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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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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地基和基础有什么区别?

默认分类yuan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767 次浏览 • 2019-07-25 17:28 • 来自相关话题

建筑丨建筑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土建工程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545 次浏览 • 2017-03-13 16:25 • 来自相关话题

笔者在数年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中,通过多项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发现了建筑设计中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说明、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建筑构件有关深度设计及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设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现分别总结如下。 一、总平面布置图 送审的施工图文件中,总平面布置图基本上都有,但表达深度差别较大,大部分工程只做到平面定位图,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主要问题有: 1.总平面图要有一定的范围。只有用地范围不够,要有场地四邻原有规划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多数施工图只有用地范围内的布置图。 2.保留原地形和地物。场地测量坐标网及测量标高,包括场地四邻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有些工程的总图设计往往无保留。 3.竖向设计。往往只有标注建筑物的±0.000设计标高的相对场地的测量标高数值,有的只有标注室内外高差数而已。结果是: (1)竖向设计标高不符合规划部门的控制标高。 (2)场地内与场地外围的城市道路标高不衔接,不合理。 (3)场地及其道路的标高不利于排水。 (4)场地内道路无设计标高,特别是交接处、建筑物的入口处,也无标注道路坡长、坡向、坡度以及地面的关键性标高,也无路面的设计断面。 4.没土方工程平衡设计。盲目的竖向设计,往往会带来不必要的挖方或填方,增加造价,造成经济损失。 5.总图设计没有必要的详图设计。比如道路横断面、路面结构,反映管线上下、左右尺寸关系的剖面图,以及挡土墙、护坡排水沟、广场、活动场地、停车场、花坛绿地等详图,场地的排水、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的关系,给施工带来困难,也无法保证总图的合理性。 6.消防车道宽度不满足消防要求。消防车道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小于 5米 ,不满足消防登高面要求。 二、建筑设计说明部分 1.装饰做法光是文字说明表达不完整。最好是有各种材料做法一览表+各部位装修材料一览表方能完整地表达清楚,少数能做到,多数工程还只是文字说明。总说明中占地面积一般都缺标注。 2.门窗表。一般都有,但关键对一些组合窗,非标准窗表示不清楚,对组合窗及非标窗,应画出立面图,并应把拼接件选择、固定件、窗扇的大小、开启方式等内容标注清楚,如组合窗面积过大,请注明要经有资质的门窗生产厂家设计方可,还有就是对门窗性能,如防火、隔声、抗风压、保温、空气渗透、雨水渗透等技术要求应加以说明。比如建筑物1-6层和七层及七层以上对门窗气密性要求不一样(1-6层为3级,七层及以上为4级)。 3.防火设计说明普遍存在问题。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每层建筑平面中要注明防火分区面积和分区分隔位置示意图,宜单独成图,如为一个防火分区,可不注防火分区面积。 4.有关“夏热冬冷地区”节能设计的说明,也普遍存在问题(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外窗,特别东西窗缺保温隔热措施。 (2)导热系数的主体部位值与平均值概念不清,把建筑主体部位的K值作为平均K值说明。 (3)缺节能设计计算书及节能设计审查文件,造成节能设计不经济。 5.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与其它特殊构造,对其设计、制作、安装等技术要求未加说明。 6.缺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包括(功能、载重量、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等)。 7.墙体预留孔及楼板预留孔,管道井楼层的封堵方式等未说明。 8.屋面防水等级未说明,或屋面具体做法不符合相应的防水等级要求。常见问题为:把屋面砼结构层作为一道防水设防,或卷材厚度不符合相应防水等级要求。 9.有关民用建筑,建筑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未说明。这一点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文件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都有了明确规定,应加以说明。 三、建筑平面图 底层平面常见的问题有: (1)缺指北针; (2)缺剖面图在底层平面图上的位置表示; (3)缺散水坡在底层平面图上的表示; (4)缺标准墙斗或柱网细部尺寸; (5)缺标注承重墙、非承重墙上墙厚; (6)缺设变形缝的位置尺寸及其详图索引; (7)缺标注标高及房间名称; (8)缺地面伸缩缝; (9)缺标注最大允许设计活荷,如有地下室那么底层平面出应标注清楚; (10)缺主要建筑设备和固定家具的位置及相关做法索引,如卫生间的器具、雨水管、水池、橱柜、洗衣机位置等; (11)缺标注电梯、自动按需分配北规格、缺楼梯上下方向及其编号和索引; (12)缺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及尺寸标注和做法索引,如中庭、天窗、地沟、重要设备基础、各平台、夹层、人孔、阳台、雨篷、台阶、坡道、散水、明沟等做法索引; (13)缺楼地面预留孔洞和通气管道、管线竖井、烟道、垃圾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以及墙体预留空调机孔的位置、尺寸及标高; (14)缺标注室外标高、各层标高、屋面标高; (15)缺标准车库的车位数的通行路线; (16)缺屋顶平面上有关女儿墙、檐口、天沟、坡度、坡向、雨水口、屋脊(分水线)变形缝、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间、屋面上人孔、检修梯等的详图索引号,及相应标高等; (17)对局部复杂的部位缺局部放大的平面图。 四、建筑立面图审查中的一些问题 1.立面图与平面不一致。立面图两端无轴线编号,立面图除图名还需标比例。 2.立面图外轮廓尺寸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的部位。如女儿墙顶、檐口、烟囱、雨篷、阳台、栏杆、空调隔板、台阶、坡道、花坛、勒脚、门窗、幕墙、洞口、雨水立管、粉刷分格线条等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柱注都应表示清楚。而多数立面图只表示层高的标高。立面图上应该把平面图上、剖面图上未能表达清楚的标高和高度均标注清楚。 3.在平面图上未能表示清楚的窗口位置。在立面图上也应该加以标注,但往往没表示。 4.立面图上装饰材料名称、颜色在立面图上标注不全。特别是底层的台阶、雨篷、橱窗细部较为复杂的未能标注。也无标注构造索引。 5,剖面图审查中常见的问题 1.剖面位置不是选择在层高不同、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较复杂的建筑空间以及平面、立面表达不清楚的部位,也没有绘制局部的剖面图。总之剖面图偏少。 2.剖面图漏注墙、柱、轴线编号及相应尺寸,特别是厂房,其墙、柱、轴线之间的尺寸关系未标注清楚。 3.剖切到或可见的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位。如室外地面、底层地坑、地沟、夹层、吊顶、屋架、天窗、女儿墙、台阶、坡道、散水等及其他装修等可见的内容没能完整的表示。 4.高度尺寸标注不完整。一般只注外部尺寸及标高,而内部尺寸,如地沟深度、隔断、内窗、内洞口、平台、吊顶等平立面未能表达清楚的尺寸未表示。 5.有些节点构造详图索引号在平面图上、立面图上表示不清楚。而应在剖面图上标注详图索引的,也未能标注。 查看全部
笔者在数年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中,通过多项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发现了建筑设计中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说明、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建筑构件有关深度设计及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设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现分别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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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平面布置图

送审的施工图文件中,总平面布置图基本上都有,但表达深度差别较大,大部分工程只做到平面定位图,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主要问题有:

1.总平面图要有一定的范围。只有用地范围不够,要有场地四邻原有规划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多数施工图只有用地范围内的布置图。

2.保留原地形和地物。场地测量坐标网及测量标高,包括场地四邻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有些工程的总图设计往往无保留。

3.竖向设计。往往只有标注建筑物的±0.000设计标高的相对场地的测量标高数值,有的只有标注室内外高差数而已。结果是:

(1)竖向设计标高不符合规划部门的控制标高。

(2)场地内与场地外围的城市道路标高不衔接,不合理。

(3)场地及其道路的标高不利于排水。

(4)场地内道路无设计标高,特别是交接处、建筑物的入口处,也无标注道路坡长、坡向、坡度以及地面的关键性标高,也无路面的设计断面。

4.没土方工程平衡设计。盲目的竖向设计,往往会带来不必要的挖方或填方,增加造价,造成经济损失。

5.总图设计没有必要的详图设计。比如道路横断面、路面结构,反映管线上下、左右尺寸关系的剖面图,以及挡土墙、护坡排水沟、广场、活动场地、停车场、花坛绿地等详图,场地的排水、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的关系,给施工带来困难,也无法保证总图的合理性。

6.消防车道宽度不满足消防要求。消防车道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小于 5米 ,不满足消防登高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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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设计说明部分

1.装饰做法光是文字说明表达不完整。最好是有各种材料做法一览表+各部位装修材料一览表方能完整地表达清楚,少数能做到,多数工程还只是文字说明。总说明中占地面积一般都缺标注。

2.门窗表。一般都有,但关键对一些组合窗,非标准窗表示不清楚,对组合窗及非标窗,应画出立面图,并应把拼接件选择、固定件、窗扇的大小、开启方式等内容标注清楚,如组合窗面积过大,请注明要经有资质的门窗生产厂家设计方可,还有就是对门窗性能,如防火、隔声、抗风压、保温、空气渗透、雨水渗透等技术要求应加以说明。比如建筑物1-6层和七层及七层以上对门窗气密性要求不一样(1-6层为3级,七层及以上为4级)。

3.防火设计说明普遍存在问题。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每层建筑平面中要注明防火分区面积和分区分隔位置示意图,宜单独成图,如为一个防火分区,可不注防火分区面积。

4.有关“夏热冬冷地区”节能设计的说明,也普遍存在问题(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外窗,特别东西窗缺保温隔热措施。

(2)导热系数的主体部位值与平均值概念不清,把建筑主体部位的K值作为平均K值说明。

(3)缺节能设计计算书及节能设计审查文件,造成节能设计不经济。

5.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与其它特殊构造,对其设计、制作、安装等技术要求未加说明。

6.缺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包括(功能、载重量、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等)。

7.墙体预留孔及楼板预留孔,管道井楼层的封堵方式等未说明。

8.屋面防水等级未说明,或屋面具体做法不符合相应的防水等级要求。常见问题为:把屋面砼结构层作为一道防水设防,或卷材厚度不符合相应防水等级要求。

9.有关民用建筑,建筑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未说明。这一点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文件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都有了明确规定,应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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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平面图

底层平面常见的问题有:

(1)缺指北针;

(2)缺剖面图在底层平面图上的位置表示;

(3)缺散水坡在底层平面图上的表示;

(4)缺标准墙斗或柱网细部尺寸;

(5)缺标注承重墙、非承重墙上墙厚;

(6)缺设变形缝的位置尺寸及其详图索引;

(7)缺标注标高及房间名称;

(8)缺地面伸缩缝;

(9)缺标注最大允许设计活荷,如有地下室那么底层平面出应标注清楚;

(10)缺主要建筑设备和固定家具的位置及相关做法索引,如卫生间的器具、雨水管、水池、橱柜、洗衣机位置等;

(11)缺标注电梯、自动按需分配北规格、缺楼梯上下方向及其编号和索引;

(12)缺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及尺寸标注和做法索引,如中庭、天窗、地沟、重要设备基础、各平台、夹层、人孔、阳台、雨篷、台阶、坡道、散水、明沟等做法索引;

(13)缺楼地面预留孔洞和通气管道、管线竖井、烟道、垃圾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以及墙体预留空调机孔的位置、尺寸及标高;

(14)缺标注室外标高、各层标高、屋面标高;

(15)缺标准车库的车位数的通行路线;

(16)缺屋顶平面上有关女儿墙、檐口、天沟、坡度、坡向、雨水口、屋脊(分水线)变形缝、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间、屋面上人孔、检修梯等的详图索引号,及相应标高等;

(17)对局部复杂的部位缺局部放大的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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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立面图审查中的一些问题

1.立面图与平面不一致。立面图两端无轴线编号,立面图除图名还需标比例。

2.立面图外轮廓尺寸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的部位。如女儿墙顶、檐口、烟囱、雨篷、阳台、栏杆、空调隔板、台阶、坡道、花坛、勒脚、门窗、幕墙、洞口、雨水立管、粉刷分格线条等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柱注都应表示清楚。而多数立面图只表示层高的标高。立面图上应该把平面图上、剖面图上未能表达清楚的标高和高度均标注清楚。

3.在平面图上未能表示清楚的窗口位置。在立面图上也应该加以标注,但往往没表示。

4.立面图上装饰材料名称、颜色在立面图上标注不全。特别是底层的台阶、雨篷、橱窗细部较为复杂的未能标注。也无标注构造索引。

5,剖面图审查中常见的问题

1.剖面位置不是选择在层高不同、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较复杂的建筑空间以及平面、立面表达不清楚的部位,也没有绘制局部的剖面图。总之剖面图偏少。

2.剖面图漏注墙、柱、轴线编号及相应尺寸,特别是厂房,其墙、柱、轴线之间的尺寸关系未标注清楚。

3.剖切到或可见的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位。如室外地面、底层地坑、地沟、夹层、吊顶、屋架、天窗、女儿墙、台阶、坡道、散水等及其他装修等可见的内容没能完整的表示。

4.高度尺寸标注不完整。一般只注外部尺寸及标高,而内部尺寸,如地沟深度、隔断、内窗、内洞口、平台、吊顶等平立面未能表达清楚的尺寸未表示。

5.有些节点构造详图索引号在平面图上、立面图上表示不清楚。而应在剖面图上标注详图索引的,也未能标注。

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36 次浏览 • 2016-10-13 16:40 • 来自相关话题

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为重点推进地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其他城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余城市为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意见》确定了8项重点任务: 一是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 二是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 三是优化部品部件生产。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聚集度,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 四是提升装配施工水平。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 五是推进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 六是推广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 七是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八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 查看全部
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为重点推进地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其他城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余城市为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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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确定了8项重点任务:

一是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

二是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

三是优化部品部件生产。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聚集度,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

四是提升装配施工水平。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

五是推进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

六是推广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

七是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八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

建筑丨包揽世界大工程 中国基建海外显身手

土建工程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47 次浏览 • 2016-10-08 16:16 • 来自相关话题

轨道交通、标志性建筑、机场、码头……可以说,在国外许多忙碌的工地现场,最少不了的就是中国企业和中国工人的身影。三年来,许多中国企业,尤其是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到海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互联互通”建设,展现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方面的高超技术和惊人效率。   包揽世界大工程   9月的阿斯塔纳,已是一片凉意。走在这座年轻城市(1995年定为哈萨克斯坦新首都后才开始建设)的街头,记者看到阿斯塔纳市内塔吊林立,处处是正在建设中的楼房、道路和桥梁;已经完工的崭新高楼和道路,让人感受到快速发展的气息。 在与阿斯塔纳市投资和发展办公室主任阿里舍尔·阿卜杜卡德罗夫进行访谈时,他告诉记者,在5分钟前,他刚刚完成了与中铁二局有关阿斯塔纳市第一个轻轨项目的合作谈判。而在早晨,记者也在一些工地的围墙外看到了“中国中铁”的字样。 不仅如此,中国中铁在海外还参与许多其他项目。比如中铁二局中标磨丁至万象线铁路,中标金额22.8亿元人民币;中国中铁联合体与埃及国家隧道管理局签署15亿美元埃及铁路项目;中铁建工集团、中铁大桥局建设的东非首座最大斜拉式跨海大桥——坦桑尼亚基甘博尼大桥于4月19日全线贯通等。 除了中国中铁,作为国内建筑领域的排头兵,中国建筑及其下属企业不仅在国内参与北京中国尊、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等地标建筑的建设,它们同样在海外的基建项目中大显身手。 刚刚进入钢结构主体施工阶段的阿尔及尔机场新航站楼,其设计年旅客吞吐量为1000万人次,具备国际民航协会A级标准,建成后将成为北非地区的航空枢纽,为整个地中海沿岸的经济、贸易、文化交流提供便利。 马来西亚吉隆坡标志塔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8万平方米,地上92层,地面总高度424.2米,刷新了中国企业在海外承建的最高建筑纪录。建成后,这将是吉隆坡双子塔之外的又一地标性建筑。   先进技术获点赞   江苏靖江,中建钢构华东大区的工厂车间。在这里,技术工人们正对一块块钢结构建材进行轧制、焊接、检测、打包,让成型的钢结构产品搭乘停在长江边上的货轮,走向中国建筑的海外施工现场。 自成立以来,中建钢构华东大区承建了一大批体量大、难度高、工期紧的标志性建筑,阿尔及尔机场新航站楼就是其中之一。中国建筑及其下属公司之所以能够走出去并获得海外的认可,靠的就是口碑和品质。 “在建设科威特国民银行总部大楼过程中,公司项目部考虑到运输成本、时间和产能限制,向业主提出部分构件在中东当地生产,我们派人进行直接监管保证产品质量,但业主坚决不同意将构件放到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地区生产。他们表示,我们就是冲着你的生产质量去的。”和记者说起这段话时,中建钢构的一位相关负责人露出了自豪的笑容。 而在海外,中国建筑的许多技术也让自己的工程受到当地客户的赞扬。比如阿尔及利亚大清真寺项目,由于清真寺为穹顶结构,而穹顶又分为内外两层,因此结构复杂,弯扭构架多,而且全部为螺栓连接,组装精度要求高。中建钢构华东大区江苏厂在制造过程中严控质量,以过程精品为目标,确保构件预拼装一次通过验收,为拓展海外市场打下基础。 另外,由于欧美市场有着特殊的标准,中建钢构便瞄准他们的要求,以零不合格项、零纠正措施项的成绩顺利通过AISC(美标)资质审核,从此中建钢构五大钢结构制造厂全部获得欧、美标资质,产品可全面输出欧、美市场。 除了中国建筑,其他一些中国企业也在海外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展现了先进技术。在哈萨克斯坦,中铁二局阿斯塔纳轻轨项目总工程师李银告诉记者,他们将要修建的这条轻轨是一条无人驾驶的轻轨。同时,由于阿斯塔纳每年有5个月的冬季,因而工期很紧张,需要有高超的效率才能按时完成项目。   克服困难求融入   “项目开工后,我们预计将从国内招聘1万名左右的工人来这里。不过哈萨克斯坦对国内自带劳务队的签证费要价很高,并且要求在他们来之前很久就必须提交工人的详细资料。而我们的工作也有很大灵活性,不能够过早地确认来的人数和具体人员。” 谈及在海外施工可能遇到的困难,李银表示,每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办事流程、地方风土人情都不一样,所以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困难。但是这些问题都会在调研和思考中进行解决。 在“走出去”过程中,中建钢构同样有很多遭遇风险与化解危机的故事。2008年,公司首次独立承接了迪拜市政一号工程——迪拜地铁站(绿线)项目地上部分钢结构工程,但在施工过程中,突如其来的债务主权危机席卷了迪拜,一夜之间,整个中东地区陷入萧条。 “事实证明, 走出去 面临着很多风险,除了材料价格波动、人工成本高企,工期和汇率风险之外,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尤其是当地的政治经济风险。在那样的情况下,迪拜地铁总承包日本公司巨亏十几亿美元,我们不但圆满履约而且收回了全部工程款。”中建钢构海外华东大区海外部负责人谈起他的海外市场经。 关于文化背景差异的体验,作为中建钢构派往科威特国民银行总部大楼的项目人员更是深有体会。据他回忆,科威特国民银行项目开工后不久,正值阿拉伯国家的斋月,当地人白天禁止进食和喝水。虽然中国人可以不受约束,但是中国员工仍非常注意,即使是炎炎夏日,外出也不轻易喝水。一些阿拉伯人对此非常感动,再次见面时,开始主动递送矿泉水。 查看全部
轨道交通、标志性建筑、机场、码头……可以说,在国外许多忙碌的工地现场,最少不了的就是中国企业和中国工人的身影。三年来,许多中国企业,尤其是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到海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互联互通”建设,展现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方面的高超技术和惊人效率。
 
包揽世界大工程
 
9月的阿斯塔纳,已是一片凉意。走在这座年轻城市(1995年定为哈萨克斯坦新首都后才开始建设)的街头,记者看到阿斯塔纳市内塔吊林立,处处是正在建设中的楼房、道路和桥梁;已经完工的崭新高楼和道路,让人感受到快速发展的气息。

在与阿斯塔纳市投资和发展办公室主任阿里舍尔·阿卜杜卡德罗夫进行访谈时,他告诉记者,在5分钟前,他刚刚完成了与中铁二局有关阿斯塔纳市第一个轻轨项目的合作谈判。而在早晨,记者也在一些工地的围墙外看到了“中国中铁”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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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中国中铁在海外还参与许多其他项目。比如中铁二局中标磨丁至万象线铁路,中标金额22.8亿元人民币;中国中铁联合体与埃及国家隧道管理局签署15亿美元埃及铁路项目;中铁建工集团、中铁大桥局建设的东非首座最大斜拉式跨海大桥——坦桑尼亚基甘博尼大桥于4月19日全线贯通等。

除了中国中铁,作为国内建筑领域的排头兵,中国建筑及其下属企业不仅在国内参与北京中国尊、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等地标建筑的建设,它们同样在海外的基建项目中大显身手。

刚刚进入钢结构主体施工阶段的阿尔及尔机场新航站楼,其设计年旅客吞吐量为1000万人次,具备国际民航协会A级标准,建成后将成为北非地区的航空枢纽,为整个地中海沿岸的经济、贸易、文化交流提供便利。

马来西亚吉隆坡标志塔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8万平方米,地上92层,地面总高度424.2米,刷新了中国企业在海外承建的最高建筑纪录。建成后,这将是吉隆坡双子塔之外的又一地标性建筑。
 
先进技术获点赞
 
江苏靖江,中建钢构华东大区的工厂车间。在这里,技术工人们正对一块块钢结构建材进行轧制、焊接、检测、打包,让成型的钢结构产品搭乘停在长江边上的货轮,走向中国建筑的海外施工现场。

自成立以来,中建钢构华东大区承建了一大批体量大、难度高、工期紧的标志性建筑,阿尔及尔机场新航站楼就是其中之一。中国建筑及其下属公司之所以能够走出去并获得海外的认可,靠的就是口碑和品质。

“在建设科威特国民银行总部大楼过程中,公司项目部考虑到运输成本、时间和产能限制,向业主提出部分构件在中东当地生产,我们派人进行直接监管保证产品质量,但业主坚决不同意将构件放到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地区生产。他们表示,我们就是冲着你的生产质量去的。”和记者说起这段话时,中建钢构的一位相关负责人露出了自豪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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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海外,中国建筑的许多技术也让自己的工程受到当地客户的赞扬。比如阿尔及利亚大清真寺项目,由于清真寺为穹顶结构,而穹顶又分为内外两层,因此结构复杂,弯扭构架多,而且全部为螺栓连接,组装精度要求高。中建钢构华东大区江苏厂在制造过程中严控质量,以过程精品为目标,确保构件预拼装一次通过验收,为拓展海外市场打下基础。

另外,由于欧美市场有着特殊的标准,中建钢构便瞄准他们的要求,以零不合格项、零纠正措施项的成绩顺利通过AISC(美标)资质审核,从此中建钢构五大钢结构制造厂全部获得欧、美标资质,产品可全面输出欧、美市场。

除了中国建筑,其他一些中国企业也在海外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展现了先进技术。在哈萨克斯坦,中铁二局阿斯塔纳轻轨项目总工程师李银告诉记者,他们将要修建的这条轻轨是一条无人驾驶的轻轨。同时,由于阿斯塔纳每年有5个月的冬季,因而工期很紧张,需要有高超的效率才能按时完成项目。
 
克服困难求融入
 
“项目开工后,我们预计将从国内招聘1万名左右的工人来这里。不过哈萨克斯坦对国内自带劳务队的签证费要价很高,并且要求在他们来之前很久就必须提交工人的详细资料。而我们的工作也有很大灵活性,不能够过早地确认来的人数和具体人员。”

谈及在海外施工可能遇到的困难,李银表示,每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办事流程、地方风土人情都不一样,所以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困难。但是这些问题都会在调研和思考中进行解决。

在“走出去”过程中,中建钢构同样有很多遭遇风险与化解危机的故事。2008年,公司首次独立承接了迪拜市政一号工程——迪拜地铁站(绿线)项目地上部分钢结构工程,但在施工过程中,突如其来的债务主权危机席卷了迪拜,一夜之间,整个中东地区陷入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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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 走出去 面临着很多风险,除了材料价格波动、人工成本高企,工期和汇率风险之外,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尤其是当地的政治经济风险。在那样的情况下,迪拜地铁总承包日本公司巨亏十几亿美元,我们不但圆满履约而且收回了全部工程款。”中建钢构海外华东大区海外部负责人谈起他的海外市场经。

关于文化背景差异的体验,作为中建钢构派往科威特国民银行总部大楼的项目人员更是深有体会。据他回忆,科威特国民银行项目开工后不久,正值阿拉伯国家的斋月,当地人白天禁止进食和喝水。虽然中国人可以不受约束,但是中国员工仍非常注意,即使是炎炎夏日,外出也不轻易喝水。一些阿拉伯人对此非常感动,再次见面时,开始主动递送矿泉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8条变化,你都知道么?

谈天论地黎明的曙光1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22 次浏览 • 2016-09-24 18:59 • 来自相关话题

日前,住建部发布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住建部研究起草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比之前的管理办法都有哪些变化呢? 01 原条文: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修订后条文: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说明 上位法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02 原条文: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修订后条文: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说明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将“房屋建筑工程”改为“建筑工程”。2.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 03 原条文: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修订后条文: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说明 1.条文顺序调整。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同)。3.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04 原条文:第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修订后条文: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二)建设单位建设自用建筑工程项目,满足设计资质要求可以自行承担该项目设计的; (三)项目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 1.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2.根据建筑工程特点进一步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05 修订后条文: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06 修订后条文: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主要通过对设计方案的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单位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主要人员构成、业绩经历、对项目的解读和设计构思等评审确定中标人。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款。1.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2.对两种招标方式的内容进行规定。 07 原条文: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修订后条文:第七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说明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行部分文字修改。 08 原条文: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修订后条文: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时,将招标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说明 1.取消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合同备案要求。2.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招标文件备案为告知性备案。3.政府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为防止监管内容挂一漏万,取消原82号令中第二款内容。 09 原条文: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修订后条文:第九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设计单位”改为“潜在投标人”。 2.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邀请书”改为“投标邀请书”。 10 原条文: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修订后条文: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的不同需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三)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四)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 (八)中标人的工作内容;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设计费或计费方法; (十一)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说明 本条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调整。1.对原条文进行梳理归纳,不规定招标文件详细内容,将编制招标文件的权力赋予招标人,招标人可依据两种招标方式特点确定招标文件内容。2.原第二十二条修改后作为本条第(十一款);3.原第二十三条“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内容调整为本条第(八)款。4.增加第(十)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费或计费标准”,要求招标人明示价格,潜在投标人可根据设计费或计费方法确定是否参加投标。 11 原条文: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修订后条文: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发生重大修改的,可以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作出规定。2.结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特点,增加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 12 原条文: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修订后条文: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计方案招标的,小型建筑工程不少于20日,中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大型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 (二)设计单位招标的,不少于20日。 说明 1.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建筑工程规模表述进行修改。2.根据招标方式作出不同时限要求。 13 原条文: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修订后条文: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 1.境外设计单位参与竞争,执行WTO相关规定。2.由于没有上位法依据,取消了第二款的审批内容。 14 原条文: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修订后条文: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编制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说明 方案设计投标文件做得过深,容易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取消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取而代之,由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方案深度要求。 15 原条文: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修订后条文:第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方面专家的二分之一。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说明 1.对于方案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建筑专业专家比例。2.为提高评标水平,招标人可直接邀请院士、大师及国外知名专家参加评标,体现建筑设计的特点。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16 原条文: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业分类明确的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其中,建筑专业专家库应按建筑工程类别进一步细化分类。 说明 原第十五条调整条文顺序至第二十四条,并根据市场调研,作相应修改。1.本条依据上位法做出调整。《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2.明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3.建筑专业评标专家,根据建筑类别进一步细化分类。 17 原条文: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修订后条文: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或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四)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修订否决投标的规定情形。2.第(二)款,增加适应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特点的规定。3.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勘察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对投标报价做规定。 18 原条文: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修订后条文: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节能、环保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造型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单位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及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誉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说明 针对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除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要求外,分别强调了重点评审内容。 19 原条文: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修订后条文: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标候选方案”改为“中标候选人”。2.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作出规定。 20 修订后条文: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设计单位招标的,还应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业绩。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款,有上位法依据。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及期间问题处理作出规定。2.对于设计单位招标,对其所列业绩(包含单位业绩,尤其是个人业绩)进行公示,通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标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21 原条文: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中标方案”改成“中标人”。2.“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在评标时已评审,不再重复。3.对于需重新招标的,具体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不再做重复规定。 22 原条文: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说明 “中标方案”改成“中标人”。 23 原条文: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说明 “中标方案”改成“中标人”。 24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和评审意见等信息。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款。1.公开专家评审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提高评标专家责任意识。2.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3.公开专家评审意见,不因对专家评审意见的投诉改变评标结果。 25 原条文: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说明 合并入修订后第十条。 26 原条文: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说明 删除“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合并入修订后第十条。 27 原条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28 原条文: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 无上位法依据,删除本条罚则。 29 原条文: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 简化语言表述。 30 原条文: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1 原条文: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说明 1.由于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内容。 32 原条文: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内容,增加“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容。 33 原条文: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改为“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34 原条文: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5 原条文: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6 原条文: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7 原条文: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释。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8 原条文: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说明 原82号令同时废止。 查看全部
日前,住建部发布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住建部研究起草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比之前的管理办法都有哪些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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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原条文: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修订后条文: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说明

上位法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02

原条文: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修订后条文: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说明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将“房屋建筑工程”改为“建筑工程”。2.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

03

原条文: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修订后条文: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说明

1.条文顺序调整。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同)。3.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04

原条文:第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修订后条文: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二)建设单位建设自用建筑工程项目,满足设计资质要求可以自行承担该项目设计的; (三)项目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

1.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2.根据建筑工程特点进一步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05

修订后条文: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06

修订后条文: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主要通过对设计方案的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单位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主要人员构成、业绩经历、对项目的解读和设计构思等评审确定中标人。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款。1.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2.对两种招标方式的内容进行规定。

07

原条文: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修订后条文:第七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说明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行部分文字修改。

08

原条文: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修订后条文: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时,将招标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说明

1.取消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合同备案要求。2.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招标文件备案为告知性备案。3.政府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为防止监管内容挂一漏万,取消原82号令中第二款内容。

09

原条文: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修订后条文:第九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设计单位”改为“潜在投标人”。 2.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邀请书”改为“投标邀请书”。

10

原条文: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修订后条文: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的不同需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三)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四)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 (八)中标人的工作内容;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设计费或计费方法; (十一)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说明

本条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调整。1.对原条文进行梳理归纳,不规定招标文件详细内容,将编制招标文件的权力赋予招标人,招标人可依据两种招标方式特点确定招标文件内容。2.原第二十二条修改后作为本条第(十一款);3.原第二十三条“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内容调整为本条第(八)款。4.增加第(十)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费或计费标准”,要求招标人明示价格,潜在投标人可根据设计费或计费方法确定是否参加投标。

11

原条文: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修订后条文: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发生重大修改的,可以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作出规定。2.结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特点,增加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

12

原条文: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修订后条文: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计方案招标的,小型建筑工程不少于20日,中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大型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 (二)设计单位招标的,不少于20日。

说明

1.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建筑工程规模表述进行修改。2.根据招标方式作出不同时限要求。

13

原条文: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修订后条文: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

1.境外设计单位参与竞争,执行WTO相关规定。2.由于没有上位法依据,取消了第二款的审批内容。

14

原条文: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修订后条文: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编制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说明

方案设计投标文件做得过深,容易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取消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取而代之,由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方案深度要求。

15

原条文: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修订后条文:第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方面专家的二分之一。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说明

1.对于方案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建筑专业专家比例。2.为提高评标水平,招标人可直接邀请院士、大师及国外知名专家参加评标,体现建筑设计的特点。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16

原条文: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业分类明确的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其中,建筑专业专家库应按建筑工程类别进一步细化分类。

说明

原第十五条调整条文顺序至第二十四条,并根据市场调研,作相应修改。1.本条依据上位法做出调整。《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2.明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3.建筑专业评标专家,根据建筑类别进一步细化分类。

17

原条文: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修订后条文: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或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四)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修订否决投标的规定情形。2.第(二)款,增加适应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特点的规定。3.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勘察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对投标报价做规定。

18

原条文: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修订后条文: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节能、环保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造型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单位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及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誉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说明

针对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除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要求外,分别强调了重点评审内容。

19

原条文: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修订后条文: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标候选方案”改为“中标候选人”。2.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作出规定。

20

修订后条文: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设计单位招标的,还应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业绩。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款,有上位法依据。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及期间问题处理作出规定。2.对于设计单位招标,对其所列业绩(包含单位业绩,尤其是个人业绩)进行公示,通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标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21

原条文: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中标方案”改成“中标人”。2.“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在评标时已评审,不再重复。3.对于需重新招标的,具体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不再做重复规定。

22

原条文: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说明

“中标方案”改成“中标人”。

23

原条文: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说明

“中标方案”改成“中标人”。

24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和评审意见等信息。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款。1.公开专家评审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提高评标专家责任意识。2.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3.公开专家评审意见,不因对专家评审意见的投诉改变评标结果。

25

原条文: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说明

合并入修订后第十条。

26

原条文: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说明

删除“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合并入修订后第十条。

27

原条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28

原条文: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

无上位法依据,删除本条罚则。

29

原条文: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

简化语言表述。

30

原条文: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1

原条文: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说明

1.由于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内容。

32

原条文: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内容,增加“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容。

33

原条文: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改为“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34

原条文: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5

原条文: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6

原条文: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7

原条文: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释。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8

原条文: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说明

原82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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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丨建筑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土建工程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545 次浏览 • 2017-03-13 16:25 • 来自相关话题

笔者在数年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中,通过多项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发现了建筑设计中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说明、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建筑构件有关深度设计及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设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现分别总结如下。 一、总平面布置图 送审的施工图文件中,总平面布置图基本上都有,但表达深度差别较大,大部分工程只做到平面定位图,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主要问题有: 1.总平面图要有一定的范围。只有用地范围不够,要有场地四邻原有规划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多数施工图只有用地范围内的布置图。 2.保留原地形和地物。场地测量坐标网及测量标高,包括场地四邻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有些工程的总图设计往往无保留。 3.竖向设计。往往只有标注建筑物的±0.000设计标高的相对场地的测量标高数值,有的只有标注室内外高差数而已。结果是: (1)竖向设计标高不符合规划部门的控制标高。 (2)场地内与场地外围的城市道路标高不衔接,不合理。 (3)场地及其道路的标高不利于排水。 (4)场地内道路无设计标高,特别是交接处、建筑物的入口处,也无标注道路坡长、坡向、坡度以及地面的关键性标高,也无路面的设计断面。 4.没土方工程平衡设计。盲目的竖向设计,往往会带来不必要的挖方或填方,增加造价,造成经济损失。 5.总图设计没有必要的详图设计。比如道路横断面、路面结构,反映管线上下、左右尺寸关系的剖面图,以及挡土墙、护坡排水沟、广场、活动场地、停车场、花坛绿地等详图,场地的排水、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的关系,给施工带来困难,也无法保证总图的合理性。 6.消防车道宽度不满足消防要求。消防车道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小于 5米 ,不满足消防登高面要求。 二、建筑设计说明部分 1.装饰做法光是文字说明表达不完整。最好是有各种材料做法一览表+各部位装修材料一览表方能完整地表达清楚,少数能做到,多数工程还只是文字说明。总说明中占地面积一般都缺标注。 2.门窗表。一般都有,但关键对一些组合窗,非标准窗表示不清楚,对组合窗及非标窗,应画出立面图,并应把拼接件选择、固定件、窗扇的大小、开启方式等内容标注清楚,如组合窗面积过大,请注明要经有资质的门窗生产厂家设计方可,还有就是对门窗性能,如防火、隔声、抗风压、保温、空气渗透、雨水渗透等技术要求应加以说明。比如建筑物1-6层和七层及七层以上对门窗气密性要求不一样(1-6层为3级,七层及以上为4级)。 3.防火设计说明普遍存在问题。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每层建筑平面中要注明防火分区面积和分区分隔位置示意图,宜单独成图,如为一个防火分区,可不注防火分区面积。 4.有关“夏热冬冷地区”节能设计的说明,也普遍存在问题(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外窗,特别东西窗缺保温隔热措施。 (2)导热系数的主体部位值与平均值概念不清,把建筑主体部位的K值作为平均K值说明。 (3)缺节能设计计算书及节能设计审查文件,造成节能设计不经济。 5.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与其它特殊构造,对其设计、制作、安装等技术要求未加说明。 6.缺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包括(功能、载重量、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等)。 7.墙体预留孔及楼板预留孔,管道井楼层的封堵方式等未说明。 8.屋面防水等级未说明,或屋面具体做法不符合相应的防水等级要求。常见问题为:把屋面砼结构层作为一道防水设防,或卷材厚度不符合相应防水等级要求。 9.有关民用建筑,建筑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未说明。这一点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文件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都有了明确规定,应加以说明。 三、建筑平面图 底层平面常见的问题有: (1)缺指北针; (2)缺剖面图在底层平面图上的位置表示; (3)缺散水坡在底层平面图上的表示; (4)缺标准墙斗或柱网细部尺寸; (5)缺标注承重墙、非承重墙上墙厚; (6)缺设变形缝的位置尺寸及其详图索引; (7)缺标注标高及房间名称; (8)缺地面伸缩缝; (9)缺标注最大允许设计活荷,如有地下室那么底层平面出应标注清楚; (10)缺主要建筑设备和固定家具的位置及相关做法索引,如卫生间的器具、雨水管、水池、橱柜、洗衣机位置等; (11)缺标注电梯、自动按需分配北规格、缺楼梯上下方向及其编号和索引; (12)缺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及尺寸标注和做法索引,如中庭、天窗、地沟、重要设备基础、各平台、夹层、人孔、阳台、雨篷、台阶、坡道、散水、明沟等做法索引; (13)缺楼地面预留孔洞和通气管道、管线竖井、烟道、垃圾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以及墙体预留空调机孔的位置、尺寸及标高; (14)缺标注室外标高、各层标高、屋面标高; (15)缺标准车库的车位数的通行路线; (16)缺屋顶平面上有关女儿墙、檐口、天沟、坡度、坡向、雨水口、屋脊(分水线)变形缝、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间、屋面上人孔、检修梯等的详图索引号,及相应标高等; (17)对局部复杂的部位缺局部放大的平面图。 四、建筑立面图审查中的一些问题 1.立面图与平面不一致。立面图两端无轴线编号,立面图除图名还需标比例。 2.立面图外轮廓尺寸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的部位。如女儿墙顶、檐口、烟囱、雨篷、阳台、栏杆、空调隔板、台阶、坡道、花坛、勒脚、门窗、幕墙、洞口、雨水立管、粉刷分格线条等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柱注都应表示清楚。而多数立面图只表示层高的标高。立面图上应该把平面图上、剖面图上未能表达清楚的标高和高度均标注清楚。 3.在平面图上未能表示清楚的窗口位置。在立面图上也应该加以标注,但往往没表示。 4.立面图上装饰材料名称、颜色在立面图上标注不全。特别是底层的台阶、雨篷、橱窗细部较为复杂的未能标注。也无标注构造索引。 5,剖面图审查中常见的问题 1.剖面位置不是选择在层高不同、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较复杂的建筑空间以及平面、立面表达不清楚的部位,也没有绘制局部的剖面图。总之剖面图偏少。 2.剖面图漏注墙、柱、轴线编号及相应尺寸,特别是厂房,其墙、柱、轴线之间的尺寸关系未标注清楚。 3.剖切到或可见的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位。如室外地面、底层地坑、地沟、夹层、吊顶、屋架、天窗、女儿墙、台阶、坡道、散水等及其他装修等可见的内容没能完整的表示。 4.高度尺寸标注不完整。一般只注外部尺寸及标高,而内部尺寸,如地沟深度、隔断、内窗、内洞口、平台、吊顶等平立面未能表达清楚的尺寸未表示。 5.有些节点构造详图索引号在平面图上、立面图上表示不清楚。而应在剖面图上标注详图索引的,也未能标注。 查看全部
笔者在数年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中,通过多项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发现了建筑设计中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说明、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建筑构件有关深度设计及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设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现分别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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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平面布置图

送审的施工图文件中,总平面布置图基本上都有,但表达深度差别较大,大部分工程只做到平面定位图,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主要问题有:

1.总平面图要有一定的范围。只有用地范围不够,要有场地四邻原有规划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多数施工图只有用地范围内的布置图。

2.保留原地形和地物。场地测量坐标网及测量标高,包括场地四邻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有些工程的总图设计往往无保留。

3.竖向设计。往往只有标注建筑物的±0.000设计标高的相对场地的测量标高数值,有的只有标注室内外高差数而已。结果是:

(1)竖向设计标高不符合规划部门的控制标高。

(2)场地内与场地外围的城市道路标高不衔接,不合理。

(3)场地及其道路的标高不利于排水。

(4)场地内道路无设计标高,特别是交接处、建筑物的入口处,也无标注道路坡长、坡向、坡度以及地面的关键性标高,也无路面的设计断面。

4.没土方工程平衡设计。盲目的竖向设计,往往会带来不必要的挖方或填方,增加造价,造成经济损失。

5.总图设计没有必要的详图设计。比如道路横断面、路面结构,反映管线上下、左右尺寸关系的剖面图,以及挡土墙、护坡排水沟、广场、活动场地、停车场、花坛绿地等详图,场地的排水、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的关系,给施工带来困难,也无法保证总图的合理性。

6.消防车道宽度不满足消防要求。消防车道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小于 5米 ,不满足消防登高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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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设计说明部分

1.装饰做法光是文字说明表达不完整。最好是有各种材料做法一览表+各部位装修材料一览表方能完整地表达清楚,少数能做到,多数工程还只是文字说明。总说明中占地面积一般都缺标注。

2.门窗表。一般都有,但关键对一些组合窗,非标准窗表示不清楚,对组合窗及非标窗,应画出立面图,并应把拼接件选择、固定件、窗扇的大小、开启方式等内容标注清楚,如组合窗面积过大,请注明要经有资质的门窗生产厂家设计方可,还有就是对门窗性能,如防火、隔声、抗风压、保温、空气渗透、雨水渗透等技术要求应加以说明。比如建筑物1-6层和七层及七层以上对门窗气密性要求不一样(1-6层为3级,七层及以上为4级)。

3.防火设计说明普遍存在问题。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每层建筑平面中要注明防火分区面积和分区分隔位置示意图,宜单独成图,如为一个防火分区,可不注防火分区面积。

4.有关“夏热冬冷地区”节能设计的说明,也普遍存在问题(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外窗,特别东西窗缺保温隔热措施。

(2)导热系数的主体部位值与平均值概念不清,把建筑主体部位的K值作为平均K值说明。

(3)缺节能设计计算书及节能设计审查文件,造成节能设计不经济。

5.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与其它特殊构造,对其设计、制作、安装等技术要求未加说明。

6.缺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包括(功能、载重量、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等)。

7.墙体预留孔及楼板预留孔,管道井楼层的封堵方式等未说明。

8.屋面防水等级未说明,或屋面具体做法不符合相应的防水等级要求。常见问题为:把屋面砼结构层作为一道防水设防,或卷材厚度不符合相应防水等级要求。

9.有关民用建筑,建筑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未说明。这一点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文件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都有了明确规定,应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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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平面图

底层平面常见的问题有:

(1)缺指北针;

(2)缺剖面图在底层平面图上的位置表示;

(3)缺散水坡在底层平面图上的表示;

(4)缺标准墙斗或柱网细部尺寸;

(5)缺标注承重墙、非承重墙上墙厚;

(6)缺设变形缝的位置尺寸及其详图索引;

(7)缺标注标高及房间名称;

(8)缺地面伸缩缝;

(9)缺标注最大允许设计活荷,如有地下室那么底层平面出应标注清楚;

(10)缺主要建筑设备和固定家具的位置及相关做法索引,如卫生间的器具、雨水管、水池、橱柜、洗衣机位置等;

(11)缺标注电梯、自动按需分配北规格、缺楼梯上下方向及其编号和索引;

(12)缺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及尺寸标注和做法索引,如中庭、天窗、地沟、重要设备基础、各平台、夹层、人孔、阳台、雨篷、台阶、坡道、散水、明沟等做法索引;

(13)缺楼地面预留孔洞和通气管道、管线竖井、烟道、垃圾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以及墙体预留空调机孔的位置、尺寸及标高;

(14)缺标注室外标高、各层标高、屋面标高;

(15)缺标准车库的车位数的通行路线;

(16)缺屋顶平面上有关女儿墙、檐口、天沟、坡度、坡向、雨水口、屋脊(分水线)变形缝、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间、屋面上人孔、检修梯等的详图索引号,及相应标高等;

(17)对局部复杂的部位缺局部放大的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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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立面图审查中的一些问题

1.立面图与平面不一致。立面图两端无轴线编号,立面图除图名还需标比例。

2.立面图外轮廓尺寸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的部位。如女儿墙顶、檐口、烟囱、雨篷、阳台、栏杆、空调隔板、台阶、坡道、花坛、勒脚、门窗、幕墙、洞口、雨水立管、粉刷分格线条等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柱注都应表示清楚。而多数立面图只表示层高的标高。立面图上应该把平面图上、剖面图上未能表达清楚的标高和高度均标注清楚。

3.在平面图上未能表示清楚的窗口位置。在立面图上也应该加以标注,但往往没表示。

4.立面图上装饰材料名称、颜色在立面图上标注不全。特别是底层的台阶、雨篷、橱窗细部较为复杂的未能标注。也无标注构造索引。

5,剖面图审查中常见的问题

1.剖面位置不是选择在层高不同、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较复杂的建筑空间以及平面、立面表达不清楚的部位,也没有绘制局部的剖面图。总之剖面图偏少。

2.剖面图漏注墙、柱、轴线编号及相应尺寸,特别是厂房,其墙、柱、轴线之间的尺寸关系未标注清楚。

3.剖切到或可见的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位。如室外地面、底层地坑、地沟、夹层、吊顶、屋架、天窗、女儿墙、台阶、坡道、散水等及其他装修等可见的内容没能完整的表示。

4.高度尺寸标注不完整。一般只注外部尺寸及标高,而内部尺寸,如地沟深度、隔断、内窗、内洞口、平台、吊顶等平立面未能表达清楚的尺寸未表示。

5.有些节点构造详图索引号在平面图上、立面图上表示不清楚。而应在剖面图上标注详图索引的,也未能标注。

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36 次浏览 • 2016-10-13 16:40 • 来自相关话题

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为重点推进地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其他城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余城市为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意见》确定了8项重点任务: 一是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 二是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 三是优化部品部件生产。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聚集度,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 四是提升装配施工水平。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 五是推进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 六是推广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 七是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八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 查看全部
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为重点推进地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其他城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余城市为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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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确定了8项重点任务:

一是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

二是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

三是优化部品部件生产。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聚集度,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

四是提升装配施工水平。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

五是推进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

六是推广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

七是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八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

建筑丨包揽世界大工程 中国基建海外显身手

土建工程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47 次浏览 • 2016-10-08 16:16 • 来自相关话题

轨道交通、标志性建筑、机场、码头……可以说,在国外许多忙碌的工地现场,最少不了的就是中国企业和中国工人的身影。三年来,许多中国企业,尤其是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到海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互联互通”建设,展现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方面的高超技术和惊人效率。   包揽世界大工程   9月的阿斯塔纳,已是一片凉意。走在这座年轻城市(1995年定为哈萨克斯坦新首都后才开始建设)的街头,记者看到阿斯塔纳市内塔吊林立,处处是正在建设中的楼房、道路和桥梁;已经完工的崭新高楼和道路,让人感受到快速发展的气息。 在与阿斯塔纳市投资和发展办公室主任阿里舍尔·阿卜杜卡德罗夫进行访谈时,他告诉记者,在5分钟前,他刚刚完成了与中铁二局有关阿斯塔纳市第一个轻轨项目的合作谈判。而在早晨,记者也在一些工地的围墙外看到了“中国中铁”的字样。 不仅如此,中国中铁在海外还参与许多其他项目。比如中铁二局中标磨丁至万象线铁路,中标金额22.8亿元人民币;中国中铁联合体与埃及国家隧道管理局签署15亿美元埃及铁路项目;中铁建工集团、中铁大桥局建设的东非首座最大斜拉式跨海大桥——坦桑尼亚基甘博尼大桥于4月19日全线贯通等。 除了中国中铁,作为国内建筑领域的排头兵,中国建筑及其下属企业不仅在国内参与北京中国尊、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等地标建筑的建设,它们同样在海外的基建项目中大显身手。 刚刚进入钢结构主体施工阶段的阿尔及尔机场新航站楼,其设计年旅客吞吐量为1000万人次,具备国际民航协会A级标准,建成后将成为北非地区的航空枢纽,为整个地中海沿岸的经济、贸易、文化交流提供便利。 马来西亚吉隆坡标志塔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8万平方米,地上92层,地面总高度424.2米,刷新了中国企业在海外承建的最高建筑纪录。建成后,这将是吉隆坡双子塔之外的又一地标性建筑。   先进技术获点赞   江苏靖江,中建钢构华东大区的工厂车间。在这里,技术工人们正对一块块钢结构建材进行轧制、焊接、检测、打包,让成型的钢结构产品搭乘停在长江边上的货轮,走向中国建筑的海外施工现场。 自成立以来,中建钢构华东大区承建了一大批体量大、难度高、工期紧的标志性建筑,阿尔及尔机场新航站楼就是其中之一。中国建筑及其下属公司之所以能够走出去并获得海外的认可,靠的就是口碑和品质。 “在建设科威特国民银行总部大楼过程中,公司项目部考虑到运输成本、时间和产能限制,向业主提出部分构件在中东当地生产,我们派人进行直接监管保证产品质量,但业主坚决不同意将构件放到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地区生产。他们表示,我们就是冲着你的生产质量去的。”和记者说起这段话时,中建钢构的一位相关负责人露出了自豪的笑容。 而在海外,中国建筑的许多技术也让自己的工程受到当地客户的赞扬。比如阿尔及利亚大清真寺项目,由于清真寺为穹顶结构,而穹顶又分为内外两层,因此结构复杂,弯扭构架多,而且全部为螺栓连接,组装精度要求高。中建钢构华东大区江苏厂在制造过程中严控质量,以过程精品为目标,确保构件预拼装一次通过验收,为拓展海外市场打下基础。 另外,由于欧美市场有着特殊的标准,中建钢构便瞄准他们的要求,以零不合格项、零纠正措施项的成绩顺利通过AISC(美标)资质审核,从此中建钢构五大钢结构制造厂全部获得欧、美标资质,产品可全面输出欧、美市场。 除了中国建筑,其他一些中国企业也在海外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展现了先进技术。在哈萨克斯坦,中铁二局阿斯塔纳轻轨项目总工程师李银告诉记者,他们将要修建的这条轻轨是一条无人驾驶的轻轨。同时,由于阿斯塔纳每年有5个月的冬季,因而工期很紧张,需要有高超的效率才能按时完成项目。   克服困难求融入   “项目开工后,我们预计将从国内招聘1万名左右的工人来这里。不过哈萨克斯坦对国内自带劳务队的签证费要价很高,并且要求在他们来之前很久就必须提交工人的详细资料。而我们的工作也有很大灵活性,不能够过早地确认来的人数和具体人员。” 谈及在海外施工可能遇到的困难,李银表示,每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办事流程、地方风土人情都不一样,所以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困难。但是这些问题都会在调研和思考中进行解决。 在“走出去”过程中,中建钢构同样有很多遭遇风险与化解危机的故事。2008年,公司首次独立承接了迪拜市政一号工程——迪拜地铁站(绿线)项目地上部分钢结构工程,但在施工过程中,突如其来的债务主权危机席卷了迪拜,一夜之间,整个中东地区陷入萧条。 “事实证明, 走出去 面临着很多风险,除了材料价格波动、人工成本高企,工期和汇率风险之外,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尤其是当地的政治经济风险。在那样的情况下,迪拜地铁总承包日本公司巨亏十几亿美元,我们不但圆满履约而且收回了全部工程款。”中建钢构海外华东大区海外部负责人谈起他的海外市场经。 关于文化背景差异的体验,作为中建钢构派往科威特国民银行总部大楼的项目人员更是深有体会。据他回忆,科威特国民银行项目开工后不久,正值阿拉伯国家的斋月,当地人白天禁止进食和喝水。虽然中国人可以不受约束,但是中国员工仍非常注意,即使是炎炎夏日,外出也不轻易喝水。一些阿拉伯人对此非常感动,再次见面时,开始主动递送矿泉水。 查看全部
轨道交通、标志性建筑、机场、码头……可以说,在国外许多忙碌的工地现场,最少不了的就是中国企业和中国工人的身影。三年来,许多中国企业,尤其是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到海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互联互通”建设,展现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方面的高超技术和惊人效率。
 
包揽世界大工程
 
9月的阿斯塔纳,已是一片凉意。走在这座年轻城市(1995年定为哈萨克斯坦新首都后才开始建设)的街头,记者看到阿斯塔纳市内塔吊林立,处处是正在建设中的楼房、道路和桥梁;已经完工的崭新高楼和道路,让人感受到快速发展的气息。

在与阿斯塔纳市投资和发展办公室主任阿里舍尔·阿卜杜卡德罗夫进行访谈时,他告诉记者,在5分钟前,他刚刚完成了与中铁二局有关阿斯塔纳市第一个轻轨项目的合作谈判。而在早晨,记者也在一些工地的围墙外看到了“中国中铁”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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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中国中铁在海外还参与许多其他项目。比如中铁二局中标磨丁至万象线铁路,中标金额22.8亿元人民币;中国中铁联合体与埃及国家隧道管理局签署15亿美元埃及铁路项目;中铁建工集团、中铁大桥局建设的东非首座最大斜拉式跨海大桥——坦桑尼亚基甘博尼大桥于4月19日全线贯通等。

除了中国中铁,作为国内建筑领域的排头兵,中国建筑及其下属企业不仅在国内参与北京中国尊、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等地标建筑的建设,它们同样在海外的基建项目中大显身手。

刚刚进入钢结构主体施工阶段的阿尔及尔机场新航站楼,其设计年旅客吞吐量为1000万人次,具备国际民航协会A级标准,建成后将成为北非地区的航空枢纽,为整个地中海沿岸的经济、贸易、文化交流提供便利。

马来西亚吉隆坡标志塔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8万平方米,地上92层,地面总高度424.2米,刷新了中国企业在海外承建的最高建筑纪录。建成后,这将是吉隆坡双子塔之外的又一地标性建筑。
 
先进技术获点赞
 
江苏靖江,中建钢构华东大区的工厂车间。在这里,技术工人们正对一块块钢结构建材进行轧制、焊接、检测、打包,让成型的钢结构产品搭乘停在长江边上的货轮,走向中国建筑的海外施工现场。

自成立以来,中建钢构华东大区承建了一大批体量大、难度高、工期紧的标志性建筑,阿尔及尔机场新航站楼就是其中之一。中国建筑及其下属公司之所以能够走出去并获得海外的认可,靠的就是口碑和品质。

“在建设科威特国民银行总部大楼过程中,公司项目部考虑到运输成本、时间和产能限制,向业主提出部分构件在中东当地生产,我们派人进行直接监管保证产品质量,但业主坚决不同意将构件放到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地区生产。他们表示,我们就是冲着你的生产质量去的。”和记者说起这段话时,中建钢构的一位相关负责人露出了自豪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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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海外,中国建筑的许多技术也让自己的工程受到当地客户的赞扬。比如阿尔及利亚大清真寺项目,由于清真寺为穹顶结构,而穹顶又分为内外两层,因此结构复杂,弯扭构架多,而且全部为螺栓连接,组装精度要求高。中建钢构华东大区江苏厂在制造过程中严控质量,以过程精品为目标,确保构件预拼装一次通过验收,为拓展海外市场打下基础。

另外,由于欧美市场有着特殊的标准,中建钢构便瞄准他们的要求,以零不合格项、零纠正措施项的成绩顺利通过AISC(美标)资质审核,从此中建钢构五大钢结构制造厂全部获得欧、美标资质,产品可全面输出欧、美市场。

除了中国建筑,其他一些中国企业也在海外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展现了先进技术。在哈萨克斯坦,中铁二局阿斯塔纳轻轨项目总工程师李银告诉记者,他们将要修建的这条轻轨是一条无人驾驶的轻轨。同时,由于阿斯塔纳每年有5个月的冬季,因而工期很紧张,需要有高超的效率才能按时完成项目。
 
克服困难求融入
 
“项目开工后,我们预计将从国内招聘1万名左右的工人来这里。不过哈萨克斯坦对国内自带劳务队的签证费要价很高,并且要求在他们来之前很久就必须提交工人的详细资料。而我们的工作也有很大灵活性,不能够过早地确认来的人数和具体人员。”

谈及在海外施工可能遇到的困难,李银表示,每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办事流程、地方风土人情都不一样,所以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困难。但是这些问题都会在调研和思考中进行解决。

在“走出去”过程中,中建钢构同样有很多遭遇风险与化解危机的故事。2008年,公司首次独立承接了迪拜市政一号工程——迪拜地铁站(绿线)项目地上部分钢结构工程,但在施工过程中,突如其来的债务主权危机席卷了迪拜,一夜之间,整个中东地区陷入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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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 走出去 面临着很多风险,除了材料价格波动、人工成本高企,工期和汇率风险之外,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尤其是当地的政治经济风险。在那样的情况下,迪拜地铁总承包日本公司巨亏十几亿美元,我们不但圆满履约而且收回了全部工程款。”中建钢构海外华东大区海外部负责人谈起他的海外市场经。

关于文化背景差异的体验,作为中建钢构派往科威特国民银行总部大楼的项目人员更是深有体会。据他回忆,科威特国民银行项目开工后不久,正值阿拉伯国家的斋月,当地人白天禁止进食和喝水。虽然中国人可以不受约束,但是中国员工仍非常注意,即使是炎炎夏日,外出也不轻易喝水。一些阿拉伯人对此非常感动,再次见面时,开始主动递送矿泉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8条变化,你都知道么?

谈天论地黎明的曙光1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22 次浏览 • 2016-09-24 18:59 • 来自相关话题

日前,住建部发布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住建部研究起草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比之前的管理办法都有哪些变化呢? 01 原条文: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修订后条文: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说明 上位法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02 原条文: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修订后条文: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说明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将“房屋建筑工程”改为“建筑工程”。2.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 03 原条文: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修订后条文: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说明 1.条文顺序调整。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同)。3.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04 原条文:第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修订后条文: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二)建设单位建设自用建筑工程项目,满足设计资质要求可以自行承担该项目设计的; (三)项目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 1.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2.根据建筑工程特点进一步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05 修订后条文: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06 修订后条文: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主要通过对设计方案的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单位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主要人员构成、业绩经历、对项目的解读和设计构思等评审确定中标人。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款。1.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2.对两种招标方式的内容进行规定。 07 原条文: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修订后条文:第七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说明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行部分文字修改。 08 原条文: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修订后条文: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时,将招标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说明 1.取消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合同备案要求。2.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招标文件备案为告知性备案。3.政府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为防止监管内容挂一漏万,取消原82号令中第二款内容。 09 原条文: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修订后条文:第九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设计单位”改为“潜在投标人”。 2.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邀请书”改为“投标邀请书”。 10 原条文: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修订后条文: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的不同需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三)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四)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 (八)中标人的工作内容;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设计费或计费方法; (十一)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说明 本条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调整。1.对原条文进行梳理归纳,不规定招标文件详细内容,将编制招标文件的权力赋予招标人,招标人可依据两种招标方式特点确定招标文件内容。2.原第二十二条修改后作为本条第(十一款);3.原第二十三条“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内容调整为本条第(八)款。4.增加第(十)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费或计费标准”,要求招标人明示价格,潜在投标人可根据设计费或计费方法确定是否参加投标。 11 原条文: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修订后条文: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发生重大修改的,可以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作出规定。2.结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特点,增加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 12 原条文: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修订后条文: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计方案招标的,小型建筑工程不少于20日,中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大型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 (二)设计单位招标的,不少于20日。 说明 1.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建筑工程规模表述进行修改。2.根据招标方式作出不同时限要求。 13 原条文: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修订后条文: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 1.境外设计单位参与竞争,执行WTO相关规定。2.由于没有上位法依据,取消了第二款的审批内容。 14 原条文: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修订后条文: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编制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说明 方案设计投标文件做得过深,容易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取消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取而代之,由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方案深度要求。 15 原条文: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修订后条文:第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方面专家的二分之一。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说明 1.对于方案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建筑专业专家比例。2.为提高评标水平,招标人可直接邀请院士、大师及国外知名专家参加评标,体现建筑设计的特点。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16 原条文: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业分类明确的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其中,建筑专业专家库应按建筑工程类别进一步细化分类。 说明 原第十五条调整条文顺序至第二十四条,并根据市场调研,作相应修改。1.本条依据上位法做出调整。《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2.明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3.建筑专业评标专家,根据建筑类别进一步细化分类。 17 原条文: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修订后条文: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或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四)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修订否决投标的规定情形。2.第(二)款,增加适应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特点的规定。3.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勘察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对投标报价做规定。 18 原条文: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修订后条文: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节能、环保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造型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单位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及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誉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说明 针对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除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要求外,分别强调了重点评审内容。 19 原条文: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修订后条文: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标候选方案”改为“中标候选人”。2.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作出规定。 20 修订后条文: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设计单位招标的,还应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业绩。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款,有上位法依据。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及期间问题处理作出规定。2.对于设计单位招标,对其所列业绩(包含单位业绩,尤其是个人业绩)进行公示,通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标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21 原条文: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中标方案”改成“中标人”。2.“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在评标时已评审,不再重复。3.对于需重新招标的,具体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不再做重复规定。 22 原条文: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说明 “中标方案”改成“中标人”。 23 原条文: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说明 “中标方案”改成“中标人”。 24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和评审意见等信息。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款。1.公开专家评审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提高评标专家责任意识。2.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3.公开专家评审意见,不因对专家评审意见的投诉改变评标结果。 25 原条文: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说明 合并入修订后第十条。 26 原条文: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说明 删除“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合并入修订后第十条。 27 原条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28 原条文: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 无上位法依据,删除本条罚则。 29 原条文: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 简化语言表述。 30 原条文: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1 原条文: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说明 1.由于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内容。 32 原条文: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内容,增加“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容。 33 原条文: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改为“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34 原条文: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5 原条文: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6 原条文: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7 原条文: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释。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8 原条文: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说明 原82号令同时废止。 查看全部
日前,住建部发布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住建部研究起草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比之前的管理办法都有哪些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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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文: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修订后条文: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说明

上位法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02

原条文: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修订后条文: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说明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将“房屋建筑工程”改为“建筑工程”。2.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

03

原条文: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修订后条文: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说明

1.条文顺序调整。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同)。3.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04

原条文:第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修订后条文: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二)建设单位建设自用建筑工程项目,满足设计资质要求可以自行承担该项目设计的; (三)项目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

1.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2.根据建筑工程特点进一步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05

修订后条文: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06

修订后条文: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主要通过对设计方案的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单位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主要人员构成、业绩经历、对项目的解读和设计构思等评审确定中标人。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款。1.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2.对两种招标方式的内容进行规定。

07

原条文: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修订后条文:第七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说明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行部分文字修改。

08

原条文: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修订后条文: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时,将招标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说明

1.取消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合同备案要求。2.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招标文件备案为告知性备案。3.政府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为防止监管内容挂一漏万,取消原82号令中第二款内容。

09

原条文: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修订后条文:第九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设计单位”改为“潜在投标人”。 2.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邀请书”改为“投标邀请书”。

10

原条文: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修订后条文: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的不同需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三)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四)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 (八)中标人的工作内容;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设计费或计费方法; (十一)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说明

本条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调整。1.对原条文进行梳理归纳,不规定招标文件详细内容,将编制招标文件的权力赋予招标人,招标人可依据两种招标方式特点确定招标文件内容。2.原第二十二条修改后作为本条第(十一款);3.原第二十三条“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内容调整为本条第(八)款。4.增加第(十)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费或计费标准”,要求招标人明示价格,潜在投标人可根据设计费或计费方法确定是否参加投标。

11

原条文: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修订后条文: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发生重大修改的,可以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作出规定。2.结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特点,增加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

12

原条文: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修订后条文: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计方案招标的,小型建筑工程不少于20日,中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大型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 (二)设计单位招标的,不少于20日。

说明

1.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建筑工程规模表述进行修改。2.根据招标方式作出不同时限要求。

13

原条文: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修订后条文: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

1.境外设计单位参与竞争,执行WTO相关规定。2.由于没有上位法依据,取消了第二款的审批内容。

14

原条文: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修订后条文: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编制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说明

方案设计投标文件做得过深,容易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取消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取而代之,由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方案深度要求。

15

原条文: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修订后条文:第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方面专家的二分之一。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说明

1.对于方案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建筑专业专家比例。2.为提高评标水平,招标人可直接邀请院士、大师及国外知名专家参加评标,体现建筑设计的特点。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16

原条文: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业分类明确的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其中,建筑专业专家库应按建筑工程类别进一步细化分类。

说明

原第十五条调整条文顺序至第二十四条,并根据市场调研,作相应修改。1.本条依据上位法做出调整。《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2.明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3.建筑专业评标专家,根据建筑类别进一步细化分类。

17

原条文: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修订后条文: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或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四)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修订否决投标的规定情形。2.第(二)款,增加适应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特点的规定。3.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勘察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对投标报价做规定。

18

原条文: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修订后条文: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节能、环保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造型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单位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及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誉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说明

针对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除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要求外,分别强调了重点评审内容。

19

原条文: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修订后条文: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标候选方案”改为“中标候选人”。2.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作出规定。

20

修订后条文: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设计单位招标的,还应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业绩。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款,有上位法依据。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及期间问题处理作出规定。2.对于设计单位招标,对其所列业绩(包含单位业绩,尤其是个人业绩)进行公示,通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标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21

原条文: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说明

1.参照《招标投标法》,“中标方案”改成“中标人”。2.“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在评标时已评审,不再重复。3.对于需重新招标的,具体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不再做重复规定。

22

原条文: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说明

“中标方案”改成“中标人”。

23

原条文: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说明

“中标方案”改成“中标人”。

24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和评审意见等信息。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款。1.公开专家评审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提高评标专家责任意识。2.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3.公开专家评审意见,不因对专家评审意见的投诉改变评标结果。

25

原条文: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说明

合并入修订后第十条。

26

原条文: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说明

删除“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合并入修订后第十条。

27

原条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28

原条文: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

无上位法依据,删除本条罚则。

29

原条文: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

简化语言表述。

30

原条文: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1

原条文: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修订后条文: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说明

1.由于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内容。

32

原条文: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内容,增加“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容。

33

原条文: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改为“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34

原条文: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5

原条文: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6

原条文: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7

原条文: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释。

说明

内容不作调整。

38

原条文: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条文: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说明

原82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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