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市)经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皖安〔2020〕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促进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绿色、集约集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布局规划、《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等政策要求,现就加强全省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准入管理
  (一)严格政策规划约束。严禁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新(改、扩)建淘汰类化工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实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只减不增,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光气生产企业。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天然碱除外)、聚氯乙烯、纯碱(天然碱除外)、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引进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以及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等高风险项目,原则上非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产品项目不再引进。
  (二)严格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各级核准、备案机关要按照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做好化工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在委托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征求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依法依规核准;应属地备案的,属地备案部门应依法依规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
  (三)严格项目投资准入。新建化工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化工园区投资准入门槛。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应增加安全、环保方面的投入,适当提高投资准入要求;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制定向社会公布。
 
 二、科学规划空间布局
  (一)严守规划分区管控。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内禁止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已经建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限期迁出。
  (二)严格岸线管理。在长江、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除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外,严格禁止新建、扩建化工项目,不得布局新的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下同);已批未开工项目,停止建设,按要求重新选址;已经开工建设的,严格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岸线规划和环保、安全要求的,全部依法依规停建搬迁。长江、淮河干流岸线5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化工、重污染项目。
  (三)推进退城入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及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政府认定的规范化工园区,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重污染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加快退城入园。
  三、加强安全环保准入管理
  (一)严格安全标准准入。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禁未批先建。禁止建设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落后生产工艺、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项目。新(改、扩)建精细化工项目,按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禁止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严格限制4级的项目。化工园区应当根据风险大小、企业数量、生产工艺要求等,优化园区内企业布局,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应急救援等机制,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
  (二)严格生态环境准入。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应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协调,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按有关规定设置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并采取有效措施从严控制特征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无组织排放应达到相应标准,严禁生产废水直接外排,产生的生化污泥或盐泥等固体废物要按照废物属性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蒸发塘、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等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新建化工项目应严格遵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确保投资项目中的安全、环保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化工项目要强化监管、严格把关,对违规建设的化工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

素材来源: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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