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话梅糖工程服务众包平台!

大家好啊,新手一枚,请多关照哈

回复

chenchen 发起了问题 • 1 人关注 • 0 个回复 • 584 次浏览 • 2021-08-02 00:23 • 来自相关话题

乙烯裂解项目那个工段比较重要?

回复

匿名用户 发起了问题 • 2 人关注 • 0 个回复 • 1547 次浏览 • 2018-07-06 20:19 • 来自相关话题

能源发展十三五“1+14”系列规划年内全落地

septhui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61 次浏览 • 2016-12-12 10:40 • 来自相关话题

从12月10日举行的2016年能源大转型高层论坛上获悉,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已获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正在履行程序,预计很快发布。同时,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的14个能源领域的专项规划进展顺利。电力、水电、风电、煤层气、生物质等六个专项规划已经发布实施,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三个专项规划即将发布,太阳能等五个专项规划正在抓紧推进,有望于年底前发布实施。 据12月12日消息,据国家能源局副局长李仰哲透露,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从转型的角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规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来看,“十三五”时期,煤炭消费比重要降低到58%以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要提高到15%以上,天然气消费比重力争达到10%,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增量合计约为4.8亿吨标准煤,是煤炭增量的三倍多,清洁、低碳能源将是“十三五”期间能源供应增量的主体。 实现上述目标,首要措施是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推动能源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多措并举解决弃风弃光等问题,努力把三北地区的弃风弃光率控制在5%以内,其他地区基本做到不弃风、不弃光。同时,安全发展核电,积极发展水电。“十三五”期间,全国核电投产约3000万千瓦、开工建设3000万千瓦以上,2020年装机达到5800万千瓦;常规水电6000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规模达到3.4亿千瓦。 同时,要大力推进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特别是针对当下的主体能源煤炭来说,要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全面实施散煤的综合治理。逐步推行清洁能源替代民用散煤,实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升级改造。”李仰哲说。 就天然气而言,主要任务则是扩大消费市场,主要方向是在居民生活、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替代煤炭,同时大力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和天然气的调峰电站。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天然气终端销售环节价格过高影响了消费市场的拓展。“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要调整价格机制,当然有关方面已经在研究和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李仰哲透露。 “下一步我们要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调动各方勘探开发油气资源的积极性。”李仰哲表示,去年油气区块的招标试点在新疆已经开始启动,迈出了油气勘探开采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要通过试点及时总结出可复制、能推广、立修法的制度经验,适时向全国推开,推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 查看全部
从12月10日举行的2016年能源大转型高层论坛上获悉,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已获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正在履行程序,预计很快发布。同时,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的14个能源领域的专项规划进展顺利。电力、水电、风电、煤层气、生物质等六个专项规划已经发布实施,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三个专项规划即将发布,太阳能等五个专项规划正在抓紧推进,有望于年底前发布实施。

EmlE-fxypunk6167526.JPG


据12月12日消息,据国家能源局副局长李仰哲透露,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从转型的角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规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来看,“十三五”时期,煤炭消费比重要降低到58%以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要提高到15%以上,天然气消费比重力争达到10%,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增量合计约为4.8亿吨标准煤,是煤炭增量的三倍多,清洁、低碳能源将是“十三五”期间能源供应增量的主体。

实现上述目标,首要措施是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推动能源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多措并举解决弃风弃光等问题,努力把三北地区的弃风弃光率控制在5%以内,其他地区基本做到不弃风、不弃光。同时,安全发展核电,积极发展水电。“十三五”期间,全国核电投产约3000万千瓦、开工建设3000万千瓦以上,2020年装机达到5800万千瓦;常规水电6000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规模达到3.4亿千瓦。

同时,要大力推进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特别是针对当下的主体能源煤炭来说,要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全面实施散煤的综合治理。逐步推行清洁能源替代民用散煤,实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升级改造。”李仰哲说。

就天然气而言,主要任务则是扩大消费市场,主要方向是在居民生活、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替代煤炭,同时大力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和天然气的调峰电站。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天然气终端销售环节价格过高影响了消费市场的拓展。“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要调整价格机制,当然有关方面已经在研究和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李仰哲透露。

“下一步我们要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调动各方勘探开发油气资源的积极性。”李仰哲表示,去年油气区块的招标试点在新疆已经开始启动,迈出了油气勘探开采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要通过试点及时总结出可复制、能推广、立修法的制度经验,适时向全国推开,推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主要章节和内容

wz26811890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14 次浏览 • 2016-10-12 17:49 • 来自相关话题

C.1 概述 包括任务来源及目的、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和设计内容。 C.2 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C.2.1 建设项目概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及在同行业中的水平、建设地点、建设单位、自然环境概况、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生产制度、岗位设置、建筑施工工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等。 C.2.2 工程分析 包括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主要技术方案及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及产品情况、工艺设备布局及先进性、建(构)筑物及建筑卫生学、辅助设施等。 C.3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C.4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依照设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建设项目应采取的构(建)筑物、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辅助卫生设施等进行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进行预算。 C.5 预期效果评价 结合现有同类生产的检测数据、运行管理经验,对所提出的各项防护措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预测建设项目建设投产后作业场所中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参考AQ/T 4233-201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查看全部
C.1 概述
包括任务来源及目的、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和设计内容。

C.2 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C.2.1 建设项目概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及在同行业中的水平、建设地点、建设单位、自然环境概况、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生产制度、岗位设置、建筑施工工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等。
C.2.2 工程分析
包括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主要技术方案及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及产品情况、工艺设备布局及先进性、建(构)筑物及建筑卫生学、辅助设施等。

C.3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C.4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依照设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建设项目应采取的构(建)筑物、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辅助卫生设施等进行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进行预算。

C.5 预期效果评价
结合现有同类生产的检测数据、运行管理经验,对所提出的各项防护措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预测建设项目建设投产后作业场所中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参考AQ/T 4233-201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蒸汽安全阀阀后排汽管阻力降计算方法?

回复

zc12123 发起了问题 • 1 人关注 • 0 个回复 • 1134 次浏览 • 2016-09-29 22:03 • 来自相关话题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40号)

wz26811890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98 次浏览 • 2016-09-27 15:34 • 来自相关话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查看全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六章 附 则
  1.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whl263903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43 次浏览 • 2016-09-23 16:35 • 来自相关话题

1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2)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 3)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2    术语和定义 2.1危险化学品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2.2安全设施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新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 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 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 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2.4改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改建项目: 1)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 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2)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 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2.5扩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扩建项目: 1)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 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2)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2.6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7危险和有害因素 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2.8危险化学品数量 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2.9作业场所 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3  编制内容 3.1设计依据 列出编制专篇依据的主要文件名称及编号,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4)设计合同; 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6)项目其他相关文件。 3.2建设项目概况 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的建设单位、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建设性质、地 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设计范围及分工; 2)采用的主要工艺技术及与国内或国外同类项目技术对比 情况; 3)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包括产品、中间产品)名称及最大储量; 4)项目的工艺流程、主要装置和设施(设备)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 5)项目配套公用和辅助工程或设施的名称、能力(或负荷); 6)项目装置的主要设备表,包括名称、规格、操作或设计条件、材质、数量等; 7)项目外部依托条件或设施,包括水源、电源、蒸汽、仪表风以及消防站、气防站、医院等应急设施; 8)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气象、水文等; 9)项目所在地的周边情况,说明项目距下列重要设施的距离: a)居住区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b)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c)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 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 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地铁站出 入口; d)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3.3 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采用《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推荐的过程危险源分析方法或其他适用的方法,开展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3.3.1 物料危险性分析 1)列表说明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基本数据要 求详见表1《危险化学品数据表》。 2)分析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 性、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浓度(含量)和所在的 单元及其状态(温度、压力、相态等)。 3)说明建设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情况。 表1 危险化学品数据表 物料名称    危险化学品分类    相态    密度    沸点℃    凝点℃    闪点 ℃    自燃点 ℃    职业接触限值    毒性 等级    爆炸极限 v%    火灾危险性分类    危害特性                                                                                                       3.3.2 分析并说明建设项目工艺过程可能导致泄漏、爆炸、火灾、中毒事故的危险源。 3.3.3 指出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如粉尘、窒息、腐蚀、噪声、高温、低温、振动、坠落、机械伤害、放射性辐射等。 3.3.4 说明上述3.3.2及3.3.3条中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存在的主要作业场所。 3.3.5 说明装置或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3.3.6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辨识重大危险源,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划分重大危险源等级。 3.3.7 说明建设项目工艺是否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3.3.8 说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路由及穿跨越过程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 3.3.9 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开展的安全评价等报告,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3.3.10 根据设计过程开展的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研究或其他安全风险分析,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3.3.11 涉及多套装置的建设项目或者同一企业毗邻在役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其相互间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危险,并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3.4 设计采用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的结果,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基于本质安全设计、事故预防优先、可靠性优先等设计原则,采取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的安全设施。 3.4.1 工艺系统 1)工艺过程采取的防泄漏、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 腐蚀等主要措施; 2)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危险物料的安全控制措施,如 联锁保护、安全泄压、紧急切断、事故排放、反应失控 等措施,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应说明采取的控制 系统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性; 3)采取的其他工艺安全措施。 3.4.2 总平面布置 1)建设项目与厂/界外设施的主要间距、标准规范符合性及 采取的防护措施; 2)全厂及装置(设施)平面及竖向布置的主要安全考虑, 包括功能分区、风速、风向、间距、高程、危险化学品 运输等; 3)平面布置的主要防火间距及标准规范符合情况; 4)厂区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的设置情况; 5)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3.4.3 设备及管道 1)压力容器、设备及管道设计与国家法规及标准的符合 性,包括进口压力容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2)主要设备、管道材料的选择和防护措施;  3)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3.4.4 电气 1)供电电源、电气负荷分类、应急或备用电源的设置; 2)按照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等级和火灾危险场所选择电气设 备的防爆及防护等级; 3)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4)采取的其他电气安全措施。 3.4.5 自控仪表及火灾报警 1)应急或备用电源、气源的设置; 2)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安全功能,包括紧急停车系统、安 全仪表系统等; 3)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和报警设施的设置; 4)控制室的组成及控制中心作用,包括生产控制、消防控制、 应急控制等; 5)火灾报警系统、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等; 6)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3.4.6 建构筑物 1)    说明防火、防爆、抗爆、防腐、耐火保护等设施;编制“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结构、建筑面积、层数、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抗震设防、通风、泄压面积、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等; 2)    通风、排烟、除尘、降温等设施; 3)    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3.4.7 其他防范设施 1)    防洪、防台风、防地质灾害、抗震等防范自然灾害的措施; 2)    防噪声、防灼烫、防护栏、安全标志、风向标的设置等; 3)    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4)    采取的其他安全防范设施。 3.4.8 事故应急措施及安全管理机构 1)    针对建设项目特点、建设性质及周边依托情况,说明设计中采用的主要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包括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急救设施等;    2)    说明发生事故时,可能排放的最大污水量及防止排出厂/界外的事故应急措施; 3)    对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建议。 3.4.9 《安全评价报告》意见的采纳情况 1)说明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 2)说明工程设计未采纳安全对策与建议的理由。 3.5 结论与建议 3.5.1 结论 重点说明以下方面: 1)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条件与项目前期安全条件审查阶段 相关内容的符合性以及处理结果; 2)建设项目选用的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 3)设计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情况; 4)安全设施设计的预期效果及结论。 3.5.2 建议 根据国内或国外同类装置(设施)的建设和生产运行经验,提出在试生产和操作运行中需重点关注的安全问题及建议。 4 专篇附件 4.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4.2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 4.3总平面布置图 4.4装置平面布置图 4.5工艺流程简图 4.6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4.7火灾报警系统图 4.8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平面布置图 4.9主要安全设施一览表,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器、个体防护装备等。 4.10其他需补充的文件 5  专篇格式 5.1 专篇组成 5.1.1封面(参见附件1) 5.1.2封二(参见附件2) 5.1.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复制件)及专篇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签署表 5.1.4目录 5.1.5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5.1.6主要内容 5.1.7附件 5.2 字号和字体 主要内容的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附件的图表可选用复印件,附件的标题和项目标题分别采用3号和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和表格表述采用的字体同“主要内容”。  5.3 纸张、排版 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纵向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5.4 制作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5.5 封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正式文本装订后,用设计单位的公章对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封页。  查看全部
1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2)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
3)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2    术语和定义
2.1危险化学品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2.2安全设施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新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
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
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
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2.4改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改建项目:
1)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
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2)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
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2.5扩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扩建项目:
1)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
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2)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2.6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7危险和有害因素
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2.8危险化学品数量
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2.9作业场所
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3  编制内容
3.1设计依据
列出编制专篇依据的主要文件名称及编号,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4)设计合同;
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6)项目其他相关文件。
3.2建设项目概况
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的建设单位、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建设性质、地
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设计范围及分工;
2)采用的主要工艺技术及与国内或国外同类项目技术对比
情况;
3)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包括产品、中间产品)名称及最大储量;
4)项目的工艺流程、主要装置和设施(设备)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
5)项目配套公用和辅助工程或设施的名称、能力(或负荷);
6)项目装置的主要设备表,包括名称、规格、操作或设计条件、材质、数量等;
7)项目外部依托条件或设施,包括水源、电源、蒸汽、仪表风以及消防站、气防站、医院等应急设施;
8)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气象、水文等;
9)项目所在地的周边情况,说明项目距下列重要设施的距离:
a)居住区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b)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c)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
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
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地铁站出
入口;
d)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3.3 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采用《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推荐的过程危险源分析方法或其他适用的方法,开展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3.3.1 物料危险性分析
1)列表说明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基本数据要
求详见表1《危险化学品数据表》。
2)分析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
性、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浓度(含量)和所在的
单元及其状态(温度、压力、相态等)。
3)说明建设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情况。
表1 危险化学品数据表
物料名称    危险化学品分类    相态    密度    沸点℃    凝点℃    闪点
℃    自燃点
℃    职业接触限值    毒性
等级    爆炸极限
v%    火灾危险性分类    危害特性
                                                    
                                                
3.3.2 分析并说明建设项目工艺过程可能导致泄漏、爆炸、火灾、中毒事故的危险源。
3.3.3 指出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如粉尘、窒息、腐蚀、噪声、高温、低温、振动、坠落、机械伤害、放射性辐射等。
3.3.4 说明上述3.3.2及3.3.3条中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存在的主要作业场所。
3.3.5 说明装置或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3.3.6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辨识重大危险源,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划分重大危险源等级。
3.3.7 说明建设项目工艺是否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3.3.8 说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路由及穿跨越过程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
3.3.9 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开展的安全评价等报告,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3.3.10 根据设计过程开展的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研究或其他安全风险分析,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3.3.11 涉及多套装置的建设项目或者同一企业毗邻在役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其相互间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危险,并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3.4 设计采用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的结果,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基于本质安全设计、事故预防优先、可靠性优先等设计原则,采取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的安全设施。
3.4.1 工艺系统
1)工艺过程采取的防泄漏、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
腐蚀等主要措施;
2)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危险物料的安全控制措施,如
联锁保护、安全泄压、紧急切断、事故排放、反应失控
等措施,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应说明采取的控制
系统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性;
3)采取的其他工艺安全措施。
3.4.2 总平面布置
1)建设项目与厂/界外设施的主要间距、标准规范符合性及
采取的防护措施;
2)全厂及装置(设施)平面及竖向布置的主要安全考虑,
包括功能分区、风速、风向、间距、高程、危险化学品
运输等;
3)平面布置的主要防火间距及标准规范符合情况;
4)厂区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的设置情况;
5)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3.4.3 设备及管道
1)压力容器、设备及管道设计与国家法规及标准的符合
性,包括进口压力容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2)主要设备、管道材料的选择和防护措施; 
3)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3.4.4 电气
1)供电电源、电气负荷分类、应急或备用电源的设置;
2)按照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等级和火灾危险场所选择电气设
备的防爆及防护等级;
3)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4)采取的其他电气安全措施。
3.4.5 自控仪表及火灾报警
1)应急或备用电源、气源的设置;
2)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安全功能,包括紧急停车系统、安
全仪表系统等;
3)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和报警设施的设置;
4)控制室的组成及控制中心作用,包括生产控制、消防控制、
应急控制等;
5)火灾报警系统、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等;
6)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3.4.6 建构筑物
1)    说明防火、防爆、抗爆、防腐、耐火保护等设施;编制“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结构、建筑面积、层数、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抗震设防、通风、泄压面积、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等;
2)    通风、排烟、除尘、降温等设施;
3)    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3.4.7 其他防范设施
1)    防洪、防台风、防地质灾害、抗震等防范自然灾害的措施;
2)    防噪声、防灼烫、防护栏、安全标志、风向标的设置等;
3)    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4)    采取的其他安全防范设施。
3.4.8 事故应急措施及安全管理机构
1)    针对建设项目特点、建设性质及周边依托情况,说明设计中采用的主要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包括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急救设施等;   
2)    说明发生事故时,可能排放的最大污水量及防止排出厂/界外的事故应急措施;
3)    对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建议。
3.4.9 《安全评价报告》意见的采纳情况
1)说明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
2)说明工程设计未采纳安全对策与建议的理由。
3.5 结论与建议
3.5.1 结论
重点说明以下方面:
1)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条件与项目前期安全条件审查阶段
相关内容的符合性以及处理结果;
2)建设项目选用的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
3)设计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情况;
4)安全设施设计的预期效果及结论。
3.5.2 建议
根据国内或国外同类装置(设施)的建设和生产运行经验,提出在试生产和操作运行中需重点关注的安全问题及建议。

4 专篇附件
4.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4.2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
4.3总平面布置图
4.4装置平面布置图
4.5工艺流程简图
4.6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4.7火灾报警系统图
4.8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平面布置图
4.9主要安全设施一览表,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器、个体防护装备等。
4.10其他需补充的文件

5  专篇格式
5.1 专篇组成
5.1.1封面(参见附件1)
5.1.2封二(参见附件2)
5.1.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复制件)及专篇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签署表
5.1.4目录
5.1.5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5.1.6主要内容
5.1.7附件
5.2 字号和字体
主要内容的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附件的图表可选用复印件,附件的标题和项目标题分别采用3号和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和表格表述采用的字体同“主要内容”。 
5.3 纸张、排版
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纵向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5.4 制作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5.5 封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正式文本装订后,用设计单位的公章对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封页。 

LOPA分析初始事件的确认及独立保护层的评估

ssk686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754 次浏览 • 2016-09-20 17:10 • 来自相关话题

6  初始事件确认 6.1  IE一般包括外部事件、设备故障和人员失误,具体分类见表2。 表2  IE类型 类别    外部事件    设备故障    人员失误 分类    a)地震、海啸、龙卷风、飓风、洪水、泥石流、滑坡和雷击等自然灾害 b)空难 c)临近工厂的重大事故 d)破坏或恐怖活动 e)邻近区域火灾或爆炸 f)其他外部事件    a)控制系统故障(如硬件或软件失效、控制辅助系统失效) b)设备故障 1)机械故障(如泵密封失效、泵或压缩机停机); 2)腐蚀/侵蚀/磨蚀; 3)机械碰撞或振动; 4)阀门故障; 5)管道、容器和储罐失效; 6)泄漏等 c)公用工程故障(如停水、停电、停气、停风等) d)其他故障    a)操作失误 b)维护失误 c)关键响应错误 d)作业程序错误 e)其他行为失误 6.2  在确定IE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a)宜对后果的原因进行审查,确保该原因为后果的有效IE; b)应将每个原因细分为具体的失效事件,如“冷却失效”可细分为冷却剂泵故障、电力故障或控制回路失效; c)人员失误的根原因(如培训不完善)、设备的不完善测试和维护等不宜作为IE。 7  独立保护层评估 7.1  IPL确定原则 化工企业保护层作为IPL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独立性: 1)独立于IE的发生及其后果; 2)独立于同一场景中的其它IPL。 b)有效性: 1)能检测到响应的条件; 2)在有效的时间内,能及时响应; 3)在可用的时间内,有足够的能力采取所要求的行动; 4)满足所选择的PFD的要求。 c)安全性。应使用管理控制或技术手段减少非故意的或未授权的变动。 d)变更管理。设备、操作程序、原料、过程条件等任何改动应执行变更管理程序,以满足变更后保护层的IPL要求。 e)可审查性。应有可用的信息、文档和程序可查,以说明保护层的设计、检查、维护、测试和运行活动能够使保护层达到IPL的要求。 查看全部
6  初始事件确认
6.1  IE一般包括外部事件、设备故障和人员失误,具体分类见表2。
表2  IE类型
类别    外部事件    设备故障    人员失误
分类    a)地震、海啸、龙卷风、飓风、洪水、泥石流、滑坡和雷击等自然灾害
b)空难
c)临近工厂的重大事故
d)破坏或恐怖活动
e)邻近区域火灾或爆炸
f)其他外部事件    a)控制系统故障(如硬件或软件失效、控制辅助系统失效)
b)设备故障
1)机械故障(如泵密封失效、泵或压缩机停机);
2)腐蚀/侵蚀/磨蚀;
3)机械碰撞或振动;
4)阀门故障;
5)管道、容器和储罐失效;
6)泄漏等
c)公用工程故障(如停水、停电、停气、停风等)
d)其他故障    a)操作失误
b)维护失误
c)关键响应错误
d)作业程序错误
e)其他行为失误
6.2  在确定IE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a)宜对后果的原因进行审查,确保该原因为后果的有效IE;
b)应将每个原因细分为具体的失效事件,如“冷却失效”可细分为冷却剂泵故障、电力故障或控制回路失效;
c)人员失误的根原因(如培训不完善)、设备的不完善测试和维护等不宜作为IE。
7  独立保护层评估
7.1  IPL确定原则
化工企业保护层作为IPL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独立性:
1)独立于IE的发生及其后果;
2)独立于同一场景中的其它IPL。
b)有效性:
1)能检测到响应的条件;
2)在有效的时间内,能及时响应;
3)在可用的时间内,有足够的能力采取所要求的行动;
4)满足所选择的PFD的要求。
c)安全性。应使用管理控制或技术手段减少非故意的或未授权的变动。
d)变更管理。设备、操作程序、原料、过程条件等任何改动应执行变更管理程序,以满足变更后保护层的IPL要求。
e)可审查性。应有可用的信息、文档和程序可查,以说明保护层的设计、检查、维护、测试和运行活动能够使保护层达到IPL的要求。

LOPA分析的基本程序

ssk6868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747 次浏览 • 2016-09-20 17:09 • 来自相关话题

4.1  基本程序 4.1.1  保护层分析(LOPA)是在定性危害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评估保护层的有效性,并进行风险决策的系统方法。其主要目的是确定是否有足够的保护层使风险满足企业的风险标准。 4.1.2  LOPA基本流程图见附录A,主要过程包括: a)场景识别与筛选; b)初始事件(IE)确认; c)独立保护层(IPL)评估; d)场景频率计算; e)风险评估与决策; f)后续跟踪与审查。 4.1.3  在使用LOPA前,应确定以下分析标准: a)后果度量形式及后果分级方法; b)后果频率的计算方法; c)IE频率的确定方法; d)IPL要求时的失效概率(PFD)的确定方法; e)风险度量形式和风险可接受标准; f)分析结果与建议的审查及后续跟踪。 4.2  应用时机 4.2.1  在过程危害分析中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使用LOPA: a)事故场景后果严重,需要确定后果的发生频率; b)确定事故场景的风险等级以及事故场景中各种保护层降低的风险水平; c)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IL); d)确定过程中的安全关键设备或安全关键活动; e)其他适用LOPA的情形等。 4.2.2  LOPA应用时机参见附录B。当无法确定事故场景的风险时,可采用定量方法进行定量风险评价。  4.2.3  LOPA的应用有以下局限性: a)LOPA不是识别危险场景的工具,LOPA的正确执行取决于定性危险评价方法所得出的危险场景的准确性,包括初始事件和相关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全面; b)当使用LOPA时,只有如下条件满足时才能进行场景风险的对比: 1)选择失效数据的方法相同; 2)采用相同的风险标准; c)LOPA是一种简化的方法,其计算结果并不是场景风险的精确值。 4.3  小组组成 4.3.1  LOPA由一个小组完成。LOPA小组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a)组长; b)记录员; c)设计人员; d)操作人员; e)工艺人员; f)设备工程师 g)仪表工程师; h)安全工程师。 4.3.2  根据需要,可要求以下人员参加LOPA: a)工艺包供应商; b)成套工艺设备供应商; c)公用工程工程师; d)电气工程师; e)其他专业工程师。 4.3.3  如果LOPA是基于HAZOP分析的结果,LOPA小组人员组成宜包括HAZOP分析小组成员。 查看全部
4.1  基本程序
4.1.1  保护层分析(LOPA)是在定性危害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评估保护层的有效性,并进行风险决策的系统方法。其主要目的是确定是否有足够的保护层使风险满足企业的风险标准。
4.1.2  LOPA基本流程图见附录A,主要过程包括:
a)场景识别与筛选;
b)初始事件(IE)确认;
c)独立保护层(IPL)评估;
d)场景频率计算;
e)风险评估与决策;
f)后续跟踪与审查。
4.1.3  在使用LOPA前,应确定以下分析标准:
a)后果度量形式及后果分级方法;
b)后果频率的计算方法;
c)IE频率的确定方法;
d)IPL要求时的失效概率(PFD)的确定方法;
e)风险度量形式和风险可接受标准;
f)分析结果与建议的审查及后续跟踪。
4.2  应用时机
4.2.1  在过程危害分析中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使用LOPA:
a)事故场景后果严重,需要确定后果的发生频率;
b)确定事故场景的风险等级以及事故场景中各种保护层降低的风险水平;
c)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IL);
d)确定过程中的安全关键设备或安全关键活动;
e)其他适用LOPA的情形等。
4.2.2  LOPA应用时机参见附录B。当无法确定事故场景的风险时,可采用定量方法进行定量风险评价。 
4.2.3  LOPA的应用有以下局限性:
a)LOPA不是识别危险场景的工具,LOPA的正确执行取决于定性危险评价方法所得出的危险场景的准确性,包括初始事件和相关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全面;
b)当使用LOPA时,只有如下条件满足时才能进行场景风险的对比:
1)选择失效数据的方法相同;
2)采用相同的风险标准;
c)LOPA是一种简化的方法,其计算结果并不是场景风险的精确值。
4.3  小组组成
4.3.1  LOPA由一个小组完成。LOPA小组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a)组长;
b)记录员;
c)设计人员;
d)操作人员;
e)工艺人员;
f)设备工程师
g)仪表工程师;
h)安全工程师。
4.3.2  根据需要,可要求以下人员参加LOPA:
a)工艺包供应商;
b)成套工艺设备供应商;
c)公用工程工程师;
d)电气工程师;
e)其他专业工程师。
4.3.3  如果LOPA是基于HAZOP分析的结果,LOPA小组人员组成宜包括HAZOP分析小组成员。

国家法律效力层级

回复

wz26811890 发起了问题 • 1 人关注 • 0 个回复 • 1499 次浏览 • 2016-09-14 10:57 • 来自相关话题

天津话梅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津ICP备15007254号-1