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重磅!业主从此可以直接指定中标人!低价中标时代终结...
谈天论地 • zc12123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142 次浏览 • 2017-12-29 15:13
刚刚,央视新闻发布了以下内容:
这意味着2017年9月20日改革委就修改《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签署,2017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一点是: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该条修改前后对照如下:
修改之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修改之后,招标人可以授权评委直接确定中标人,可以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不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所以,从明天开始,你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千万别着急去喝酒庆祝,业主可以不选择你做为中标人。
以下是《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请大家转发保存:
改革委《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人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这意味着2017年9月20日改革委就修改《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签署,2017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一点是: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该条修改前后对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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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央视新闻发布了以下内容:
这意味着2017年9月20日改革委就修改《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签署,2017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一点是: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该条修改前后对照如下:
修改之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修改之后,招标人可以授权评委直接确定中标人,可以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不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所以,从明天开始,你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千万别着急去喝酒庆祝,业主可以不选择你做为中标人。
以下是《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请大家转发保存:
改革委《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人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这意味着2017年9月20日改革委就修改《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签署,2017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一点是: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该条修改前后对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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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2017年9月20日改革委就修改《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签署,2017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一点是: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该条修改前后对照如下:
修改之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修改之后,招标人可以授权评委直接确定中标人,可以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不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所以,从明天开始,你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千万别着急去喝酒庆祝,业主可以不选择你做为中标人。
以下是《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请大家转发保存:
改革委《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人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这意味着2017年9月20日改革委就修改《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签署,2017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一点是: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该条修改前后对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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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项目管理 • zc12123 发表了文章 • 1 个评论 • 2394 次浏览 • 2017-10-31 13:51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招标【2017】418号
关于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发包活动,适用本通知。
前款所称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全部使用民间资金或民间投资占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
1.选择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选择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合同金额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再缴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报建备案后,应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交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承包协议、承包单位资质证书等办理直接发包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持直接发包登记表办理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等手续。
三、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对项目投资性质、工程类型、承包单位资质及承揽范围等内容进行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对不符合直接发包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招标。
四、建设单位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话梅糖招聘外包服务-专注工程设计人才招聘服务 查看全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招标【2017】418号
关于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发包活动,适用本通知。
前款所称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全部使用民间资金或民间投资占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
1.选择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选择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合同金额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再缴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报建备案后,应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交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承包协议、承包单位资质证书等办理直接发包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持直接发包登记表办理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等手续。
三、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对项目投资性质、工程类型、承包单位资质及承揽范围等内容进行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对不符合直接发包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招标。
四、建设单位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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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项目管理 • KQ大侠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61 次浏览 • 2017-08-29 12:23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起草形成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8月29日
来源:http://www.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143 查看全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起草形成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8月29日
来源:http://www.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143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8月29日
来源:http://www.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143
发改委:中标公告必须公示中标方的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项目管理 • KQ大侠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727 次浏览 • 2017-08-29 12:22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发改委印发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有专家指出:公众可以运用自己的监督权,让招标投标更加透明。
文件原文
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我们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26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7月27日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以下简称“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及时、公开、透明、便于获取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媒介,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条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核验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另有规定的,前述信息在本地区指定发布媒介核验发布后,指定发布媒介应当同步交互至本地区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国家和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上款规定的其他指定发布媒介,以下统称“发布媒介”。
第八条 所有发布媒介应当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及时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发布媒介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应当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及时维护更新。
第九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应当向发布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条 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发布。交互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其他发布媒介交互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起 1 小时内发布。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溯。
第十一条 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实时统计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除在发布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篡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的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八条 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 4 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 号)同时废止。
来源:http://www.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139 查看全部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发改委印发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有专家指出:公众可以运用自己的监督权,让招标投标更加透明。
文件原文
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我们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26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7月27日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以下简称“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及时、公开、透明、便于获取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媒介,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条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核验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另有规定的,前述信息在本地区指定发布媒介核验发布后,指定发布媒介应当同步交互至本地区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国家和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上款规定的其他指定发布媒介,以下统称“发布媒介”。
第八条 所有发布媒介应当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及时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发布媒介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应当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及时维护更新。
第九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应当向发布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条 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发布。交互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其他发布媒介交互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起 1 小时内发布。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溯。
第十一条 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实时统计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除在发布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篡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的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八条 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 4 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 号)同时废止。
来源:http://www.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139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有专家指出:公众可以运用自己的监督权,让招标投标更加透明。
文件原文
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我们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26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7月27日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以下简称“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及时、公开、透明、便于获取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媒介,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条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核验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另有规定的,前述信息在本地区指定发布媒介核验发布后,指定发布媒介应当同步交互至本地区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国家和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上款规定的其他指定发布媒介,以下统称“发布媒介”。
第八条 所有发布媒介应当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及时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发布媒介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应当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及时维护更新。
第九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应当向发布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条 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发布。交互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其他发布媒介交互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起 1 小时内发布。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溯。
第十一条 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实时统计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除在发布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篡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的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八条 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 4 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 号)同时废止。
来源:http://www.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139
重磅!业主从此可以直接指定中标人!低价中标时代终结...
谈天论地 • zc12123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142 次浏览 • 2017-12-29 15:13
刚刚,央视新闻发布了以下内容:
这意味着2017年9月20日改革委就修改《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签署,2017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一点是: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该条修改前后对照如下:
修改之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修改之后,招标人可以授权评委直接确定中标人,可以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不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所以,从明天开始,你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千万别着急去喝酒庆祝,业主可以不选择你做为中标人。
以下是《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请大家转发保存:
改革委《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人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这意味着2017年9月20日改革委就修改《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签署,2017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一点是: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该条修改前后对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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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之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修改之后,招标人可以授权评委直接确定中标人,可以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不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所以,从明天开始,你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千万别着急去喝酒庆祝,业主可以不选择你做为中标人。
以下是《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请大家转发保存:
改革委《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人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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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2017年9月20日改革委就修改《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签署,2017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一点是: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该条修改前后对照如下:
修改之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修改之后,招标人可以授权评委直接确定中标人,可以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不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所以,从明天开始,你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千万别着急去喝酒庆祝,业主可以不选择你做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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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委《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人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这意味着2017年9月20日改革委就修改《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签署,2017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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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项目管理 • zc12123 发表了文章 • 1 个评论 • 2394 次浏览 • 2017-10-31 13:51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招标【2017】418号
关于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发包活动,适用本通知。
前款所称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全部使用民间资金或民间投资占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
1.选择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选择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合同金额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再缴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报建备案后,应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交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承包协议、承包单位资质证书等办理直接发包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持直接发包登记表办理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等手续。
三、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对项目投资性质、工程类型、承包单位资质及承揽范围等内容进行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对不符合直接发包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招标。
四、建设单位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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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招标【2017】418号
关于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发包活动,适用本通知。
前款所称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全部使用民间资金或民间投资占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
1.选择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选择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合同金额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再缴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报建备案后,应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交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承包协议、承包单位资质证书等办理直接发包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持直接发包登记表办理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等手续。
三、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对项目投资性质、工程类型、承包单位资质及承揽范围等内容进行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对不符合直接发包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招标。
四、建设单位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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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项目管理 • KQ大侠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61 次浏览 • 2017-08-29 12:23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起草形成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8月29日
来源:http://www.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143 查看全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起草形成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8月29日
来源:http://www.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143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8月29日
来源:http://www.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143
发改委:中标公告必须公示中标方的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项目管理 • KQ大侠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727 次浏览 • 2017-08-29 12:22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发改委印发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有专家指出:公众可以运用自己的监督权,让招标投标更加透明。
文件原文
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我们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26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7月27日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以下简称“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及时、公开、透明、便于获取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媒介,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条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核验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另有规定的,前述信息在本地区指定发布媒介核验发布后,指定发布媒介应当同步交互至本地区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国家和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上款规定的其他指定发布媒介,以下统称“发布媒介”。
第八条 所有发布媒介应当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及时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发布媒介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应当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及时维护更新。
第九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应当向发布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条 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发布。交互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其他发布媒介交互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起 1 小时内发布。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溯。
第十一条 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实时统计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除在发布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篡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的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八条 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 4 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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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发改委印发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有专家指出:公众可以运用自己的监督权,让招标投标更加透明。
文件原文
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我们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26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7月27日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以下简称“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及时、公开、透明、便于获取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媒介,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条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核验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另有规定的,前述信息在本地区指定发布媒介核验发布后,指定发布媒介应当同步交互至本地区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国家和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上款规定的其他指定发布媒介,以下统称“发布媒介”。
第八条 所有发布媒介应当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及时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发布媒介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应当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及时维护更新。
第九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应当向发布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条 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发布。交互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其他发布媒介交互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起 1 小时内发布。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溯。
第十一条 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实时统计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除在发布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篡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的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八条 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 4 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 号)同时废止。
来源:http://www.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139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有专家指出:公众可以运用自己的监督权,让招标投标更加透明。
文件原文
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我们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26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7月27日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以下简称“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及时、公开、透明、便于获取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媒介,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条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核验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另有规定的,前述信息在本地区指定发布媒介核验发布后,指定发布媒介应当同步交互至本地区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国家和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上款规定的其他指定发布媒介,以下统称“发布媒介”。
第八条 所有发布媒介应当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及时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发布媒介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应当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及时维护更新。
第九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应当向发布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条 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发布。交互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其他发布媒介交互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起 1 小时内发布。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溯。
第十一条 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实时统计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除在发布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篡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的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八条 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 4 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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