推广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建立统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相关资源统筹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牵头负责)

(十五)积极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电力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赋予投资主体新增配电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通过公私合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运营。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六)鼓励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向民间资本开放。
创新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模式,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东中部发达地区农村宽带接入市场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工作,逐步深化试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农村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七)改进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
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四、健全定价机制,激发投资动力和活力

(十八)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
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对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通过加强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负责)

(十九)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
鼓励先行先试,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建立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完善输配电价机制。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严格成本审核和监管,完善分类定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好“两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政策,研究建立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提速降费。
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建设,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公平竞争。指导和推动基础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切实提高农村宽带上网等业务的性价比,为农村贫困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为发展“互联网+”提供有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强化规划引导作用。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衔接协调各类规划,推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统筹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规模较大的中心镇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

(二十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推动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创造条件。加快修订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对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四制”要求。(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等负责)

(二十四)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本辖区内国有林区、林场、垦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定期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筑垃圾围城痼疾难治 资源化处理成业内共识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55 次浏览 • 2017-02-20 16:35 • 来自相关话题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垃圾围城日益凸显。数据显示,目前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随着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建筑物新建和重建,建筑垃圾在城市垃圾中所占的比重也会越来越大。 如此数量的建筑垃圾,我国又是如何处理的?目前来看,主要的方式仍为填埋与露天堆放。而这两种处理方式,容易占用大量土地、严重污染环境、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外;另外,由于建筑垃圾中含有害的重金属元素,易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因此,建筑垃圾只有尽快实现资源化处理,才能变废为宝,让这一“城市矿藏”转化为“绿色能源”,治理建筑垃圾势在必行。 2017年1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作出规范。 1月25日,工信部、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再生资源产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吹响了集结号,建筑垃圾资源化作为其中关键一环也将迎来新一波利好。 此次各部委发文可谓正当时。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难一直是我国城市发展的大阻碍,又受到国内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深刻影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先天营养不良,一直经历着艰难的“寒冬期”。可以说,相关法规的出台,让我国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业迎来了一个“暖春”。 如果仅是依靠这上述政策支持整个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发展一定是薄弱的,因此,我国还需完善多方面的政策。此外,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还需大力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当然,除去政府引导之外,一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市场机制的保障作用也不可少,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也应如此。倘若市场可以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合作创新机制,从而最终形成“谁污染、谁付费”的建筑垃圾处置定价机制。 十一届山东省政协委员吕英林表示,治理建筑垃圾,最关键的是要建立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制定出标准,依据标准向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征收垃圾处理费,用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同时,出台禁止填埋建筑垃圾条例。 在今年地方两会关于建筑垃圾解决办法的提案中,有代表委员为破解建筑垃圾围城提供新思路:“节源开流”。 以装配式建筑“节源”,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开流”。节源,即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开流,即通过多种方式让建筑垃圾消失或者是转换成其他资源。使建筑垃圾进入良性的循环的状态中,以提升资源利用率。 总而言之,资源化给建筑垃圾带来的好处不言而喻。建筑垃圾资源化既能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和消纳的问题,化解建筑垃圾围城危机,又可实现建筑从建设、使用、废弃、资源回收再利用的全生命周期。 综合来看,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阶段,未来面临的问题还很多,所以,政府还需加大力气关注这个领域。相信在政府引导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市场环境将会活跃起来,吸引着更多资金、资源、技术、人才等的进入,使得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进入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良性的发展阶段,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产业化水平。 查看全部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垃圾围城日益凸显。数据显示,目前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随着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建筑物新建和重建,建筑垃圾在城市垃圾中所占的比重也会越来越大。

如此数量的建筑垃圾,我国又是如何处理的?目前来看,主要的方式仍为填埋与露天堆放。而这两种处理方式,容易占用大量土地、严重污染环境、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外;另外,由于建筑垃圾中含有害的重金属元素,易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因此,建筑垃圾只有尽快实现资源化处理,才能变废为宝,让这一“城市矿藏”转化为“绿色能源”,治理建筑垃圾势在必行。

2017年1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作出规范。

1月25日,工信部、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再生资源产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吹响了集结号,建筑垃圾资源化作为其中关键一环也将迎来新一波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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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各部委发文可谓正当时。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难一直是我国城市发展的大阻碍,又受到国内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深刻影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先天营养不良,一直经历着艰难的“寒冬期”。可以说,相关法规的出台,让我国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业迎来了一个“暖春”。

如果仅是依靠这上述政策支持整个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发展一定是薄弱的,因此,我国还需完善多方面的政策。此外,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还需大力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当然,除去政府引导之外,一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市场机制的保障作用也不可少,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也应如此。倘若市场可以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合作创新机制,从而最终形成“谁污染、谁付费”的建筑垃圾处置定价机制。

十一届山东省政协委员吕英林表示,治理建筑垃圾,最关键的是要建立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制定出标准,依据标准向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征收垃圾处理费,用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同时,出台禁止填埋建筑垃圾条例。

在今年地方两会关于建筑垃圾解决办法的提案中,有代表委员为破解建筑垃圾围城提供新思路:“节源开流”。

以装配式建筑“节源”,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开流”。节源,即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开流,即通过多种方式让建筑垃圾消失或者是转换成其他资源。使建筑垃圾进入良性的循环的状态中,以提升资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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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资源化给建筑垃圾带来的好处不言而喻。建筑垃圾资源化既能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和消纳的问题,化解建筑垃圾围城危机,又可实现建筑从建设、使用、废弃、资源回收再利用的全生命周期。

综合来看,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阶段,未来面临的问题还很多,所以,政府还需加大力气关注这个领域。相信在政府引导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市场环境将会活跃起来,吸引着更多资金、资源、技术、人才等的进入,使得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进入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良性的发展阶段,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产业化水平。

政策丨国务院一口气修改废止39部法规:取消招标师执业资格,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质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773 次浏览 • 2017-03-23 17:19 • 来自相关话题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22部行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目。 2、在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3、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 4、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方面,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的7个条款,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5、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小编对与工程建设相关事项进行了整理,并将修改或删去部分一一附后,便于对比阅读。具体如下: 一、《城市绿化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五、《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第十条   ...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八、《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并经考试合格”。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删去第二章。 (第二章 工程资质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十一、《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查看全部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22部行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目。

2、在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3、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

4、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方面,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的7个条款,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5、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小编对与工程建设相关事项进行了整理,并将修改或删去部分一一附后,便于对比阅读。具体如下:

一、《城市绿化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五、《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第十条   ...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八、《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并经考试合格”。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删去第二章。

(第二章 工程资质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十一、《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两会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回应“中国制造”热点问题

项目管理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06 次浏览 • 2017-03-16 16:22 • 来自相关话题

产业政策是否背离市场,面对外资是否一视同仁,中国品牌如何唱响世界……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副部长辛国斌和总工程师张峰就热点话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中国制造2025》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中国欧盟商会日前发布报告,认为《中国制造2025》相关产业政策背离市场导向。苗圩回应称,报告中一些观点存在误读。 “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是制定《中国制造2025》及相关政策的出发点。”苗圩说,“在文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 他介绍,为发展本国制造业,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也都制定类似文件。 苗圩说,目前发达国家在一些技术和产品方面对中国实行限制出口,“逆全球化”思潮和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有所抬头,中国政府反对这种做法。“制定实施《中国制造2025》的根本目的是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满足国内市场对各种装备和工业产品的需求。” 对外资企业无歧视性政策 是否向外资企业设限?苗圩再次重申,《中国制造2025》及其相关政策措施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对外资企业没有任何歧视性政策。 他表示,以新能源汽车为例,准入条件要求企业必须掌握新能源汽车全套的开发技术和制造技术。这个要求并非针对外资企业,更不是强制要求外资企业转让技术给中国,是面向所有企业,初衷是防止有些企业利用政府补贴钻政策空子,买来总成件拼装一批汽车、赚一把钱就走人。 苗圩说,中国一直强调在推进《中国制造2025》中加强国际合作,并鼓励外资企业顺应中国经济发展趋势,更多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助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机器人产业将提高准入门槛 机器人产业是否存在重复建设?辛国斌表示,当前机器人产业存在高端产业低端化和低端产品产能过剩的风险,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科学理性发展。 他透露,目前,我国已建成和在建的机器人产业园区超过40个,机器人企业数量超过800家。但在自主品牌方面,工业机器人大多还是一些中低端产品,存在高端产业低端化和低端产品产能过剩风险。 为防止行业无序扩张,规范行业发展,工信部将加强规划引领,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建立有利于研发、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并加快完善检测认证平台建设。 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能否提前? 苗圩说,工信部正在加紧和三家运营商做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加快进度,克服各种困难,在确保相关准备工作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力争提前完成这个目标。 他透露,目前三家企业正在抓紧准备。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多个系统的改造调试,进行业务调测验证,以及调整现有计费套餐等。“不能搞乱了,更不能搞错,要把好事办好。” 四招推动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如何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苗圩亮出四大举措,对症三大突出问题。 “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但融资难问题仍然突出。”苗圩说,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仍持慎重态度、担保体系滞后使小微企业获得贷款可能性较低、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弱达不到融资门槛。 苗圩说,工信部将会同人民银行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三年专项行动;配合财政部研究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全国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普及教育行动,帮助小微企业提高获得贷款能力。 打造更多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 国人大量“海淘”境外高端产品怎么看?苗圩直言,这反映出我国一些行业产能过剩,但中高端供给不足。 苗圩说,今年要组织行业协会发布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加快国际标准化转化,全面提高奶粉、药品、马桶盖、电饭煲等产品的质量,努力满足消费者对高端产品的消费需求。 要进一步提升供给能力,营造良好环境,打造更多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 此外,要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支持消费品走向市场、走向国际,增加品牌产品的出口。 查看全部

产业政策是否背离市场,面对外资是否一视同仁,中国品牌如何唱响世界……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副部长辛国斌和总工程师张峰就热点话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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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2025》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中国欧盟商会日前发布报告,认为《中国制造2025》相关产业政策背离市场导向。苗圩回应称,报告中一些观点存在误读。

“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是制定《中国制造2025》及相关政策的出发点。”苗圩说,“在文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

他介绍,为发展本国制造业,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也都制定类似文件。

苗圩说,目前发达国家在一些技术和产品方面对中国实行限制出口,“逆全球化”思潮和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有所抬头,中国政府反对这种做法。“制定实施《中国制造2025》的根本目的是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满足国内市场对各种装备和工业产品的需求。”

对外资企业无歧视性政策

是否向外资企业设限?苗圩再次重申,《中国制造2025》及其相关政策措施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对外资企业没有任何歧视性政策。

他表示,以新能源汽车为例,准入条件要求企业必须掌握新能源汽车全套的开发技术和制造技术。这个要求并非针对外资企业,更不是强制要求外资企业转让技术给中国,是面向所有企业,初衷是防止有些企业利用政府补贴钻政策空子,买来总成件拼装一批汽车、赚一把钱就走人。

苗圩说,中国一直强调在推进《中国制造2025》中加强国际合作,并鼓励外资企业顺应中国经济发展趋势,更多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助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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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产业将提高准入门槛

机器人产业是否存在重复建设?辛国斌表示,当前机器人产业存在高端产业低端化和低端产品产能过剩的风险,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科学理性发展。

他透露,目前,我国已建成和在建的机器人产业园区超过40个,机器人企业数量超过800家。但在自主品牌方面,工业机器人大多还是一些中低端产品,存在高端产业低端化和低端产品产能过剩风险。

为防止行业无序扩张,规范行业发展,工信部将加强规划引领,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建立有利于研发、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并加快完善检测认证平台建设。

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能否提前?

苗圩说,工信部正在加紧和三家运营商做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加快进度,克服各种困难,在确保相关准备工作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力争提前完成这个目标。

他透露,目前三家企业正在抓紧准备。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多个系统的改造调试,进行业务调测验证,以及调整现有计费套餐等。“不能搞乱了,更不能搞错,要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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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推动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如何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苗圩亮出四大举措,对症三大突出问题。

“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但融资难问题仍然突出。”苗圩说,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仍持慎重态度、担保体系滞后使小微企业获得贷款可能性较低、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弱达不到融资门槛。

苗圩说,工信部将会同人民银行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三年专项行动;配合财政部研究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全国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普及教育行动,帮助小微企业提高获得贷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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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更多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

国人大量“海淘”境外高端产品怎么看?苗圩直言,这反映出我国一些行业产能过剩,但中高端供给不足。

苗圩说,今年要组织行业协会发布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加快国际标准化转化,全面提高奶粉、药品、马桶盖、电饭煲等产品的质量,努力满足消费者对高端产品的消费需求。 要进一步提升供给能力,营造良好环境,打造更多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

此外,要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支持消费品走向市场、走向国际,增加品牌产品的出口。

政策丨国土部回应70年住宅产权到期续期:请大家放心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05 次浏览 • 2017-03-15 16:46 • 来自相关话题

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中回应的社会热点问题。对于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问题,姜大明回应称,有恒产者有恒心,对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正在深入研究调查,并将积极提出相关法律安排建议。“请大家放心,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姜大明表示,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姜大明称,去年底,为落实上述《意见》,妥善解决在续期法律安排作出前,少数地方遇到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部同住建部提出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处理办法。一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二是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这一办法公布后,得到了社会积极评价和普遍欢迎。 对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姜大明指出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将积极提出相关法律安排建议。“请大家放心,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与此同时,姜大明也回应了建立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土地供应基础性制度问题。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 对此,姜大明回应称:首先,明确住宅用地本质属性,保障居民住有所居。根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我们提出“住宅用地是保障住有所居的,不能拿来炒作囤积”,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遏制炒作土地的投机行为。 其次,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因城因地分类施策。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坚持去库存与防过热并重,对不同地方“分类指导、因城施策”,对重点城市“一城一策、靶向治理”,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 第三,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加快形成长效机制。一是保证总量,优化结构。“十三五”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完全可以满足发展需要。关键是要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提高住宅用地比例,以市场配置满足多层次住房用地需求,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二是规划引导,稳定预期。落实人地挂钩政策,城市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住宅用地中期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形成居民和企业的良好预期。三是完善制度,防范风险。总结各地土地市场调控经验,改进和完善“招拍挂”制度,保持城市地价总体平稳,严密防范房地产风险。 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和土地管理法修改问题,姜大明表示,按照立法与改革同步原则,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经批准后,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查看全部
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中回应的社会热点问题。对于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问题,姜大明回应称,有恒产者有恒心,对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正在深入研究调查,并将积极提出相关法律安排建议。“请大家放心,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姜大明表示,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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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大明称,去年底,为落实上述《意见》,妥善解决在续期法律安排作出前,少数地方遇到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部同住建部提出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处理办法。一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二是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这一办法公布后,得到了社会积极评价和普遍欢迎。

对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姜大明指出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将积极提出相关法律安排建议。“请大家放心,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与此同时,姜大明也回应了建立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土地供应基础性制度问题。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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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姜大明回应称:首先,明确住宅用地本质属性,保障居民住有所居。根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我们提出“住宅用地是保障住有所居的,不能拿来炒作囤积”,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遏制炒作土地的投机行为。

其次,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因城因地分类施策。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坚持去库存与防过热并重,对不同地方“分类指导、因城施策”,对重点城市“一城一策、靶向治理”,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

第三,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加快形成长效机制。一是保证总量,优化结构。“十三五”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完全可以满足发展需要。关键是要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提高住宅用地比例,以市场配置满足多层次住房用地需求,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二是规划引导,稳定预期。落实人地挂钩政策,城市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住宅用地中期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形成居民和企业的良好预期。三是完善制度,防范风险。总结各地土地市场调控经验,改进和完善“招拍挂”制度,保持城市地价总体平稳,严密防范房地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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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和土地管理法修改问题,姜大明表示,按照立法与改革同步原则,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经批准后,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月1日事务所新资质政策实施,设计个体做好准备了吗?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08 次浏览 • 2017-03-14 16:44 • 来自相关话题

一、事务所政策对个体是好还是坏? 个人觉得,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的,对于准备在行业内深耕的从业人员而言,肯定是一件好事。 比如朝露现在做设计管理,除了在这行继续耕耘之外,也只会开滴滴谋生;那么现在多了一条路给我选:想想如果和朋友弄个小事务所,利用积累的经验和圈子,再搞搞设计,心头也很美。 这种设想现在变成可以触碰的现实了。以低门槛准入,感觉自己有本事又不愿被大院束缚和剥削的人,有了自己的舞台,个体的积极性会被大大的调动起来:想想同样一个工程,按照原来产值算,到手多少钱,到现在自己做,会翻几倍。就凭收入一点,都足够让人打了鸡血。 二、设计个体必要的准备工作 最基本的积累,如技术经验、证书,比着要求先达标吧:“10年工作经验、境内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这个只能静心修炼,不必多说。 另外一个基本要点,注意用你的个人能力和信誉,赢得你的伙伴和战友的信任。说直白点,跟着建筑师混可能是大概率事件,那么,总得让他们放心你的技术和为人吧。 同时还有许多事情值得去了解学习。比如,朝露如果打算去找人合伙做设计,我自己肯定不会一心走自己挂章挂工程的硬派技术路线,但会考虑把这个小摊摊的其他同样重要的方面弄好:与创业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财务及其他行政需求,更重要的要研究和搞定如何快速利用资源积累优质的工程业绩,并找到渠道打造口碑和树立品牌。 再充分的准备都不为过。 三、设计人个体的思想准备 我们需要尽快进一步转换思维。 重视技术,但技术不是目的,只是达成目的的手段之一;目的只有一个,提供满足使用需求的设计产品。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对于同时期的竞争对手,任天堂的游戏主机机能,在技术上总是落后一节,但这并不妨碍她总是制作出众多精品游戏,赢取了更广泛的成功。 同样,在我们实际接触的大量工程中,往往不需要太高精尖的结构设计技术,但这并不是说结构设计师就没有更多进取的地方,我们在配合建筑打造作品过程中,以产品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这有太多地方可以打磨: 1、在约定的合理设计周期内,提供高质量的结构设计成果。 结构图纸的基本质量,大家都很清楚:基本的错漏碰缺,如楼梯碰头,坡道碰头,和建筑图对不上之类的,老是出现这类问题,真的会让你的事务所抬不起头来。 再说下结构相关的更高要求。个人理解是,高度的满足建筑对于空间、功能的使用需求。最理想的效果就是让结构消失:建筑不需要通过结构来表达意图的时候,一定要确保用户在使用工程中察觉不到结构的存在。 2、更为精确的结构成本过程控制服务。 理想的状态,就是在事务所设计方案、初设、到施工图成果的全过程,提供精准的结构成本数据,并实现动态把控。 这个事情同样适用于其他专业,但对于结构而言有其特殊性。那就是,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和安全耐久的前提下,结构成本哪怕每多投入一块钱,对业主而言都是浪费。 以前看过道桥的结构图,细化到所有的钢筋统计,当时觉得不可思议。但现在的市场需求看,设计事务所提供设计服务,不能准确告知业主这个楼会花多少钱,才是最不可思议的。 服务意识和产品思维必须提到重中之重,如果还不树立这些意识和思维,就执着于和建筑项目经理或甲方斗智斗勇,磕磕碰碰,那连舞会的入场券都拿不到。 四、个体如何脱引而出 事务所的人员和资源都有限,不可能做到大院那样样样业务都能接;同时全面开花的话,往往无法做到精专,没有稀缺性,没有说服力。 为了快速利用资源积累优质的工程业绩,打造口碑和树立品牌,个人想法,是在某一个细分领域深耕。 比如,专攻医院设计或学校或厂房; 比如,未来是老龄化社会,把重点发到养老建筑的设计; 比如,专攻某一类型和某一档次的住宅; 比如,专攻某一类的商业建筑设计;等等。 大家会觉得,不同类型的建筑,更多体现在建筑、机电、装修、景观等专业,对结构而言,结构形式不都是相通的么? 我想说的是,结构形式确实相通,但基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当要追求品质,追求精细化设计的时候,会有很多细节体现设计者的水平和用心。 专注一个领域,把极致的精细化注入产品设计,这才是区别于别人的地方。 同时建议结构工程师一定要跳出单一专业思维,避免把自己限定。 如之前文章所说,对某个功能建筑的使用体验的好或坏,站在使用者的角度去体会,我们可以对整个的建筑设计提意见,做评判:比如做学校工程,那么就从学生和老师的使用角度去看,去体会,去收集意见等等。 至于这其中涉及的其他专业问题,个人觉得更不是问题了:在细分领域,涉及的对应技术规范也就那么几本了,嚼碎了啃下来呗。 最后关于建筑呈现的审美,个人目前觉得这个太玄乎了,每个人的看法都不一样,最后都是业主领导说了算;当然,个人也承认美学和审美能力的存在,既然存在,那么这个东西就能培养和习得,结构工程师一开始可以不懂,但我们学习能力很强,不就得了。 最后,永远记得,结构要超越这个专业本身:按照原来的方式,一味防守,已经很难守住;跳出包围,主动进攻,我们会有射门得分的机会。 查看全部
一、事务所政策对个体是好还是坏?

个人觉得,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的,对于准备在行业内深耕的从业人员而言,肯定是一件好事。

比如朝露现在做设计管理,除了在这行继续耕耘之外,也只会开滴滴谋生;那么现在多了一条路给我选:想想如果和朋友弄个小事务所,利用积累的经验和圈子,再搞搞设计,心头也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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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设想现在变成可以触碰的现实了。以低门槛准入,感觉自己有本事又不愿被大院束缚和剥削的人,有了自己的舞台,个体的积极性会被大大的调动起来:想想同样一个工程,按照原来产值算,到手多少钱,到现在自己做,会翻几倍。就凭收入一点,都足够让人打了鸡血。

二、设计个体必要的准备工作

最基本的积累,如技术经验、证书,比着要求先达标吧:“10年工作经验、境内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这个只能静心修炼,不必多说。

另外一个基本要点,注意用你的个人能力和信誉,赢得你的伙伴和战友的信任。说直白点,跟着建筑师混可能是大概率事件,那么,总得让他们放心你的技术和为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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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有许多事情值得去了解学习。比如,朝露如果打算去找人合伙做设计,我自己肯定不会一心走自己挂章挂工程的硬派技术路线,但会考虑把这个小摊摊的其他同样重要的方面弄好:与创业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财务及其他行政需求,更重要的要研究和搞定如何快速利用资源积累优质的工程业绩,并找到渠道打造口碑和树立品牌。

再充分的准备都不为过。

三、设计人个体的思想准备

我们需要尽快进一步转换思维。

重视技术,但技术不是目的,只是达成目的的手段之一;目的只有一个,提供满足使用需求的设计产品。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对于同时期的竞争对手,任天堂的游戏主机机能,在技术上总是落后一节,但这并不妨碍她总是制作出众多精品游戏,赢取了更广泛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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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我们实际接触的大量工程中,往往不需要太高精尖的结构设计技术,但这并不是说结构设计师就没有更多进取的地方,我们在配合建筑打造作品过程中,以产品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这有太多地方可以打磨:

1、在约定的合理设计周期内,提供高质量的结构设计成果。

结构图纸的基本质量,大家都很清楚:基本的错漏碰缺,如楼梯碰头,坡道碰头,和建筑图对不上之类的,老是出现这类问题,真的会让你的事务所抬不起头来。

再说下结构相关的更高要求。个人理解是,高度的满足建筑对于空间、功能的使用需求。最理想的效果就是让结构消失:建筑不需要通过结构来表达意图的时候,一定要确保用户在使用工程中察觉不到结构的存在。

2、更为精确的结构成本过程控制服务。

理想的状态,就是在事务所设计方案、初设、到施工图成果的全过程,提供精准的结构成本数据,并实现动态把控。

这个事情同样适用于其他专业,但对于结构而言有其特殊性。那就是,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和安全耐久的前提下,结构成本哪怕每多投入一块钱,对业主而言都是浪费。

以前看过道桥的结构图,细化到所有的钢筋统计,当时觉得不可思议。但现在的市场需求看,设计事务所提供设计服务,不能准确告知业主这个楼会花多少钱,才是最不可思议的。

服务意识和产品思维必须提到重中之重,如果还不树立这些意识和思维,就执着于和建筑项目经理或甲方斗智斗勇,磕磕碰碰,那连舞会的入场券都拿不到。

四、个体如何脱引而出

事务所的人员和资源都有限,不可能做到大院那样样样业务都能接;同时全面开花的话,往往无法做到精专,没有稀缺性,没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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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快速利用资源积累优质的工程业绩,打造口碑和树立品牌,个人想法,是在某一个细分领域深耕。

比如,专攻医院设计或学校或厂房;

比如,未来是老龄化社会,把重点发到养老建筑的设计;

比如,专攻某一类型和某一档次的住宅;

比如,专攻某一类的商业建筑设计;等等。

大家会觉得,不同类型的建筑,更多体现在建筑、机电、装修、景观等专业,对结构而言,结构形式不都是相通的么?

我想说的是,结构形式确实相通,但基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当要追求品质,追求精细化设计的时候,会有很多细节体现设计者的水平和用心。

专注一个领域,把极致的精细化注入产品设计,这才是区别于别人的地方。

同时建议结构工程师一定要跳出单一专业思维,避免把自己限定。

如之前文章所说,对某个功能建筑的使用体验的好或坏,站在使用者的角度去体会,我们可以对整个的建筑设计提意见,做评判:比如做学校工程,那么就从学生和老师的使用角度去看,去体会,去收集意见等等。

至于这其中涉及的其他专业问题,个人觉得更不是问题了:在细分领域,涉及的对应技术规范也就那么几本了,嚼碎了啃下来呗。

最后关于建筑呈现的审美,个人目前觉得这个太玄乎了,每个人的看法都不一样,最后都是业主领导说了算;当然,个人也承认美学和审美能力的存在,既然存在,那么这个东西就能培养和习得,结构工程师一开始可以不懂,但我们学习能力很强,不就得了。

最后,永远记得,结构要超越这个专业本身:按照原来的方式,一味防守,已经很难守住;跳出包围,主动进攻,我们会有射门得分的机会。

化工丨政协委员:别让长江经济带成化工带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97 次浏览 • 2017-03-09 16:41 • 来自相关话题

长江的生态现状倒逼我们必须立即关停严重污染化工企业,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迅速淘汰落后企业,减少排污总量,否则再过若干年,长江流域的污染将会严重威胁到未来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开幕当天,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南京分院院长周健民告诉记者,绝不能让长江经济带变成长江化工带。 目前,长江经济带以21%的土地承载着全国30%的石化产业,仅从重化工业产量看,长江沿岸就占到全国46%左右,集聚了全国43%的废水。 周健民说,化工产业的特点决定了企业优先在沿江选址。同时,化工产业上下游产业链长,对地方经济的拉动和就业水平的提高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对GDP的崇拜下,各地不约而同将化工产业作为地方支柱产业之一大力发展。 以江苏为例,经济总量占长江经济带约30%。从本世纪初,江苏率先启动了沿江发展战略,重化工业由此被鼓励发展,迄今仍是该省的龙头产业,拥有全世界100多家知名的化工企业。 《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出台后,虽然化工产业在长江沿岸被限制发展,各地生态环保意识加强,但已建成的化工企业的破坏作用仍然非常巨大。据统计,各类化工企业向长江排放的有毒污染物达300多种,每年的污水排放量300多亿吨。江苏沿江8市的废水排放量占该省总量的74%,长江江苏段水质已降为三类。 “长江流域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是水污染势头不能有效遏制的根本原因。”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教授刘志彪认为。 刘志彪说,由于长江流域缺乏能统一管理、监督水资源保护规划实施的权威机构和相应法规,因而无法在流域内统一实施水资源规划和保护管理,导致污染从上游向下游转移,非法排污加剧,甚至是“以邻为壑”现象时有发生,水污染势头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我建议尽快制定《长江保护法》,用法律手段保护长江。”周健民说,应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升为国家层面的安全问题,保障长江生命线安全。 但在立法之前,委员们认为当务之急应从政府规划层面统筹管理。 首先,对沿江化工产业进行跨行政区域的规划整合,坚决减少企业和园区数量。对现有的化工企业重新进行综合性评估和审核,从鼓励类、限制类和搬迁类三个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鼓励类的支持其发展,督促其提高环保水准;对于限制类的要严格落实限制发展的要求;对于搬迁类的制定搬迁计划。 其次,进一步提高入园门槛和排放标准,倒逼化工企业重视环境保护。从产业规划、环保总量控制要求、专家预评审、环评论证等各个方面进一步提高企业入园门槛,坚决将工艺落后、产品附加值不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拒之门外。提高排放标准,从保护长江的角度制定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督促企业增加环保投入、改进环保设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过去,沿江各地政府往往会从保护各自的产业、税收、企业、群众就业的角度出发,不容易做到优先保护长江、保护生态环境。”周健民说,所以要改进考核方式,引导地方政府将生态环境摆到首要位置,再按照老路走下去必然是“山穷水尽”。 查看全部
长江的生态现状倒逼我们必须立即关停严重污染化工企业,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迅速淘汰落后企业,减少排污总量,否则再过若干年,长江流域的污染将会严重威胁到未来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开幕当天,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南京分院院长周健民告诉记者,绝不能让长江经济带变成长江化工带。

目前,长江经济带以21%的土地承载着全国30%的石化产业,仅从重化工业产量看,长江沿岸就占到全国46%左右,集聚了全国43%的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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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民说,化工产业的特点决定了企业优先在沿江选址。同时,化工产业上下游产业链长,对地方经济的拉动和就业水平的提高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对GDP的崇拜下,各地不约而同将化工产业作为地方支柱产业之一大力发展。

以江苏为例,经济总量占长江经济带约30%。从本世纪初,江苏率先启动了沿江发展战略,重化工业由此被鼓励发展,迄今仍是该省的龙头产业,拥有全世界100多家知名的化工企业。

《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出台后,虽然化工产业在长江沿岸被限制发展,各地生态环保意识加强,但已建成的化工企业的破坏作用仍然非常巨大。据统计,各类化工企业向长江排放的有毒污染物达300多种,每年的污水排放量300多亿吨。江苏沿江8市的废水排放量占该省总量的74%,长江江苏段水质已降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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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是水污染势头不能有效遏制的根本原因。”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教授刘志彪认为。

刘志彪说,由于长江流域缺乏能统一管理、监督水资源保护规划实施的权威机构和相应法规,因而无法在流域内统一实施水资源规划和保护管理,导致污染从上游向下游转移,非法排污加剧,甚至是“以邻为壑”现象时有发生,水污染势头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我建议尽快制定《长江保护法》,用法律手段保护长江。”周健民说,应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升为国家层面的安全问题,保障长江生命线安全。

但在立法之前,委员们认为当务之急应从政府规划层面统筹管理。

首先,对沿江化工产业进行跨行政区域的规划整合,坚决减少企业和园区数量。对现有的化工企业重新进行综合性评估和审核,从鼓励类、限制类和搬迁类三个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鼓励类的支持其发展,督促其提高环保水准;对于限制类的要严格落实限制发展的要求;对于搬迁类的制定搬迁计划。

其次,进一步提高入园门槛和排放标准,倒逼化工企业重视环境保护。从产业规划、环保总量控制要求、专家预评审、环评论证等各个方面进一步提高企业入园门槛,坚决将工艺落后、产品附加值不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拒之门外。提高排放标准,从保护长江的角度制定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督促企业增加环保投入、改进环保设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过去,沿江各地政府往往会从保护各自的产业、税收、企业、群众就业的角度出发,不容易做到优先保护长江、保护生态环境。”周健民说,所以要改进考核方式,引导地方政府将生态环境摆到首要位置,再按照老路走下去必然是“山穷水尽”。

时事丨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将“复活”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77 次浏览 • 2017-03-08 16:05 • 来自相关话题

在去年年底《住建部关于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注册建筑师考试及注册相关问题做出了安排。注册建筑师不明不白地取消,又不明不白地恢复,这自“打脸”的事究竟什么原因?人社部近期又要求“回头看”,那注册建筑师和城市规划师算在其中不?有不少人来向记者咨询。 这里先来看看重点督查的几个文件中涉及建筑业相关的有哪些,以便大家在工作中发现有违规现象可以举报。 〔2014〕27号:取消房地产经纪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水利部) 〔2014〕50号: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认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2015〕11号:取消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地面供暖工程项目经理、建筑防水工程项目经理、古建园林工程项目经理、装饰(住宅)监理(师)、装饰项目经理、装饰材料管理师、装饰资料管理师、装饰施工管理师、装饰质量管理师、建筑装饰设计师(含室内陈设、家具与厨卫、幕墙设计)建筑表现制作师、民族(古)建筑维护师、民族(古)建筑修缮师、中国古建营造师、民族建筑设计师、室内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职业资格、建筑业企业法务总监(法务经理)、法务助理、房地产置业法律顾问(咨询师)、全国电气智能应用水平考试 〔2016〕5号: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发改委) 〔2016〕35号:物业管理师 〔2016〕6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水利部) 就注册建筑师、城市规划师“复活”一事,记者向人社部电话求证,相关人员回答是在国务院发文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准入资格认定之后,住建部多次反映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的重要性,在向国务院汇报经同意后决定保留一注的准入类资格。 电话中说,在国务院一批批取消的名单之外,根据李克强总理的要求也在同时推出“正面清单”,清单之外一律取消。2016年12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93项。其中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在列,注册建筑师实施部门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城市规划师的实施部门为住建部、人社部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在列的由住建部负主责的行业准入类资格包括监理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建造师、造价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共设备工程师,还包括环保、石油天然气、冶金、采矿、机械等几个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等共20项。 采访中人社部相关人员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公示之后尚未正式公布,但基本以此名单为准,将实施动态管理,会根据情况变化作微调。据此,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复活”,被列入了今年的考试计划。 查看全部
在去年年底《住建部关于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注册建筑师考试及注册相关问题做出了安排。注册建筑师不明不白地取消,又不明不白地恢复,这自“打脸”的事究竟什么原因?人社部近期又要求“回头看”,那注册建筑师和城市规划师算在其中不?有不少人来向记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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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先来看看重点督查的几个文件中涉及建筑业相关的有哪些,以便大家在工作中发现有违规现象可以举报。

〔2014〕27号:取消房地产经纪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水利部)

〔2014〕50号: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认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2015〕11号:取消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地面供暖工程项目经理、建筑防水工程项目经理、古建园林工程项目经理、装饰(住宅)监理(师)、装饰项目经理、装饰材料管理师、装饰资料管理师、装饰施工管理师、装饰质量管理师、建筑装饰设计师(含室内陈设、家具与厨卫、幕墙设计)建筑表现制作师、民族(古)建筑维护师、民族(古)建筑修缮师、中国古建营造师、民族建筑设计师、室内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职业资格、建筑业企业法务总监(法务经理)、法务助理、房地产置业法律顾问(咨询师)、全国电气智能应用水平考试

〔2016〕5号: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发改委)

〔2016〕35号:物业管理师

〔2016〕6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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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注册建筑师、城市规划师“复活”一事,记者向人社部电话求证,相关人员回答是在国务院发文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准入资格认定之后,住建部多次反映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的重要性,在向国务院汇报经同意后决定保留一注的准入类资格。

电话中说,在国务院一批批取消的名单之外,根据李克强总理的要求也在同时推出“正面清单”,清单之外一律取消。2016年12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93项。其中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在列,注册建筑师实施部门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城市规划师的实施部门为住建部、人社部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在列的由住建部负主责的行业准入类资格包括监理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建造师、造价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共设备工程师,还包括环保、石油天然气、冶金、采矿、机械等几个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等共20项。

采访中人社部相关人员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公示之后尚未正式公布,但基本以此名单为准,将实施动态管理,会根据情况变化作微调。据此,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复活”,被列入了今年的考试计划。

时事丨李克强:鼓励科研院所、高校设立专业化众创空间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68 次浏览 • 2017-03-07 16:25 • 来自相关话题

3月5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李克强介绍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时表示,今年将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创”是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的有效方式,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的现实渠道,要不断引向深入。新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鼓励大企业和科研院所、高校设立专业化众创空间,加强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支持,打造面向大众的“双创”全程服务体系,使各类主体各展其长、线上线下良性互动,使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竞相迸发。 今年还将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广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健全优胜劣汰质量竞争机制。质量之魂,存于匠心。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恪尽职业操守,崇尚精益求精,培育众多“中国工匠”,打造更多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查看全部
3月5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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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介绍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时表示,今年将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创”是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的有效方式,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的现实渠道,要不断引向深入。新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鼓励大企业和科研院所、高校设立专业化众创空间,加强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支持,打造面向大众的“双创”全程服务体系,使各类主体各展其长、线上线下良性互动,使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竞相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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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还将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广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健全优胜劣汰质量竞争机制。质量之魂,存于匠心。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恪尽职业操守,崇尚精益求精,培育众多“中国工匠”,打造更多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政策丨今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将控制在44亿吨标准煤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06 次浏览 • 2017-02-27 16:47 • 来自相关话题

根据国家能源局近日对外发布的《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17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将控制在44亿吨标准煤左右。 指导意见提出,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将提高到14.3%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8%左右,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全国能源生产总量36.7亿吨标准煤左右。 据悉,今年我国将着力推进能源结构调整、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能源系统补短板、能源消费模式创新、能源惠民利民等能源重大工程。能源工作重点任务是化解防范产能过剩、推进非化石能源规模化发展、推进化石能源清洁开发利用、补强能源系统短板、加强生产建设安全管理、推进能源技术装备升级、加强能源行业管理、拓展能源国际合作和着力提高能源民生福祉。 据介绍,2017年将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冬季供暖、光伏扶贫等问题,加大政策支持和供应保障力度,加强重点用能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清洁便利的能源消费新模式,促进能源发展更好惠及社会民生。 查看全部
根据国家能源局近日对外发布的《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17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将控制在44亿吨标准煤左右。

指导意见提出,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将提高到14.3%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8%左右,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全国能源生产总量36.7亿吨标准煤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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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今年我国将着力推进能源结构调整、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能源系统补短板、能源消费模式创新、能源惠民利民等能源重大工程。能源工作重点任务是化解防范产能过剩、推进非化石能源规模化发展、推进化石能源清洁开发利用、补强能源系统短板、加强生产建设安全管理、推进能源技术装备升级、加强能源行业管理、拓展能源国际合作和着力提高能源民生福祉。

据介绍,2017年将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冬季供暖、光伏扶贫等问题,加大政策支持和供应保障力度,加强重点用能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清洁便利的能源消费新模式,促进能源发展更好惠及社会民生。

政策文件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24 次浏览 • 2017-02-27 12:11 • 来自相关话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 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基础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等原因,农村基础设施总体上仍比较薄弱,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目标,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完善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提高建设和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 农民受益、民主决策。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决策民主化,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实施差别化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新格局,健全投入长效机制 (四)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 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中央支持、省级统筹、县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对农村道路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为主,积极引导农民投入。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对贫困地区和重点区域给予补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五)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相应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统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地方政府以规划为依据,整合不同渠道下达但建设内容相近的资金,形成合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六)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 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和市场化融资,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支持农村道路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支持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探索发行县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合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农村供电、电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特许或委托经营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基础设施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捆绑,实行一体化开发和建设,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七)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 支持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地方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优先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八)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发挥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投放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挥农业银行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支持收益较好、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建立并规范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提高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农业银行等负责) (十)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切实发挥输配电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电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支持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十一)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援建。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捐助平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物。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负责) 三、完善建设管护机制,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十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 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三)加快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四)理顺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 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鼓励实施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与农村污水“分户、联户、村组”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模式,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垃圾“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集中处置与“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或村)就地处理”分散处置相结合的模式,推广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建立统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相关资源统筹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牵头负责) (十五)积极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电力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赋予投资主体新增配电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通过公私合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运营。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六)鼓励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向民间资本开放。 创新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模式,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东中部发达地区农村宽带接入市场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工作,逐步深化试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农村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七)改进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 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四、健全定价机制,激发投资动力和活力 (十八)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 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对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通过加强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负责) (十九)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 鼓励先行先试,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建立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完善输配电价机制。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严格成本审核和监管,完善分类定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好“两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政策,研究建立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提速降费。 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建设,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公平竞争。指导和推动基础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切实提高农村宽带上网等业务的性价比,为农村贫困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为发展“互联网+”提供有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强化规划引导作用。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衔接协调各类规划,推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统筹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规模较大的中心镇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 (二十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推动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创造条件。加快修订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对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四制”要求。(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等负责) (二十四)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本辖区内国有林区、林场、垦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定期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查看全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
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基础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等原因,农村基础设施总体上仍比较薄弱,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目标,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完善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提高建设和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
农民受益、民主决策。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决策民主化,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实施差别化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新格局,健全投入长效机制

(四)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
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中央支持、省级统筹、县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对农村道路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为主,积极引导农民投入。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对贫困地区和重点区域给予补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五)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相应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统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地方政府以规划为依据,整合不同渠道下达但建设内容相近的资金,形成合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六)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
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和市场化融资,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支持农村道路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支持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探索发行县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合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农村供电、电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特许或委托经营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基础设施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捆绑,实行一体化开发和建设,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七)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
支持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地方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优先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八)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发挥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投放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挥农业银行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支持收益较好、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建立并规范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提高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农业银行等负责)

(十)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切实发挥输配电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电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支持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十一)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援建。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捐助平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物。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负责)

三、完善建设管护机制,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十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
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三)加快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四)理顺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
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鼓励实施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与农村污水“分户、联户、村组”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模式,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垃圾“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集中处置与“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或村)就地处理”分散处置相结合的模式,推广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建立统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相关资源统筹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牵头负责)

(十五)积极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电力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赋予投资主体新增配电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通过公私合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运营。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六)鼓励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向民间资本开放。
创新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模式,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东中部发达地区农村宽带接入市场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工作,逐步深化试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农村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七)改进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
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四、健全定价机制,激发投资动力和活力

(十八)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
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对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通过加强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负责)

(十九)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
鼓励先行先试,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建立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完善输配电价机制。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严格成本审核和监管,完善分类定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好“两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政策,研究建立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提速降费。
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建设,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公平竞争。指导和推动基础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切实提高农村宽带上网等业务的性价比,为农村贫困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为发展“互联网+”提供有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强化规划引导作用。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衔接协调各类规划,推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统筹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规模较大的中心镇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

(二十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推动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创造条件。加快修订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对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四制”要求。(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等负责)

(二十四)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本辖区内国有林区、林场、垦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定期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筑垃圾围城痼疾难治 资源化处理成业内共识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55 次浏览 • 2017-02-20 16:35 • 来自相关话题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垃圾围城日益凸显。数据显示,目前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随着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建筑物新建和重建,建筑垃圾在城市垃圾中所占的比重也会越来越大。 如此数量的建筑垃圾,我国又是如何处理的?目前来看,主要的方式仍为填埋与露天堆放。而这两种处理方式,容易占用大量土地、严重污染环境、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外;另外,由于建筑垃圾中含有害的重金属元素,易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因此,建筑垃圾只有尽快实现资源化处理,才能变废为宝,让这一“城市矿藏”转化为“绿色能源”,治理建筑垃圾势在必行。 2017年1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作出规范。 1月25日,工信部、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再生资源产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吹响了集结号,建筑垃圾资源化作为其中关键一环也将迎来新一波利好。 此次各部委发文可谓正当时。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难一直是我国城市发展的大阻碍,又受到国内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深刻影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先天营养不良,一直经历着艰难的“寒冬期”。可以说,相关法规的出台,让我国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业迎来了一个“暖春”。 如果仅是依靠这上述政策支持整个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发展一定是薄弱的,因此,我国还需完善多方面的政策。此外,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还需大力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当然,除去政府引导之外,一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市场机制的保障作用也不可少,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也应如此。倘若市场可以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合作创新机制,从而最终形成“谁污染、谁付费”的建筑垃圾处置定价机制。 十一届山东省政协委员吕英林表示,治理建筑垃圾,最关键的是要建立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制定出标准,依据标准向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征收垃圾处理费,用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同时,出台禁止填埋建筑垃圾条例。 在今年地方两会关于建筑垃圾解决办法的提案中,有代表委员为破解建筑垃圾围城提供新思路:“节源开流”。 以装配式建筑“节源”,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开流”。节源,即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开流,即通过多种方式让建筑垃圾消失或者是转换成其他资源。使建筑垃圾进入良性的循环的状态中,以提升资源利用率。 总而言之,资源化给建筑垃圾带来的好处不言而喻。建筑垃圾资源化既能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和消纳的问题,化解建筑垃圾围城危机,又可实现建筑从建设、使用、废弃、资源回收再利用的全生命周期。 综合来看,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阶段,未来面临的问题还很多,所以,政府还需加大力气关注这个领域。相信在政府引导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市场环境将会活跃起来,吸引着更多资金、资源、技术、人才等的进入,使得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进入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良性的发展阶段,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产业化水平。 查看全部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垃圾围城日益凸显。数据显示,目前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随着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建筑物新建和重建,建筑垃圾在城市垃圾中所占的比重也会越来越大。

如此数量的建筑垃圾,我国又是如何处理的?目前来看,主要的方式仍为填埋与露天堆放。而这两种处理方式,容易占用大量土地、严重污染环境、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外;另外,由于建筑垃圾中含有害的重金属元素,易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因此,建筑垃圾只有尽快实现资源化处理,才能变废为宝,让这一“城市矿藏”转化为“绿色能源”,治理建筑垃圾势在必行。

2017年1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作出规范。

1月25日,工信部、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再生资源产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吹响了集结号,建筑垃圾资源化作为其中关键一环也将迎来新一波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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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各部委发文可谓正当时。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难一直是我国城市发展的大阻碍,又受到国内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深刻影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先天营养不良,一直经历着艰难的“寒冬期”。可以说,相关法规的出台,让我国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业迎来了一个“暖春”。

如果仅是依靠这上述政策支持整个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发展一定是薄弱的,因此,我国还需完善多方面的政策。此外,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还需大力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当然,除去政府引导之外,一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市场机制的保障作用也不可少,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也应如此。倘若市场可以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合作创新机制,从而最终形成“谁污染、谁付费”的建筑垃圾处置定价机制。

十一届山东省政协委员吕英林表示,治理建筑垃圾,最关键的是要建立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制定出标准,依据标准向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征收垃圾处理费,用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同时,出台禁止填埋建筑垃圾条例。

在今年地方两会关于建筑垃圾解决办法的提案中,有代表委员为破解建筑垃圾围城提供新思路:“节源开流”。

以装配式建筑“节源”,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开流”。节源,即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开流,即通过多种方式让建筑垃圾消失或者是转换成其他资源。使建筑垃圾进入良性的循环的状态中,以提升资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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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资源化给建筑垃圾带来的好处不言而喻。建筑垃圾资源化既能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和消纳的问题,化解建筑垃圾围城危机,又可实现建筑从建设、使用、废弃、资源回收再利用的全生命周期。

综合来看,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阶段,未来面临的问题还很多,所以,政府还需加大力气关注这个领域。相信在政府引导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市场环境将会活跃起来,吸引着更多资金、资源、技术、人才等的进入,使得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进入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良性的发展阶段,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产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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