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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基础信息
标准号 TSG 21-2016
发布日期 2016-02-22
实施日期 2016-10-0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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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注1-2);(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 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 mm (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容器:(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容器;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 MPa的容器(包括与大气连通的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 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造纸乳辊等);

(5)板式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6)常压容器的蒸汽加热盘管、过程装置中的管式加热炉;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9)无增强的塑料制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大容规》)依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立项任务书,以原有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
《大容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
1.以原有的压力容器七个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的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
2.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调整适用范围,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
3.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各环节有关的行政许可要求。
4.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5.扩展材料范围,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瓶式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
6.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明确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由设计者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
7.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整合、凝练固定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将一些详细的技术内容放到相应的产品标准中去规定。

目录

1 总则 (1)
2 材料 (4)
3 设计 (14)
4 制造 (32)
5 安装、改造与修理 (46)
6 监督检验 (48)
7 使用管理 (62)
8 定期检验 (71)
9 安全附件及仪表 (96)
10 附则 (99)

附件A 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 (100)
附件B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104)
附表b 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 (105)
附件C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 (106)
附件D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108)
附件E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110)
附件F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111)
附件G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样式) (112)
附件H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117)
附件J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118)
附件K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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