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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设计人员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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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快讯黎明的曙光1 回复了问题 • 1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2849 次浏览 • 2018-10-22 12:02 • 来自相关话题

见闻丨全球建筑师薪水数哪儿高?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17 次浏览 • 2017-04-07 16:41 • 来自相关话题

一项新的调查揭示,北美和西欧的建筑师和建筑专业人员,在薪水上有巨大的差距。 “2017年建筑、工程和建设(AEC)产业薪水报告”发现,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只有7.9个百分点的人员的薪水低于50,000 美元(40,000英镑)。相比之下,西欧有一半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的薪水低于这个数据。 这个报告发现,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有46.2个百分点的人员的薪水在75,000美元和125,000美元之间。相比之下,西欧仅有6.1个百分点的人员的新水在75,000美元和125,000美元之间。 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有32个百分点的人员的薪水超过100,000美元。在西欧,仅有9个百分点的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能超过这个数目。 由BIM 供应商ClearEdge3D公司制作的这个报告说:“建筑、工程和建设(AEC)产业的薪水有很大的地区差别。” 伦敦就业咨询公司Bespoke Careers的琳赛·厄克特(Lindsay Urquhart)说:“一般地说,在纽约和洛杉矶找工作的建筑师的薪水比伦敦的要高10个百分点。” 她说:“还有更极端的情况。一些毕业生的年收入只有40,000美元,而主任职位(支付)高达每年230,000美元。” 然而,Paul Chappell,建筑招聘公司9b9B Careers主管保罗·查佩尔(Paul Chappell)说,要从各地不同的生活费用来看待这些数据。 他说:“众所周知,美国比英国支付的工资要多得多,但这似乎主要归因于医疗保险,它可以极大地蚕食你的工资袋。” 查看全部
一项新的调查揭示,北美和西欧的建筑师和建筑专业人员,在薪水上有巨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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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建筑、工程和建设(AEC)产业薪水报告”发现,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只有7.9个百分点的人员的薪水低于50,000 美元(40,000英镑)。相比之下,西欧有一半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的薪水低于这个数据。

这个报告发现,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有46.2个百分点的人员的薪水在75,000美元和125,000美元之间。相比之下,西欧仅有6.1个百分点的人员的新水在75,000美元和125,000美元之间。

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有32个百分点的人员的薪水超过100,000美元。在西欧,仅有9个百分点的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能超过这个数目。

由BIM 供应商ClearEdge3D公司制作的这个报告说:“建筑、工程和建设(AEC)产业的薪水有很大的地区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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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就业咨询公司Bespoke Careers的琳赛·厄克特(Lindsay Urquhart)说:“一般地说,在纽约和洛杉矶找工作的建筑师的薪水比伦敦的要高10个百分点。”

她说:“还有更极端的情况。一些毕业生的年收入只有40,000美元,而主任职位(支付)高达每年230,000美元。”

然而,Paul Chappell,建筑招聘公司9b9B Careers主管保罗·查佩尔(Paul Chappell)说,要从各地不同的生活费用来看待这些数据。

他说:“众所周知,美国比英国支付的工资要多得多,但这似乎主要归因于医疗保险,它可以极大地蚕食你的工资袋。”

技术进步将消灭一批设计院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47 次浏览 • 2017-03-31 16:26 • 来自相关话题

技术历来是推动生产力进步和社会变革的巨大能量。人工智能阿尔法狗已经显示了其巨大潜力,而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技术等也即将或正在改变着社会的各个方面。 在业内,3d打印技术,vR技术,BIM技术,参数化设计,工业化建造技术,绿色建筑技术等等,对我们传统设计方式所带来的冲击已然显现。 CCDI悉地国际投资了内部一名员工的创业项目——悉道科技,董事长赵晓均说,它是一个标准的物联网产物,在这个创业团队里有六七个IT人士,负责做物联网接口和自动设计。目前已经可以做到一幢两三层的小房子,一位设计师,按业主的要求编辑成虚拟的、一一映射的模型,随后把这个模型输入自主研发的软件,十几分钟后全套设计图就有了,可以直接用来报批和审图,与此同时一根根杆件也被编号发送到工厂生产流程,完成生产然后安装。从接入客户到生产,再到建筑落成,设计院不存在了,一个设计师就够了。 2年前,上海天华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武汉成立设计共享中心,全面采用BIM技术,实现施工图的专项化、标准化设计,发挥集中生产效应,做到施工图设计的优质、高效。采用BIM设计,直观反映设计问题,减少错漏碰缺,杜绝施工现场的设计变更;符合所有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同时生成材料清单,完成预算造价。如果这种模式能得到推广,将在很大程度上断绝一批以施工图为生的设计公司的活路。 具有建筑工业化设计优势的深圳华阳国际董事长唐崇武很早就说过一句话:在工业化建造的模式之下,根本不需要那么多设计院,设计生产的集中度越来越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设计院被淘汰。 过去靠知识积累和经验卖设计费的活未来或将被技术所取代。因此技术的进步会大量消灭设计院。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地思考,设计院的未来会怎样,传统的设计会演变成什么样的模式。   查看全部
技术历来是推动生产力进步和社会变革的巨大能量。人工智能阿尔法狗已经显示了其巨大潜力,而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技术等也即将或正在改变着社会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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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内,3d打印技术,vR技术,BIM技术,参数化设计,工业化建造技术,绿色建筑技术等等,对我们传统设计方式所带来的冲击已然显现。

CCDI悉地国际投资了内部一名员工的创业项目——悉道科技,董事长赵晓均说,它是一个标准的物联网产物,在这个创业团队里有六七个IT人士,负责做物联网接口和自动设计。目前已经可以做到一幢两三层的小房子,一位设计师,按业主的要求编辑成虚拟的、一一映射的模型,随后把这个模型输入自主研发的软件,十几分钟后全套设计图就有了,可以直接用来报批和审图,与此同时一根根杆件也被编号发送到工厂生产流程,完成生产然后安装。从接入客户到生产,再到建筑落成,设计院不存在了,一个设计师就够了。

2年前,上海天华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武汉成立设计共享中心,全面采用BIM技术,实现施工图的专项化、标准化设计,发挥集中生产效应,做到施工图设计的优质、高效。采用BIM设计,直观反映设计问题,减少错漏碰缺,杜绝施工现场的设计变更;符合所有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同时生成材料清单,完成预算造价。如果这种模式能得到推广,将在很大程度上断绝一批以施工图为生的设计公司的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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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建筑工业化设计优势的深圳华阳国际董事长唐崇武很早就说过一句话:在工业化建造的模式之下,根本不需要那么多设计院,设计生产的集中度越来越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设计院被淘汰。

过去靠知识积累和经验卖设计费的活未来或将被技术所取代。因此技术的进步会大量消灭设计院。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地思考,设计院的未来会怎样,传统的设计会演变成什么样的模式。  

政策丨国务院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质和招标师执业资格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77 次浏览 • 2017-03-29 16:18 • 来自相关话题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22部行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目。 2、在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3、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 4、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方面,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的7个条款,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5、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查看全部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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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22部行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目。

2、在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3、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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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方面,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的7个条款,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5、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政策丨国务院一口气修改废止39部法规:取消招标师执业资格,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质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70 次浏览 • 2017-03-23 17:19 • 来自相关话题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22部行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目。 2、在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3、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 4、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方面,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的7个条款,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5、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小编对与工程建设相关事项进行了整理,并将修改或删去部分一一附后,便于对比阅读。具体如下: 一、《城市绿化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五、《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第十条   ...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八、《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并经考试合格”。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删去第二章。 (第二章 工程资质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十一、《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查看全部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22部行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目。

2、在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3、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

4、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方面,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的7个条款,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5、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小编对与工程建设相关事项进行了整理,并将修改或删去部分一一附后,便于对比阅读。具体如下:

一、《城市绿化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五、《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第十条   ...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八、《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并经考试合格”。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删去第二章。

(第二章 工程资质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十一、《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建筑丨建筑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土建工程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548 次浏览 • 2017-03-13 16:25 • 来自相关话题

笔者在数年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中,通过多项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发现了建筑设计中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说明、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建筑构件有关深度设计及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设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现分别总结如下。 一、总平面布置图 送审的施工图文件中,总平面布置图基本上都有,但表达深度差别较大,大部分工程只做到平面定位图,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主要问题有: 1.总平面图要有一定的范围。只有用地范围不够,要有场地四邻原有规划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多数施工图只有用地范围内的布置图。 2.保留原地形和地物。场地测量坐标网及测量标高,包括场地四邻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有些工程的总图设计往往无保留。 3.竖向设计。往往只有标注建筑物的±0.000设计标高的相对场地的测量标高数值,有的只有标注室内外高差数而已。结果是: (1)竖向设计标高不符合规划部门的控制标高。 (2)场地内与场地外围的城市道路标高不衔接,不合理。 (3)场地及其道路的标高不利于排水。 (4)场地内道路无设计标高,特别是交接处、建筑物的入口处,也无标注道路坡长、坡向、坡度以及地面的关键性标高,也无路面的设计断面。 4.没土方工程平衡设计。盲目的竖向设计,往往会带来不必要的挖方或填方,增加造价,造成经济损失。 5.总图设计没有必要的详图设计。比如道路横断面、路面结构,反映管线上下、左右尺寸关系的剖面图,以及挡土墙、护坡排水沟、广场、活动场地、停车场、花坛绿地等详图,场地的排水、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的关系,给施工带来困难,也无法保证总图的合理性。 6.消防车道宽度不满足消防要求。消防车道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小于 5米 ,不满足消防登高面要求。 二、建筑设计说明部分 1.装饰做法光是文字说明表达不完整。最好是有各种材料做法一览表+各部位装修材料一览表方能完整地表达清楚,少数能做到,多数工程还只是文字说明。总说明中占地面积一般都缺标注。 2.门窗表。一般都有,但关键对一些组合窗,非标准窗表示不清楚,对组合窗及非标窗,应画出立面图,并应把拼接件选择、固定件、窗扇的大小、开启方式等内容标注清楚,如组合窗面积过大,请注明要经有资质的门窗生产厂家设计方可,还有就是对门窗性能,如防火、隔声、抗风压、保温、空气渗透、雨水渗透等技术要求应加以说明。比如建筑物1-6层和七层及七层以上对门窗气密性要求不一样(1-6层为3级,七层及以上为4级)。 3.防火设计说明普遍存在问题。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每层建筑平面中要注明防火分区面积和分区分隔位置示意图,宜单独成图,如为一个防火分区,可不注防火分区面积。 4.有关“夏热冬冷地区”节能设计的说明,也普遍存在问题(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外窗,特别东西窗缺保温隔热措施。 (2)导热系数的主体部位值与平均值概念不清,把建筑主体部位的K值作为平均K值说明。 (3)缺节能设计计算书及节能设计审查文件,造成节能设计不经济。 5.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与其它特殊构造,对其设计、制作、安装等技术要求未加说明。 6.缺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包括(功能、载重量、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等)。 7.墙体预留孔及楼板预留孔,管道井楼层的封堵方式等未说明。 8.屋面防水等级未说明,或屋面具体做法不符合相应的防水等级要求。常见问题为:把屋面砼结构层作为一道防水设防,或卷材厚度不符合相应防水等级要求。 9.有关民用建筑,建筑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未说明。这一点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文件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都有了明确规定,应加以说明。 三、建筑平面图 底层平面常见的问题有: (1)缺指北针; (2)缺剖面图在底层平面图上的位置表示; (3)缺散水坡在底层平面图上的表示; (4)缺标准墙斗或柱网细部尺寸; (5)缺标注承重墙、非承重墙上墙厚; (6)缺设变形缝的位置尺寸及其详图索引; (7)缺标注标高及房间名称; (8)缺地面伸缩缝; (9)缺标注最大允许设计活荷,如有地下室那么底层平面出应标注清楚; (10)缺主要建筑设备和固定家具的位置及相关做法索引,如卫生间的器具、雨水管、水池、橱柜、洗衣机位置等; (11)缺标注电梯、自动按需分配北规格、缺楼梯上下方向及其编号和索引; (12)缺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及尺寸标注和做法索引,如中庭、天窗、地沟、重要设备基础、各平台、夹层、人孔、阳台、雨篷、台阶、坡道、散水、明沟等做法索引; (13)缺楼地面预留孔洞和通气管道、管线竖井、烟道、垃圾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以及墙体预留空调机孔的位置、尺寸及标高; (14)缺标注室外标高、各层标高、屋面标高; (15)缺标准车库的车位数的通行路线; (16)缺屋顶平面上有关女儿墙、檐口、天沟、坡度、坡向、雨水口、屋脊(分水线)变形缝、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间、屋面上人孔、检修梯等的详图索引号,及相应标高等; (17)对局部复杂的部位缺局部放大的平面图。 四、建筑立面图审查中的一些问题 1.立面图与平面不一致。立面图两端无轴线编号,立面图除图名还需标比例。 2.立面图外轮廓尺寸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的部位。如女儿墙顶、檐口、烟囱、雨篷、阳台、栏杆、空调隔板、台阶、坡道、花坛、勒脚、门窗、幕墙、洞口、雨水立管、粉刷分格线条等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柱注都应表示清楚。而多数立面图只表示层高的标高。立面图上应该把平面图上、剖面图上未能表达清楚的标高和高度均标注清楚。 3.在平面图上未能表示清楚的窗口位置。在立面图上也应该加以标注,但往往没表示。 4.立面图上装饰材料名称、颜色在立面图上标注不全。特别是底层的台阶、雨篷、橱窗细部较为复杂的未能标注。也无标注构造索引。 5,剖面图审查中常见的问题 1.剖面位置不是选择在层高不同、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较复杂的建筑空间以及平面、立面表达不清楚的部位,也没有绘制局部的剖面图。总之剖面图偏少。 2.剖面图漏注墙、柱、轴线编号及相应尺寸,特别是厂房,其墙、柱、轴线之间的尺寸关系未标注清楚。 3.剖切到或可见的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位。如室外地面、底层地坑、地沟、夹层、吊顶、屋架、天窗、女儿墙、台阶、坡道、散水等及其他装修等可见的内容没能完整的表示。 4.高度尺寸标注不完整。一般只注外部尺寸及标高,而内部尺寸,如地沟深度、隔断、内窗、内洞口、平台、吊顶等平立面未能表达清楚的尺寸未表示。 5.有些节点构造详图索引号在平面图上、立面图上表示不清楚。而应在剖面图上标注详图索引的,也未能标注。 查看全部
笔者在数年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中,通过多项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发现了建筑设计中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说明、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建筑构件有关深度设计及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设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现分别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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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平面布置图

送审的施工图文件中,总平面布置图基本上都有,但表达深度差别较大,大部分工程只做到平面定位图,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主要问题有:

1.总平面图要有一定的范围。只有用地范围不够,要有场地四邻原有规划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多数施工图只有用地范围内的布置图。

2.保留原地形和地物。场地测量坐标网及测量标高,包括场地四邻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有些工程的总图设计往往无保留。

3.竖向设计。往往只有标注建筑物的±0.000设计标高的相对场地的测量标高数值,有的只有标注室内外高差数而已。结果是:

(1)竖向设计标高不符合规划部门的控制标高。

(2)场地内与场地外围的城市道路标高不衔接,不合理。

(3)场地及其道路的标高不利于排水。

(4)场地内道路无设计标高,特别是交接处、建筑物的入口处,也无标注道路坡长、坡向、坡度以及地面的关键性标高,也无路面的设计断面。

4.没土方工程平衡设计。盲目的竖向设计,往往会带来不必要的挖方或填方,增加造价,造成经济损失。

5.总图设计没有必要的详图设计。比如道路横断面、路面结构,反映管线上下、左右尺寸关系的剖面图,以及挡土墙、护坡排水沟、广场、活动场地、停车场、花坛绿地等详图,场地的排水、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的关系,给施工带来困难,也无法保证总图的合理性。

6.消防车道宽度不满足消防要求。消防车道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小于 5米 ,不满足消防登高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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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设计说明部分

1.装饰做法光是文字说明表达不完整。最好是有各种材料做法一览表+各部位装修材料一览表方能完整地表达清楚,少数能做到,多数工程还只是文字说明。总说明中占地面积一般都缺标注。

2.门窗表。一般都有,但关键对一些组合窗,非标准窗表示不清楚,对组合窗及非标窗,应画出立面图,并应把拼接件选择、固定件、窗扇的大小、开启方式等内容标注清楚,如组合窗面积过大,请注明要经有资质的门窗生产厂家设计方可,还有就是对门窗性能,如防火、隔声、抗风压、保温、空气渗透、雨水渗透等技术要求应加以说明。比如建筑物1-6层和七层及七层以上对门窗气密性要求不一样(1-6层为3级,七层及以上为4级)。

3.防火设计说明普遍存在问题。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每层建筑平面中要注明防火分区面积和分区分隔位置示意图,宜单独成图,如为一个防火分区,可不注防火分区面积。

4.有关“夏热冬冷地区”节能设计的说明,也普遍存在问题(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外窗,特别东西窗缺保温隔热措施。

(2)导热系数的主体部位值与平均值概念不清,把建筑主体部位的K值作为平均K值说明。

(3)缺节能设计计算书及节能设计审查文件,造成节能设计不经济。

5.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与其它特殊构造,对其设计、制作、安装等技术要求未加说明。

6.缺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包括(功能、载重量、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等)。

7.墙体预留孔及楼板预留孔,管道井楼层的封堵方式等未说明。

8.屋面防水等级未说明,或屋面具体做法不符合相应的防水等级要求。常见问题为:把屋面砼结构层作为一道防水设防,或卷材厚度不符合相应防水等级要求。

9.有关民用建筑,建筑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未说明。这一点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文件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都有了明确规定,应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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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平面图

底层平面常见的问题有:

(1)缺指北针;

(2)缺剖面图在底层平面图上的位置表示;

(3)缺散水坡在底层平面图上的表示;

(4)缺标准墙斗或柱网细部尺寸;

(5)缺标注承重墙、非承重墙上墙厚;

(6)缺设变形缝的位置尺寸及其详图索引;

(7)缺标注标高及房间名称;

(8)缺地面伸缩缝;

(9)缺标注最大允许设计活荷,如有地下室那么底层平面出应标注清楚;

(10)缺主要建筑设备和固定家具的位置及相关做法索引,如卫生间的器具、雨水管、水池、橱柜、洗衣机位置等;

(11)缺标注电梯、自动按需分配北规格、缺楼梯上下方向及其编号和索引;

(12)缺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及尺寸标注和做法索引,如中庭、天窗、地沟、重要设备基础、各平台、夹层、人孔、阳台、雨篷、台阶、坡道、散水、明沟等做法索引;

(13)缺楼地面预留孔洞和通气管道、管线竖井、烟道、垃圾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以及墙体预留空调机孔的位置、尺寸及标高;

(14)缺标注室外标高、各层标高、屋面标高;

(15)缺标准车库的车位数的通行路线;

(16)缺屋顶平面上有关女儿墙、檐口、天沟、坡度、坡向、雨水口、屋脊(分水线)变形缝、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间、屋面上人孔、检修梯等的详图索引号,及相应标高等;

(17)对局部复杂的部位缺局部放大的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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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立面图审查中的一些问题

1.立面图与平面不一致。立面图两端无轴线编号,立面图除图名还需标比例。

2.立面图外轮廓尺寸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的部位。如女儿墙顶、檐口、烟囱、雨篷、阳台、栏杆、空调隔板、台阶、坡道、花坛、勒脚、门窗、幕墙、洞口、雨水立管、粉刷分格线条等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柱注都应表示清楚。而多数立面图只表示层高的标高。立面图上应该把平面图上、剖面图上未能表达清楚的标高和高度均标注清楚。

3.在平面图上未能表示清楚的窗口位置。在立面图上也应该加以标注,但往往没表示。

4.立面图上装饰材料名称、颜色在立面图上标注不全。特别是底层的台阶、雨篷、橱窗细部较为复杂的未能标注。也无标注构造索引。

5,剖面图审查中常见的问题

1.剖面位置不是选择在层高不同、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较复杂的建筑空间以及平面、立面表达不清楚的部位,也没有绘制局部的剖面图。总之剖面图偏少。

2.剖面图漏注墙、柱、轴线编号及相应尺寸,特别是厂房,其墙、柱、轴线之间的尺寸关系未标注清楚。

3.剖切到或可见的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位。如室外地面、底层地坑、地沟、夹层、吊顶、屋架、天窗、女儿墙、台阶、坡道、散水等及其他装修等可见的内容没能完整的表示。

4.高度尺寸标注不完整。一般只注外部尺寸及标高,而内部尺寸,如地沟深度、隔断、内窗、内洞口、平台、吊顶等平立面未能表达清楚的尺寸未表示。

5.有些节点构造详图索引号在平面图上、立面图上表示不清楚。而应在剖面图上标注详图索引的,也未能标注。

政策文件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19 次浏览 • 2017-02-27 12:11 • 来自相关话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 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基础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等原因,农村基础设施总体上仍比较薄弱,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目标,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完善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提高建设和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 农民受益、民主决策。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决策民主化,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实施差别化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新格局,健全投入长效机制 (四)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 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中央支持、省级统筹、县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对农村道路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为主,积极引导农民投入。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对贫困地区和重点区域给予补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五)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相应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统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地方政府以规划为依据,整合不同渠道下达但建设内容相近的资金,形成合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六)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 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和市场化融资,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支持农村道路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支持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探索发行县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合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农村供电、电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特许或委托经营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基础设施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捆绑,实行一体化开发和建设,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七)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 支持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地方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优先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八)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发挥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投放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挥农业银行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支持收益较好、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建立并规范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提高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农业银行等负责) (十)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切实发挥输配电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电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支持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十一)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援建。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捐助平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物。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负责) 三、完善建设管护机制,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十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 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三)加快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四)理顺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 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鼓励实施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与农村污水“分户、联户、村组”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模式,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垃圾“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集中处置与“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或村)就地处理”分散处置相结合的模式,推广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建立统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相关资源统筹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牵头负责) (十五)积极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电力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赋予投资主体新增配电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通过公私合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运营。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六)鼓励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向民间资本开放。 创新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模式,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东中部发达地区农村宽带接入市场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工作,逐步深化试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农村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七)改进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 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四、健全定价机制,激发投资动力和活力 (十八)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 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对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通过加强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负责) (十九)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 鼓励先行先试,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建立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完善输配电价机制。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严格成本审核和监管,完善分类定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好“两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政策,研究建立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提速降费。 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建设,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公平竞争。指导和推动基础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切实提高农村宽带上网等业务的性价比,为农村贫困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为发展“互联网+”提供有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强化规划引导作用。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衔接协调各类规划,推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统筹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规模较大的中心镇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 (二十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推动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创造条件。加快修订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对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四制”要求。(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等负责) (二十四)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本辖区内国有林区、林场、垦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定期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查看全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
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基础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等原因,农村基础设施总体上仍比较薄弱,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目标,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完善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提高建设和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
农民受益、民主决策。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决策民主化,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实施差别化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新格局,健全投入长效机制

(四)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
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中央支持、省级统筹、县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对农村道路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为主,积极引导农民投入。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对贫困地区和重点区域给予补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五)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相应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统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地方政府以规划为依据,整合不同渠道下达但建设内容相近的资金,形成合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六)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
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和市场化融资,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支持农村道路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支持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探索发行县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合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农村供电、电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特许或委托经营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基础设施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捆绑,实行一体化开发和建设,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七)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
支持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地方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优先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八)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发挥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投放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挥农业银行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支持收益较好、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建立并规范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提高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农业银行等负责)

(十)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切实发挥输配电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电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支持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十一)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援建。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捐助平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物。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负责)

三、完善建设管护机制,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十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
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三)加快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四)理顺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
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鼓励实施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与农村污水“分户、联户、村组”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模式,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垃圾“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集中处置与“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或村)就地处理”分散处置相结合的模式,推广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建立统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相关资源统筹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牵头负责)

(十五)积极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电力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赋予投资主体新增配电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通过公私合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运营。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六)鼓励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向民间资本开放。
创新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模式,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东中部发达地区农村宽带接入市场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工作,逐步深化试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农村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七)改进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
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四、健全定价机制,激发投资动力和活力

(十八)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
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对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通过加强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负责)

(十九)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
鼓励先行先试,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建立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完善输配电价机制。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严格成本审核和监管,完善分类定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好“两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政策,研究建立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提速降费。
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建设,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公平竞争。指导和推动基础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切实提高农村宽带上网等业务的性价比,为农村贫困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为发展“互联网+”提供有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强化规划引导作用。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衔接协调各类规划,推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统筹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规模较大的中心镇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

(二十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推动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创造条件。加快修订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对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四制”要求。(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等负责)

(二十四)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本辖区内国有林区、林场、垦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定期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建筑业这七大风向标,你必须知道!

谈天论地黎明的曙光1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61 次浏览 • 2017-02-20 14:07 • 来自相关话题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释放出2017年中国经济转型的新信号,不仅勾画了2017年中国经济发展的主线,也给建筑业改革发展定下基调。其中,深化供给侧改革、振兴实体经济、调整房地产市场、弘扬工匠精神、推进新型城镇化、加速国企改革、深化税务改革等与建筑业发展息息相关的政策精神,为企业制定明年的发展战略指明了方向。 供给侧改革:未来建筑业工作的主线        会议提出:2017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适度扩大总需求,加强预期引导,深化创新驱动,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解读:与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比,今年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加深化。供给侧改革不管是从生产方式、产业结构还是配套设施等方面,都对建筑业影响深远。从各方面考量,建筑业都存在着调整供给结构的需求。        当前,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新型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使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不断巩固,而国家总体经济转型速度的加快,要求建筑业必须在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配套制度等方面做出改变。会议中提到的“提高工程质量、深化行业改革”的思路也成为建筑业未来的主攻方向。        业内人士指出,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建筑行业必须改变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粗放式的生产方式,推行建筑工业化和生产经营集约化,加强多方合作,丰富合作方式和模式。 实体经济:国民经济发展的根基        会议提出:要坚持以提高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扩大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要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解读: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根基。在经济下行、内外部环境复杂的情况下,振兴实体经济,做强中国制造,有助于挖掘发展潜力,实现动能转换,有效解决实体经济结构性供需失衡问题。        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支撑,建筑业正由劳动力密集型竞争逐步向资金密集型、高技术型竞争过渡,建筑市场的竞争将逐步集中在专业突出、资本雄厚、管理先进、技术装备程度高的建筑企业之间展开。目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正在改善建筑业的管理水平,也改变着行业盈利模式,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是建筑企业在本轮优胜劣汰中突围的关键因素。        但就我国而言,不论是在互联网发展、金融支持,还是其他方面,实体经济依旧会继续扮演重要的基础角色。当前,虽然互联网思维引爆建筑业,但它只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工具,并不能代替行业本身,企业可以借助互联网放大在行业的优势,但前提是,建筑企业还应踏踏实实做好实业本身。 房地产市场:走向理性成熟阶段        会议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特大城市要加快疏解部分城市功能,带动周边中小城市发展。        解读:2016年全国多地房价出现非理性上涨,热点城市开启调控,从提高首付比例到重启限购、限价、限贷,再到进一步提高购房资格或贷款门槛,系列政策陆续出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任兴洲表示,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我国都必须引导住房回归到“居住”的本质属性上来,而不是放大其资产属性,作为资产标的进行爆炒。        对于房企而言,未来要减少市场炒作,通过创新转型来增加收益。同时,房地产行业的过量投资吸走了对实体经济领域的投资,中央强调减弱房地产领域投资,为振兴实体经济等领域腾出更多空间。        此前,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一部分收益来源于房地产市场,中央传达出的特大城市带动中小城市发展的信号,给建筑业发展指明方向,建企要把握机遇,瞄准市场,提前布局。 工匠精神: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会议提出:引导企业形成自己独有的比较优势,发扬“工匠精神”,加强品牌建设,培育更多“百年老店”,增强产品竞争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既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也要注重用新技术新业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解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到:发扬“工匠精神”。在振兴实体经济的背景下强调发扬“工匠精神”,这对中国经济转型由中低端向中高端发展,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推动内需增长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建筑业是最能体现“工匠精神”的行业,建筑业虽然为国民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工程质量问题作为行业粗放型发展模式的主要“后遗症”,在近年来表现得尤为突出,质量通病、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产品精雕细琢、追求完美和极致”的工匠精神理念对建筑业提高工程品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各建筑企业应始终坚守“工匠精神”,于工程细微之处“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为社会和客户奉献更多的时代精品。 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核心扎实推进        会议提出:要继续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要继续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三大战略。        要把去库存和促进人口城镇化结合起来,提高三四线城市和特大城市间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特大城市要加快疏解部分城市功能,带动周边中小城市发展。       解读: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此次新试点名单的公布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重要体现。近几年,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迅速,到2015年城镇化率已达56.1%。        在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无论是住房、学校、医院,还是城市配套和生态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都离不开建筑业上下游产业的支持。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给建筑行业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        建筑业是“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施绿色建造,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是近年来行业一直推行的工作。此次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对促进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建筑业或将再次迎来发展的机遇期,同时这也将成为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发展方向。 国企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重要突破口        会议提出:要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       解读:自2015 年 9 月份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多地发布改革细则,地方国企改革驶入快车道。一年多来,中央企业和各地国有企业按照“1+N”方案积极探索改革路径,亮点频频。但在国企改革迈向深水区的过程中,加快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步伐,不失为一种主要且有效的路径,2017 年或将进入国企改革重点突破阶段。        上半年,广厦控股集团收购上海三家国企,公司已先后兼并重组了10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这在建筑行业不是个例,在此之前,已有不少建筑企业尝试国民混改,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此次会议中央虽未将建筑行业作为首批试点行业,但拥有庞大资产总量、市场占比一半以上的建筑央企和地方建筑国企也有望迎来包括混改在内的多种形式改革浪潮。 财税改革: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会议提出:要稳妥推进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落实推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制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抓紧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方案。要深入研究并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革,完善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有序推动民营银行发展。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效,预算安排要适应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保障民生兜底的需要。       解读:财政政策要积极推进,离不开进一步减税降负。今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其运行效果显著,5—10月全国累计减税2870亿元。作为今年营改增试点的重要行业之一,建筑业营改增在过去近8个月中运行平稳,为促进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从目前建筑行业发展的角度看,增值税税制相较于营业税时代,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了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企业转型、结构优化、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业内人士指出,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将助力供给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未来要进一步加大降低企业成本的力度,需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同时,明年减税方面将继续发力,更好地落实“营改增”减税效应。 查看全部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释放出2017年中国经济转型的新信号,不仅勾画了2017年中国经济发展的主线,也给建筑业改革发展定下基调。其中,深化供给侧改革、振兴实体经济、调整房地产市场、弘扬工匠精神、推进新型城镇化、加速国企改革、深化税务改革等与建筑业发展息息相关的政策精神,为企业制定明年的发展战略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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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改革:未来建筑业工作的主线

       会议提出:2017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适度扩大总需求,加强预期引导,深化创新驱动,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解读:与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比,今年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加深化。供给侧改革不管是从生产方式、产业结构还是配套设施等方面,都对建筑业影响深远。从各方面考量,建筑业都存在着调整供给结构的需求。

       当前,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新型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使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不断巩固,而国家总体经济转型速度的加快,要求建筑业必须在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配套制度等方面做出改变。会议中提到的“提高工程质量、深化行业改革”的思路也成为建筑业未来的主攻方向。

       业内人士指出,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建筑行业必须改变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粗放式的生产方式,推行建筑工业化和生产经营集约化,加强多方合作,丰富合作方式和模式。

实体经济:国民经济发展的根基

       会议提出:要坚持以提高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扩大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要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解读: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根基。在经济下行、内外部环境复杂的情况下,振兴实体经济,做强中国制造,有助于挖掘发展潜力,实现动能转换,有效解决实体经济结构性供需失衡问题。

       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支撑,建筑业正由劳动力密集型竞争逐步向资金密集型、高技术型竞争过渡,建筑市场的竞争将逐步集中在专业突出、资本雄厚、管理先进、技术装备程度高的建筑企业之间展开。目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正在改善建筑业的管理水平,也改变着行业盈利模式,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是建筑企业在本轮优胜劣汰中突围的关键因素。

       但就我国而言,不论是在互联网发展、金融支持,还是其他方面,实体经济依旧会继续扮演重要的基础角色。当前,虽然互联网思维引爆建筑业,但它只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工具,并不能代替行业本身,企业可以借助互联网放大在行业的优势,但前提是,建筑企业还应踏踏实实做好实业本身。

房地产市场:走向理性成熟阶段

       会议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特大城市要加快疏解部分城市功能,带动周边中小城市发展。

       解读:2016年全国多地房价出现非理性上涨,热点城市开启调控,从提高首付比例到重启限购、限价、限贷,再到进一步提高购房资格或贷款门槛,系列政策陆续出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任兴洲表示,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我国都必须引导住房回归到“居住”的本质属性上来,而不是放大其资产属性,作为资产标的进行爆炒。

       对于房企而言,未来要减少市场炒作,通过创新转型来增加收益。同时,房地产行业的过量投资吸走了对实体经济领域的投资,中央强调减弱房地产领域投资,为振兴实体经济等领域腾出更多空间。

       此前,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一部分收益来源于房地产市场,中央传达出的特大城市带动中小城市发展的信号,给建筑业发展指明方向,建企要把握机遇,瞄准市场,提前布局。

工匠精神: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会议提出:引导企业形成自己独有的比较优势,发扬“工匠精神”,加强品牌建设,培育更多“百年老店”,增强产品竞争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既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也要注重用新技术新业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解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到:发扬“工匠精神”。在振兴实体经济的背景下强调发扬“工匠精神”,这对中国经济转型由中低端向中高端发展,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推动内需增长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建筑业是最能体现“工匠精神”的行业,建筑业虽然为国民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工程质量问题作为行业粗放型发展模式的主要“后遗症”,在近年来表现得尤为突出,质量通病、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产品精雕细琢、追求完美和极致”的工匠精神理念对建筑业提高工程品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各建筑企业应始终坚守“工匠精神”,于工程细微之处“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为社会和客户奉献更多的时代精品。

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核心扎实推进

       会议提出:要继续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要继续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三大战略。

       要把去库存和促进人口城镇化结合起来,提高三四线城市和特大城市间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特大城市要加快疏解部分城市功能,带动周边中小城市发展。


      解读: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此次新试点名单的公布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重要体现。近几年,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迅速,到2015年城镇化率已达56.1%。

       在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无论是住房、学校、医院,还是城市配套和生态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都离不开建筑业上下游产业的支持。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给建筑行业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

       建筑业是“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施绿色建造,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是近年来行业一直推行的工作。此次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对促进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建筑业或将再次迎来发展的机遇期,同时这也将成为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发展方向。

国企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重要突破口

       会议提出:要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

      解读:自2015 年 9 月份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多地发布改革细则,地方国企改革驶入快车道。一年多来,中央企业和各地国有企业按照“1+N”方案积极探索改革路径,亮点频频。但在国企改革迈向深水区的过程中,加快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步伐,不失为一种主要且有效的路径,2017 年或将进入国企改革重点突破阶段。

       上半年,广厦控股集团收购上海三家国企,公司已先后兼并重组了10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这在建筑行业不是个例,在此之前,已有不少建筑企业尝试国民混改,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此次会议中央虽未将建筑行业作为首批试点行业,但拥有庞大资产总量、市场占比一半以上的建筑央企和地方建筑国企也有望迎来包括混改在内的多种形式改革浪潮。

财税改革: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会议提出:要稳妥推进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落实推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制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抓紧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方案。要深入研究并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革,完善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有序推动民营银行发展。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效,预算安排要适应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保障民生兜底的需要。


      解读:财政政策要积极推进,离不开进一步减税降负。今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其运行效果显著,5—10月全国累计减税2870亿元。作为今年营改增试点的重要行业之一,建筑业营改增在过去近8个月中运行平稳,为促进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从目前建筑行业发展的角度看,增值税税制相较于营业税时代,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了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企业转型、结构优化、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业内人士指出,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将助力供给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未来要进一步加大降低企业成本的力度,需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同时,明年减税方面将继续发力,更好地落实“营改增”减税效应。

建筑垃圾资源化前景 希望与挑战并存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57 次浏览 • 2017-01-23 16:53 • 来自相关话题

回首过去,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发展迅猛,成绩有目共睹;放眼未来,有挑战更有机遇。   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 近年来,国内涌现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组织,甚至开发出一些建筑垃圾资源化设备,但大多名不副实,资源化水平不高,不仅达不到使用要求,并且经不起时间验证,甚至因其质量难以保证,增加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的市场推广难度。 2016年12月13日,工信部和住建部公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征求意见稿),对“资源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提出要求。 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全面接收当地产生的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除外)。建筑垃圾处置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 鼓励企业根据进场建筑垃圾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艺装备,在全面资源化利用处理的前提下,生产混凝土和砂浆用骨料等再生产品。还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能耗限额限定值的做出规定。 相信在2017年,通过政府制定相关行业规则,能将低水平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方式,低质量、高消耗、产生二次污染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驱逐出市场,让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 配套措施得到有效完善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推进困难主要在于其配套的措施尚未完善,无论是项目的前期引进、中期落实还是后期产品的销售,都遭遇了很多问题,例如项目的投资高难以吸引资金进入、再生产品没有专门标准导致消费者接受程度低、各个地方政府在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监管机制情况下,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入驻导致的企业开工量不足等。 这一情况在2016年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并可能在2017年呈现出初步效果。 在项目推进方面,2016年10月,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工程项目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701号),确定了44个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工程项目。 在监督管理方面,2016年12月公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改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符合规范条件,项目建设要满足工程勘探、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要求。 在产品推广方面,2016年11月4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的公告”。批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为建筑垃圾再生骨料以及砖块的生产和质量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 除此之外,在2016年,一系列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的配套措施正在不断设立。2017年将会是第一个收获年。 产业化上水平 得益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引导着行业向前发展,2016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中央文件都对建筑垃圾行业的发展做出指导意见,《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天津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等地方省市相继出台条例、规定,从顶层设计上引导行业向资源化方向发展。 在多起恶性事件的倒逼之下,各地认识到了现有的建筑垃圾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开始寻求解决办法。以上海市为例,2016年,上海市发生了两起建筑垃圾跨省倾倒事件,轰动全国。事件发生之后,环保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对两起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上海市有关方面也作出表态,除了严禁上海的建筑垃圾外运之外,还将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在当地的资源化利用。 最后,在政府引导、事故倒逼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市场环境将会活跃起来,吸引着更多资金、资源、技术、人才等的进入,使得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进入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良性的发展阶段,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产业化水平。 查看全部
回首过去,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发展迅猛,成绩有目共睹;放眼未来,有挑战更有机遇。
 
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

近年来,国内涌现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组织,甚至开发出一些建筑垃圾资源化设备,但大多名不副实,资源化水平不高,不仅达不到使用要求,并且经不起时间验证,甚至因其质量难以保证,增加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的市场推广难度。

2016年12月13日,工信部和住建部公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征求意见稿),对“资源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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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全面接收当地产生的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除外)。建筑垃圾处置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

鼓励企业根据进场建筑垃圾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艺装备,在全面资源化利用处理的前提下,生产混凝土和砂浆用骨料等再生产品。还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能耗限额限定值的做出规定。

相信在2017年,通过政府制定相关行业规则,能将低水平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方式,低质量、高消耗、产生二次污染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驱逐出市场,让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

配套措施得到有效完善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推进困难主要在于其配套的措施尚未完善,无论是项目的前期引进、中期落实还是后期产品的销售,都遭遇了很多问题,例如项目的投资高难以吸引资金进入、再生产品没有专门标准导致消费者接受程度低、各个地方政府在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监管机制情况下,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入驻导致的企业开工量不足等。

这一情况在2016年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并可能在2017年呈现出初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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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推进方面,2016年10月,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工程项目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701号),确定了44个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工程项目。

在监督管理方面,2016年12月公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改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符合规范条件,项目建设要满足工程勘探、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要求。

在产品推广方面,2016年11月4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的公告”。批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为建筑垃圾再生骨料以及砖块的生产和质量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

除此之外,在2016年,一系列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的配套措施正在不断设立。2017年将会是第一个收获年。

产业化上水平

得益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引导着行业向前发展,2016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中央文件都对建筑垃圾行业的发展做出指导意见,《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天津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等地方省市相继出台条例、规定,从顶层设计上引导行业向资源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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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起恶性事件的倒逼之下,各地认识到了现有的建筑垃圾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开始寻求解决办法。以上海市为例,2016年,上海市发生了两起建筑垃圾跨省倾倒事件,轰动全国。事件发生之后,环保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对两起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上海市有关方面也作出表态,除了严禁上海的建筑垃圾外运之外,还将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在当地的资源化利用。

最后,在政府引导、事故倒逼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市场环境将会活跃起来,吸引着更多资金、资源、技术、人才等的进入,使得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进入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良性的发展阶段,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产业化水平。

扩大“建筑师负责制”试点 政府做减法市场做加法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54 次浏览 • 2017-01-20 17:01 • 来自相关话题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工程建设的通行做法。在不少发达国家,建筑师不仅是设计师,还是工程师,建筑师的全程管理监督对工程质量和效果影响大。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高级建筑师曾群和他的团队最近忙了很多:作为建筑设计单位,他们的工作不再限于画画图纸,上海前滩一个大型商业项目的建筑材料招标工作也需要他们到场确认签字。 这种建筑师全程参与建筑活动的行为,就是上海开展的“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在我国,投资建设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统计显示,从开始拿地到允许建楼,所有手续走完大概需要超过100个图章。为改变这种现象,上海浦东新区在2015年底启动的建筑业专项改革中,将“建筑师负责制”列为重要内容。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工程建设的通行做法。在不少发达国家,建筑师不仅是设计师,还是工程师,建筑师的全程管理监督对工程质量和效果影响大。但在我国,建筑师基本只参与工程前期工作,如整体构思和设计图纸,政府则成为“技术把关人”。 从简政放权的角度看,“建筑师负责制”是一个政府做减法市场做加法的过程,即政府把建筑工程的技术审查工作逐步交给专业人士,不再为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背书。建筑师的专业特长则得到了发挥,不但负责设计,还负责建造管理。 “建筑师负责制”有效提升了规划管理效能。最明显的一点,是简化并加快了项目前期的审批流程。“由于建筑师对于设计内容的合法性负责,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环节,只需做形式审查。如此算下来,前期审批环节比传统流程压缩了2个月-3个月。”浦东新区规土局建设和监督管理处处长赵焜荧说,这为建设单位节约了成本。 政府简化了审批,建设单位节省了成本,建筑师发挥了特长——由于试点带来的多方共赢效果,从2016年11月开始,上海“建筑师负责制”的试点范围从上海自贸区保税片区扩大到整个自贸区。 除了“建筑师负责制”,上海自贸区还建立了“国家级人防改革试验区”。上海市人防办主任沈晓苏说,根据有关法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结合配建人防地下室,但是如何配建、配建指标多少,会根据不同建筑形态以及建筑结构的变化而变化,这给企业在项目拿地、规划设计时造成困扰。 上海在改革中简化了人防工程配建面积的计算规则,新建住宅等按照地上面积的10%配建人防空间,仓储则按照5%配建,这不仅提高了市场透明度,还加快了行政审批的速度。 “我们会加强对建筑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尤其是最后的竣工验收关。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无法取得产证。”赵焜荧说。 此外,上海还推出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保险的力量来监督工程质量。 建筑领域的审批改革只是缩影。记者采访了解到,2016年上海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共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384项、评估评审142项,基本完成审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部门脱钩,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部门脱钩首批试点,建成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体系框架。 查看全部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工程建设的通行做法。在不少发达国家,建筑师不仅是设计师,还是工程师,建筑师的全程管理监督对工程质量和效果影响大。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高级建筑师曾群和他的团队最近忙了很多:作为建筑设计单位,他们的工作不再限于画画图纸,上海前滩一个大型商业项目的建筑材料招标工作也需要他们到场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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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建筑师全程参与建筑活动的行为,就是上海开展的“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在我国,投资建设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统计显示,从开始拿地到允许建楼,所有手续走完大概需要超过100个图章。为改变这种现象,上海浦东新区在2015年底启动的建筑业专项改革中,将“建筑师负责制”列为重要内容。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工程建设的通行做法。在不少发达国家,建筑师不仅是设计师,还是工程师,建筑师的全程管理监督对工程质量和效果影响大。但在我国,建筑师基本只参与工程前期工作,如整体构思和设计图纸,政府则成为“技术把关人”。

从简政放权的角度看,“建筑师负责制”是一个政府做减法市场做加法的过程,即政府把建筑工程的技术审查工作逐步交给专业人士,不再为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背书。建筑师的专业特长则得到了发挥,不但负责设计,还负责建造管理。


“建筑师负责制”有效提升了规划管理效能。最明显的一点,是简化并加快了项目前期的审批流程。“由于建筑师对于设计内容的合法性负责,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环节,只需做形式审查。如此算下来,前期审批环节比传统流程压缩了2个月-3个月。”浦东新区规土局建设和监督管理处处长赵焜荧说,这为建设单位节约了成本。

政府简化了审批,建设单位节省了成本,建筑师发挥了特长——由于试点带来的多方共赢效果,从2016年11月开始,上海“建筑师负责制”的试点范围从上海自贸区保税片区扩大到整个自贸区。

除了“建筑师负责制”,上海自贸区还建立了“国家级人防改革试验区”。上海市人防办主任沈晓苏说,根据有关法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结合配建人防地下室,但是如何配建、配建指标多少,会根据不同建筑形态以及建筑结构的变化而变化,这给企业在项目拿地、规划设计时造成困扰。

上海在改革中简化了人防工程配建面积的计算规则,新建住宅等按照地上面积的10%配建人防空间,仓储则按照5%配建,这不仅提高了市场透明度,还加快了行政审批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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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加强对建筑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尤其是最后的竣工验收关。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无法取得产证。”赵焜荧说。

此外,上海还推出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保险的力量来监督工程质量。

建筑领域的审批改革只是缩影。记者采访了解到,2016年上海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共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384项、评估评审142项,基本完成审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部门脱钩,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部门脱钩首批试点,建成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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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设计人员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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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快讯黎明的曙光1 回复了问题 • 1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2849 次浏览 • 2018-10-22 12:02 • 来自相关话题

液氯储罐需要做封闭厂房,厂房墙体是用实体砖墙还是轻质防爆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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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elllate1234 回复了问题 • 3 人关注 • 4 个回复 • 2044 次浏览 • 2016-08-12 13:07 • 来自相关话题

见闻丨全球建筑师薪水数哪儿高?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17 次浏览 • 2017-04-07 16:41 • 来自相关话题

一项新的调查揭示,北美和西欧的建筑师和建筑专业人员,在薪水上有巨大的差距。 “2017年建筑、工程和建设(AEC)产业薪水报告”发现,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只有7.9个百分点的人员的薪水低于50,000 美元(40,000英镑)。相比之下,西欧有一半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的薪水低于这个数据。 这个报告发现,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有46.2个百分点的人员的薪水在75,000美元和125,000美元之间。相比之下,西欧仅有6.1个百分点的人员的新水在75,000美元和125,000美元之间。 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有32个百分点的人员的薪水超过100,000美元。在西欧,仅有9个百分点的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能超过这个数目。 由BIM 供应商ClearEdge3D公司制作的这个报告说:“建筑、工程和建设(AEC)产业的薪水有很大的地区差别。” 伦敦就业咨询公司Bespoke Careers的琳赛·厄克特(Lindsay Urquhart)说:“一般地说,在纽约和洛杉矶找工作的建筑师的薪水比伦敦的要高10个百分点。” 她说:“还有更极端的情况。一些毕业生的年收入只有40,000美元,而主任职位(支付)高达每年230,000美元。” 然而,Paul Chappell,建筑招聘公司9b9B Careers主管保罗·查佩尔(Paul Chappell)说,要从各地不同的生活费用来看待这些数据。 他说:“众所周知,美国比英国支付的工资要多得多,但这似乎主要归因于医疗保险,它可以极大地蚕食你的工资袋。” 查看全部
一项新的调查揭示,北美和西欧的建筑师和建筑专业人员,在薪水上有巨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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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建筑、工程和建设(AEC)产业薪水报告”发现,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只有7.9个百分点的人员的薪水低于50,000 美元(40,000英镑)。相比之下,西欧有一半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的薪水低于这个数据。

这个报告发现,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有46.2个百分点的人员的薪水在75,000美元和125,000美元之间。相比之下,西欧仅有6.1个百分点的人员的新水在75,000美元和125,000美元之间。

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有32个百分点的人员的薪水超过100,000美元。在西欧,仅有9个百分点的从事建筑类工作的人员能超过这个数目。

由BIM 供应商ClearEdge3D公司制作的这个报告说:“建筑、工程和建设(AEC)产业的薪水有很大的地区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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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就业咨询公司Bespoke Careers的琳赛·厄克特(Lindsay Urquhart)说:“一般地说,在纽约和洛杉矶找工作的建筑师的薪水比伦敦的要高10个百分点。”

她说:“还有更极端的情况。一些毕业生的年收入只有40,000美元,而主任职位(支付)高达每年230,000美元。”

然而,Paul Chappell,建筑招聘公司9b9B Careers主管保罗·查佩尔(Paul Chappell)说,要从各地不同的生活费用来看待这些数据。

他说:“众所周知,美国比英国支付的工资要多得多,但这似乎主要归因于医疗保险,它可以极大地蚕食你的工资袋。”

技术进步将消灭一批设计院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47 次浏览 • 2017-03-31 16:26 • 来自相关话题

技术历来是推动生产力进步和社会变革的巨大能量。人工智能阿尔法狗已经显示了其巨大潜力,而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技术等也即将或正在改变着社会的各个方面。 在业内,3d打印技术,vR技术,BIM技术,参数化设计,工业化建造技术,绿色建筑技术等等,对我们传统设计方式所带来的冲击已然显现。 CCDI悉地国际投资了内部一名员工的创业项目——悉道科技,董事长赵晓均说,它是一个标准的物联网产物,在这个创业团队里有六七个IT人士,负责做物联网接口和自动设计。目前已经可以做到一幢两三层的小房子,一位设计师,按业主的要求编辑成虚拟的、一一映射的模型,随后把这个模型输入自主研发的软件,十几分钟后全套设计图就有了,可以直接用来报批和审图,与此同时一根根杆件也被编号发送到工厂生产流程,完成生产然后安装。从接入客户到生产,再到建筑落成,设计院不存在了,一个设计师就够了。 2年前,上海天华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武汉成立设计共享中心,全面采用BIM技术,实现施工图的专项化、标准化设计,发挥集中生产效应,做到施工图设计的优质、高效。采用BIM设计,直观反映设计问题,减少错漏碰缺,杜绝施工现场的设计变更;符合所有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同时生成材料清单,完成预算造价。如果这种模式能得到推广,将在很大程度上断绝一批以施工图为生的设计公司的活路。 具有建筑工业化设计优势的深圳华阳国际董事长唐崇武很早就说过一句话:在工业化建造的模式之下,根本不需要那么多设计院,设计生产的集中度越来越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设计院被淘汰。 过去靠知识积累和经验卖设计费的活未来或将被技术所取代。因此技术的进步会大量消灭设计院。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地思考,设计院的未来会怎样,传统的设计会演变成什么样的模式。   查看全部
技术历来是推动生产力进步和社会变革的巨大能量。人工智能阿尔法狗已经显示了其巨大潜力,而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技术等也即将或正在改变着社会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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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内,3d打印技术,vR技术,BIM技术,参数化设计,工业化建造技术,绿色建筑技术等等,对我们传统设计方式所带来的冲击已然显现。

CCDI悉地国际投资了内部一名员工的创业项目——悉道科技,董事长赵晓均说,它是一个标准的物联网产物,在这个创业团队里有六七个IT人士,负责做物联网接口和自动设计。目前已经可以做到一幢两三层的小房子,一位设计师,按业主的要求编辑成虚拟的、一一映射的模型,随后把这个模型输入自主研发的软件,十几分钟后全套设计图就有了,可以直接用来报批和审图,与此同时一根根杆件也被编号发送到工厂生产流程,完成生产然后安装。从接入客户到生产,再到建筑落成,设计院不存在了,一个设计师就够了。

2年前,上海天华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武汉成立设计共享中心,全面采用BIM技术,实现施工图的专项化、标准化设计,发挥集中生产效应,做到施工图设计的优质、高效。采用BIM设计,直观反映设计问题,减少错漏碰缺,杜绝施工现场的设计变更;符合所有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同时生成材料清单,完成预算造价。如果这种模式能得到推广,将在很大程度上断绝一批以施工图为生的设计公司的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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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建筑工业化设计优势的深圳华阳国际董事长唐崇武很早就说过一句话:在工业化建造的模式之下,根本不需要那么多设计院,设计生产的集中度越来越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设计院被淘汰。

过去靠知识积累和经验卖设计费的活未来或将被技术所取代。因此技术的进步会大量消灭设计院。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地思考,设计院的未来会怎样,传统的设计会演变成什么样的模式。  

政策丨国务院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质和招标师执业资格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77 次浏览 • 2017-03-29 16:18 • 来自相关话题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22部行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目。 2、在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3、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 4、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方面,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的7个条款,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5、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查看全部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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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22部行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目。

2、在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3、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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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方面,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的7个条款,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5、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政策丨国务院一口气修改废止39部法规:取消招标师执业资格,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质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70 次浏览 • 2017-03-23 17:19 • 来自相关话题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22部行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目。 2、在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3、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 4、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方面,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的7个条款,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5、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小编对与工程建设相关事项进行了整理,并将修改或删去部分一一附后,便于对比阅读。具体如下: 一、《城市绿化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五、《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第十条   ...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八、《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并经考试合格”。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删去第二章。 (第二章 工程资质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十一、《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查看全部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22部行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目。

2、在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3、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

4、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方面,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的7个条款,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5、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小编对与工程建设相关事项进行了整理,并将修改或删去部分一一附后,便于对比阅读。具体如下:

一、《城市绿化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五、《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第十条   ...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八、《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并经考试合格”。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删去第二章。

(第二章 工程资质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十一、《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建筑丨建筑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土建工程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548 次浏览 • 2017-03-13 16:25 • 来自相关话题

笔者在数年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中,通过多项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发现了建筑设计中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说明、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建筑构件有关深度设计及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设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现分别总结如下。 一、总平面布置图 送审的施工图文件中,总平面布置图基本上都有,但表达深度差别较大,大部分工程只做到平面定位图,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主要问题有: 1.总平面图要有一定的范围。只有用地范围不够,要有场地四邻原有规划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多数施工图只有用地范围内的布置图。 2.保留原地形和地物。场地测量坐标网及测量标高,包括场地四邻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有些工程的总图设计往往无保留。 3.竖向设计。往往只有标注建筑物的±0.000设计标高的相对场地的测量标高数值,有的只有标注室内外高差数而已。结果是: (1)竖向设计标高不符合规划部门的控制标高。 (2)场地内与场地外围的城市道路标高不衔接,不合理。 (3)场地及其道路的标高不利于排水。 (4)场地内道路无设计标高,特别是交接处、建筑物的入口处,也无标注道路坡长、坡向、坡度以及地面的关键性标高,也无路面的设计断面。 4.没土方工程平衡设计。盲目的竖向设计,往往会带来不必要的挖方或填方,增加造价,造成经济损失。 5.总图设计没有必要的详图设计。比如道路横断面、路面结构,反映管线上下、左右尺寸关系的剖面图,以及挡土墙、护坡排水沟、广场、活动场地、停车场、花坛绿地等详图,场地的排水、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的关系,给施工带来困难,也无法保证总图的合理性。 6.消防车道宽度不满足消防要求。消防车道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小于 5米 ,不满足消防登高面要求。 二、建筑设计说明部分 1.装饰做法光是文字说明表达不完整。最好是有各种材料做法一览表+各部位装修材料一览表方能完整地表达清楚,少数能做到,多数工程还只是文字说明。总说明中占地面积一般都缺标注。 2.门窗表。一般都有,但关键对一些组合窗,非标准窗表示不清楚,对组合窗及非标窗,应画出立面图,并应把拼接件选择、固定件、窗扇的大小、开启方式等内容标注清楚,如组合窗面积过大,请注明要经有资质的门窗生产厂家设计方可,还有就是对门窗性能,如防火、隔声、抗风压、保温、空气渗透、雨水渗透等技术要求应加以说明。比如建筑物1-6层和七层及七层以上对门窗气密性要求不一样(1-6层为3级,七层及以上为4级)。 3.防火设计说明普遍存在问题。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每层建筑平面中要注明防火分区面积和分区分隔位置示意图,宜单独成图,如为一个防火分区,可不注防火分区面积。 4.有关“夏热冬冷地区”节能设计的说明,也普遍存在问题(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外窗,特别东西窗缺保温隔热措施。 (2)导热系数的主体部位值与平均值概念不清,把建筑主体部位的K值作为平均K值说明。 (3)缺节能设计计算书及节能设计审查文件,造成节能设计不经济。 5.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与其它特殊构造,对其设计、制作、安装等技术要求未加说明。 6.缺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包括(功能、载重量、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等)。 7.墙体预留孔及楼板预留孔,管道井楼层的封堵方式等未说明。 8.屋面防水等级未说明,或屋面具体做法不符合相应的防水等级要求。常见问题为:把屋面砼结构层作为一道防水设防,或卷材厚度不符合相应防水等级要求。 9.有关民用建筑,建筑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未说明。这一点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文件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都有了明确规定,应加以说明。 三、建筑平面图 底层平面常见的问题有: (1)缺指北针; (2)缺剖面图在底层平面图上的位置表示; (3)缺散水坡在底层平面图上的表示; (4)缺标准墙斗或柱网细部尺寸; (5)缺标注承重墙、非承重墙上墙厚; (6)缺设变形缝的位置尺寸及其详图索引; (7)缺标注标高及房间名称; (8)缺地面伸缩缝; (9)缺标注最大允许设计活荷,如有地下室那么底层平面出应标注清楚; (10)缺主要建筑设备和固定家具的位置及相关做法索引,如卫生间的器具、雨水管、水池、橱柜、洗衣机位置等; (11)缺标注电梯、自动按需分配北规格、缺楼梯上下方向及其编号和索引; (12)缺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及尺寸标注和做法索引,如中庭、天窗、地沟、重要设备基础、各平台、夹层、人孔、阳台、雨篷、台阶、坡道、散水、明沟等做法索引; (13)缺楼地面预留孔洞和通气管道、管线竖井、烟道、垃圾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以及墙体预留空调机孔的位置、尺寸及标高; (14)缺标注室外标高、各层标高、屋面标高; (15)缺标准车库的车位数的通行路线; (16)缺屋顶平面上有关女儿墙、檐口、天沟、坡度、坡向、雨水口、屋脊(分水线)变形缝、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间、屋面上人孔、检修梯等的详图索引号,及相应标高等; (17)对局部复杂的部位缺局部放大的平面图。 四、建筑立面图审查中的一些问题 1.立面图与平面不一致。立面图两端无轴线编号,立面图除图名还需标比例。 2.立面图外轮廓尺寸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的部位。如女儿墙顶、檐口、烟囱、雨篷、阳台、栏杆、空调隔板、台阶、坡道、花坛、勒脚、门窗、幕墙、洞口、雨水立管、粉刷分格线条等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柱注都应表示清楚。而多数立面图只表示层高的标高。立面图上应该把平面图上、剖面图上未能表达清楚的标高和高度均标注清楚。 3.在平面图上未能表示清楚的窗口位置。在立面图上也应该加以标注,但往往没表示。 4.立面图上装饰材料名称、颜色在立面图上标注不全。特别是底层的台阶、雨篷、橱窗细部较为复杂的未能标注。也无标注构造索引。 5,剖面图审查中常见的问题 1.剖面位置不是选择在层高不同、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较复杂的建筑空间以及平面、立面表达不清楚的部位,也没有绘制局部的剖面图。总之剖面图偏少。 2.剖面图漏注墙、柱、轴线编号及相应尺寸,特别是厂房,其墙、柱、轴线之间的尺寸关系未标注清楚。 3.剖切到或可见的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位。如室外地面、底层地坑、地沟、夹层、吊顶、屋架、天窗、女儿墙、台阶、坡道、散水等及其他装修等可见的内容没能完整的表示。 4.高度尺寸标注不完整。一般只注外部尺寸及标高,而内部尺寸,如地沟深度、隔断、内窗、内洞口、平台、吊顶等平立面未能表达清楚的尺寸未表示。 5.有些节点构造详图索引号在平面图上、立面图上表示不清楚。而应在剖面图上标注详图索引的,也未能标注。 查看全部
笔者在数年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中,通过多项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发现了建筑设计中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说明、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建筑构件有关深度设计及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设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现分别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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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平面布置图

送审的施工图文件中,总平面布置图基本上都有,但表达深度差别较大,大部分工程只做到平面定位图,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主要问题有:

1.总平面图要有一定的范围。只有用地范围不够,要有场地四邻原有规划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多数施工图只有用地范围内的布置图。

2.保留原地形和地物。场地测量坐标网及测量标高,包括场地四邻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有些工程的总图设计往往无保留。

3.竖向设计。往往只有标注建筑物的±0.000设计标高的相对场地的测量标高数值,有的只有标注室内外高差数而已。结果是:

(1)竖向设计标高不符合规划部门的控制标高。

(2)场地内与场地外围的城市道路标高不衔接,不合理。

(3)场地及其道路的标高不利于排水。

(4)场地内道路无设计标高,特别是交接处、建筑物的入口处,也无标注道路坡长、坡向、坡度以及地面的关键性标高,也无路面的设计断面。

4.没土方工程平衡设计。盲目的竖向设计,往往会带来不必要的挖方或填方,增加造价,造成经济损失。

5.总图设计没有必要的详图设计。比如道路横断面、路面结构,反映管线上下、左右尺寸关系的剖面图,以及挡土墙、护坡排水沟、广场、活动场地、停车场、花坛绿地等详图,场地的排水、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的关系,给施工带来困难,也无法保证总图的合理性。

6.消防车道宽度不满足消防要求。消防车道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小于 5米 ,不满足消防登高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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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设计说明部分

1.装饰做法光是文字说明表达不完整。最好是有各种材料做法一览表+各部位装修材料一览表方能完整地表达清楚,少数能做到,多数工程还只是文字说明。总说明中占地面积一般都缺标注。

2.门窗表。一般都有,但关键对一些组合窗,非标准窗表示不清楚,对组合窗及非标窗,应画出立面图,并应把拼接件选择、固定件、窗扇的大小、开启方式等内容标注清楚,如组合窗面积过大,请注明要经有资质的门窗生产厂家设计方可,还有就是对门窗性能,如防火、隔声、抗风压、保温、空气渗透、雨水渗透等技术要求应加以说明。比如建筑物1-6层和七层及七层以上对门窗气密性要求不一样(1-6层为3级,七层及以上为4级)。

3.防火设计说明普遍存在问题。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每层建筑平面中要注明防火分区面积和分区分隔位置示意图,宜单独成图,如为一个防火分区,可不注防火分区面积。

4.有关“夏热冬冷地区”节能设计的说明,也普遍存在问题(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外窗,特别东西窗缺保温隔热措施。

(2)导热系数的主体部位值与平均值概念不清,把建筑主体部位的K值作为平均K值说明。

(3)缺节能设计计算书及节能设计审查文件,造成节能设计不经济。

5.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与其它特殊构造,对其设计、制作、安装等技术要求未加说明。

6.缺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包括(功能、载重量、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等)。

7.墙体预留孔及楼板预留孔,管道井楼层的封堵方式等未说明。

8.屋面防水等级未说明,或屋面具体做法不符合相应的防水等级要求。常见问题为:把屋面砼结构层作为一道防水设防,或卷材厚度不符合相应防水等级要求。

9.有关民用建筑,建筑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未说明。这一点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文件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都有了明确规定,应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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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平面图

底层平面常见的问题有:

(1)缺指北针;

(2)缺剖面图在底层平面图上的位置表示;

(3)缺散水坡在底层平面图上的表示;

(4)缺标准墙斗或柱网细部尺寸;

(5)缺标注承重墙、非承重墙上墙厚;

(6)缺设变形缝的位置尺寸及其详图索引;

(7)缺标注标高及房间名称;

(8)缺地面伸缩缝;

(9)缺标注最大允许设计活荷,如有地下室那么底层平面出应标注清楚;

(10)缺主要建筑设备和固定家具的位置及相关做法索引,如卫生间的器具、雨水管、水池、橱柜、洗衣机位置等;

(11)缺标注电梯、自动按需分配北规格、缺楼梯上下方向及其编号和索引;

(12)缺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及尺寸标注和做法索引,如中庭、天窗、地沟、重要设备基础、各平台、夹层、人孔、阳台、雨篷、台阶、坡道、散水、明沟等做法索引;

(13)缺楼地面预留孔洞和通气管道、管线竖井、烟道、垃圾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以及墙体预留空调机孔的位置、尺寸及标高;

(14)缺标注室外标高、各层标高、屋面标高;

(15)缺标准车库的车位数的通行路线;

(16)缺屋顶平面上有关女儿墙、檐口、天沟、坡度、坡向、雨水口、屋脊(分水线)变形缝、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间、屋面上人孔、检修梯等的详图索引号,及相应标高等;

(17)对局部复杂的部位缺局部放大的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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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立面图审查中的一些问题

1.立面图与平面不一致。立面图两端无轴线编号,立面图除图名还需标比例。

2.立面图外轮廓尺寸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的部位。如女儿墙顶、檐口、烟囱、雨篷、阳台、栏杆、空调隔板、台阶、坡道、花坛、勒脚、门窗、幕墙、洞口、雨水立管、粉刷分格线条等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柱注都应表示清楚。而多数立面图只表示层高的标高。立面图上应该把平面图上、剖面图上未能表达清楚的标高和高度均标注清楚。

3.在平面图上未能表示清楚的窗口位置。在立面图上也应该加以标注,但往往没表示。

4.立面图上装饰材料名称、颜色在立面图上标注不全。特别是底层的台阶、雨篷、橱窗细部较为复杂的未能标注。也无标注构造索引。

5,剖面图审查中常见的问题

1.剖面位置不是选择在层高不同、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较复杂的建筑空间以及平面、立面表达不清楚的部位,也没有绘制局部的剖面图。总之剖面图偏少。

2.剖面图漏注墙、柱、轴线编号及相应尺寸,特别是厂房,其墙、柱、轴线之间的尺寸关系未标注清楚。

3.剖切到或可见的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位。如室外地面、底层地坑、地沟、夹层、吊顶、屋架、天窗、女儿墙、台阶、坡道、散水等及其他装修等可见的内容没能完整的表示。

4.高度尺寸标注不完整。一般只注外部尺寸及标高,而内部尺寸,如地沟深度、隔断、内窗、内洞口、平台、吊顶等平立面未能表达清楚的尺寸未表示。

5.有些节点构造详图索引号在平面图上、立面图上表示不清楚。而应在剖面图上标注详图索引的,也未能标注。

政策文件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19 次浏览 • 2017-02-27 12:11 • 来自相关话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 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基础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等原因,农村基础设施总体上仍比较薄弱,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目标,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完善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提高建设和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 农民受益、民主决策。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决策民主化,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实施差别化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新格局,健全投入长效机制 (四)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 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中央支持、省级统筹、县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对农村道路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为主,积极引导农民投入。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对贫困地区和重点区域给予补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五)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相应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统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地方政府以规划为依据,整合不同渠道下达但建设内容相近的资金,形成合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六)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 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和市场化融资,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支持农村道路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支持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探索发行县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合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农村供电、电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特许或委托经营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基础设施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捆绑,实行一体化开发和建设,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七)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 支持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地方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优先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八)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发挥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投放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挥农业银行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支持收益较好、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建立并规范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提高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农业银行等负责) (十)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切实发挥输配电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电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支持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十一)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援建。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捐助平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物。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负责) 三、完善建设管护机制,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十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 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三)加快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四)理顺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 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鼓励实施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与农村污水“分户、联户、村组”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模式,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垃圾“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集中处置与“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或村)就地处理”分散处置相结合的模式,推广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建立统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相关资源统筹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牵头负责) (十五)积极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电力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赋予投资主体新增配电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通过公私合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运营。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六)鼓励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向民间资本开放。 创新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模式,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东中部发达地区农村宽带接入市场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工作,逐步深化试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农村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七)改进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 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四、健全定价机制,激发投资动力和活力 (十八)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 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对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通过加强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负责) (十九)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 鼓励先行先试,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建立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完善输配电价机制。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严格成本审核和监管,完善分类定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好“两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政策,研究建立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提速降费。 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建设,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公平竞争。指导和推动基础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切实提高农村宽带上网等业务的性价比,为农村贫困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为发展“互联网+”提供有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强化规划引导作用。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衔接协调各类规划,推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统筹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规模较大的中心镇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 (二十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推动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创造条件。加快修订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对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四制”要求。(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等负责) (二十四)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本辖区内国有林区、林场、垦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定期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查看全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
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基础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等原因,农村基础设施总体上仍比较薄弱,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目标,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完善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提高建设和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
农民受益、民主决策。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决策民主化,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实施差别化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新格局,健全投入长效机制

(四)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
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中央支持、省级统筹、县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对农村道路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为主,积极引导农民投入。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对贫困地区和重点区域给予补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五)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相应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统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地方政府以规划为依据,整合不同渠道下达但建设内容相近的资金,形成合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六)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
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和市场化融资,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支持农村道路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支持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探索发行县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合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农村供电、电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特许或委托经营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基础设施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捆绑,实行一体化开发和建设,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七)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
支持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地方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优先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八)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发挥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投放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挥农业银行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支持收益较好、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建立并规范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提高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农业银行等负责)

(十)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切实发挥输配电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电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支持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十一)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援建。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捐助平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物。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负责)

三、完善建设管护机制,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十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
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三)加快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四)理顺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
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鼓励实施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与农村污水“分户、联户、村组”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模式,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垃圾“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集中处置与“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或村)就地处理”分散处置相结合的模式,推广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建立统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相关资源统筹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牵头负责)

(十五)积极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电力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赋予投资主体新增配电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通过公私合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运营。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六)鼓励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向民间资本开放。
创新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模式,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东中部发达地区农村宽带接入市场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工作,逐步深化试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农村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七)改进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
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四、健全定价机制,激发投资动力和活力

(十八)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
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对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通过加强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负责)

(十九)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
鼓励先行先试,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建立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完善输配电价机制。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严格成本审核和监管,完善分类定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好“两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政策,研究建立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提速降费。
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建设,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公平竞争。指导和推动基础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切实提高农村宽带上网等业务的性价比,为农村贫困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为发展“互联网+”提供有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强化规划引导作用。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衔接协调各类规划,推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统筹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规模较大的中心镇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

(二十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推动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创造条件。加快修订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对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四制”要求。(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等负责)

(二十四)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本辖区内国有林区、林场、垦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定期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建筑业这七大风向标,你必须知道!

谈天论地黎明的曙光1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61 次浏览 • 2017-02-20 14:07 • 来自相关话题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释放出2017年中国经济转型的新信号,不仅勾画了2017年中国经济发展的主线,也给建筑业改革发展定下基调。其中,深化供给侧改革、振兴实体经济、调整房地产市场、弘扬工匠精神、推进新型城镇化、加速国企改革、深化税务改革等与建筑业发展息息相关的政策精神,为企业制定明年的发展战略指明了方向。 供给侧改革:未来建筑业工作的主线        会议提出:2017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适度扩大总需求,加强预期引导,深化创新驱动,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解读:与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比,今年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加深化。供给侧改革不管是从生产方式、产业结构还是配套设施等方面,都对建筑业影响深远。从各方面考量,建筑业都存在着调整供给结构的需求。        当前,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新型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使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不断巩固,而国家总体经济转型速度的加快,要求建筑业必须在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配套制度等方面做出改变。会议中提到的“提高工程质量、深化行业改革”的思路也成为建筑业未来的主攻方向。        业内人士指出,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建筑行业必须改变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粗放式的生产方式,推行建筑工业化和生产经营集约化,加强多方合作,丰富合作方式和模式。 实体经济:国民经济发展的根基        会议提出:要坚持以提高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扩大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要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解读: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根基。在经济下行、内外部环境复杂的情况下,振兴实体经济,做强中国制造,有助于挖掘发展潜力,实现动能转换,有效解决实体经济结构性供需失衡问题。        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支撑,建筑业正由劳动力密集型竞争逐步向资金密集型、高技术型竞争过渡,建筑市场的竞争将逐步集中在专业突出、资本雄厚、管理先进、技术装备程度高的建筑企业之间展开。目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正在改善建筑业的管理水平,也改变着行业盈利模式,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是建筑企业在本轮优胜劣汰中突围的关键因素。        但就我国而言,不论是在互联网发展、金融支持,还是其他方面,实体经济依旧会继续扮演重要的基础角色。当前,虽然互联网思维引爆建筑业,但它只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工具,并不能代替行业本身,企业可以借助互联网放大在行业的优势,但前提是,建筑企业还应踏踏实实做好实业本身。 房地产市场:走向理性成熟阶段        会议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特大城市要加快疏解部分城市功能,带动周边中小城市发展。        解读:2016年全国多地房价出现非理性上涨,热点城市开启调控,从提高首付比例到重启限购、限价、限贷,再到进一步提高购房资格或贷款门槛,系列政策陆续出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任兴洲表示,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我国都必须引导住房回归到“居住”的本质属性上来,而不是放大其资产属性,作为资产标的进行爆炒。        对于房企而言,未来要减少市场炒作,通过创新转型来增加收益。同时,房地产行业的过量投资吸走了对实体经济领域的投资,中央强调减弱房地产领域投资,为振兴实体经济等领域腾出更多空间。        此前,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一部分收益来源于房地产市场,中央传达出的特大城市带动中小城市发展的信号,给建筑业发展指明方向,建企要把握机遇,瞄准市场,提前布局。 工匠精神: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会议提出:引导企业形成自己独有的比较优势,发扬“工匠精神”,加强品牌建设,培育更多“百年老店”,增强产品竞争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既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也要注重用新技术新业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解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到:发扬“工匠精神”。在振兴实体经济的背景下强调发扬“工匠精神”,这对中国经济转型由中低端向中高端发展,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推动内需增长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建筑业是最能体现“工匠精神”的行业,建筑业虽然为国民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工程质量问题作为行业粗放型发展模式的主要“后遗症”,在近年来表现得尤为突出,质量通病、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产品精雕细琢、追求完美和极致”的工匠精神理念对建筑业提高工程品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各建筑企业应始终坚守“工匠精神”,于工程细微之处“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为社会和客户奉献更多的时代精品。 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核心扎实推进        会议提出:要继续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要继续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三大战略。        要把去库存和促进人口城镇化结合起来,提高三四线城市和特大城市间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特大城市要加快疏解部分城市功能,带动周边中小城市发展。       解读: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此次新试点名单的公布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重要体现。近几年,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迅速,到2015年城镇化率已达56.1%。        在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无论是住房、学校、医院,还是城市配套和生态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都离不开建筑业上下游产业的支持。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给建筑行业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        建筑业是“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施绿色建造,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是近年来行业一直推行的工作。此次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对促进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建筑业或将再次迎来发展的机遇期,同时这也将成为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发展方向。 国企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重要突破口        会议提出:要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       解读:自2015 年 9 月份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多地发布改革细则,地方国企改革驶入快车道。一年多来,中央企业和各地国有企业按照“1+N”方案积极探索改革路径,亮点频频。但在国企改革迈向深水区的过程中,加快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步伐,不失为一种主要且有效的路径,2017 年或将进入国企改革重点突破阶段。        上半年,广厦控股集团收购上海三家国企,公司已先后兼并重组了10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这在建筑行业不是个例,在此之前,已有不少建筑企业尝试国民混改,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此次会议中央虽未将建筑行业作为首批试点行业,但拥有庞大资产总量、市场占比一半以上的建筑央企和地方建筑国企也有望迎来包括混改在内的多种形式改革浪潮。 财税改革: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会议提出:要稳妥推进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落实推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制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抓紧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方案。要深入研究并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革,完善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有序推动民营银行发展。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效,预算安排要适应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保障民生兜底的需要。       解读:财政政策要积极推进,离不开进一步减税降负。今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其运行效果显著,5—10月全国累计减税2870亿元。作为今年营改增试点的重要行业之一,建筑业营改增在过去近8个月中运行平稳,为促进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从目前建筑行业发展的角度看,增值税税制相较于营业税时代,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了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企业转型、结构优化、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业内人士指出,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将助力供给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未来要进一步加大降低企业成本的力度,需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同时,明年减税方面将继续发力,更好地落实“营改增”减税效应。 查看全部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释放出2017年中国经济转型的新信号,不仅勾画了2017年中国经济发展的主线,也给建筑业改革发展定下基调。其中,深化供给侧改革、振兴实体经济、调整房地产市场、弘扬工匠精神、推进新型城镇化、加速国企改革、深化税务改革等与建筑业发展息息相关的政策精神,为企业制定明年的发展战略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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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改革:未来建筑业工作的主线

       会议提出:2017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适度扩大总需求,加强预期引导,深化创新驱动,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解读:与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比,今年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加深化。供给侧改革不管是从生产方式、产业结构还是配套设施等方面,都对建筑业影响深远。从各方面考量,建筑业都存在着调整供给结构的需求。

       当前,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新型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使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不断巩固,而国家总体经济转型速度的加快,要求建筑业必须在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配套制度等方面做出改变。会议中提到的“提高工程质量、深化行业改革”的思路也成为建筑业未来的主攻方向。

       业内人士指出,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建筑行业必须改变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粗放式的生产方式,推行建筑工业化和生产经营集约化,加强多方合作,丰富合作方式和模式。

实体经济:国民经济发展的根基

       会议提出:要坚持以提高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扩大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要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解读: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根基。在经济下行、内外部环境复杂的情况下,振兴实体经济,做强中国制造,有助于挖掘发展潜力,实现动能转换,有效解决实体经济结构性供需失衡问题。

       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支撑,建筑业正由劳动力密集型竞争逐步向资金密集型、高技术型竞争过渡,建筑市场的竞争将逐步集中在专业突出、资本雄厚、管理先进、技术装备程度高的建筑企业之间展开。目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正在改善建筑业的管理水平,也改变着行业盈利模式,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是建筑企业在本轮优胜劣汰中突围的关键因素。

       但就我国而言,不论是在互联网发展、金融支持,还是其他方面,实体经济依旧会继续扮演重要的基础角色。当前,虽然互联网思维引爆建筑业,但它只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工具,并不能代替行业本身,企业可以借助互联网放大在行业的优势,但前提是,建筑企业还应踏踏实实做好实业本身。

房地产市场:走向理性成熟阶段

       会议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特大城市要加快疏解部分城市功能,带动周边中小城市发展。

       解读:2016年全国多地房价出现非理性上涨,热点城市开启调控,从提高首付比例到重启限购、限价、限贷,再到进一步提高购房资格或贷款门槛,系列政策陆续出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任兴洲表示,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我国都必须引导住房回归到“居住”的本质属性上来,而不是放大其资产属性,作为资产标的进行爆炒。

       对于房企而言,未来要减少市场炒作,通过创新转型来增加收益。同时,房地产行业的过量投资吸走了对实体经济领域的投资,中央强调减弱房地产领域投资,为振兴实体经济等领域腾出更多空间。

       此前,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一部分收益来源于房地产市场,中央传达出的特大城市带动中小城市发展的信号,给建筑业发展指明方向,建企要把握机遇,瞄准市场,提前布局。

工匠精神: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会议提出:引导企业形成自己独有的比较优势,发扬“工匠精神”,加强品牌建设,培育更多“百年老店”,增强产品竞争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既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也要注重用新技术新业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解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到:发扬“工匠精神”。在振兴实体经济的背景下强调发扬“工匠精神”,这对中国经济转型由中低端向中高端发展,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推动内需增长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建筑业是最能体现“工匠精神”的行业,建筑业虽然为国民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工程质量问题作为行业粗放型发展模式的主要“后遗症”,在近年来表现得尤为突出,质量通病、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产品精雕细琢、追求完美和极致”的工匠精神理念对建筑业提高工程品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各建筑企业应始终坚守“工匠精神”,于工程细微之处“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为社会和客户奉献更多的时代精品。

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核心扎实推进

       会议提出:要继续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要继续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三大战略。

       要把去库存和促进人口城镇化结合起来,提高三四线城市和特大城市间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特大城市要加快疏解部分城市功能,带动周边中小城市发展。


      解读: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此次新试点名单的公布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重要体现。近几年,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迅速,到2015年城镇化率已达56.1%。

       在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无论是住房、学校、医院,还是城市配套和生态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都离不开建筑业上下游产业的支持。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给建筑行业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

       建筑业是“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施绿色建造,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是近年来行业一直推行的工作。此次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对促进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建筑业或将再次迎来发展的机遇期,同时这也将成为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发展方向。

国企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重要突破口

       会议提出:要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

      解读:自2015 年 9 月份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多地发布改革细则,地方国企改革驶入快车道。一年多来,中央企业和各地国有企业按照“1+N”方案积极探索改革路径,亮点频频。但在国企改革迈向深水区的过程中,加快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步伐,不失为一种主要且有效的路径,2017 年或将进入国企改革重点突破阶段。

       上半年,广厦控股集团收购上海三家国企,公司已先后兼并重组了10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这在建筑行业不是个例,在此之前,已有不少建筑企业尝试国民混改,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此次会议中央虽未将建筑行业作为首批试点行业,但拥有庞大资产总量、市场占比一半以上的建筑央企和地方建筑国企也有望迎来包括混改在内的多种形式改革浪潮。

财税改革: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会议提出:要稳妥推进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落实推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制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抓紧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方案。要深入研究并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革,完善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有序推动民营银行发展。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效,预算安排要适应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保障民生兜底的需要。


      解读:财政政策要积极推进,离不开进一步减税降负。今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其运行效果显著,5—10月全国累计减税2870亿元。作为今年营改增试点的重要行业之一,建筑业营改增在过去近8个月中运行平稳,为促进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从目前建筑行业发展的角度看,增值税税制相较于营业税时代,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了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企业转型、结构优化、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业内人士指出,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将助力供给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未来要进一步加大降低企业成本的力度,需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同时,明年减税方面将继续发力,更好地落实“营改增”减税效应。

建筑垃圾资源化前景 希望与挑战并存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57 次浏览 • 2017-01-23 16:53 • 来自相关话题

回首过去,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发展迅猛,成绩有目共睹;放眼未来,有挑战更有机遇。   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 近年来,国内涌现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组织,甚至开发出一些建筑垃圾资源化设备,但大多名不副实,资源化水平不高,不仅达不到使用要求,并且经不起时间验证,甚至因其质量难以保证,增加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的市场推广难度。 2016年12月13日,工信部和住建部公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征求意见稿),对“资源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提出要求。 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全面接收当地产生的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除外)。建筑垃圾处置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 鼓励企业根据进场建筑垃圾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艺装备,在全面资源化利用处理的前提下,生产混凝土和砂浆用骨料等再生产品。还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能耗限额限定值的做出规定。 相信在2017年,通过政府制定相关行业规则,能将低水平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方式,低质量、高消耗、产生二次污染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驱逐出市场,让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 配套措施得到有效完善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推进困难主要在于其配套的措施尚未完善,无论是项目的前期引进、中期落实还是后期产品的销售,都遭遇了很多问题,例如项目的投资高难以吸引资金进入、再生产品没有专门标准导致消费者接受程度低、各个地方政府在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监管机制情况下,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入驻导致的企业开工量不足等。 这一情况在2016年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并可能在2017年呈现出初步效果。 在项目推进方面,2016年10月,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工程项目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701号),确定了44个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工程项目。 在监督管理方面,2016年12月公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改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符合规范条件,项目建设要满足工程勘探、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要求。 在产品推广方面,2016年11月4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的公告”。批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为建筑垃圾再生骨料以及砖块的生产和质量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 除此之外,在2016年,一系列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的配套措施正在不断设立。2017年将会是第一个收获年。 产业化上水平 得益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引导着行业向前发展,2016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中央文件都对建筑垃圾行业的发展做出指导意见,《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天津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等地方省市相继出台条例、规定,从顶层设计上引导行业向资源化方向发展。 在多起恶性事件的倒逼之下,各地认识到了现有的建筑垃圾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开始寻求解决办法。以上海市为例,2016年,上海市发生了两起建筑垃圾跨省倾倒事件,轰动全国。事件发生之后,环保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对两起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上海市有关方面也作出表态,除了严禁上海的建筑垃圾外运之外,还将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在当地的资源化利用。 最后,在政府引导、事故倒逼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市场环境将会活跃起来,吸引着更多资金、资源、技术、人才等的进入,使得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进入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良性的发展阶段,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产业化水平。 查看全部
回首过去,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发展迅猛,成绩有目共睹;放眼未来,有挑战更有机遇。
 
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

近年来,国内涌现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组织,甚至开发出一些建筑垃圾资源化设备,但大多名不副实,资源化水平不高,不仅达不到使用要求,并且经不起时间验证,甚至因其质量难以保证,增加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的市场推广难度。

2016年12月13日,工信部和住建部公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征求意见稿),对“资源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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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全面接收当地产生的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除外)。建筑垃圾处置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

鼓励企业根据进场建筑垃圾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艺装备,在全面资源化利用处理的前提下,生产混凝土和砂浆用骨料等再生产品。还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能耗限额限定值的做出规定。

相信在2017年,通过政府制定相关行业规则,能将低水平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方式,低质量、高消耗、产生二次污染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驱逐出市场,让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

配套措施得到有效完善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推进困难主要在于其配套的措施尚未完善,无论是项目的前期引进、中期落实还是后期产品的销售,都遭遇了很多问题,例如项目的投资高难以吸引资金进入、再生产品没有专门标准导致消费者接受程度低、各个地方政府在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监管机制情况下,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入驻导致的企业开工量不足等。

这一情况在2016年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并可能在2017年呈现出初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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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推进方面,2016年10月,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工程项目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701号),确定了44个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工程项目。

在监督管理方面,2016年12月公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改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符合规范条件,项目建设要满足工程勘探、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要求。

在产品推广方面,2016年11月4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的公告”。批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为建筑垃圾再生骨料以及砖块的生产和质量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

除此之外,在2016年,一系列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的配套措施正在不断设立。2017年将会是第一个收获年。

产业化上水平

得益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引导着行业向前发展,2016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中央文件都对建筑垃圾行业的发展做出指导意见,《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天津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等地方省市相继出台条例、规定,从顶层设计上引导行业向资源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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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起恶性事件的倒逼之下,各地认识到了现有的建筑垃圾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开始寻求解决办法。以上海市为例,2016年,上海市发生了两起建筑垃圾跨省倾倒事件,轰动全国。事件发生之后,环保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对两起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上海市有关方面也作出表态,除了严禁上海的建筑垃圾外运之外,还将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在当地的资源化利用。

最后,在政府引导、事故倒逼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市场环境将会活跃起来,吸引着更多资金、资源、技术、人才等的进入,使得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进入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良性的发展阶段,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产业化水平。

扩大“建筑师负责制”试点 政府做减法市场做加法

谈天论地shania81213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54 次浏览 • 2017-01-20 17:01 • 来自相关话题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工程建设的通行做法。在不少发达国家,建筑师不仅是设计师,还是工程师,建筑师的全程管理监督对工程质量和效果影响大。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高级建筑师曾群和他的团队最近忙了很多:作为建筑设计单位,他们的工作不再限于画画图纸,上海前滩一个大型商业项目的建筑材料招标工作也需要他们到场确认签字。 这种建筑师全程参与建筑活动的行为,就是上海开展的“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在我国,投资建设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统计显示,从开始拿地到允许建楼,所有手续走完大概需要超过100个图章。为改变这种现象,上海浦东新区在2015年底启动的建筑业专项改革中,将“建筑师负责制”列为重要内容。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工程建设的通行做法。在不少发达国家,建筑师不仅是设计师,还是工程师,建筑师的全程管理监督对工程质量和效果影响大。但在我国,建筑师基本只参与工程前期工作,如整体构思和设计图纸,政府则成为“技术把关人”。 从简政放权的角度看,“建筑师负责制”是一个政府做减法市场做加法的过程,即政府把建筑工程的技术审查工作逐步交给专业人士,不再为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背书。建筑师的专业特长则得到了发挥,不但负责设计,还负责建造管理。 “建筑师负责制”有效提升了规划管理效能。最明显的一点,是简化并加快了项目前期的审批流程。“由于建筑师对于设计内容的合法性负责,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环节,只需做形式审查。如此算下来,前期审批环节比传统流程压缩了2个月-3个月。”浦东新区规土局建设和监督管理处处长赵焜荧说,这为建设单位节约了成本。 政府简化了审批,建设单位节省了成本,建筑师发挥了特长——由于试点带来的多方共赢效果,从2016年11月开始,上海“建筑师负责制”的试点范围从上海自贸区保税片区扩大到整个自贸区。 除了“建筑师负责制”,上海自贸区还建立了“国家级人防改革试验区”。上海市人防办主任沈晓苏说,根据有关法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结合配建人防地下室,但是如何配建、配建指标多少,会根据不同建筑形态以及建筑结构的变化而变化,这给企业在项目拿地、规划设计时造成困扰。 上海在改革中简化了人防工程配建面积的计算规则,新建住宅等按照地上面积的10%配建人防空间,仓储则按照5%配建,这不仅提高了市场透明度,还加快了行政审批的速度。 “我们会加强对建筑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尤其是最后的竣工验收关。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无法取得产证。”赵焜荧说。 此外,上海还推出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保险的力量来监督工程质量。 建筑领域的审批改革只是缩影。记者采访了解到,2016年上海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共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384项、评估评审142项,基本完成审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部门脱钩,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部门脱钩首批试点,建成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体系框架。 查看全部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工程建设的通行做法。在不少发达国家,建筑师不仅是设计师,还是工程师,建筑师的全程管理监督对工程质量和效果影响大。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高级建筑师曾群和他的团队最近忙了很多:作为建筑设计单位,他们的工作不再限于画画图纸,上海前滩一个大型商业项目的建筑材料招标工作也需要他们到场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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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建筑师全程参与建筑活动的行为,就是上海开展的“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在我国,投资建设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统计显示,从开始拿地到允许建楼,所有手续走完大概需要超过100个图章。为改变这种现象,上海浦东新区在2015年底启动的建筑业专项改革中,将“建筑师负责制”列为重要内容。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工程建设的通行做法。在不少发达国家,建筑师不仅是设计师,还是工程师,建筑师的全程管理监督对工程质量和效果影响大。但在我国,建筑师基本只参与工程前期工作,如整体构思和设计图纸,政府则成为“技术把关人”。

从简政放权的角度看,“建筑师负责制”是一个政府做减法市场做加法的过程,即政府把建筑工程的技术审查工作逐步交给专业人士,不再为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背书。建筑师的专业特长则得到了发挥,不但负责设计,还负责建造管理。


“建筑师负责制”有效提升了规划管理效能。最明显的一点,是简化并加快了项目前期的审批流程。“由于建筑师对于设计内容的合法性负责,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环节,只需做形式审查。如此算下来,前期审批环节比传统流程压缩了2个月-3个月。”浦东新区规土局建设和监督管理处处长赵焜荧说,这为建设单位节约了成本。

政府简化了审批,建设单位节省了成本,建筑师发挥了特长——由于试点带来的多方共赢效果,从2016年11月开始,上海“建筑师负责制”的试点范围从上海自贸区保税片区扩大到整个自贸区。

除了“建筑师负责制”,上海自贸区还建立了“国家级人防改革试验区”。上海市人防办主任沈晓苏说,根据有关法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结合配建人防地下室,但是如何配建、配建指标多少,会根据不同建筑形态以及建筑结构的变化而变化,这给企业在项目拿地、规划设计时造成困扰。

上海在改革中简化了人防工程配建面积的计算规则,新建住宅等按照地上面积的10%配建人防空间,仓储则按照5%配建,这不仅提高了市场透明度,还加快了行政审批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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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加强对建筑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尤其是最后的竣工验收关。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无法取得产证。”赵焜荧说。

此外,上海还推出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保险的力量来监督工程质量。

建筑领域的审批改革只是缩影。记者采访了解到,2016年上海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共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384项、评估评审142项,基本完成审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部门脱钩,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部门脱钩首批试点,建成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体系框架。

国际工程总承包采购管理中满满的“套路”

谈天论地黎明的曙光1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304 次浏览 • 2016-12-14 19:52 • 来自相关话题

采购工作在EPC管理体系里面的工作是比较庞杂的,工作贯穿整个项目全生命周期,从前期策划-预算-策划等等贯穿整个生命周期,那怎么应对国际工程中的采购套路呢? 一、那些年工程总承包采购我们经历的“伤痛” 千山万水:采购涉及到相关设备、物资的运输,从设备厂家到达项目现场距离都比较远,可谓是跋山涉水,过程艰辛,风险大。 千头万绪:采购工作,上要对接设计,下要对接施工,要和成千上万的设备厂家供货商进行协调,工作流程手续繁杂,工作千头万绪。 千变万化:因为采购受各方影响比较大,设计方案的调整、施工进展的影响、采购供应商的变化,物流运输过程重点不确定性,导致采购的不确定性非常大。 千难万险:因为以上采购的种种难点,导致采购工作总是千难万险,会遇到各种困难,对于采购团队要求高,要具有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千夫所指:采购工作跨度之长,横跨整个业务链,上有设计变方案的影响,下有施工卡节点,导致采购可动性非常少,变成“夹心饼干”,工程出现状况最终都归到采购头上。 二、国内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病” 1)采购专项人员匮乏,公司采购管理体系建立不完善; 2)项目采购方案策划不足,导致资金成本配套不到位; 3)项目计划不准确,计划调整大,影响采购工作开展; 4)设备物资验收不到位,现场领用监管不足资源消耗。 为什么会发生,因为没有严格的体系做支撑,因此要建立统一的采购管理体系,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采购管理的精细化效益,实现设备物资的集约化管理,这是企业高度重视的工作。面对国内采购管理的痛点,国际工程公司对于采购管理已经探索出了成熟的套路。 三、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管理的“套路” (1)套路1——“大采购集团管控模式”。 国际工程公司材料、设备采购与分包管理是采用“大采购集团管控模式”,建立全球供应商与分包商平台。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分供方准入、跟踪评审和招标机制,保证了采购的质量和进度;国内工程企业也在逐步建立集采平台,应结合项目的特点、等级进行采购流程和效率的综合管控,切不可因程序流程而导致采购价值链过长,从而采购效率下降。 (2)套路2——“选择比努力更重要”。 国际工程公司对其供应商和分包商的选择都相当的谨慎,根据项目风险选择采购模式、采购分包站在业主视角实现工程建设效益最大化(进度、质量和成本优先级排序),并要求其主要供应商在拓展新的市场时有责任与承包方保持一定的一致性。 (3)套路3——“协同的采购管理模式”。 国际工程公司的采购管理,并非采购部门的单一系统,而是协调经营部门、采购部门、设计管理部门、项目部的多系统的协调。设计管理部门做好与采购的接口管理,向采购提交请购文件;设计对采购报价的技术评审;设计对制造厂图纸的审查、确认、返回;设计部门要降低设计变更对采购进度的影响;采购部向设计部门提交订货设备资料。经营管理部门对采购价格进行综合评估和控制。 总结: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备、材料采购的费用约占工程总费用的50-65%,因此采购管理是各工程企业管控的重点,由工程公司采购能降低成本,并通过控制采购能加快工程进度,买设备不同于买材料,采购要项目利益最大化,不是价格越低越好,始终要按照工程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进行采购管理。 查看全部
采购工作在EPC管理体系里面的工作是比较庞杂的,工作贯穿整个项目全生命周期,从前期策划-预算-策划等等贯穿整个生命周期,那怎么应对国际工程中的采购套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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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些年工程总承包采购我们经历的“伤痛”

千山万水:采购涉及到相关设备、物资的运输,从设备厂家到达项目现场距离都比较远,可谓是跋山涉水,过程艰辛,风险大。

千头万绪:采购工作,上要对接设计,下要对接施工,要和成千上万的设备厂家供货商进行协调,工作流程手续繁杂,工作千头万绪。

千变万化:因为采购受各方影响比较大,设计方案的调整、施工进展的影响、采购供应商的变化,物流运输过程重点不确定性,导致采购的不确定性非常大。

千难万险:因为以上采购的种种难点,导致采购工作总是千难万险,会遇到各种困难,对于采购团队要求高,要具有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千夫所指:采购工作跨度之长,横跨整个业务链,上有设计变方案的影响,下有施工卡节点,导致采购可动性非常少,变成“夹心饼干”,工程出现状况最终都归到采购头上。

二、国内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病”

1)采购专项人员匮乏,公司采购管理体系建立不完善;

2)项目采购方案策划不足,导致资金成本配套不到位;

3)项目计划不准确,计划调整大,影响采购工作开展;

4)设备物资验收不到位,现场领用监管不足资源消耗。

为什么会发生,因为没有严格的体系做支撑,因此要建立统一的采购管理体系,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采购管理的精细化效益,实现设备物资的集约化管理,这是企业高度重视的工作。面对国内采购管理的痛点,国际工程公司对于采购管理已经探索出了成熟的套路。

三、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管理的“套路”

(1)套路1——“大采购集团管控模式”。


国际工程公司材料、设备采购与分包管理是采用“大采购集团管控模式”,建立全球供应商与分包商平台。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分供方准入、跟踪评审和招标机制,保证了采购的质量和进度;国内工程企业也在逐步建立集采平台,应结合项目的特点、等级进行采购流程和效率的综合管控,切不可因程序流程而导致采购价值链过长,从而采购效率下降。

(2)套路2——“选择比努力更重要”。

国际工程公司对其供应商和分包商的选择都相当的谨慎,根据项目风险选择采购模式、采购分包站在业主视角实现工程建设效益最大化(进度、质量和成本优先级排序),并要求其主要供应商在拓展新的市场时有责任与承包方保持一定的一致性。

(3)套路3——“协同的采购管理模式”。

国际工程公司的采购管理,并非采购部门的单一系统,而是协调经营部门、采购部门、设计管理部门、项目部的多系统的协调。设计管理部门做好与采购的接口管理,向采购提交请购文件;设计对采购报价的技术评审;设计对制造厂图纸的审查、确认、返回;设计部门要降低设计变更对采购进度的影响;采购部向设计部门提交订货设备资料。经营管理部门对采购价格进行综合评估和控制。

总结: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备、材料采购的费用约占工程总费用的50-65%,因此采购管理是各工程企业管控的重点,由工程公司采购能降低成本,并通过控制采购能加快工程进度,买设备不同于买材料,采购要项目利益最大化,不是价格越低越好,始终要按照工程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进行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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